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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審查暨考試院所屬預算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0-2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考試院及所屬機關 109 年度總預算,通過多項預算決議及附帶決議,涵蓋行政中立、資安防護、勞務派遣等議題。隨後,會議重點討論「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司法院就商業法院設立目的、管轄範圍、法官專業性、電子化程序及與刑事案件關聯等問題進行說明與質詢答覆。最終,預算案部分交付黨團協商,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含108年度總預算決議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的 109 年度歲入歲出預算及考選業務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收支狀況。
  • 會議亦處理了多項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所要求的專案報告,內容涵蓋行政中立、資安管理、基金監理、考試制度、勞務派遣及職災防護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投程序的規範不足,無法於本屆立委任期內完成修法,委員建議透過函釋處理並要求儘速提出修正草案。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親自出席會議比率偏低,委員要求考試院研修聘任辦法以改善此情形。
  • 司法官、律師考試法律專業科目評分重點公開制度尚未法制化,委員要求考試院研議修正《典試法》或相關考試規則以確保制度長久推動。
  • 考試院「綠能雲端資料中心建置」計畫存在資安疑慮,委員要求提出防制危害國家資安措施報告,妥訂設備來源國及規格。
  •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長期以業務承攬方式編列人事費,被質疑「名為承攬、實為派遣」,與政府「派遣歸零」政策相違,委員要求研議改為臨時人員聘用之可行性。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原則定義與範圍未釐清,考試或訓練內容與職場連結度不足,委員建議考試院評估是否由國家辦理考試或委託民間專業機構。
  • 考選部對於公務人員考試國文考科的評估與修正進度緩慢,委員要求持續評估並逐步推動公務人員考試國文考科之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監所管理員體格檢查標準過嚴,導致員額不足,要求考選部會同法務部矯正署評估調整。
  • 要求銓敘部針對政府聘用人員缺乏資遣費保障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報告。
  • 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全面檢視高風險公務員職災風險,並研議修正《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檢討監督機制。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及所屬機關勞務承攬「名為承攬、實為派遣」的問題,要求研議改為臨時人員聘用。
  • 要求銓敘部統計公務人員婚假、陪產假及喪假使用情況,以作為厚生簡葬政策假別調整參考。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參與預算案綜合質詢。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參與預算案綜合質詢。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參與預算案綜合質詢。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出席率偏低,要求考試院研修聘任辦法改善。
  • 要求銓敘部就文官個資外洩事件提出行政調查、檢討、危害評估及改進措施報告。
  • 要求考選部針對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不足額類科加強教育端人才來源宣傳,以擴大報考來源與提升錄取率。
  • 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研究委託管理費與收益率之連動機制,作為未來議定管理費之依據。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要求考選部研議將司法官、律師第 2 試法律專業科目評分重點公開予以法制化。
  • 要求考選部每年持續評估並逐步推動公務人員考試國文考科之修正。
  • 要求考選部就國家考試洩題事件提出具體檢討或改進方案,並預防類似情事發生。
  • 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議延長復審事件處理時間之適當標準、適時通知復審人及研析相關司法見解,以減少非必要保障事件提出數量。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參與預算案綜合質詢。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參與預算案綜合質詢。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投程序中行政中立規範不足,要求考試院儘速提出修正草案。
  • 要求考試院提出「綠能雲端資料中心建置」防制危害國家資安措施報告。
  • 要求銓敘部就文官個資外洩案提出行政調查、檢討與改進措施報告,並落實資安防護工作。
  • 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檢視高風險公務員職災風險,研議修正《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 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購置遠端異地備援資訊設備」防制危害國家資安措施報告。
  • 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督促委員親自出席會議,減少代理或請假未出席情形。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參與預算案綜合質詢。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試院「議事業務」預算,要求公開考察或成果紀錄。
  • 要求考試院釐清專技人員原則定義與範圍,評估考試或訓練內容與職場連結,並檢討辦理機構。

相關人員回應

李逸洋 考試院副院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列席報告。

李繼玄 考試院秘書長

  • 列席報告。

許舒翔 考選部部長

  • 列席報告。

周弘憲 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列席報告。

郭芳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 列席報告。
  • 已檢送凍結「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中「特別費」10萬元書面報告,准予備查並提報院會。

高誓男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執行秘書

  • 列席報告。

韋亭旭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列席報告。

相關後續

  • 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歲入歲出部分,除銓敘部雜項收入增列 100 萬元外,其餘照列,並通過 7 項決議。
  • 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照列,並通過 1 項決議。
  • 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照列,並通過 5 項決議。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照列,並通過 3 項決議。
  •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歲出預算照列。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歲出預算照列,並通過 1 項決議。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歲出預算照列。
  • 所有預算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送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特別費」10 萬元書面報告,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 考試院函送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議事業務」繼續凍結 50 萬元專案報告,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考試院函送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法制業務」繼續凍結 10 萬元專案報告,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考選部函送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考試業務研究改進」30 萬元報告,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設立商業法院,推動「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目標是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促進經濟發展。
  • 草案重點包括採二級二審制、律師強制代理、科技運用(電子書狀、遠距訊問)、調解前置程序、當事人查詢制度、引進專家證人制度及秘密保持命令等。
  • 討論範圍聚焦於訴訟標的金額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之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爭議、證券交易法相關詐欺、操縱市場、內線交易等事件,以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爭議等民事案件。

相關爭議

  • 商業事件審理法是否應納入保險法、信託業法等相關公司行業法規,以及重整、清算程序,以更全面處理商業糾紛。
  • 商業法院的民事審理與刑事案件的關聯性,委員擔憂民事法院可能因牽涉刑事案件而延宕審理,影響速審速判的立法目的。
  • 商業法院法官的專業資格與選任標準,以及有多少現職法官符合這些資格,能否確保審判專業性。
  • 強制使用電子書狀系統可能對法官及律師造成不便,特別是老法官習慣紙本研讀,以及證據文件列印不清等問題。
  • 司法院現有網路平台流量低、介面複雜,委員質疑再生新系統的必要性,要求整合現有平台並改善使用者體驗。
  • 最高法院限量分案導致民事案件存科待分,委員質疑法官自治的合理性與合法性,要求司法院提出明確解決方案。
  • 對於香港殺人犯陳同佳投案事件,政府官員普遍迴避回答法律常識問題,引發委員對司法界「寒蟬效應」的擔憂。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肯定商業專業法庭設立的必要性,強調迅速、專業、妥適處理商業事件的重要性,並希望縮短審理時間。
  • 質疑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未納入保險法、信託業法及公司重整、清算程序,認為應一併處理以解決相關爭議。
  • 關切商業後端執行程序,如破產法和公司法的老舊問題,認為重整與清算程序應納入本次修法討論。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香港殺人犯陳同佳投案事件,認為港府不提供證據卻要送人來台,可能導致台灣司法在判決上面臨兩難。
  • 關切商業事件審理法以新臺幣 1 億元作為管轄門檻,可能造成社會對有錢人案件特別有效率的相對剝奪感,影響一般民事庭的效率問題。
  • 指出主動投案或自首是法官量刑的考量因素之一,且若缺乏預謀殺人的積極證據,難以重判。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補充說明香港殺人犯投案不算自首,且台灣掌握證據有限,強調司法互助的重要性。
  • 質疑商業法院的法官員額、管轄金額門檻(新臺幣 1 億元)及事件範圍設定的連結性與合理性。
  • 關切最高法院限量分案問題,指出民事案件存科待分一年以上數量龐大,質疑法官自治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院提出解決方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迅速擬訂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目標是快速審理、解決紛爭、判決一致。
  • 質疑草案未包含刑事案件,擔憂可能導致民事案件因等待刑事判決而延宕,影響速審速判的目標。
  • 強調商業事件審理法官的專業資格與認證的重要性,並關切同類型股東會決議爭議案件是否能合併辯論、合併判決以避免判決矛盾。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商業法院設立後,民事庭法官等待刑事判決確定的狀況是否能改變,認為司法院的解釋過於消極。
  • 指出實務上許多民事訴訟(特別是附帶民事訴訟)因等待刑事判決確定而嚴重拖延,認為商業事件審理法排除刑事訴訟無法根本解決問題。
  • 質疑若商業訴訟複雜,為何刑事審理不需同樣專業法官,並擔憂民事判決先於刑事判決可能造成的影響。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支持商業事件審理法,建議未來將工程方面案件也納入專業法庭審理。
  • 質疑政府官員普遍迴避回答殺人犯能否投案的法律常識問題,認為已產生「寒蟬效應」,批評蔡總統對個案的定調影響司法獨立。
  • 擔憂若最高層可保護通緝犯,將使法律無用,人民對司法失去信心。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羈押庭律師攜卷到庭外閱卷影印的離譜情事,要求司法院說明處理方式及閱卷規則的制定權責。
  • 質疑臺北地院法官誣指檢察官事後補卷的事件,批評司法院僅以道歉及進修處理,未送法官評鑑或懲戒,認為是「自家人可以,其他人不行」的雙重標準。
  • 指出法官自律標準不斷向下沉淪,導致民眾對司法改革成效高度不滿。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進步引進專業法案,但要求做到盡善盡美,避免「恐龍法官」的負面輿論。
  • 質疑商業法院法官的選任資格,要求司法院提供符合資格的現職法官人數。
  • 關切強制調解機制中,適合處理大金額案件的專業調解委員人數與背景。
  • 質疑電子書狀系統「應使用」的強制性,並批評司法院現有網路平台流量低、介面複雜,要求整合並改善民眾使用體驗,並提供明確改善時程。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報告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立法緣由,強調設置專業法院、律師強制代理、科技運用、調解前置、當事人查詢、專家證人及秘密保持命令等重點。
  • 指出商業事件審理法目的是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事件,採二級二審制。
  • 回應民事訴訟辦案期限為 1 年 4 個月。
  • 表示最高法院限量分案屬於法官自治範圍,司法院不便代為回答,但承諾研究後向院長報告。
  • 回應商業事件審理法不包含刑事案件,但希望法官不要等待刑事判決,自行判決。
  • 回應商業法院法官資格規定於組織法草案第 14 條,需具財經、會計、投資等知識,並經專業培訓。
  • 回應羈押庭閱卷爭議,表示臺北地院與地檢署已在處理,但對閱卷規則制定權責不熟悉,承諾會後書面回覆。
  • 回應臺北地院法官誣指檢察官事件,表示該法官事後已道歉,臺北地院已處理,並強調法官自律精神。
  • 回應商業事件審理法通過後,將定期檢討是否擴大處理範圍。
  • 回應將為商業事件類的文書傳送設專用系統,並承諾努力讓網站好用,但需時間研究。
  • 對香港殺人犯陳同佳投案問題,以牽涉個案偵查審判為由,不便表示意見,但承認主動投案是法官量刑考量因素之一,且判死刑需充分積極明確證據。

李國增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說明商業事件審理法所規範的事件類型,主要針對過去繁雜、審理時間長的案件,希望透過集中處理縮短審理期限。
  • 解釋未將保險法、信託業法、公司重整與破產程序納入的原因,強調商業事件審理法著重權利義務爭執,而重整與破產屬債務處理範疇。
  • 說明商業事件範圍選擇是基於新法制定的謹慎考量,避免範圍擴充過大,但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若涉及財報不實、有價證券詐欺等仍屬管轄範圍。
  • 說明商業法院法官人數少且受理範圍小,預期不會出現等待刑事判決的情形,且司法院會加強監督。
  • 回應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爭議,可在分案子法中處理,避免裁判矛盾。
  • 解釋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舉證責任不同,認定事實不一定相同,且民事訴訟法對停止訴訟程序有規定限制。

許紋華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說明商業法院將設 3 個合議庭,共 9 個法官,並非每個庭都有庭長設置。
  • 回應商業法院法官資格問題,表示組織法草案第 14 條有規定,但沒有精確數字,承諾會後補給委員。
  • 表示商業法院法官在改任前會進行專業培訓,以順利銜接專業。

徐萃文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

  • 對殺人犯投案問題表示非本會職掌,不便回答。

黃惠琴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 對殺人犯投案問題表示與業務無關,不便回答。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兩案,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88101
卷/期/冊
108/81/1
發布日期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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