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教育施行細則公聽會:公投結果與適齡推動爭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0-24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辦「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草案」公聽會,核心討論修正案是否兼顧公民投票第11案結果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意旨,以及教育部如何推動適齡性平教育。與會專家學者、家長代表及政府官員就同志教育內容、多元性別認知、校園霸凌防治、國際趨勢及家長教育選擇權等面向提出多元觀點,教育部承諾將持續強化課程審查與溝通,以建立友善校園。
討論事項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條文修正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探討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案,是否能同時兼顧公民投票第11案結果(不應實施同志教育)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意旨(消除歧視、促進平等)。
- 討論教育部未來應如何持續推動適齡且合適的性別平等教育,特別是在國民教育階段的實務做法。
相關爭議
- 修正案是否符合公投結果:部分家長團體認為新條文以「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取代「同志教育」是換湯不換藥,未真正回應公投刪除同志教育的意旨;教育部及支持團體則認為已依公投結果刪除「同志教育」一詞,並以更廣泛的「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來落實母法精神。
- 性平教育的適齡性:部分家長及國際代表擔憂將「性別認同」和「性傾向」等抽象概念引入國中小課程不適齡,可能導致學童認知混淆或誘發性別不安;醫學專家及教師則指出,性別意識發展早於學齡,且校園霸凌多發生在國中小階段,適齡的性平教育有助於學生自我探索與防範霸凌。
- 性平教育的核心重點:有家長團體主張性平教育應聚焦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而非多元性別意識形態的推廣;支持者則強調「認識與尊重」是防治霸凌的基礎,若無前者的認知,後者的防治將緣木求魚。
- 家長教育選擇權與國家親權:有家長代表引用公約主張父母有權審查及選擇教育內容,質疑現行性平法缺乏此保障;教師及學者則強調國家教育政策引領進步的重要性,尤其當家庭教育可能不足時,學校教育的角色更顯關鍵。
- 同志教育的實質影響:跨虹者代表分享自身經歷,認為過早或不當的同志教育引導可能導致性傾向混淆及負面後果;性平教育協會及輔導教師則強調,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是自我一部分,不會因教育而改變,且性平教育有助於學生擁抱自我並減少歧視。
- 性別定義的範圍:部分家長代表主張聯合國公約中的「性別」僅指男女兩性(Sex和Gender),不包含多元性別;性平教育團體則援引母法及憲法平等權,強調性平教育旨在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涵蓋多元性別。
- 教科書內容的透明度:有立法委員及家長要求教育部應將所有性平教育相關課本內容公告上網,以消除家長對教材不當內容的擔憂,教育部則回應會強化審查機制並處理疑義。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肯定教育部提出的施行細則修正內容,認為其尊重公投結果,刪除「同志教育」一詞。
- 支持修正案以「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取代,並涵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有助於培養下一代正確觀念與相互尊重。
- 認為對每個人人性尊嚴的尊重應從小培養,並感謝基層教師的辛勞。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認為性平教育應依國小、國中、高中不同年齡層的心智成熟度,給予不同深淺與範圍的適齡內容。
- 遺憾教育部未能充分回應家長對不適齡性平教育的擔憂,甚至將其污名化。
- 主張性平教育應以「性霸凌防治為核心」並「傳遞尊重多元價值」,而非放大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探索。
- 建議教育部將所有性平教育相關課本內容公告上網,並定期與家長團體召開會議,廣納多元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教育部修正案已參採並回應公投第11案主文及理由書內容,同時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意旨、聯合國兒童人權公約及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
- 強調修正後的文字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內容一致。
- 中小學教科書編輯須依課綱及國家法律規範,教育部將持續強化課程審查機制,並納入更多家長代表參與。
- 將落實中小學教科書疑義處理機制,歡迎各界提出疑義,並確保學校課程規劃小組做好把關工作。
- 承諾教育部將持續依法落實性平教育推動,結合民間資源,建立無歧視、無霸凌、認識與尊重的友善校園。
紀惠容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
- 根據勵馨基金會調查,多元性別者在校園、家庭及職場遭受親密暴力、歧視或霸凌的比例非常高,校園(69.1%)是最高場域,國中階段(67.1%)最嚴重。
- 遭受暴力會導致心理傷害(86.6%)、人際關係受損及自我認同價值受影響。
- 多元性別者受暴原因主要來自周遭人的歧視眼光,施暴者包括學生、家人、師長等。
- 認為台灣社會對性別認識不足是造成霸凌壓迫的主因,應從人權角度出發,不應有霸凌。
Mike Davidson 國際跨虹聯盟英國代表
- 指出英國將於2020年實施強制性關係與性教育,政府取代父母角色,未顧及父母權與傳統價值觀。
- 認為此類性教育是教條灌輸,而非單純提供資訊,且視覺材料不適齡,可能摧毀孩童純真。
- 表示英國實施此教育後,變性實驗案例在5年內激增400%,10年內激增4000%。
- 呼籲台灣不應讓孩童被灌輸不適齡的教條,避免其純真被剝奪及面臨轉換性別實驗的傷害。
- 提及英國有2-3歲幼童宣稱出生在錯誤身體的案例,且此教育在英國引起廣泛家長不滿,青少年懷孕率居高不下。
Jeremy Bate 國際跨虹聯盟澳大利亞代表
- 以自身變性後又走出變性身分的經驗,指出其性別認同混亂可能源於母親懷孕時服用DES藥物,且有20%DES孕婦的孩子有性別認同混亂情況。
- 質疑跨性別醫療背後的科學基礎薄弱,認為其為意識形態推廣,醫療界專業人員被迫接受。
- 指出跨性別治療不探究成因,直接假設天生如此,且變性人中20%有自閉症及身心創傷,跨性別後自殺率增加。
- 認為應推廣「認同原本生理性別」的治療方式,改變心理認同以適應生理性別,而非改變身體。
- 表示目前醫療機構拒絕接受像他這樣脫離變性人身分的案例及概念,認為此意識形態有害。
葉柏綸 青少年醫學專科醫師
- 代表台灣青少年醫學暨保健學會等醫學會,支持多元性別及性別平等教育,認為原施行細則中「同志教育」部分不應修改。
- 肯定教育部將「同志教育」修訂為更明確的「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版本,以符合公投結果並保障性少數健康權。
- 指出幼兒在3歲左右即有性別意識,國中小階段是發展多元性別特質與認同的時期,且與性相關的霸凌是校園常見形式,嚴重可導致死亡及長期身心傷害。
- 援引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世界衛生組織等醫學單位聲明,強調透過學校教育保護性少數兒童青少年安全與健康的重要性。
- 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18年性教育指導綱要,建議9-12歲學童應了解每個人有獨特性別認同,學習尊重不同性別特質與認同。
- 強調醫學研究證明性傾向無法扭轉,扭轉治療無效且有害,且無證據顯示教育會將人教成同性戀、雙性戀或跨性別者,健康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形成來自自我探索與接納。
- 支持教育部修正條文,認為性平教育應教導學童認識尊重不同性傾向、性別特質與性別認同,並教育防治性霸凌與性侵害,提升性別平等意識。
莊淑靜 國小家長會委員
- 認為教育部對施行細則第13條的修正符合公投結果、性平法立法意旨及國際趨勢,回應聯合國2018年新修訂的性教育指導綱要。
- 指出聯合國指南要求5-8歲孩子需認識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差異,並尊重多元家庭形式,包括同志家庭。
- 提及歐盟性教育綱要中,9-12歲兒童應學習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不同,並討論性傾向、同性友誼與愛情。
- 以自身孩子為例,說明國小四年級兒童已具備區辨能力,能理解友誼與戀愛關係的差異。
- 強調台灣性平教育法實施十多年來,青少女未婚生育率已大幅下降,不應走回頭路。
- 建議教育部在推動性平教育時應注重適齡、符合社會變遷及年輕人需求,並納入網路使用的自我保護議題。
- 轉述孩子心聲,認為性平教育應從國小低年級甚至二年級就開始實施,以維持校園無性別歧視環境。
鄭立中 多元教育家長協會理事
- 認同性平教育應從國小二年級開始實施,因網路時代孩子會自行學習,需先建立識讀架構以避免不正確知識。
- 主張性平教育應從「認識性或性別的面貌」開始,才能有效教導「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
- 強調若不談性別特質、性傾向等,孩子將無法學會尊重不同面貌的性別認同,導致性霸凌防治緣木求魚。
- 肯定教育部將母法中的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等內容都列入。
- 呼籲教育部應因應同婚專法實施後的社會現實需求,提供相關配套措施,特別是針對已現身的同志家庭與學童。
- 指出33歲以上家長多未受過性平教育,容易受謠言煽動,期許教育部秉持教育專業,支持健康的性平教育,體現母法精神。
卓耕宇 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專任輔導教師
- 認為國家教育政策旨在引領國家進步,當家庭無法提供完整協助時,學校教育扮演重要角色。
- 指出性別平等教育法是肯定同志存在的基礎,若不肯認同志存在,對話將無交集。
- 強調應肯定將同性戀除病化,若仍視為病態或需矯正,對話亦難有共識。
- 質疑對話基礎是信仰還是人權價值,指出成長於異性戀主流社會,教育不會輕易將孩子教成同性戀。
- 認為修正案將「同志教育」擴大解釋,納入「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反而保障了更多人,包括異性戀者。
- 指出2013年僅1385位基層教師支持婚姻平權,但2018年因教材被扭曲、教育專業被蔑視,支持性平教育的教師連署人數增至5622位,顯示基層教師對此議題的重視。
曾獻瑩 社團法人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
- 以公投第11案提案領銜人身分發言,質疑教材中過度強調變性議題,忽略變性風險與代價,認為教育應回歸性霸凌、性侵、性騷擾防治。
- 指出公投結果已同意國中小不應實施「同志教育」,感謝教育部將其拿掉,但反對放入「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教育,認為其內容不清、易混淆學童。
- 批評教育部修正案將「同志教育」換字後又放回,如同「味精換麩胺酸鈉」,是「解壓縮的同志教育」,違背公投意旨。
- 強調國中小學童最需要的是性騷擾、性侵、性霸凌防治教育,而非大人們的多元性別、多元情慾意識形態。
- 重申公投理由書已清楚定義同志教育包含性別光譜、多元性別、變性、男與男、女與女等多元情慾內容,不適合國中小學生。
陳貞瑾 中華民國全國家長聯誼會家長代表
- 澄清霸凌防治應從霸凌者、被霸凌者及旁觀者三方面著手,與認識多元性別無直接關係,應從個別輔導角度給予協助。
- 認為本次修正草案不符合公民投票結果,應保留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並刪除「性別認同」及「性傾向」七字。
- 指出「同志教育」與「認識並尊重不同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教學內容無差別,故修正案不符公投刪除同志教育之意。
- 強調性別平等教育法2004年立法理由中性別定義為兩性平等、男女平等,且聯合國公開聲明中「性別」亦指男女兩性,無多元性別一詞。
- 從心理學觀點指出國小學童處於具體運思期,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屬抽象概念,過早置入多元形式介紹可能造成兒少認知混淆及負面影響。
- 援引國外研究指出,多元性別認同教導已導致學童性別不安比例暴增,建議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定義教學應由健康教育專業教師授課,不應規範在性平教育中。
- 呼籲在兒童青少年大腦前額葉發展未成熟前,不應輕易施以LGBT肯認傾向的輔導模式和教學,應容許孩子自然發展,透過個別輔導促進兒少最大利益。
張明旭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專案經理
- 認為教育部本次修正不只兼顧,更已實現公投第11案結果,因教育部多次諮詢公投提案方,並將其堅持的「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納入條文。
- 指出修正案依據性平法母法規範,明確性平教育範圍,以實踐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的立法目的,並符合憲法平等權及兒童權利公約。
- 以自身經驗為例,指出國中小時缺乏性平教育,導致性別特徵與特質被嘲笑,且自身因性別氣質遭嘲笑,缺乏認識導致無法真正尊重。
- 強調「認識與尊重」是性霸凌、性侵害、性騷擾防治的前提,應完整落實,且愈早愈好,才能有效防治霸凌。
- 認為修正案並非造成性別混淆,而是以學生為主,透過正確認識,讓孩子學習擁抱自我、尊重他人,並在徬徨受傷時能被接住。
- 分享自身在缺乏同志資訊的校園中,仍清楚意識到性傾向,但因課本缺乏自身存在而經歷恐懼、掙扎甚至自殺未遂,強調性平教育能讓人生更快樂、活得像人。
黃佩瑩 國際跨虹聯盟臺灣代表
- 以跨虹者(曾為同性戀或跨性別者,後主動選擇改變生活方式)身分發言,分享自身國小三年級時因團體進班授課,被引導認定為女同性戀的經驗,為此付出人生極大代價。
- 指出當時課程教授如何分辨LGBT及不同性傾向特性,使其在懷疑性傾向時「找到明燈」而認定自己為女同性戀,並因此探索15年。
- 表示離開同性戀圈子後,感受到情感空虛、失望與痛苦,發現這不是她想要的生活。
- 認為自身經驗證明教育需要正確引導,且性別特質與眾不同不代表就是同性戀,不應再用同志教育誤導。
- 擔憂兒童青少年期學習力與好奇心旺盛,同儕影響大,若教材執意編入同志教育,將對孩子未來造成嚴重後果。
- 指出許多小學同學因類似課程及她的公開出櫃,選擇同性戀生活,強調教育引導的重要性。
蘇芊玲 臺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監事
- 質疑公聽會邀請國際代表參與國內法律討論的正當性與代表性。
- 感嘆婚姻平權法案已通過,卻仍需討論同志教育實施與否,認為台灣性平教育推動已逾30年,不應走回頭路。
- 回溯性平法草擬過程,指出情感教育、性教育與同志教育是影響許多人求學階段的重要因素,應在學校落實。
- 批評台灣情感與性教育多以威脅禁止為出發點,背離學生生命經驗,同志教育更是付之闕如。
- 強調同志朋友就在身邊,許多研究證明年輕一代對性傾向的認知早且廣泛,相關教育不可少、不可晚,應從小做起。
- 認為性別認同是多元存在,不應扭轉、改變或質疑,教育應提供公平資源,讓所有受教者認識自我、建立人際關係、貢獻社會。
- 建議教育部應加強對過去欠缺性平教育的家長及成人進行相關教育,以提升其性平意識。
李安妮 財團法人臺灣綜合研究院資深研究員
- 肯定教育部在公投後透過多方努力,釐清公投主文、檢視性平法、參考國際公約及召開專家會議,完成施行細則第13條修法。
- 認為此次修法以40字取代原有4字,精妙掌握公投主文意義,並非要廢除同志教育,而是調整執行面。
- 反駁僅要求「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9字,強調教育目的不應是填鴨式告知「如何做」,而是透過思辨了解「為何做」。
- 批評將商業經營者與教育體系教師類比不當,指出教育體系有規矩、紀律與監督,不會允許胡搞瞎搞。
- 以基督徒身分強調「神愛世人」,應以愛為基礎,沒有權利壓迫他人,支持本次修法。
洪志和 高雄市家長協會理事長
- 指出本次公聽會是因家長動員立委將行政命令轉為審查而舉辦,回應李安妮對程序問題的質疑。
- 提及有男同性戀者因「同志教育」而追求男同生活,後染毒、愛滋,認為教育應避免推廣意識形態。
- 質疑性平教育是否只能透過同志教育來達成,主張只要將「同志教育」四字拿掉,老師會教,並可透過品格教育推動性平。
- 反對學校老師鼓勵孩子追求同婚生活,認為應僅止於尊重而非鼓勵。
- 主張教育基本法及聯合國公民權利公約保障父母教育選擇權,但現行性平法缺乏此保障。
- 引用國外案例指出導入同志教育導致性別不安孩童增加,認為教育部依不完整性平法導入同志教育,家長絕不同意。
翁麗淑 鷺江國小教師
- 以22年小學教師經驗,觀察到2011年性平教育課綱上路後,「同志教育」並未真正在校園落實,導致2018年公投產生諸多誤解。
- 肯定教育部修正案回應公投結果,同時兼顧性別平等重要價值,認為「認識與尊重不同性別、特徵、特質、認同、性傾向」是防治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的基礎。
- 以「10個包子」比喻,強調若無前面「認識與尊重」的基礎,後面再多防治口號也無用。
- 指出2011年真愛聯盟對同志教育的錯誤宣傳,導致課綱中「認識自己的性傾向」被改為「尊重多元的性傾向」,認為「認識自己」是教育核心,不應被空洞的「尊重」口號取代。
- 強調消除霸凌需要真實回應生命需求的品格教育,而非口號標語,並認為同志教育或認識性傾向教育在教育現場不可或缺。
相關後續
- 主席建請教育部,課綱及未來施行細則如何入到孩子課程、課本裡面要非常注意,確保課本選材與師資再進修能達成互相尊重理解的目標。
- 主席建議政治人物不要挑起敏感對立,各界應以理性探討,為下一代做出最佳示範。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委員會將於10日內彙編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8201
- 卷/期/冊
- 108/82/1
- 發布日期
- 2019-11-1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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