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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2020年度預算審查、外送員權益及勞保條例修法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0-23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機關2020年度公務預算案,多項預算因浮濫、效益不明或政策推動成效不彰遭凍結或減列。會議亦專題報告討論食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勞動部認定部分外送員為僱傭關係,並將研擬行政指導,交通部則加強業者管理。此外,也審查了「就業服務法」外籍看護工工作年限及「勞工保險條例」年金專戶的修正草案,兩案皆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機關(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的2020年度公務預算案,討論各項業務預算編列的合理性、計畫執行成效、政策落實情況,並針對醫療、公衛、食安及社福等領域的挑戰提出具體修正及改進要求。
  • 核心議題涵蓋預算效益、醫療資源分配、公共衛生與疾病防治、食品藥物管理、社會福利服務推動,以及健保制度與財務健全等多個面向,旨在確保政府資源有效運用並提升國民健康福祉。

相關爭議

  • 預算浮濫與效益不明爭議:多項預算科目被委員提案凍結,理由包括預算浮濫、效益不明、計畫說明不清、委辦費佔比過高,要求行政部門提出合理解釋或檢討報告。
  • 醫療資源分配與服務品質落差: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在兒科急診、五大科醫師人力老化、偏鄉原住民醫療照護、無障礙就醫環境等方面存在城鄉差距與資源不足,亟待改善。
  • 政策推動成效與法規完善性不足:「病人自主權利法」實施成效不彰、「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宣導不足、「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參與率低,以及醫事人員「醫療行為定義不清」等問題。
  • 公共衛生與疾病防治挑戰:流感疫苗採購與施打時程延誤、愛滋病篩檢率未達標、病媒蚊傳染病風險、幼兒口腔健康、兒童肥胖、高血壓防治、B/C型肝炎篩檢等問題。
  • 食品藥物管理與安全疑慮:健康食品功效宣稱過度依賴動物實驗、高風險醫療器材追蹤管理機制欠缺、藥品廣告違規頻傳、管制藥品製藥工廠盈餘繳庫與資金需求平衡、瘦肉精與塑膠微粒等食安議題。
  • 社會福利服務推動困境:「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參與率低、托育準公共化政策亂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公約法規修訂進度落後、社工人力與待遇問題。
  • 健保制度與財務挑戰: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機制缺乏監督、門診減量政策與分級醫療衝突、免疫療法給付條件嚴苛、健保財務結構性失衡,以及新移民懷孕婦女納保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提案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應撙節費用,逐步增加繳庫數,以合理配置預算。
  • 提案凍結食藥署「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預算,要求提供書面規劃報告。
  • 要求衛福部提供一定風險及公告品項之醫療器材來源流向管理機制規劃書面資料。
  • 要求衛福部提供「建構完善藥品短缺通報、評估及因應作業計畫」工作內容。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衛福部多項科技業務、國際衛生業務預算,質疑預算浮濫且效益不明。
  • 提案凍結衛福部「醫政業務」預算,要求督導辦理醫院預立醫療決定網路預約及資訊揭露。
  • 提案凍結食藥署多項科技業務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預算,質疑預算編列浮濫或說明不清。
  • 要求衛福部針對國內眼疾盛行率上升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 要求衛福部國民健康署針對民眾關心空氣污染對健康影響議題,發展提升民眾及服務提供者環境健康識能之計畫。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衛福部「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要求研謀具體策略改善醫療資源城鄉差距及兒科急診資源不足。
  • 提案凍結疾病管制署「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預算,要求提出相關應變措施以提升防疫成效。
  • 要求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積極檢討與加強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數據發布。
  • 要求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就整體菸害防制工作提出檢討報告。
  • 要求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持續精進相關計畫推動,以提升高血壓防治成果。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衛福部「社會福利及統計應用計畫」預算,質疑官網改版更新及文字客服推廣計畫費用。
  • 提案凍結衛福部「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要求針對五大科醫師中高齡化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
  • 提案凍結衛福部「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預算,要求針對長照照顧者悲劇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
  • 提案凍結衛福部「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預算,要求針對學齡前兒童蛀牙率過高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
  • 要求衛福部針對國內兒童醫療照護網絡強化提出書面報告。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衛福部「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預算,要求明確生物資料庫整合模式及隱私保護因應方式。
  • 提案凍結衛福部「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要求針對嚴重病安事件進行根本原因分析並公布學習案例。
  • 提案凍結衛福部「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要求研擬優化無障礙診所就醫環境調查表及提供通譯支援。
  • 提案凍結衛福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預算,要求建置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優化長照2.0支付審核系統。
  • 提案凍結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要求針對住院友善照顧共聘制度提出檢討與後續規劃說明。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衛福部「社會保險業務」預算,要求提出研議共擬會議代表衡平性及召開會前會可行性之具體規劃。
  • 提案凍結衛福部「社會保險業務」預算,要求盤整樣態、研議並提出修正國民年金「罰配偶條款」。
  • 提案凍結衛福部「醫政業務」預算,要求修正衛生所組織規程與員額設置規定,釐清「醫療輔助行為」定義。
  • 提案凍結衛福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要求針對跨部會資訊整合提出中央與地方業務指標落差調查結果。
  • 提案凍結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一般行政」預算,要求檢討預防接種救濟制度,從寬認定疫苗受害因果關係。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衛福部「社會保險業務」預算,要求評估將未納保新移民懷孕婦女納入健保體系之妥適性。
  • 提案凍結衛福部「社會救助業務」預算,要求檢討「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困境並研擬改善方案。
  • 提案凍結衛福部「醫政業務」預算,要求各辦理醫院確實提供「預立醫療決定」網路預約及揭露諮商資訊。
  • 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完成兒少專責單位之組織架構規劃。
  • 提案凍結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要求提出托育政策規劃之具體改善計畫與強化方案。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衛福部「社會救助業務」預算,要求檢討「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參與率偏低問題。
  • 提案凍結衛福部「醫政業務」預算,要求修訂生產救濟申請表格內容、擴大滿意度調查範圍及勾稽通報紀錄。
  • 提案凍結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要求通盤檢討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免部分負擔方案與門診減量政策之影響。
  • 提案凍結疾病管制署「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預算,要求檢討流感疫苗採購時程及品質確保。
  • 要求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堅守既有管理模式,勿為經貿談判犧牲國人利益(萊克多巴胺豬肉)。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衛福部「醫政業務」預算,要求各辦理醫院確實提供「預立醫療決定」網路預約及揭露諮商資訊。
  • 提案凍結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要求提出放寬免疫療法給付條件機制。
  • 要求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透過多元管道推廣健康存摺,以發揮系統建置功能。
  • 要求衛福部與地方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身心障礙者代表開會通盤檢討身心障礙手冊換證制度。
  • 要求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提出書面報告。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要求提出原住民醫療照護品質之通盤檢討報告。
  • 提案凍結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要求協助台東縣衛生局妥為處理大武鄉衛生所舊址大樓空間規劃。
  • 提案凍結食品藥物管理署「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要求提出未來如何有效監督醫療器材之書面檢討報告。
  • 要求衛福部針對原住民嬰兒死亡之前十大死因,研究導致死亡因素並訂定中、長期改善計畫。
  • 要求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在原鄉擬訂快速結核病診斷工具策略,以期於2035年達到消除結核目標。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食品藥物管理署「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預算,要求修改「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廢除動物實驗改以人體評估。
  • 提案凍結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預算,要求規劃「使用者登錄制度」方案,強化高風險植入物監管。
  • 提案凍結疾病管制署「一般行政」預算,要求檢討預防接種救濟制度過於嚴苛問題。
  • 提案凍結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預算,要求儘速將美國禁用的7種合成調味劑自台灣使用名單中除名。
  • 提案要求衛福部應儘速研議將帕金森氏症納入重大傷病範疇。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預算,質疑相關業務效益及預算監督不易。
  • 要求衛福部應通盤檢討醫療網等計畫與相關管理政策,縮短各區域間醫療資源落差。
  • 要求衛福部儘速檢討準醫學中心設置之效益與是否延續政策,並落實支援離島成效不彰者降等措施。
  • 要求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加強病媒蚊防治工作,並督導地方政府及早啟動防治作為。
  • 要求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務實檢討並衡酌各界建議,適時研修配套措施與執行方式(分級醫療門診減量)。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國民健康署針對過去及未來可能的食品安全受害者進行健康照護政策。
  • 要求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發展提升民眾及服務提供者環境健康識能之計畫,強化空污防護工作。
  • 要求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加強B、C型肝炎篩檢宣導策略,提升民眾健康識能及篩檢率。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衛福部「社會保險業務」預算,要求盤整樣態、研議並提出修正國民年金「罰配偶條款」。
  • 提案凍結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救助業務」預算,要求檢討「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困境並研擬改善方案。
  • 要求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建立社會工作人員人力運用及勞動狀況調查,與確保社工待遇齊一調整之規劃報告。
  • 要求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持續督導並推動長照2.0計畫,並提供書面成果報告。
  • 要求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持續編列常態性經費補助兒童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之可行性。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部長 衛生福利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何啟功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食品外送平台業者屬食品物流業者,應依法辦理食品業者登錄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準則)。
  • 已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食品外送平台業者應申請食品業者登錄。
  • 已發布「網路美食外送平台業者自主衛生管理指引」,要求業者落實衛生管理及資訊揭露。
  • 已責成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查核食品外送平台及合作餐飲業,確保符合食安法規定。
  • 對於商品腐壞或異味問題,餐飲業者與外送平台業者兩邊皆可能需負責,將根據事實認定。
  • 衛福部部立桃園醫院有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可考慮至新屋分院提供職業傷病門診服務,以約診方式進行。
  • 衛福部會檢討並修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的認定標準,並加強補助地方偏鄉醫療。

黃秋桂 署長 勞發署

  • 充分理解委員對於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職民間企業應適用中高齡就業專法之意旨。
  • 針對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延長議題,行政部門需審慎考量與評估,並將其納入新經濟移民法的長遠規劃中。
  • 目前外籍看護工在臺工作年限介於12年至14年者共5,023人,延長年限將影響這些家庭的照顧需求。
  • 放寬家庭外勞工作年限可能導致產業外勞援引比照,並引發對外勞總人數的關注。
  • 家庭外勞不適用勞基法,也沒有勞退金問題,因此放寬年限對制度衝擊相對較小。
  • 勞動部將持續思考如何透過良善的移民政策及勞動條件提升,吸引外籍看護工留在臺灣服務。

白麗真 代理司長 保險司

  • 行政部門同意將勞保條例第29條中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者得開立專戶的規定,擴及至一次給付部分。
  • 不建議將年金給付專戶由「得」改為「應」,因目前127萬年金領取者中僅2.9萬人開立專戶,強制開立恐增加不便。
  • 公務人員退撫金專戶規定亦為「得」開立,並非強制。
  • 勞工若有債務問題或需求,可隨時向勞保局申請開立年金專戶,勞保局實務上也有零星個案事後申請。
  • 勞動部支持確保勞工給付權益並兼顧便利性,將持續宣導專戶功能。
  • 截至目前為止,勞保局未接到因未開立專戶導致年金被假扣押的申訴案件。

王厚誠 司長 規劃司

  • 勞動部自去年起委託學者專家研究平台經濟及零工經濟對勞動市場的影響與因應,研究結果已於今年1月結案。
  • 研究結論指出,針對不同勞動光譜的工作,制訂更細緻的勞動法規是較可行的作法,應制訂兼顧雙方權益的勞動法規。

相關後續

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案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邀請勞動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就「食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聚焦於食品平台外送員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包括其與平台業者間的法律關係認定(僱傭或承攬)、職業安全衛生措施、社會保險、交通安全管理、食品安全衛生責任歸屬,以及平台經濟發展下的市場競爭與法規調適。
  • 討論旨在釐清外送員的勞動保障現況,並研議跨部會合作機制,以確保外送員的基本權益,同時兼顧產業創新發展,並解決因新興商業模式衍生的社會問題。

相關爭議

  • 勞動關係認定爭議:勞動部初步認定部分外送員與平台業者為僱傭關係,但業者可能主張承攬關係,且部分外送員亦不願被認定為僱傭關係,擔心影響工時彈性及兼職機會。
  • 勞動部認定標準與執行:勞動部對外送員勞動關係的認定,被質疑是否具備足夠專業性,且個案認定方式恐導致疲於奔命,缺乏明確、普遍適用的原則性標準。
  • 跨部會協調與政策一致性:國發會與業者討論自律公約,但勞動部及交通部未獲邀參與,引發政府內部政策協調與一致性不足的質疑。
  • 職業安全與交通亂象:外送員為趕單可能超速或違規行駛,造成交通安全風險,交通部對此類新興運輸服務的管理機制與現行貨運業規範的適用性面臨挑戰。
  • 保險保障不足:若外送員被認定為承攬關係,缺乏勞健保等基本保障,商業保險是否能完全覆蓋職災風險,以及雇主責任險的推動問題。
  • 食品安全責任歸屬:食品外送過程中若發生食品腐壞或異味,平台、商家與外送員之間的食品安全責任歸屬不明。
  • 舊法規與新經濟模式的調適:現行勞動法規以傳統僱傭關係為架構,難以完全涵蓋零工經濟等新型態勞動模式,是否應研擬專法或專章以保障非典型勞動者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從2012年起未對外送平台進行反壟斷調查,要求2個月內提出調查進度報告。
  • 肯定交通部對外送平台的查核,但質疑6家業者未落實行車安全教育訓練,並對2家無照業者營業表示嚴重關切。
  • 要求勞動部應主動要求外送平台訂定自律公約,並將交通違規與公司獎懲制度連結。
  • 批評執政黨以調漲基本工資作為政績,實為因應物價上漲導致的通貨膨脹,呼籲將食品外送平台納入勞基法配套。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外送平台勞檢進度緩慢,且不敢大膽認定僱傭關係,認為勞動部雷聲大雨點小。
  • 批評勞動部在職災事件發生後才進行勞檢,且僅針對個案認定,導致大量外送員仍無保障。
  • 質疑勞動部與國發會政策不一致,國發會與業者談自律卻未邀勞動部參與。
  • 要求勞動部在2週內完成所有平台勞動關係認定,並百分之百適用現行勞基法。
  • 要求交通部重新研擬一套管理制度,有效規範外送員交通違規亂象,並與公司獎懲制度具體連結。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釐清公務人員退休後再就業不適用中高齡就業專法,是為分流設計而非排斥。
  • 關切職安署訂定的「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如何落實,特別是3小時安全教育訓練的內容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的配置。
  • 質疑商品延誤送達責任歸屬,並指出若雇主懲罰外送員,更可證明僱傭關係。
  • 呼籲金管會鼓勵雇主加保雇主責任險,以保障外送員職災權益,避免平台業者惡意倒閉。
  • 要求職安署落實外送員合理派單、避免搶單導致超速等問題。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僅針對2位罹災外送員認定為僱傭關係,而非全面認定,導致其他外送員仍無保障。
  • 批評政府每次都等到事發後才處理,要求勞動部儘快訂定明確、具體的原則性認定標準,而非僅個案勞檢。
  • 指出南山人壽保險業務員案例中,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認定不一,勞動部應從中學習。
  • 強調無論認定為僱傭或承攬,勞動部都有責任給予弱勢工作者職災補償、預防機制及通報責任等基本保障。
  • 建議勞動部應在現行勞基法中訂定專章或新規範,以因應新經濟產業的非典型勞動型態。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書面報告將外送員勞權問題推給勞動部,認為平台競爭機制不透明影響外送員權益。
  • 質疑交通部對非運輸業平台管理能力,要求明確外送服務納入運輸業管理範疇,並釐清11家業者名單。
  • 指出勞動部對僱傭關係的認定可能與法院判決不一致,如中華郵政案例,強調法院是最終認定者。
  • 要求勞動部針對非僱傭關係的外送員提供保障,並檢視外送員工作現況與需求,不應僅與業者對談。
  • 呼籲交通部考量外送員臨停區設置,並要求勞動部職安署盤點職務執登、人力及亂象,兩週內提出規劃。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共享經濟平台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務提供者,政府不應為此背書。
  • 強調職安法第25條規定,原事業單位對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不論僱傭或承攬,平台業者都應負職災預防與補償責任。
  • 批評勞動部一方面認定僱傭,另一方面卻希望業者投保商業保險,認為這是矛盾且荒謬的作法,商業保險無法完全覆蓋勞保職災保障。
  • 引用孫建智法官投書,指出平台業者以「舊法規碰上新經濟」為由規避責任,實為玩弄文字遊戲。
  • 要求勞動部心口一致,保障最弱勢勞工的職災預防與補償,並考慮新型態經濟下的勞動人權。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詢問食品外送員與派報員等其他外送員的工作型態差異及勞動關係界定方式。
  • 要求勞動部說明「食品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如何落實,以及外送安全作業標準和稽查責任歸屬。
  • 關切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延長問題,呼籲勞動部與衛福部跨部會討論,思考如何留住人才並減輕家庭負擔。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勞保、勞退低報問題的處理成效,要求縮短地方政府勞動檢查執行落差並提高成效。
  • 關切外送員若未保勞保或被高薪低報,一旦發生職災將成為社會負擔,要求勞動部掌握業者補繳勞保費情況並開罰。
  • 批評政府機關為節省成本,以一年一聘或派遣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導致勞工缺乏保障,要求政府帶頭改善。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將請領年金給付開立專戶的「得」改為「應」,以更全面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年金被扣押。
  • 指出公務員及教師退休金均要求開立專戶,勞工也應比照辦理,此舉並不會增加勞工負擔或不便。
  • 強調許多弱勢勞工不了解專戶規定,一旦錢被假扣押就求助無門,修法是為了保障這些弱勢者。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嚴加處罰藐視法令、拒絕勞檢的外送平台業者,避免產生僥倖心理。
  • 指出全球快遞等業者在招募時仍宣稱「承攬」關係,但提供的福利制度卻是僱傭關係,要求勞動部加強與業者溝通,釐清法律規範。
  • 關切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後,私立醫院可能出現薪資不透明、工時變長等問題,要求勞動部與衛福部合作處理。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質疑機車外送員的車輛是否應被認定為營業用車輛,並納入運輸業管理,要求交通部定義清楚。
  • 提醒交通部若勞動部將外送員勞動關係切為承攬,則交通部現行對貨運業的管理機制恐無法涵蓋,導致保障不足。
  • 建議勞動部不應僅限於僱傭關係的認定,應從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工作場所負責人」的角度,處理多層承攬下的職安雇主責任。
  • 要求勞動部應公布各縣市可供外送員投保的職業工會名單,以利其加入工會。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契約的鑑定與判準,特別是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對勞動契約界定的影響。
  • 強調勞動基準法對「從屬性」的重新界定,使平台外送員具備僱傭關係的依據。
  • 關切外送員面對僱傭關係的焦慮,特別是雇主成本轉嫁對勞工的影響,以及勞動部提出的組織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是否為根本解決之道。
  • 呼籲從民法第188條連帶責任的角度,要求平台業者對交通事故、消費者糾紛、性騷擾等事件負起責任,保障民眾權益。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新型態勞資關係的因應能力,要求在3週內提出更通則性的認定方式,並跳脫有名契約的定性。
  • 提醒勞動部在訂定規範時,應設身處地考量外送員可能因法律成本轉嫁而抗拒,應保障其最不可欠缺的部分。
  • 質疑勞動部反對延長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的理由,認為以「勞動人權保障」為由不合理,且「新經濟移民法」尚未通過。
  • 要求勞動部針對外籍看護工議題,提出反對或相對意見時,應提供更具說服力的理由。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職安署在處理零工經濟下的職業安全衛生問題時,缺乏相關研究與預防計畫,應由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列席說明。
  • 關切外送員職場在馬路上的特殊性,質疑勞檢預防職災發生的實效性,以及勞動部與交通部在權責劃分上的問題。
  • 質疑職安署官員多為安全衛生或工程背景,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進行複雜的僱傭關係判定。
  • 強調自營作業者的職災事故也屬職安法定義的職業災害,呼籲將「職災勞工保護法」修訂為「職災工作者保護法」。
  • 要求衛福部針對食品外送平台業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規範進行全面查核,確保食品安全。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切兼職勞工在不同場域工作時,是否應分別投保勞保,以獲得充分保障,並指出健保僅需一份。
  • 建議勞動部應宣導正確勞保觀念,督導雇主依法投保,並思考如何保障外送員合理薪資及完善傷病補償。
  • 關切外送員是否適用基本工資、工時限制及例假日休息日規定,以及超時工作、搶單導致的交通安全問題。
  • 呼籲各部會應從文化、制度、外部管制齊下,共同解決外送員交通安全問題。
  • 建議衛福部應注意外送員的健康檢查,並思考如何讓身體狀況不佳者避免從事高風險工作。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和衛福部是否有能力全面稽查每月上百萬筆訂單的外送員食品安全與勞檢問題。
  • 質疑業者自律公約不具法律強制力,且缺乏相對應罰則,要求加強管制。
  • 呼籲勞動部及相關部會研究一套新的專法,針對零工經濟、部分工時及自由工作者等新興業態進行完整規範,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 指出平台經濟是全球趨勢,台灣應以開放態度面對,保障基本勞工權利同時給予新創業者發展空間。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在認定外送員僱傭關係時,未與金管會、公平會、經濟部、衛福部、財政部等相關單位充分溝通,決策不夠慎重。
  • 指出國發會「尊重外送員工作型態、意願與選擇」的說法,實為委婉反對勞動部意見。
  • 質疑勞動部對零工經濟的研究報告及其提出的「制訂更細緻勞動法規」建議,至今未有具體作為。
  • 引用南山人壽案例,質疑勞動部對僱傭關係判定的困難與爭議,擔心外送員案例重蹈覆轍。
  • 要求勞動部應主動、迅速地與各部會確認外送平台業別歸屬,並在2週內給出答案。

相關人員回應

林明裕 次長 勞動部

  • 勞動部已於10月14日對2位罹災外送員進行職災檢查,初步認定其與foodpanda及Uber Eats業者具有僱傭關係。
  • 對於部分工時兼職的外送員,若隸屬雇主,仍受勞動權益保障。
  • 勞動部將在11月上旬研擬僱傭與承攬關係認定相關行政指導,作為事實認定參考。
  • 已對未盡職災通報責任的業者處以30萬元至60萬元罰鍰。
  • 勞動部將持續對9家平台業者進行專案檢查,逐一比對勞務紀錄、報酬及管理事項來認定勞動關係。
  • 勞動部將與相關部會合作,研商食品平台外送業者須為外送員投保相關商業保險,並督促業者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 強調勞動基準法是保障工作者最基本的權利,若認定為僱傭關係,即百分之百適用勞基法規定。
  • 勞動部將要求業者提出合理派單的計算程式,避免搶單、超速,並將在程式設計、演算法中加入安全係數。
  • 針對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延長議題,勞動部需審慎考量,兼顧雇主需求與外籍看護工勞動人權及歸化問題。
  • 勞動部將積極研究任何鞏固勞權的法令修訂或增訂,以因應新經濟模式下的勞動保護需求。

鄒子廉 署長 職安署

  • 平台業者需經篩選確定後才能登錄平台成為外送員,即使是兼差,其勞動權益仍受現行勞動法規保障。
  • 2位罹災外送員與平台業者具有僱傭關係,其職災認定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定義的職業災害。
  • 職安署將針對9家外送平台業者進行專案檢查,採抽檢方式,對每家公司進行個案認定。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的配置標準,貨運業屬高風險,300人需設置管理人員。
  • 職安署將監督檢查雇主是否提供3小時以上安全教育訓練、配置職安管理人員及訂定外送作業標準。
  • 若雇主懲罰外送員,更可證明其對外送員具約束性及指揮監督性,強化僱傭關係連結。
  • 職安署將與業者討論合理分配工作,透過演算、平台設計,避免搶單、超速造成壓力。
  • 職災統計主要依據有勞保的勞工數據,若外送員無勞保,則不會計入職災統計。
  • 職安署將與其他部會合作加強交通意外預防,並從雇主對勞工的教育訓練及安全規範上做加強。
  • 勞動基準法的解釋權屬於勞動部,職安署依部內既有法令、規範、解釋進行行政調查。

王國材 次長 交通部

  • 依公路法規定,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並收取報酬之業者需具備汽車運輸業營業資格。
  • 交通部公路總局對貨運業者訂有安全考核作業要點,要求業者落實駕駛人管理、營運管理、車輛管理及事故管理。
  • foodpanda、Lalamove等6家貨運業者因未落實外送員行車安全教育訓練等缺失,已依公路法處罰9,000元罰鍰並要求改善。
  • 戶戶送、快點外送等2家業者未具汽車運輸業營業資格執照,疑涉違反公路法,將蒐證後處罰50萬元至1,500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
  • 將邀集業者座談並簽訂自律公約,督促平台業者負企業社會責任。
  • 要求業者善用科技,將外送員值勤送餐車速、工時納入管制,並與公司獎懲制度連結,建立安全管理計畫。
  • 機車目前沒有營業車輛的定義,但外送行為屬於運輸業範疇,交通部將從貨運業管理,並究責與平台合作的貨運業者。
  • 所有車輛強制險保障受傷20萬元、死亡200萬元,其他保障屬勞資條件談判。

張傳章 副主任委員 金管會

  • 市面上已有傷害保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等商品,可涵蓋食品平台外送員因意外事故所致自身傷亡及對第三人賠償責任之風險。
  • 已請產物保險商業公會提具保障外送員風險之保險商品建議,提供勞動部評估規範平台業者投保事宜。
  • 近日2名外送員身故事件,均已獲強制汽車責任保險200萬元保障,金管會已責成保險業者主動關懷並協助理賠。
  • 營業使用汽車可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若加貼營業機車附加條款即可獲得保障。
  • 若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險或機車第三人責任險,不論僱傭或承攬關係皆可受保障。
  • 將加強宣導雇主加保雇主責任險,以提供員工額外保障。

林慶堂 處長 服務競爭處

  • 公平交易委員會職司市場競爭秩序維護,關注外送平台彼此間及與餐飲業者間的競爭或交易關係。
  • 已於今年9月針對主要外送平台與餐飲業者間的契約條款或合作模式立案調查,重點包含獨家交易、最惠客戶條件、價格限制及運費補貼是否涉及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
  • 若經調查發現外送平台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具體事證,將予嚴懲。

相關後續

  • 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三

審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草案,聚焦於延長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籍勞工在中華民國境內累計工作年限的議題。
  • 討論旨在平衡被看護者家庭對長期穩定照護的需求與外籍看護工的勞動人權,同時考量國內長照體系發展及國家移民政策的長遠規劃。

相關爭議

  • 工作年限延長幅度爭議:委員提出延長1年(徐志榮委員)、延長9年(邱志偉委員,每次3年,最多3次)或延長至20年(廖國棟委員)等不同版本,行政部門則認為需審慎評估。
  • 過度依賴外籍勞工與長照政策衝突:行政部門擔憂延長工作年限恐導致過度依賴外籍看護工,不利於國內長照體系建立及本國服務發展。
  • 產業外勞比照問題:行政部門擔心若放寬家庭外勞工作年限,產業外勞恐會援引比照,引發外勞總人數的關注。
  • 移民政策與勞動人權考量:行政部門建議將此議題納入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中做長遠規劃,讓優秀移工有機會轉為移民,以兼顧勞動人權。
  • 家庭實際需求與政策脫節:多位委員反映許多家庭面臨外籍看護工期滿返國的焦慮,重新適應新外勞造成不便與情感衝擊,認為行政部門的回應過於官僚、不食人間煙火。

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對於情況特殊且有長期照護需求的被看護者,雇主得申請展延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期限3年,最多3次,以保障國人照護服務的確定性。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由14年延長至15年,旨在減少5,023個家庭面臨重新適應新外勞的負擔。
  • 強調新外勞到家裡需要適應很多事情,多1年可減少家庭負擔。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由14年延長至20年,以減少重新適應造成之衝突與不便,保障國人照護服務的確定性。
  • 指出許多國家對外籍看護工工作年限不設上限,只要雙方合意即可,認為現行限制不合理。
  • 強調看護者與家庭之間已建立情感與信任關係,強制分離對被看護者和移工都是情何以堪。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外籍看護工工作年限問題,呼籲勞動部思考如何留住已嫻熟照顧工作的外籍看護工,避免流失至條件更優渥的國家。
  • 指出新經濟移民法中社福看護薪資3萬2,000元對一般家庭是沉重負擔,建議勞動部與衛福部跨部會討論,兼顧留才與減輕家庭負擔。
  • 強調產業外勞與家庭外勞的型態、親密照顧關係不同,不應比照處理。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新經濟移民法與工作年限延長不衝突,且該法案審查進度不明,不應以此作為阻擋延長年限的理由。
  • 支持延長外籍看護工工作年限,認為政策應針對新聘人數控制,而非對已服務十幾年的外勞開刀。
  • 強調家庭看護工沒有勞基法及勞退金問題,延長年限對制度衝擊不大。
  • 呼籲勞動部勞發署應審慎評估,考慮讓資深且與家庭建立良好關係的外籍看護工在願意的前提下繼續留任。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支持延長外籍看護工工作年限,但認為行政部門需詳細說明影響層面,以便處理。
  • 強調家庭看護工與產業外勞的型態差異,行政部門不應混為一談。
  • 呼籲以關懷之心,將小愛化為大愛,讓政策向上提升,並儘快檢視相關計畫。
  • 建議若各方意見仍有分歧,可保留送協商,以求政策更加周全。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感同身受家庭對於外籍看護工分離的恐懼,但也強調移工本身的人權應被考量。
  • 認為若移工願意留在臺灣貢獻,新經濟移民法應提供更有保障的途徑。
  • 建議若行政部門對於合適的延長年限仍無定論,保留送協商會是較完整的作法。

相關人員回應

黃秋桂 署長 勞發署

  • 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延長議題,行政部門需審慎考量和評估,應與國家移民政策一併考量。
  • 目前外籍勞工工作年限已可達14年,若再延長,應回歸新經濟移民法做長遠規劃。
  • 統計顯示,目前在臺工作年限介於12年至14年者共5,023人。
  • 行政部門擔心放寬家庭外勞工作年限後,產業外勞也會要求比照,將引發外勞人數被關注的問題。
  • 國內長照制度整體規劃亦是考量點,放寬年限可能導致過度依賴外籍看護工。
  • 勞動部充分了解受照顧者希望由同一移工照顧的願望,但希望有機會針對整體人數影響做評估後再做決定。

李明芳 專門委員 移民事務組

  • 考量我國人口質變及量化改變,希望配合國家政策,在不影響就業及薪資水準下,延攬優秀人才及增加移民人口。
  •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已規劃針對即將滿14年的移工,未來有機會透過評點審查轉變為優秀移民,此為移民政策方向。
  •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已於去年12月送進立法院,但尚未審查通過,故目前尚未實施相關留用制度。

相關後續

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將勞工請領年金給付開立專戶的規定,由現行「得」改為「應」,以及是否擴及至一次性保險給付,以強化勞工權益保障,避免給付被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
  • 核心議題聚焦於如何在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與兼顧領取便利性之間取得平衡,並討論公務人員相關制度的比較與適用性。

相關爭議

  • 年金專戶強制性爭議:提案委員主張將「得」開立專戶改為「應」,以全面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年金被扣押;行政部門則認為目前僅2.9萬人有專戶需求,強制開立會造成多數勞工不便及行政負擔。
  • 公務員專戶制度比較:提案委員指出公務員退休金強制開立專戶,勞工也應比照辦理;行政部門則澄清公務人員退撫金專戶規定亦為「得」開立,且指定銀行帳戶與專戶功能不同,強制開立專戶可能導致不便。
  • 保障弱勢勞工與便民性衝突:提案委員強調許多弱勢勞工不了解專戶規定,導致年金被扣押,修法是為保障這些人;行政部門則擔憂強制開立會引起民怨,認為勞工有需求時可隨時申請專戶。
  • 勞保局申訴案件數據:行政部門表示截至目前勞保局未接到因未開立專戶導致年金被假扣押的申訴,但提案委員指出實務上確實存在此類案例,且勞工往往事後才發現來不及。

立法委員發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請領各項保險給付,均得開立專戶,以落實勞工保險條例保障勞工生活之目的。
  • 支持將勞保年金專戶由「得」改為「應」,認為可有效保障勞工權益。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將請領年金給付開立專戶的「得」改為「應」,強調其最主要用意在於保障勞工微薄的年金或保險給付不被扣押。
  • 指出127萬人中僅2.9萬人開專戶顯示保障不足,並非要溯及既往,而是保障未來。
  • 以自身公務人員退休經驗為例,強調開立專戶不困難且有助保障,公務人員、教師等皆有類似規定。
  • 表示曾接到勞工因不知可開專戶導致年金被扣押的案例,修法是為保護弱勢勞工,寧可採取保護立場。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蔣萬安委員將專戶規定擴及至一次給付的提案。
  • 認為若專戶具有不得抵押、強制執行的功能,勞工發現債務問題時可立即申請專戶,不需強制所有人開立。
  • 擔憂若強制所有人開立專戶,可能產生民怨,應尊重被保險人、勞工的意願。

相關人員回應

林明裕 次長 勞動部

  • 承諾將委員所提意見帶回與部長進行更深入的討論後再報告。
  • 表示勞動部會支持確保勞工給付權益並兼顧給付便利性的任何措施。

白麗真 代理司長 保險司

  • 行政部門同意將勞保條例第29條中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者得開立專戶的規定,擴及至一次給付部分。
  • 不建議將年金給付專戶由「得」改為「應」,因目前127萬年金領取者中僅2.9萬人開立專戶,強制開立恐增加不便。
  • 公務人員退撫金專戶規定亦為「得」開立,且指定銀行帳戶與專戶功能不同,強制開立專戶可能導致不便。
  • 勞工若有債務問題或需求,可隨時向勞保局申請開立年金專戶,勞保局實務上也有零星個案事後申請。
  • 截至目前為止,勞保局未接到因未開立專戶導致年金被假扣押的申訴案件。

相關後續

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8301
卷/期/冊
108/83/1
發布日期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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