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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監察院預算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案:聚焦職權分際與獨立性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0-2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監察院109年度預算及多項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會議重點討論監察院對私菸案及駐日代表賀電案的調查進度與權限、通案性調查預算的合理性、公務車汰換標準,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於監察院的組織架構、委員組成方式、獨立性與職權分際等關鍵議題。部分預算提案經討論後通過或減列,而國家人權委員會相關法案則全數保留,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及處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監察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監察院2020年度預算編列,並處理2019年度預算凍結項目。
  • 核心議題涵蓋監察院職權行使的效率、透明度、與司法機關的權限分際,以及內部行政事務的規範,如公務車汰換和通案性調查的必要性。

相關爭議

  • 私菸案調查進度與司法權競合:立法委員質疑監察院對私菸案的調查進度緩慢,且在調閱司法機關證據時遭遇困難,未能積極行使監察權。
  • 駐日代表賀電案調查的國家利益考量:立法委員對監察院立案調查駐日代表處公布安倍賀電事件的必要性提出質疑,認為此舉可能不符國家利益。
  • 通案性調查預算的正當性:立法委員質疑監察院編列648萬元進行通案性調查的職權依據與效益,認為其逾越監察職權,淪為政策研究單位且缺乏實質約束力。
  • 公務車汰換標準:立法委員質疑監察院副院長座車未達一般公務車10年汰換標準即申請汰換,擔心引發爭議。
  • 慶富案政治獻金調查草率:立法委員質疑監察院對慶富案中陳慶男捐贈馬英九、吳敦義政治獻金的調查草率,僅查政治獻金紀錄而未深入追查未申報的違法行為。
  • 金管會主委喬貸款案僅糾正未彈劾:立法委員質疑監察院對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協助喬貸款案僅提出糾正而非彈劾,認為對高官輕輕放下有失職責。
  • 委員會選舉方式的公平性:立法委員質疑監察院內部委員會選舉採「足額連記法」可能導致少數成員參與機會受限,建議全面檢討。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對私菸案的調查進度,認為監察院應積極行使調查權,不應等待司法機關,並強調行政責任與法律責任應分開處理。
  • 要求監察院調查駐日代表處公布安倍賀電事件,認為外交部可能存在行政疏失,應仔細調查。
  • 強調監察院最基本任務是對行政機關的違失進行糾彈與糾正。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內部委員會選舉方式,認為「足額連記法」可能限制少數成員的參與機會,建議全面檢討。
  • 要求監察院針對監察權與司法權的分際及調查程序法制化,建立SOP並提出報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內部委員會選舉方式採「足額連記法」對少數團體不公,建議檢討。
  • 質疑監察院調查權與司法權界線不明確,要求監察院內部檢討並訂定清楚的界線與原則。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監察院是現代政府的「盲腸機關」,應虛級化或廢除,反對再增加國家人權委員會功能。
  • 批評監察院在政治事件中淪為「政治打手」,且對重大案件的調查與彈劾缺乏公信力與透明度。
  • 質疑監察院對私菸案調查無力,且對鹿窟事件等轉型正義案件也無法獨立還當事人公道。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對慶富案陳慶男政治獻金的調查草率,未追究馬英九、吳敦義部分,並指出監察院回函內容與事實認定不清。
  • 質疑監察院對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協助喬貸款案僅糾正而未彈劾,批評監察院對大官「軟趴趴」,未盡追究違法失職官員的天職。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通案性調查預算缺乏效益,並指出監察院在調查安倍賀電案時應注意國家利益,避免政治操作。
  • 強調監察院應重新考量組織設計,以配合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需求,並加強與委員溝通,改變態度。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副院長座車未達一般公務車10年汰換標準即申請汰換,但最終接受行政院說明。
  • 強調監察院應提升人民信任感,並呼籲監察院內部工作應有明確分工,避免效率不彰。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通案性調查逾越職權,認為其職權應聚焦於機關違法失職而非政策研究,並要求全數減列相關預算。
  • 批評監察院通案性調查常搭配出國考察,且考察主題與參與人員不符,質疑其合理性與效益。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監察院糾正權效力不彰問題,以大巨蛋案為例,兩度糾正卻無下文,質疑監察院未對違法失職者彈劾或糾舉。
  • 強調監察院應謹慎檢視大巨蛋案,不應「船過水無痕」,辜負國人期待。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監察院在政治獻金認定上缺乏一致、穩定準則,造成申報者困擾,建議擬定參考準則。
  • 書面質詢審計部審核意見改善情形不理想,建議通盤檢討審計機關督導功能,並加強就地抽查頻率。

相關人員回應

傅孟融 秘書長 監察院

  • 說明監察院對私菸案已立案調查,但因資料不能外洩,不便透露細節,並強調監察權與司法機關的協調機制。
  • 表示監察院對駐日代表處公布安倍賀電事件已有委員立案調查,將依行政疏失查處。
  • 解釋通案性調查是根據個案調查的缺失,針對法制面、執行面、政策面問題進行研究,有助於彌補個案不足,並曾促成行政部門修改法律。
  • 說明監察院內部對委員會選舉方式的討論結果,多數委員認為維持現狀,且運作上無窒礙難行之處。
  • 回應監察權與司法權分際問題,承認其為長期議題,實務上透過兩院協調平台處理調卷、閱卷等爭議,並將持續研究法制化可能性。
  • 說明副院長座車汰換考量車齡將滿10年、車況不佳及安全問題,且院級座車汰換不受一般公務車10年限制。
  • 承諾將針對慶富案陳慶男政治獻金問題,就馬英九、吳敦義部分提供正式書面回復,並說明李瑞倉案彈劾與否由監察委員決定。
  • 表示監察院已積極推動陽光四法E化作業,並將研擬政治獻金常見問題參考準則。

陳美延 處長 監察院財申處

  • 確認收受政治獻金未依法申報屬違法行為。
  • 說明慶富案中陳慶男捐贈郭添財部分已罹於時效,並表示檢察署偵訊筆錄中提及陳慶男曾用公司經費協助馬英九造勢活動,但該部分也已罹於時效。

劉文仕 副秘書長 監察院

  • 說明監察院內部對委員會選舉方式的討論,認為引進多數、少數團體概念可能與憲法對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的規範牴觸。
  • 解釋通案性調查有其歷史因素與必要性,能將個案發現的問題提升至政策層面,並透過中央巡察向行政部門提出建議。
  • 表示監察權與司法權分際問題透過兩院副秘書長平台持續協商,而調查程序中是否應有律師或輔佐人陪同,監察委員內部意見分歧,暫時維持現狀。

魏嘉生 主任秘書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 補充說明通案性調查主要處理個案累積的制度面與法律面問題,可彌補個案不足,且委員調查時會避免行政指導,並曾促使行政部門修改法律。

黃坤成 處長 監察院秘書處

  • 說明監察院副院長座車預計明年11月將滿10年且車況不佳,曾有拋錨情況,考量安全及未來屆期交接,因此申請汰換,並強調院長及副院長座車汰換不受一般規範限制。
  • 說明汰換下來的中古車輛以往多贈送高工或高職汽車科做實驗。
  • 表示監察院照明設備改善工程進度已達94%,預計年底完工。

簡信惠 專門委員 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說明院級以上公務車輛在CC數方面無統一規範,而二級或一般公務車輛汰換年限為15年以上,或車齡10年以上且里程達12.5萬公里。

相關後續

  • 監察院109年度歲入預算均照列。
  • 周春米委員關於監察院調查官制度的提案,改為主決議,要求監察院於2個月內提出通盤檢討與改善方案的書面報告。
  • 尤美女委員關於監察院內部委員會選舉方式的提案撤案。
  • 段宜康委員關於監察院通案性調查預算648萬元,全數減列。
  • 尤美女委員關於監察權與司法權分際的提案,改為主決議,要求監察院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評估及政策方向的書面報告。
  • 監察院副院長座車汰換相關提案,經說明後撤案(即同意汰換)。
  • 管碧玲委員要求監察院就車輛調度、分配、運用、養護、汰換、更新計畫等提出書面報告的主決議照案通過。
  • 監察院照明設備改善計畫的主決議通過。
  • 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監察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四案,以及討論事項預算解凍案第三案至第五案)均准予備查及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4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及「監察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的組織法、職權行使法草案,以及監察院組織法和監察法修正草案。
  • 核心議題聚焦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法律定位、組織架構、委員組成方式、職權範圍,以及與現有監察院職權的關係與分工,以期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並強化台灣人權保障機制。

相關爭議

  • 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地點:有提案設於監察院,也有提案設於總統府,委員對監察院作為設置地點的適當性存有疑慮。
  • 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組成方式:監察院版本主張全體監委兼任人權委員,但多位委員主張應指定部分監委專任,且具備人權專業背景,並納入公民團體參與,以符合巴黎原則。
  •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性與功能:有委員強烈質疑將人權委員會設於監察院,恐因監察院的政治色彩與現有職能限制,使其無法獨立有效行使人權保障職權。
  • 監察院對人權議題的專業性與效能:有委員質疑監察院現有「人權保障委員會」對人權案件分類不專業、出席率低,擔心全體監委兼任會導致人權委員會功能不彰。
  • 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資格與提名:有委員認為監察院版本對人權委員資格規定不夠明確,未能確保專業分工,恐導致「酬庸」問題,並建議總統提名時即應區分善治與人權專業。
  • 國家人權委員會與監察院職權分工:有委員強調人權委員與監察委員職權處理標的、依據、時機、工作方法等皆不同,應有明確分工,避免權責不清或效率不彰。
  • 國家人權委員會預算與人力配置:有委員質疑監察院規劃人權委員會新增公務員與聘用人員,但109年度預算未編列相關經費,擔心未來運作經費來源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明定監察院對促進及保護人權之職責,並增設國家人權委員會隸屬於監察院,其組織及職權行使另以法律明定。
  • 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應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認為監察院設置人權委員會為最有效可行途徑。
  • 質疑監察院版本由全體監委兼任人權委員的設計,認為應指定部分委員專任,以加強職權與意義。
  • 指出監察院現有人權保障委員會出席率偏低,擔心全體兼任會使國家人權委員會功能不彰,不符巴黎原則要求。
  • 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職權應有所分工,因其處理標的、依據、時機、工作方法等與監察委員不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是民間團體推動20年的成果,希望在本屆會期完成立法。
  • 支持國家人權委員會設於監察院,但主張委員應依專長分工,一群專注善治,另一群專注人權保護與促進,而非全體監委兼任。
  • 質疑監察院現有人權保障委員會對人權案件分類不專業,且委員資格認定應基於專業而非身分,避免「酬庸」問題。
  • 強調人權委員會應積極檢討法制規章、落實人權公約、推展人權教育及國際交流,兼具消極與積極功能。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在監察院,認為監察院是「盲腸機關」,應虛級化或廢除。
  • 批評監察院淪為政治打手,在政治事件中介入,且對重大案件的調查與彈劾缺乏公信力與透明度。
  • 認為監察院沒有立法權限,調查權受限,無法有效推動人權,不適合承擔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責。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監察院對重大案件的調查缺乏縝密性與追究力道,質疑其作為御史大夫的職能發揮。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提出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未能限定人權專業工作者的名額比例,且所有監察委員都當然成為委員,恐導致非人權專長者主導。
  • 指出法案缺乏日出條款,若通過將導致現任監委在未來8個月內負責人權委員會事務,認為應在新一屆立委任期第一會期再通過較為理想。
  • 批評監察院在推動重要法案時缺乏與委員的積極溝通,呼籲改變態度,協調出妥適版本。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強調人權委員與監察委員的職權在處理標的、依據、時機、職責、工作方法等方面皆不同,應有明確分工。
  • 質疑監察院規劃人權委員會新增大量公務員,但109年度預算未編列相關經費,擔心經費來源問題。
  • 認為監察院權責已非常大,若再兼任人權委員,可能導致權責擴大,分工不明,進而影響效率。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通案性調查逾越職權,認為監察權應聚焦於機關違法失職而非政策研究。

相關人員回應

傅孟融 秘書長 監察院

  • 解釋監察院決定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於院內,是考量監察委員憲法賦予的獨立職權、避免職能分配扞格、以及現有陳情案件多涉人權等因素。
  • 說明監察院已在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中納入巴黎原則規範,並參考各委員意見,且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增設人權保障工作經驗作為監委資格條款。
  • 回應人權案件分類問題,表示監察院有配合國際公約及傳統兩種分類方式,且實務上人權案比例很高。
  • 說明監察委員提名是總統職權,監察院不能限縮,但已在資格條款中納入人權專業經驗。
  • 表示規劃人權委員會所需人力配置,但因法案未通過,109年度預算無法編列,若通過可能需動用第二預備金。
  • 強調監察院的職權範圍已是世界監察單位中最大,設於院內可透過既有職權達到人權保障目的。

劉文仕 副秘書長 監察院

  • 說明新一屆監察委員任期將於2020年8月開始,若法案順利,提名作業將於2020年5月啟動。
  • 回應委員對人權委員會獨立性與委員資格的質疑,強調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的憲法層次,並表示委員對是否區分專職人權委員尚無共識。

相關後續

  • 所有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及監察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的提案與修正動議,均全數保留,交付黨團協商。
  • 審查報告將擬具後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說明。
  • 主席將儘速排定政黨協商,以期建立共識並通過這些重大法案。

原始資料

公報
1088502
卷/期/冊
108/85/2
發布日期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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