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任職、任官、考績條例及國安局組織法修正審查與議題質詢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0-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多項國軍法規修正草案,包括陸海空軍刑法、軍官士官任職、任官、考績條例,以及國家安全局組織法。會議聚焦軍人酒駕、育嬰留停、後備戰力、國安預算編列與假消息等議題。多項修正案獲通過或交付研議,部分法案將提請院會公決,並要求相關部會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修正陸海空軍刑法,重點在於調整酒駕致死傷刑責及軍人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加重其刑。
- 檢討軍人行為有無特別加重或減輕處罰的必要性,並處理軍人酒駕隱匿未報情形嚴重的問題。
相關爭議
- 軍人酒駕隱匿問題:審計部報告指出國防部提報的軍人酒駕人數遠低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的資料,顯示國軍隱匿酒駕案件嚴重,軍紀渙散。
- 國防部對酒駕問題的處置:趙天麟委員質疑國防部對酒駕軍人的「刑懲併行」、「嚴懲劣汰」淪為口號,未能有效管制及懲處。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防部應於 1 個月內完成與交通、司法、警政主管機關建立酒駕人士資料互通機制。
- 要求國防部說明對酒駕隱匿人士的「嚴懲劣汰」相關處分結果統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通過,調整酒駕致死傷刑責,並針對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行政院與司法院需共同檢討公務人員駕駛公務車輛酒駕或特定交通工具處罰刑責,並於 6 個月內盤點完成。
- 行政院需通盤檢討陸海空軍刑法有關軍人行為有無特別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並於 6 個月內盤點完成。
- 國防部應於 1 個月內完成與交通、司法、警政主管機關針對酒駕人士之人別與案件事實資料有資訊互通機制,並說明有關人士「嚴懲劣汰」之相關處分結果統計,此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條件及撤職後停止任用期間,並增訂不得調任軍事單位以外機關任職事由。
- 討論軍官、士官撤職後復職的條件,特別是針對撤職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的處理方式。
相關爭議
- 育嬰留職停薪期限:陳曼麗委員和洪慈庸委員認為現行 2 年育嬰留停期限不足,建議可延長 1 年。
- 軍中托育設施不足:陳曼麗委員和洪慈庸委員質疑國防部在北中南東部地區設置托育設施的進度緩慢,影響留營率。
- 撤職後復職條件:鄭運鵬委員認為「撤職原因消滅」應等同無罪,復職不需任何條件;而「停止任用期間屆滿」的復職則可設定條件,兩者應分開處理。
- 軍中性別平等觀念與制度:陳曼麗委員指出軍中存在觀念及制度不完備問題,導致軍士官無法獲得合理保障,例如士官長請育嬰假遭處罰案例。
- 軍中性騷擾申訴管道及通報機制:洪慈庸委員質疑空軍少將性騷擾女兵案的申訴管道與通報機制有問題,擔憂軍中隱匿案件。
- 降階懲罰後無階可降的處置:鍾孔炤委員質疑軍官降階至最低職等後,若繼續犯錯將如何懲處,是否直接撤職查辦。
立法委員發言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心國軍人才招募不足與留營率僅 7 成問題,認為誘因不足。
- 質疑留營慰助金發放比例與預算編列的差異。
- 建議國防部加強職場托兒設施,並應與地方政府或相關單位合作。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將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條件從任職 1 年調整為半年,並可延長 1 年。
- 要求國防部檢討軍中性別平等觀念及制度,確保軍士官受到合理保障。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關心軍中育嬰留停人數及期間分布,並支持延長育嬰留停期限。
- 要求國防部提供具體托育政策落實成效,而非僅是未來規劃。
- 質疑空軍少將性騷擾女兵案的申訴管道及通報機制,要求國防部檢討性平系統運作是否健全。
- 關心軍中疑似自傷案件,要求國防部與法務部協調,以透明方式向家屬說明調查進度。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二條中「撤職原因消滅」與「停止任用期間屆滿」的定義與處理方式,認為兩者應分開。
- 建議若撤職原因消滅,應無條件核予復職,不受員額及編制限制,以保障官兵權益。
- 建議將停止任用期間屆滿的復職條件與「悔改」等道德性字眼脫鉤,由承擔責任者決定。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國防部研究降級懲罰的停止任用期間處理方式。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陸海空軍懲罰法相關配套措施遲至 5 年後才提出,影響國軍招募與留營。
- 建議國防部應與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等部會合作,善用政府現有育嬰育兒政策,提升軍人留營誘因。
- 關心軍官士官降階懲罰中,若降至最低階且無階可降時,後續的懲處機制為何。
相關人員回應
張冠群 副部長 國防部
- 說明任官條例修正旨在配合懲罰法降階懲罰的配套措施。
- 說明任職條例修正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懲罰法,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條件及撤職後停止任用期間。
- 說明考績條例修正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鼓勵生育政策,對考績受考人特殊情形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
- 表示今年度育嬰留職停薪已核可 764 人,超過 6 個月者有 242 人。
- 回應軍中性平議題,表示國防部重視並尊重個人選項,性平推動需要時間。
- 回應軍中性騷擾案件,表示已將涉案聯隊長調任委員並記一大過,將移送監察院處理。
- 強調國軍對性騷擾零容忍,申訴管道暢通,但會再檢討個案通報系統。
- 回應自傷案件,表示國防部非常關心且重視,會配合檢調調查,並在合於規定下向家屬說明。
- 原則上同意鄭委員運鵬關於撤職原因消滅應恢復職務的說法。
白捷隆 司長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
- 說明任官條例修正重點在於配合懲罰法增訂降階懲罰俸級換敘方式。
- 建議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由國防部定之。
- 回應蔡適應委員提案,建議採行政院版條文,以明確降階俸級換敘方式。
- 回應蔡適應委員增訂受降階懲罰後退伍除役條文,建議維持現況,因服役條例已有相關規定。
- 回應陳曼麗委員提案,同意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延長 1 年的建議納入修正。
- 說明考績條例修正無委員提案,建議依行政院版通過。
- 解釋「撤職原因消滅」是指行政懲處中,因事證變化經重開人評會鑑定後,以行政懲處恢復職務。
- 同意鄭委員運鵬關於撤職原因消滅後的復職處理方向合理,細部文字可再討論。
- 說明懲罰法於 104 年修訂時即提到需另兩個條例配合,任官條例因去年配合軍公教專案通過後立即啟動修正,已於今年 4 月報行政院。
- 說明軍官懲罰種類包含降階、降級、記過、撤職、罰薪、申誡、檢束等 7 種,會依犯罪輕重適當處理。
陳相寶 助理次長 國防部人事室
- 說明留營慰助金目前支用率約 50%,總留營率在 76%以上。
- 解釋留營慰助金發放資格與條件,志願役士兵需服役滿 4 年後留營才可領取,總額最高 10 萬元。
- 回應軍中申請結婚補助和生育補助人數下降問題,表示會瞭解陳委員曼麗提及的士官長請育嬰假案例。
- 說明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家庭照顧假可請 7 天事假。
- 承諾以照顧官兵為宗旨,檢討家庭照護假標準作法,避免官兵感到委屈。
張志銘 科長 國防部政戰局
- 說明國防部將針對本島北中南東官兵托育需求,尋找合宜地點,並依幼兒教育法尋求地方政府合作。
- 說明目前已規劃台北市實踐幼兒園,預計明年 4 月招生,8 月入學。
- 承諾後續會再與教育部、衛福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聯繫,共享政府資源,協助軍中袍澤育兒。
徐衍璞 次長 國防部
- 承諾國防部會虛心檢討江委員啟臣關於後備戰力的建議。
- 說明目前的後備戰士是假日回營區訓練熟裝,平日也會納入災防準備。
- 說明 108 年後備戰士有 217 人,今年 88 人。
- 重申國軍對性騷擾案件零容忍,設有國防部及各軍種專線,並透過集會宣導申訴管道。
- 表示已對空軍聯隊長性騷擾案作嚴厲處分,並將移送監察院處理。
林純玫 司長 國防部法律司
- 說明國防部對第十二條修正文字,是將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針對撤職後復職的各種狀況引至母法中,文字是照引而來。
吳素勤 法官 司法院少家廳
- 說明就第十二條文字來看,「判決有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一個針對事實,一個針對法律,只要改判無罪確定,文字上初步無太大疑義。
相關後續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照陳曼麗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二條照鄭運鵬委員等修正動議通過。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附帶決議 1 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三
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政府鼓勵生育政策,修正考績條例中關於育嬰留職停薪等特殊情形的考績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中降階懲罰規定,增修任官條例相關條文,以落實降階懲罰制度。
- 討論降階懲罰後軍官士官的俸級換敘方式及退伍除役條件。
相關爭議
- 降階懲罰後退伍除役條件:蔡適應委員提案增訂降階懲罰後若超出服現役年限或年齡者應退伍除役,但國防部認為現行服役條例已有規定,建議不予增訂。
- 降階懲罰後官等、官階滿編不受限制:蔡適應委員提案增訂降階後若原官等、官階已滿編,將不受編制限制,國防部建議維持現況,因停止任用期間不占員額。
- 降階懲罰後將官不得再晉升及重新計算停年:蔡適應委員提案增訂將官降階後不得再晉升,非將官者則重新計算停年,國防部建議維持現況。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白捷隆 司長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
- 說明本部研擬之任官條例修正草案主要為配合懲罰法明定降階為軍官、士官懲罰種類及俸級換敘。
- 建議任官條例施行細則規範事項由國防部定之,以符實需。
- 建議蔡適應委員增訂受降階懲罰後退伍除役條文不予增訂,因現行服役條例已有明確規定。
- 建議蔡適應委員增訂受降階懲罰後不受編制限制及將官不得再晉升等條文不予增訂,因實務上停止任用期間不占員額。
相關後續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五條之二不予增訂。
- 第十五條之三不予增訂。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配合國防部、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調整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中相關機關銜稱。
- 修正國家安全局預算編列方式,確保國家情報工作實質內容不被偵蒐,保障工作人員安全。
相關爭議
- 國安局預算編列方式:江啟臣委員和周春米委員質疑國安局將預算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是走回頭路,且可能導致預算編製混亂,並暴露情報工作能量。
- 陳同佳案的政治考量與司法主權:吳志揚委員、鍾孔炤委員、管碧玲委員、孔文吉委員、周春米委員就陳同佳案提出質疑,認為政府決策前後不一,有政治考量,且恐損害台灣司法主權。
- 國安局檔案解密進度:段宜康委員質疑國安局對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等政治檔案的解密進度緩慢,且權責不明,擔憂隱匿真相。
- 國安局忠誠檢測範圍:陳超明委員質疑國安局忠誠檢測制度混亂,局長就任後才檢測,且國安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諮詢委員等接觸機密人員未受檢測,認為國家安全體制存在風險。
- 假消息與認知作戰:何志偉委員關心假消息對台灣的傷害,質疑國安局對已認定假消息的影片有無下架機制或有效作為。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局組織法第九條修正為預算寄列於其他機關是走回頭路,與 92 年修法獨立編列的精神相悖。
- 認為國安局應編製獨立單位預算,而非寄列他機關,否則將導致預算編製混亂。
- 質疑國安局此舉是為不讓外界洞悉情報工作能量,但此邏輯恐導致所有情報機關預算皆寄列他處。
- 關切美方對台灣後備戰力的意見,質疑國防部對後備戰力檢討不足。
- 批評國防部推動的「後備戰士」計畫淪為「打工」,未能有效整合退役軍人及民間義警消民防團體,未能真正活化後備戰力。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蔡總統拒絕陳同佳來臺投案是基於政治考量,認為此舉不顧人權,且政府前後態度反覆。
- 強調中華民國對陳同佳案絕對有司法管轄權,應基於屬地主義積極偵辦。
- 批評兩岸政府在陳同佳案中互相指責,不重視嫌犯是否受制裁,導致人權被犧牲。
- 提醒國安局應確保香港放人與台灣接人之間不能有時間差。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心軍中同志友善氛圍,指出聯合婚禮同志退卻事件,要求國防部採取積極措施改善歧視文化。
- 建議國防部應澄清網路流傳的錯誤訊息,避免假訊息傷害同志。
- 關切中國透過「睿實力」對台滲透,特別是中資繞道購買大同公司股票,可能危及國家重要資訊安全。
- 要求國安局和國防部應加強對中資滲透的防堵措施,並確保實體隔離等資訊安全防護。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認為陳同佳案是政治考量,香港基本法不判死刑,嫌犯自願來台受死刑判決顯得弔詭,且涉及我國主權。
- 強調台灣是主權國家,陳同佳案不應被香港基本法規範,避免台灣被視為中國一部分。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詢國安局關於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等政治檔案的解密進度,指出總統發文解密已半年,但實際進度緩慢。
- 質疑國安局提供的檔案僅為標題或未解密,要求明確解密權責與時程。
- 強調國安局若決定繼續列密,必須向外界說明真正原因,排除外界對其隱匿真相或保護兇手的疑慮。
- 主張過去對國內異議分子的政治偵蒐檔案,除涉及中國大陸情報員情報來源外,統統都應解密。
- 關心調查局保管的國安局移轉檔案解密問題,要求國安局負責檢審解密。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對水果外銷雙重標準,賣美國是外交成果,賣大陸是賣台,認為此為無能政府製造的風波,危害國家安全。
- 質疑總統出訪走私菸案牽涉國安局,暗示國安局內部腐爛或被栽贓。
- 質疑國安局忠誠檢測制度,指出局長就任後才檢測,且國安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等接觸機密者未受檢測,認為國家安全體制混亂且危險。
- 批評政府對退休軍人到中國大陸的限制過嚴,損害軍人尊嚴,認為應改進國安局體制。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詢國安局長對陳同佳案的政治考量說法,並質疑蔡政府對此案髮夾彎,派刑警赴港是迫於選舉壓力止血。
- 認為國安局前面判斷錯誤,後面才積極執法,要求國安局說明轉變原因及是否曾建議高層積極執法。
- 質疑香港政府將責任推給台灣,認為台灣應展現司法權,但質疑此舉是否為選舉考量。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肯定國安局長對陳同佳案是政治操作的判斷,並強調台灣從未放棄司法審判權。
- 指出香港政府對陳同佳案的處理弔詭,質疑其中是否有條件交換或政治考量。
- 認為香港若放棄司法管轄權,台灣當然應接受並主張自身管轄權。
- 質疑國安局組織法第九條預算編列方式的法制變革,從獨立編列改回全部寄列於他機關的理由。
- 關切國安局機密預算的監督機制,強調保密與監督的平衡。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關心網路假消息「玉山腳下」影片對蔡英文總統及台灣的攻擊,質疑國安局對此類境外假消息的有效處理方式。
- 詢問國安局對已認定為假消息的影片,除了澄清外,是否有辦法下架或採取其他法律行動,以避免對台灣造成持續傷害。
相關人員回應
邱國正 局長 國家安全局
- 說明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修正重點在於配合相關機關銜稱修正,並定明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及機密預算處理方式,以確保情報工作能量不為敵對勢力偵蒐。
- 贊同委員吳琪銘等提案,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 回應陳同佳案,表示蔡總統拒絕其來臺投案是因政治考量,時值香港反送中敏感時刻,且港府先前不配合司法互助,突然同意啟人疑竇。
- 強調台灣並未放棄司法權,但希望在移回前能依司法互助內容進行,並已派人赴港帶回嫌犯及相關事證。
- 回應國安局檔案解密進度,表示陳文成案與林宅血案已配合促轉會提供資料,但解密需逐一審查,並考量是否對情報員造成洩密影響。
- 承諾若檔案不涉及情報來源,且無影響,將朝公開方向處理,並對繼續列密者向外界說明真正原因。
- 回應水果外銷雙重標準問題,表示若在國內造成風波或影響,即屬國安問題。
- 回應總統出訪走私菸案,表示此非普遍做法,顯示制度混亂,但國安局內部有忠誠檢測。
- 說明國安局長是就任後才進行忠誠檢測,且國安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等接觸機密人員依法規並無強制檢測。
- 承諾將改進國安局體制,並向政府建議對退休軍人赴陸政策應檢討。
- 回應陳同佳案是政治操作,港府將責任推給台灣,台灣則見招拆招,派刑警赴港展現司法權。
- 強調國安局工作不考量黨派問題,只要對國家造成心理浮動或人心不安,都視為國安問題處理。
- 說明國安單位預算編列寄列他機關,是為避免對方推估情報工作能量,且國際先進情報機關預算多不單獨編列。
- 回應假消息問題,表示中共正發展認知作戰,會讓大眾混淆不清,國安局將預定對訊息界定及制止方式有清楚規範。
- 說明若假消息屬實,可進行新聞澄清並提供給網路平台業者處理。
張舜興 主任 國家安全局秘書處
- 說明已於 8 月 28 日提供陳文成、林義雄等 20 案、80 卷檔案給促轉會,但尚未解密。
- 表示解密需配合檔案局及促轉會法規指導,並於明年 1 月底前完成政治檔案法規定的檢審工作。
王作虞 處長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
- 說明已與促轉會協調,提供 20 案影本,並將依政治檔案法於明年 1 月前完成其他政治檔案的檢審。
- 表示調查局保管的國安局列密檔案,解密權責仍在國安局,也將依政治檔案法規定處理。
- 承諾會檢視唐文標案檔案,該解密的會解密。
許泓富 處長 國家安全局主計處
- 說明國安局組織法修正預算編列方式,是因立法院於第 8 屆第 8 會期決議,希望寄列預算能有法源依據。
- 解釋 92 年修法時將「寄列」二字拿掉,但實務上仍維持寄列做法,此次修法是為回復原做法並具法源依據。
- 強調世界各先進國家情報機關預算沒有單獨編列的先例。
張馨云 主任 國家安全局安作中心
- 說明若假消息經相關機關認定屬實,可進行新聞澄清,並提供給網路平台業者處理。
相關後續
-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修正通過,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 國防部、國安局應於 3 個月內,針對 Google 地圖事件後,我國軍事、情報、國安機敏設施面對 24 小時全天候商用或軍事衛星偵照等最新情勢,辦理何種掩護、偽裝、修飾、調整等總體檢討作為,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及外交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此臨時提案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8601
- 卷/期/冊
- 108/86/1
- 發布日期
- 2019-11-2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