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訴法再審保障及商事法與智院法修正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0-2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之修正,重點在於強化聲請人之律師委任權、卷證獲知權及到場陳述意見權,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研議受冤者名譽回復機制。會議亦繼續審理「商業事件審理法」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針對二級二審制、強制律師代理及專家證人制度達成初步共識。委員關注再審與非常上訴之職權劃分、商事調解不到場之裁罰及法官審判心態,最終多項草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 1 案)
核心議題
本次修法核心在於補強刑事再審程序之保障,明定聲請人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享有卷證獲知權、到場陳述意見權,並減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程序障礙。
相關爭議
- 非常救濟制度之雙軌併行爭議:段宜康委員主張應將判決違背法令納入再審事由,以解決再審與非常上訴間互踢皮球之窘境,但法務部認此動搖檢察總長職權,暫無共識。
- 再審管轄法院之迴避與公正性:洪慈庸委員質疑由原審法院管轄再審易生同僚壓力(官官相護),司法院則以跨院就審不便等實務理由主張維持現制。
- 為不利益受判決人聲請再審之限縮:部分提案欲限縮為被告不利益聲請再審之要件,法務部則以重大車禍案為例,強調發現新證據時仍須保障實體正義。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指出再審通過率極低,應研究由同級其他法院審理或成立獨立機構(如 CCRC)辦理。
- 要求司法體系應針對冤案成因進行澈底檢討與懲處,而非僅將冤案作為法官學院之教材。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詢問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範為何未納入本次修法,以避免同僚壓力影響裁定。
- 肯定本次修法將聲請人之聽審權及調查證據聲請權明文化,有利於提升再審成功率。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支持放寬再審程序門檻,但提醒司法院應加強社會溝通,避免民眾誤解司法改革僅保護加害人。
- 質疑法官受學長學弟文化影響,可能傾向以程序理由駁回再審聲請,應建立更開放的審理環境。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再審駁回率高達 93%,主張法律應明文規定「繕本」包含「影本」,以降低民眾聲請障礙。
- 要求法務部推廣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機制,讓監察院或人權團體能更有效協助冤案救濟。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批評非常上訴與再審區分困難,常導致法院與檢察總長相互推諉,主張應建立以再審為中心的救濟程序。
相關人員回應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 104 年修法後,開啟再審及改判無罪之案件量已有顯著增加趨勢。
- 同意於立法理由中敘明「繕本」包含「影本」,並將與法扶研議弱勢民眾之律師費用補助。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檢察官對於疑似冤案已展現積極態度,並設有外部委員審查機制以避免官官相護。
- 指出特定案例中若將為被告不利益聲請再審限制過嚴,恐導致如重大車禍主犯逃避責任之社會不公。
相關後續
- 第四百二十九條、四百二十九條之一至四百二十九條之三、四百三十三條、四百三十四條等條文,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提案或尤美女委員等提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研議於「刑事補償法」增訂受冤者名譽回復處置之相關條文。
- 全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 2 案)
核心議題
建立針對 1 億元以上重大商業紛爭的專業審理制度,採二級二審制、強制律師代理及強制調解,並引進專家證人以加速程序進行。
相關爭議
- 強制調解不到場之罰則:草案擬對不到場者處 30 萬元以下罰鍰,段宜康委員質疑若當事人無調解意願,強制出席僅是虛耗時間且裁罰標準不明。
- 審理計畫之商定機制:若兩造對審理計畫無共識,法官雖有裁量權,但如何確保計畫具備實質契約約束力(失權效)仍有討論空間。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商業事件範圍與「投保中心」現有訴訟權之重疊性與適法性。
- 關注營業秘密保持命令之核發是否能有效平衡證據開示與企業機密保護。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詢問「被通知參加人」需強制代理卻需自付律師費之公平性,建議區分主動與被動參加之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李國增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說明調解不成立可退還 3/4 裁判費,遠優於一般民事訴訟,有助於激勵當事人儘早解決爭議。
- 解釋專家證人制度旨在引進專業意見,法官將根據雙方交互詢問結果決定是否採信。
- 承諾將於立法理由中載明特定答辯期間為訓示規定,並細化「秘密保持命令」之操作規範。
相關後續
- 全案逐條審查完竣,名稱、章名及條文多照司法院提案修正通過,其中第六十八條等立法說明之數字誤植授權修正。
- 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 3 案)
核心議題
配合商業法院之設立,將「智慧財產法院」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調整內部員額編制及增設「商業調查官」職位。
相關爭議
法警員額與職務結構:銓敘部建議若增設「小隊長」職位,應考量是否與「副法警長」職務重疊,並建請增訂分小隊之最小人數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郝培芝 銓敘部次長
- 轉達考試院意見,建議司法機關應通盤檢討法警職務結構,避免職位設置過於細瑣且重疊。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 第十六條照修正動議通過,其餘條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全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8602
- 卷/期/冊
- 108/86/2
- 發布日期
- 2019-11-2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