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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成年年齡門檻調降公聽會:各界聚焦權責、法規統一與配套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0-3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民法成年年齡門檻應否調降」公聽會,討論將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會議聚焦於現行法規年齡不一造成的混亂、18至20歲青年權益保障的必要性、調降可能涉及的法律層面與配套措施,以及國際趨勢。學者專家、青年團體及政府機關代表各自陳述立場,多數傾向支持調降,但強調需有完善配套與緩衝期,法務部將持續盤點影響並研議。

討論事項一

民法成年年齡門檻應否調降公聽會

核心議題

  • 討論民國18年訂定的民法20歲成年年齡規定是否已不合時宜,以及應否修法與時俱進,以回應18至20歲青年在生活上無法自行辦理手機、開立銀行帳戶等需求。
  • 探討我國各法規對成年定義不一(如民法20歲與刑法18歲)所產生的問題,調降成年年齡可能涉及的稅務、婚姻、安置、損害賠償等層面及所需配套措施,並借鑒日本等國際下調趨勢。

相關爭議

  • 保護與自主權衡:部分意見強調民法20歲成年是為保護未成年人思慮不周,調降恐使其承擔完全民事責任面臨不利;另有意見認為過度保護助長「媽寶」文化,應鼓勵青年自主負責。
  • 法規不一致性:多數意見指出民法與刑法、勞基法、公投法、兒少福法等對成年年齡定義不同,導致權利義務混亂;法務部則認為各法規目的不同,不必然需統一。
  • 調降的影響與配套:擔憂調降後父母監護權喪失、扶養義務改變、被害人損害賠償實現困難、社會救助對象範圍受影響;支持者則認為可透過教育、緩衝期及消費者保護等配套措施解決。
  • 修法急迫性:部分發言者主張應立即修正,認為臺灣社會已無時間等待,應讓新世代參與公共治理;另有學者建議研修有必要性,但應從容、慎重,並訂定如日本的緩衝期。
  • 社會通念與制度建構:有觀點認為社會通念不認為18歲足夠成熟,但也有意見指出社會通念很大程度由制度建構,現行制度阻礙青年為自己負責。
  • 選舉權與民法成年年齡關聯:有學者提及法國調降成年年齡與擴大選舉人口有關,但主席澄清選舉權屬憲法層面,與民法修正無直接連結。
  • 性別與階級差異:有意見指出現行法規在人工流產、結婚年齡上存在性別差異,且弱勢青年因家庭因素更難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凸顯階級問題,應透過教育與制度改革解決。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民國18年民法20歲成年規定已不合時宜,造成18至20歲青年生活不便,且各法規成年門檻不一。
  • 強調修法應與時俱進,回應青年現實生活需求,並參考國際趨勢。
  • 總結會議共識為有研修必要性,可參考日本模式設準備期與日出條款,相關部會須同步啟動法案與影響評估。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個人及時代力量黨團立場絕對支持調降民法成年年齡至18歲。
  • 認為法律規範應具一致性,公法、刑事法均認可18歲者具備重大決策與完全責任能力,民事法不應例外。
  • 指出21世紀教育與資訊普及,年輕人智識成熟度已非民法典設立時可比,保護觀點已不符社會現實。
  • 相信行政部門有能力做好配套措施與法律調整,並讚揚張鈞綸律師提供的完整資料。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贊成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以與國際潮流同步,並解決18至20歲青年在權利義務上的尷尬與困擾。
  • 列舉18歲已具備考駕照、公投、服兵役、負刑事責任、買菸酒等權利義務,但卻無法自行租屋、開戶、創業或參與民間團體。
  • 強調臺灣現存18歲與20歲在同一事務上的年齡限制不一,造成混亂。
  • 呼籲社會與家長尊重年輕人,賦予其自主權與公共參與機會。

相關人員回應

林彥廷 理事長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

  • 主張民法成年年齡應下修至18歲,因國際潮流已將成年年齡認定在18歲,且現行多部法律已認可18歲國民具備完全權利義務。
  • 列舉法律體系不統一的實例,如性自主權與性資訊接觸年齡、國內外菸酒購買年齡、公益彩券與運動彩券購買年齡、同性與異性結婚年齡、國家公園領隊年齡等。
  • 指出民法20歲成年門檻造成18、19歲青年在網路開戶、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租金補貼等日常生活上的不便。
  • 建議借鏡日本經驗,透過修法程序從民法著手調降成年年齡,並呼籲把握民法施行90週年契機。

郭家銘 副議長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

  • 代表學生會及學生議會呼籲調降民法成年年齡門檻。
  • 指出高職畢業生就業、住房需行使民法權利,但18歲不具完全行為能力導致徬徨。
  • 提及大學生創業受公司法限制、宿舍申請需監護人證明、就學貸款手續不便等問題。
  • 認為18歲青年對責任的意識是教育問題,修法可「倒逼」教育積極培養責任意識。
  • 認同日本先修法後延後實施的緩衝期做法,有助社會理解與適應。
  • 指出修法可讓學生簽署勞動或租賃契約時免於偽造文書,使行為合法化。

劉昭辰 教授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 認為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是價值判斷問題,非其專業能判斷,僅能從法律角度分析變更結果。
  • 澄清刑法18歲負刑事責任與民法20歲成年目的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刑法是最低道德標準,民法是較高道德標準。
  • 質疑18歲考駕照、同性結婚、購買菸酒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強調結婚能力與行為能力是兩回事。
  • 指出調降成年年齡雖可獲得自主權利,但將帶來不利益,如父母喪失監護權、親屬扶養義務改變、18歲作保或繼承可能面臨的風險。
  • 強調法律上對未成年人有保護機制,若父母不同意有害其利益,法律也會介入。

吳盈德 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 認為18至20歲大學生在租宿舍、參加學生活動等生活上確有不便,但質疑此不便是否足以構成下修民法成年年齡的理由。
  • 贊同劉教授觀點,認為這涉及社會通識與年輕人成熟度判斷,個人對下修無特別立場,建議醫學、社會學專家共同討論。
  • 指出各法規規範目的不同,民法與刑法目的根本不同,公司法對未成年人創業也有不便,但保障交易相對人亦是考量。
  • 提及各國下修成年年齡趨勢,但強調各國有不同立法背景,不宜完全類比,且須考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問題。
  • 強調修法茲事體大,涉及法條複雜度與社會價值通念,關鍵在於18歲年輕人是否準備好為自己所有行為負責。

張鈞綸 律師 時代法律事務所

  • 贊成民法成年年齡調降至18歲,認為臺灣教育與社會不比他國差,若18歲會出問題,20歲、21歲也可能出問題。
  • 提出「層級性保護」觀念,認為可仿效日本在調降成年年齡後,對特定行為(如高額貸款)給予年輕人更長撤銷期,或透過其他個別法律逐步保護。
  • 詳細列舉多項法律(如釋字748施行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原住民身分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證券交易法等)在民法成年年齡調降後需要配合修正。
  • 強調「思慮不周、容易被操縱」的說法曾被用來阻擋黑人、女人投票,不應成為阻擋新機制的藉口,此理由「真的很蠢」。
  • 呼籲本會期完成修法,避免屆期不連續影響。

黃陽壽 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認為民法成年年齡有研修必要性,但急迫性未成熟,建議慎重、從容修法,並參考日本經驗設四年適應期。
  • 指出民法12條立法目的為判斷行為能力,考量當時世界立法例(21、22歲)及舊有習慣,現今各國多已下修至18歲。
  • 強調民事行為能力與刑法責任能力目的不同,不必然同步;民事行為能力需較高道德標準,涉及意思能力判斷。
  • 擔憂調降後可能導致受害人求償機會減少,因18歲年輕人責任財產較少,且可能增加社會扶助與法律扶助預算負擔。
  • 建議若要修正,應考量時代潮流,從容研修並施行,同時加強國、高中公民與道德課程中的基礎法學教育,補充其單獨法律行為及訴訟行為能力之不足。

林士欽 教授 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

  • 認為調降成年年齡正反方理由難以說服對方,應凸顯我國法矛盾。
  • 指出我國法在民法內部(財產法20歲與身分法結婚年齡女16男18)及民法與其他法律(兒少福法、刑法)之間存在顯著矛盾。
  • 舉例說明兒少福法對18至20歲人士保護空缺、刑法認可18歲有反省能力卻無完全法律行為能力等矛盾現象。
  • 建議應調降行為能力年齡,但可研議將吸菸、飲酒及嚼檳榔的禁止年齡從18歲提高至20歲,以加強保護。
  • 質疑修法是否為將來修選罷法鋪路,並建議增訂日出條款作為過渡期。

歐陽弘 律師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 指出調降民法成年年齡茲事體大,將連動影響多項法律條文,並讚揚張律師整理資料的努力。
  • 遺憾公聽會現場缺乏18至20歲受影響族群的聲音,認為討論應涵蓋他們權利。
  • 強調各年齡層法律規定不一致造成適用困擾,應充分討論需修改或值得討論的條文。
  • 建議在細部調整法律時,需考量區別對待是基於年齡、性別或性傾向,並依平等權意旨修正。

凃峻清 會長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 從社會學角度指出社會通念的成熟度是制度建構的結果,現行制度阻礙18歲青年為自己負責。
  • 批評大學活動需家長同意書、18歲不能自行申請戶籍謄本等制度性阻礙,弱化青年自主性,甚至鼓勵違規行為。
  • 強調家庭內部權力關係不平等,家長常以保護之名行監管之實,延緩青年自我判斷力的培養。
  • 指出父母離異共同監護、學貸申請、校外租屋等問題,造成弱勢青年的實質不利益。
  • 認為社會不成熟是長期制度性阻礙所致,應透過修法鼓勵、培養青年自我負責,保障其在權力關係中的權益。

謝國清 理事長 臺灣家長教育聯盟

  • 贊成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以自身經驗為例,18歲孩子可考駕照卻無法自行開戶,認為法令不近情理。
  • 批評現行法令引導孩子成為「媽寶」、家長成為「直升機父母」,阻礙學生獨立人格發展。
  • 指出教育體制已期望高中生為優質公民,教育部也推動青年儲蓄帳戶鼓勵獨立,但法令卻不符教育目標。
  • 考量臺灣高齡少子化趨勢,應及早讓孩子學習獨立,承接未來勞動力不足的挑戰。
  • 認為應拋棄選舉考量,從整體大方向透過制度設計引導孩子獨立,並重新檢討法令保護對象,因許多成年人也需保護。

葉大華 秘書長 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 強烈支持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認為法律應與時俱進,回應人民現實生活需求,避免助長「媽寶」文化。
  • 強調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是將兒童視為權利主體,保障其公民、政治、經濟等基本人權,18至20歲青年權利不應漫步前進。
  • 指出法令互相扞格造成18歲青年在民事行為權利上的分裂,應透過下修帶動全面法令盤點,並借鑒日本務實精神設定緩衝期。
  • 強調臺灣有57.8萬名18至20歲青年權益受法令限制與歧視,且國際上三分之二國家成年年齡為18歲。
  • 呼籲行政部門與立法院積極研議與溝通,並由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組成「18歲公民權推動小組/委員會」,提出配套策略與教育宣導。
  • 希望本會期能通過修正案,若無法,則至少應做出決議提供下屆委員參考,行政部門須扛起責任與社會溝通。

陳宜倩 教授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 認為如何定義兒童、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是文化問題,非純粹法律問題,反映臺灣社會如何看待「比較資淺的人類」。
  • 指出歷史上人類對兒童看法多為商品或調換兒,近150年才發展出以兒童為中心思考,但成熟度判斷非科學問題,實為權力掌控議題。
  • 積極主張此議題具急迫性,應立即修正,可給行政機關2年緩衝時間進行法規調整。
  • 強調現代青年透過思辨訓練、教育與新興知識,對氣候變遷、勞工議題等挑戰的思考能力不應被年齡限制。
  • 指出優生保健法、結婚年齡等存在性別差異,以及階級議題對青年獨立的影響。
  • 認為關鍵在於教育,應在國中、高中積極推動法治教育,而非等到成年後,並批評法務部對學生自動退學的擔憂是「老人家的想法」。

張斗輝 次長 法務部

  • 法務部對調降民法成年年齡議題採開放性態度,希望聆聽各界意見。
  • 指出民法成年年齡旨在保護未滿20歲者權益,若調降將使其承擔完全民事法律責任,需審慎評估對權益保護的影響。
  • 說明現行各法規年齡門檻不同,係因事務性質與規範目的有別,彼此間無必然連動或一致規定。
  • 初步檢索約200餘筆法律可能受影響,如所得稅、軍人撫卹、國籍法、人民團體法等,尊重各主管機關權責判斷是否調整。
  • 擔憂調降後18歲以上者造成侵權行為時,法定代理人不再連帶賠償,影響被害人損害賠償實現。
  • 提及研商會議中各機關意見,多認為若政策決定調降,應設有緩衝期間,並考量訴訟程序、社會給付行政、租稅利益、社會救助、攬才成效等影響。
  • 借鑒日本經驗,其調降後仍維持菸酒賭博20歲限制,並設近4年緩衝期,顯示其審慎態度。
  • 表示將納入本次公聽會意見、公共政策網路平台提案及中央機關建議,作為後續法制研議參考。

鍾瑞蘭 司長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 補充說明法務部近期校園訪談與書面調查結果,顯示贊成與反對調降的比例約為五五波。
  • 強調民法立法目的為保護未成年人,但現今社會環境改變,需討論其適宜性。
  • 指出已初步檢索法律中涉及「20歲」、「成年」、「未成年人」或「行為能力」的條文,並請各主管機關詳細盤點需調整或顧慮的法規。
  • 說明考量重點包括:權利義務對等(需協助青年了解義務)、社會給付銜接(確保弱勢不因調降受影響)、第三人保護(如侵權行為被害人求償)。
  • 強調借鑒日本在緩衝期間推動消費者保護等措施,以協助民眾銜接權利義務,減少消費爭議。
  • 表示法務部對此議題持開放態度,正進行盤點工作。

陳永福 科長 內政部合團司籌備處

  • 說明內政部合團司主管人民團體,現行人民團體法第8條限制20歲才能入會或擔任理監事,與青少年集會結社自由權息息相關。
  • 表示內政部已積極研議,將社會團體部分抽離單獨制定《社會團體法》,重點在於取消年齡限制,尊重團體自治。
  • 指出《社會團體法》草案已送立法院審查,但因與《財團法人法》及《宗教團體法》協商時一併被拉下,希望主席能推動儘速立法。
  • 強調草案允許未成年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可擔任理監事並綜理會務,符合青少年權利保障公約精神。

張富林 代理處長 國發會社會發展處

  • 國發會認為現行民法成年年齡規定(民國18年訂定)屬農業社會考量,面對數位經濟與教育普及,制度調整與檢討有必要。
  • 表示將配合法務部進行法案衝擊影響評估,並參與會議表達意見。
  • 建議公民權、公法權利與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年齡考量應有所區隔,不應混為一談。
  • 認為針對銀行開戶、行動支付等日常生活問題,若未達修法程度,可優先透過行政解釋因應,會比修法更快。
  • 說明國發會主管的個資法、攬才專法、檔案法等將受影響,個資法已全面檢討,攬才專法將考量對19至20歲子女依親權益的影響進行修正。
  • 表示若民法成年年齡調降且需國發會配合,將啟動相關檢討作業。

謝美玲 處長 中選會選務處

  • 針對選舉權部分,中選會樂觀其成將選舉權年齡由20歲調降至18歲,以擴大參政權保障並符合民主國家潮流。
  • 說明選舉權年齡涉及憲法修改,待憲法修改後,選罷法才能配合修正。
  • 指出去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投選舉人數差距約65萬人,顯示18、19歲人口的潛在影響。
  • 表示中選會已決議將投開票所管理員、監察員的年齡調降至18歲,以配合公投法修正。
  • 期待民法成年年齡修正後,能使選委會遴派的監察員年齡規定也能一致。

相關後續

  • 法務部將納入本次公聽會學者專家意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及中央機關建議,作為後續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法制研議的重要參考。
  • 內政部合團司籌備處的《社會團體法》草案因協商問題被拉下,主席表示將再努力推動儘速立法。
  • 各部會需將本次發言做成書面,列入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列席人員參考。
  • 國發會或行政院被建議啟動法案衝擊影響評估調查,法務部司長表示目前尚未進行,僅召開了各部會間的法規影響討論會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088701
卷/期/冊
108/87/1
發布日期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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