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審查:聚焦權益保障與職場友善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0-30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等案,並聽取「食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專題報告。會議主要針對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就業促進、權益保障、年齡歧視禁止、穩定就業措施及銀髮人才服務等議題進行逐條討論,多項條文經溝通後採行政院版本通過,部分爭議條文與建議則以附帶決議處理,所有修正草案最終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邀請勞動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就「食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針對食品平台外送員的勞動權益保障進行跨部會專題報告與質詢,探討其工作安全、勞動條件及相關法規適用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林明裕 勞動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慶堂 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業競爭處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國材 交通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何啟功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傳章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徐志榮、鍾孔炤及李彥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討論事項二

審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邱志偉等、徐志榮等、廖國棟等提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
  • 全案保留,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蔣萬安等、鄭天財Sra Kacaw等、親民黨黨團提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項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修正草案,主要涉及保險給付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以及專戶設立、給付扣減等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規範保險給付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並可設立專戶,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 針對已領取給付經撤銷或有貸款未償還者,保險人可扣減,並明確貸款本息不適用債務免責及消滅時效規定,且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積欠金額。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
  • 全案併同修正動議保留,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案 (行政院、吳玉琴等、吳焜裕等、陳亭妃等、親民黨黨團、劉建國等、陳靜敏等提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個版本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旨在提升中高齡及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再就業,並建構友善就業環境。
  • 討論重點包括立法目的、主管機關權責、名詞定義、禁止年齡歧視、穩定就業措施、促進失業者就業、支持退休後再就業及推動銀髮人才服務等。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親民黨團建議增列「與保障」三字,行政院認為法案目的為促進就業,保障已由其他勞動法令規範,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獲親民黨團同意。
  • 立法目的 (第一條):吳玉琴、劉建國、吳焜裕委員希望立法意旨更具前瞻性,增列「落實尊嚴勞動,保障經濟安全,鼓勵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等文字,行政院表示同意納入修正。
  • 中高齡者職業安全:吳焜裕委員強調,說明欄應明確指出本法需針對中高齡者職業安全相關事項做出規範,因現行職安法對高齡及中高齡者職業安全規範不夠明確,不應僅寫保障職業安全。最終以附帶決議處理。
  • 公務人員與國營事業適用對象 (第四條):吳玉琴委員建議釐清公務人員及國營事業人員聘用回歸原有機制,不適用本法,但擔心文字易造成誤解,勞動部則強調本法適用勞工,公務員退休後任職民間仍適用,最終維持行政院版本。
  • 「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定義 (第三條、第六章):吳玉琴委員認為「銀髮人才服務據點」為新創名詞,應於第三條定義,勞動部與法務部則認為其非機關組織名稱,後續專章已明確規範其服務內涵,不需在名詞定義中增列,最終維持行政院版本。
  • 長期照顧安排假 (陳靜敏委員提案第二十三條):陳靜敏委員建議增設長期照顧安排假及托老設施,勞動部認為長期照顧假議題牽涉廣泛,應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通盤研議,且擔心增加雇主負擔影響就業促進。最終家庭照顧安排假以附帶決議處理,托老設施則修正納入第19條轉介資源。
  • 銀髮人才服務對象年齡 (第三十三條):陳靜敏委員質疑第三條中高齡者定義為45歲以上,但第三十三條銀髮人才服務專章卻特別強調服務55歲以上對象,認為前後不一致。勞動部解釋55歲以上勞參率下降快,銀髮服務據點旨在提供特殊協助,45至54歲仍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最終說明欄修正,並請行政單位在立法說明中加入互助合作、社區融合等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提議新增第23條,希望比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賦予雇主提供長期照顧安排假及托老設施的職責,以協助中高齡及高齡就業者留任職場。
  • 強調50%以上中高齡工作者有照顧家屬需求,此條文具宣示性意義,可作為勞資協商法源。
  • 質疑第33條將銀髮人才服務對象年齡設限為55歲以上,與第三條中高齡者定義45歲以上不符,恐造成混淆,且讓45至54歲族群感到未被涵蓋。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立法意旨應更具前瞻性,納入「落實尊嚴勞動,保障經濟安全,鼓勵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等文字。
  • 建議在第三條名詞定義中增列「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定義,因其為本法新創名詞。
  • 提出第6條宣示性條文,強調國家政策應針對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提出詳細定期計畫,雖不堅持入法,但希望以附帶決議確保研究報告提出。
  • 強調本法應強化中高齡及高齡者在職穩定就業,並透過職務再設計、世代合作等措施確保其權益。
  • 建議立法說明應納入日本經驗的互助合作、社區融合、自主經營等精神,強調銀髮人才據點在社區中扮演的角色,並確保其服務模式不偏離初衷。
  • 提醒勞動部在推動僱用高齡者補助時,應考量世代合作,避免高齡者佔據原有職位,影響年輕人升遷,而應鼓勵擔任業師、督導角色。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強調第一條立法說明應明確加入「中高齡者職業安全相關事項」,因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對高齡及中高齡者職業安全規範不足,有必要透過本法完善保障。
  • 建議將中高齡者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事項以附帶決議處理,要求勞動部在 2 年內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辦法、規則與指引。

相關人員回應

蔡孟良 勞動部發展署副署長

  • 針對法案名稱,認為目的為促進就業,相關保障已由其他勞動法令規範,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 同意將吳玉琴、劉建國、吳焜裕委員關於立法意旨的建議納入第一條修正。
  • 解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已有相關規範,非機關組織,不需在第三條名詞定義中增列。
  • 針對第6條研究報告頻率,表示勞動部會持續辦理,頻率會比委員要求更密集,並希望保留彈性,最終同意以附帶決議處理。
  • 說明第19條職務再設計將納入親民黨團建議「因長年照顧而有離職之虞」文字,並將勞工申請職務再設計納入考量,相關細節將於子法規中規範。
  • 說明第20條世代合作模式旨在青銀共創,鼓勵高齡者傳承技術給年輕人。
  • 解釋第33條將服務對象年齡設定為55歲以上,是因應此年齡層勞參率快速下降,需特別協助,但45至54歲仍可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
  • 說明第34條銀髮人才服務據點的應辦事項,並同意將吳玉琴委員的建議納入修正版條文與附帶決議中。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強調本法主要適用於勞工,公務人員及國營事業人員有其專屬聘用辦法,公務員退休後任職民間仍適用本法,不應因條文產生誤解。
  • 對於長期照顧安排假,認為議題牽涉廣泛,勞動部正在研議,擔心若未定案即入法會影響未來政策周延性,甚至可能增加雇主聘用中高齡者的障礙。
  • 說明第30條對僱用高齡者提供補助是「得」予補助,非強制,未來辦法會謹慎規範,避免排擠年輕人就業機會,目的在於傳承高齡者經驗與歷練,協助青銀合作。
  • 支持將吳玉琴委員提出的互助合作、社區融合等精神納入立法說明,使法案更具彈性與人情味。

謝倩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強調本法第一條第二項已明確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律,因此與勞基法重複的工資、勞動條件等條文不需重列。
  • 說明第13條中「優惠性差別待遇」條款旨在協助中高齡者就業,若依吳玉琴委員版本排除中高齡者適用,反而會影響其就業機會。
  • 說明第15條訴願及行政訴訟權利為一般法律原則,不需在單一條文重複規定。
  • 解釋第17條損害賠償請求權規範時效,符合民法特別法體例,對勞工權益保障更為清楚。
  • 強調第41條、第42條罰則設計與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一致,符合比例原則,且地方主管機關可依行政罰法裁量。

鄒子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 說明職安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已涵蓋中高齡勞工的健康檢查、選工配工及特定作業限制,並將在附帶決議中對中高齡者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事項在 2 年內做細緻處理。
  • 強調職醫職護規範屬職安法範疇,避免與本法衝突,同意吳焜裕委員的相關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認為「銀髮服務據點」名稱不會造成誤解,不需特別在名詞定義中解釋。
  • 支持行政院版本關於罰鍰、處罰的規定,認為已充分考量並符合法制體例。

孫碧霞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

  • 針對托老設施,說明長照2.0服務複雜,若課予雇主提供恐困難度高,建議可改為轉介適當的長期照顧服務資源。
  • 指出長期照顧需求不限於中高齡者,勞動部正通盤研議相關措施,希望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考量。

白麗真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代理司長

  • 說明勞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再就業,其給付不會停發或扣減,勞工退休金仍會繼續提撥,因此吳玉琴委員第39條不需增列。
  • 強調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將涵蓋已領取老年給付者,確保工作安全,並同意以附帶決議強化宣導現行單獨參加職災保險規定。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等 7 案,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
  • 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
  • 通過 6 項附帶決議,包括就業計畫應行事項、高齡者工作證明書規範、中高齡及高齡者職業安全衛生強化、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再就業者職災保險保障、受僱者家屬長期照顧需求研議措施,以及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功能強化等。

原始資料

公報
1088902
卷/期/冊
108/89/2
發布日期
2019-11-27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