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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審查延宕:聚焦毒品定義與列管機制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1-04

LawTrace 法律歷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立法院主管部分後,繼續審查多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主要爭議點圍繞在毒品定義中增列「類似化學結構」及「之虞」的明確性、毒品審議委員會的運作效率、K他命分級問題,以及先驅物質的管制漏洞。行政部門對修法理由解釋不清,導致委員質疑不斷。最終,主席宣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審查立法院2020年度歲入歲出預算,包括罰款及賠償收入、財產收入、其他收入等歲入項目,以及立法院主管的歲出預算。
  • 討論並決議多項預算凍結案,要求立法院就一般行政、委員問政業務、一般建築及設備等項目提出書面報告,並針對工友進用規劃、法制局與預算中心研究報告公開、國會助理義務規範研究、國會圖書館新聞資料庫優化、法律提案電子連署及立法理由完備性等提出改進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立法院109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並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立法院109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項下「中南部服務中心」100萬元,並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立法院109年度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100萬元,並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就工友進用情形及未來人力調度與進用規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調整組織架構、人員配置、業務內容及預算規模,並公開其專題研究報告。
  • 提案要求立法院議事處研議電子連署方式,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立法院議事處研議協助完備立法理由及建立除錯機制,並提出書面報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法制局就國會助理義務規範,參考歐美日等國立法例做出研究報告。
  • 提案要求立法院法制局就精進國會幕僚研究品質、強化角色定位等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立法院國會圖書館評估增列即時或網路新聞至新聞資料庫。
  • 提案要求立法院應於3個月內優化全球資訊網「會議預報」欄位資訊及網站路徑,以便利使用。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應於3個月內優化全球資訊網「會議預報」欄位資訊及網站路徑,以便利使用。
  • 提案要求立法院於3個月內研議法律提案電子連署方式,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立法院議事處於3個月內研議協助完備立法理由及建立除錯機制,並提出書面報告。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於網站公開「勞務承攬」各計畫之名稱、用人用途與人數,並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立法院109年度歲入部分照列或調整通過。
  • 立法院109年度歲出預算減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軟體購置費」100萬元,其餘照列。
  • 多項歲出預算凍結案通過,要求立法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要求立法院就工友進用、法制局與預算中心組織及報告公開、國會助理義務規範、國會圖書館新聞資料庫、法律提案電子連署、立法理由完備性及勞務承攬資訊公開等事項提出書面報告。
  • 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十八案)

核心議題

  • 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主要聚焦於擴大毒品定義,將具有「類似化學結構」及「之虞」的物質納入列管範圍,以因應新興毒品快速變化的挑戰。
  • 討論內容涵蓋毒品分級、審議委員會運作、對未成年人及孕婦販毒刑責加重、持有三、四級毒品講習期限、以及查扣毒品檢體供研究使用等議題。

相關爭議

  • 「之虞」及「類似化學結構」定義模糊:委員質疑在毒品定義中增列「之虞」及「類似化學結構」可能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導致人民無從預知其行為是否違法。
  • 毒品審議委員會運作效率:委員質疑毒品審議委員會的實際開會頻率與法規不符,且現行機制未能有效應對新興毒品列管的時間差問題。
  • K他命分級爭議:委員關切K他命濫用問題日益嚴重,質疑其目前列為第三級毒品是否足夠,行政部門則考量危害性、成癮性及監獄容納量等因素。
  • 先驅物質管制漏洞:調查局指出,部分可合法進口但易製成毒品的先驅物質(如NBOC)因未列管,導致海關無法查扣,毒販可利用管制空窗期進行囤積,造成查緝困境。
  • 日本法制援引疑慮:委員質疑法務部對日本毒品管制法制的理解有誤,認為日本並非對類似化學結構物質採一次性概括列管,而是透過藥事法先列管為禁藥。
  • 行政程序與標準不明:主席及委員多次質疑行政部門對於修法後,如何具體判斷「類似」物質、鑑定流程、何者有權決定及後續公告程序等實務運作機制,解釋不清且前後說法不一。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毒品審議委員會會議頻率由3個月改為2個月,並應增列「必要時,得隨時組成審議委員會檢討」的條文。
  • 提案修正第九條,將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及懷孕婦女販賣毒品的行為納入加重刑責範圍,以加強保護。
  • 關切K他命濫用問題,要求法務部說明如何保護青少年免受其害。
  • 認為「之虞」和「類似」可能造成罪刑法定主義問題,並詢問其認定範圍。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四條,將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罰金提高至現行條文的2倍,即由7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
  • 提案修正第九條,將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刑責加重至「三分之二」,以防堵新興毒品進入校園。
  • 提案修正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持有或施用三、四級毒品者應於「3個月內」接受毒品危害講習,明確講習期限。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部門提出修法缺乏相關數據與風險評估,要求提供明確數字以佐證立法需求。
  • 關切「之虞」和「類似」等抽象概念可能擴大法律適用範圍,影響罪刑法定原則。
  • 詢問毒品審議委員會在現行法規下,對於未列管但具危害性的物質,是否已盡力列管,以及修法後如何處理未公告的物質。
  • 質疑毒品審議委員會的實際開會頻率與法規不符,影響列管效率。
  • 建議若非毒品,應歸藥事法管制,並詢問藥事法對濫用藥品管制的配套措施。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聯合國已列管800種毒品,台灣僅列管300多種的原因,並詢問審議委員會的列管標準。
  • 建議對於無法確定是否為毒品但高度可疑的物質,應增列條文允許海關先查扣,再經審議委員會鑑定與分級公告,而非直接將「之虞」納入毒品定義。
  • 關切「之虞」的定義過於廣泛,可能將醫學、科學用途物質也列為毒品,建議應層次分明處理。
  • 質疑行政部門對日本法制的理解,認為日本是透過藥事法先列管為禁藥,再經審議委員會定級公告,而非直接以「類似化學結構」概括列管。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法務部與刑事警察局建立機制,提供新興毒品樣品給法醫研究所協助研究。
  • 質疑「之虞」的定義範圍,建議若僅指對人類的危害性,可直接加註「對人類」而非「之虞」,以避免定義過廣。
  • 指出先驅物質不具成癮性與濫用性,即使修法增列「類似化學結構」也無法納入毒品管制,建議考慮增設「先驅物質」列管項目(但無刑責)。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增列「之虞」的必要性,認為現有藥事法已訂有刑事處罰,可處理新興毒品問題。
  • 質疑毒品審議委員會的實際開會頻率與法規不符(3個月檢討一次),指出近年會議次數減少,導致無法即時列管新興毒品。
  • 關切概括性認定方式可能導致囤積問題,建議應落實定期檢討。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分享GBL(二級毒品GHB先驅物)難以列管的經驗,詢問修正後的第二條是否能將此類工業用途但可轉製為毒品的物質納入管制。
  • 關切若將「之虞」納入,如何區分工業用途與非法用途,避免誤傷合法產業。

相關人員回應

王俊力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修正第二條旨在因應新興毒品快速出現,透過「類似化學結構」進行一次性列管,即使化學結構微變也能納入管制。
  • 解釋增列「之虞」是為因應一次性列管,即使毒品尚未在國內出現,基於化學結構近似即可列管,不改變毒品構成要件。
  • 表示本次修法針對查扣毒品成品及尿液檢體,提供法源依據供研究機構領用製作標準品,以利檢驗新興毒品。
  • 回應K他命分級問題,表示毒品審議委員會綜合考量危害性、成癮性及刑罰影響,目前認為不需列為第二級。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強調修法旨在解決第一線查緝機關面對未列管毒品的困境,透過「類似化學結構」和「之虞」進行一次性列管。
  • 說明毒品定義仍需符合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等基本要素,並非完全沒有標準。
  • 解釋「之虞」是為避免審議委員會誤解列管需有國內實際成癮、濫用數據,若委員有共識,可將其精神列入立法理由。
  • 澄清修法後,毒品審議委員會將對「類似物」進行一次性審定與公告,查獲後不需再逐案送審。
  • 承認先驅物質目前無管制機制,並非本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的範圍,但日本有單獨的指定物質管制機制。

單培祥 調查局毒品防制處處長

  • 說明基層查緝面臨最大問題是第四級毒品的先驅化學物(如NBOC),因未管制可合法進口,海關無法查扣。
  • 指出毒販利用3個月的列管空檔期大量進口囤積,待列管後再高價販售,造成查緝上的人力物力耗費及困難。
  • 表示從去年至今,調查局已查獲6件NBOC案件,約上千公斤,凸顯管制漏洞的嚴重性。

劉佳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長

  • 說明衛福部有預警濫用通報系統,供查緝機關通報未列管物質,但列管仍需毒品審議委員會評估。
  • 解釋藥事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區別,藥品定義以醫療用途為主,濫用目的者不屬藥事法管理範圍。
  • 說明日本對新興毒品管制採預防性做法,會將主結構可能變化的取代基一次性公告列出,以預防脫鉤正面表列。

何啟功 衛生福利部次長

  • 同意法務部對第二條修正的說明,認為「之虞」有嚇阻作用,可及早制止疑似毒品流入市面。
  • 說明毒品審議委員會的流程是先檢驗可疑物品,若為衍生物或相似物則送審議委員會審定是否加列為公告毒品。
  • 指出聯合國公告的800項中,僅200多項是正式公告毒品,其餘為預警性,若要一次性列管並分級,需大量資料比對,困難度高。
  • 強調醫藥或科學用途的物質有合法申請管道,非法管道進來的可疑物質,若有「之虞」可先管制查緝。
  • 說明管制藥品委員會與毒審會互通資訊,共同應對新興毒品。

顧正德 司法院法官

  • 表示第二條第一項將毒品定義擴大至「類似化學結構」的物質,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恐違反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主義。
  • 擔憂未來在法庭上,對於物質是否屬於毒品範圍將產生重大爭議。

相關後續

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89001
卷/期/冊
108/90/1
發布日期
2019-11-2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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