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與更生保護預算審查:聚焦山林開放責任及司法互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1-06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家賠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系列修正草案、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109年度預算,以及「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針對國賠法中開放山林水域的國家責任、公務員求償權、司法官員責任等議題進行激烈討論,並要求法務部檢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會出席狀況。多項法案與討論事項將另定期繼續審查或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十八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就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系列修正草案進行審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經逕行逐條審查後,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第二案至第四十八案的委員提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9年度預算書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109年度預算,並聽取各會的業務報告。
- 討論內容涵蓋更生保護工作的執行、社會資源結合、技訓與戒毒輔導,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的廣泛服務面向,同時也涉及組織運作與人權保障議題。
相關爭議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會出席率:王董事長坦言協會董事會出席情況不佳,特別是學者專家因專業繁忙較難出席,引發委員關切。
- 協會聘用人員的歧視疑慮:尤美女委員提出陳情案,質疑花蓮犯保協會解聘患有慢性疾病的專任秘書,可能涉及對身心障礙或疾病的歧視,儘管董事長否認是因病解聘,並表示案件已進入勞動局協調。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對花蓮犯保協會解聘患慢性疾病員工一事表達關切,提醒犯保協會應加強人權概念及員工教育訓練,避免對疾病、性別、弱勢的潛在歧視。
- 強調更生保護會應加強出獄更生人的第一時間無縫接軌,避免其被不良勢力接走,導致再犯。
- 質詢法務部對於死刑執行者是否提供專業訓練、心理評估或諮商,以避免心理創傷。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建議精進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圓夢創業貸款」業務,包括審查專案小組應納入創業投資背景人士,並將創業輔導納入監所生涯輔導。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法務部是否已告知潘姓港女命案家屬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並建議政府應主動提供申請期限展延機制,展現人道關懷。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對於犯保協會人事爭議,表示屬於協會內部事務,由董事長說明。
- 回應死刑執行者為高檢署或高分檢法警,會挑選心智健全者,並承諾將來會加強教育訓練。
王添盛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
- 回應解聘員工並非因生病,而是工作態度問題,案件已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協調中。
- 說明犯保協會董事會出席率低,是因為聘請較多學者專家,開會不易,並表示董事聘任已依《財團法人法》辦理,將在下屆改聘時考量檢討。
- 報告臺灣更生保護會109年度預算重點,包括直接、間接、暫時保護,推動一分會一特色,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技訓戒毒及招募志工。
- 報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9年度預算重點,涵蓋法律、就醫、家庭照護等服務,並強調重大災難事件的及時保護工作。
林邦樑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 報告福建更生保護會因金門、馬祖轄區交通不便、資源有限等挑戰,但業務推動順利。
- 指出金門地區辦理保護業務(直接、間接、暫時保護)、會議宣導、毒品非行少年及成人戒癮輔導,並針對地方飲酒文化開辦酒癮輔導課程。
- 提及金門監獄開辦中式麵食技訓班,並設立金城辦公室作為更生人產品展示提貨處。
- 說明連江地區(馬祖)設立服務據點、推展志工服務,並結合連江分監辦理入監團體輔導及年節關懷活動。
- 報告108年度預算執行情形,總收入因租金減少而略減,總成本與費用因業務活動進行中而減少支用。
- 說明未來努力方向包括推動更生人家庭整合性服務、強化技能訓練及就業謀職能力,精進藥癮及酒癮輔導措施。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案,其主決議修正為:「鑒於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近兩年董事會出席情況不佳,爰要求法務部協調衡酌該協會董事最適配置,於二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七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國家賠償法」系列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配合開放山林政策,調整國家對自然公物及設施所致損害的賠償責任。
- 討論內容亦涵蓋擴大公共設施保護客體、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管理所生損害的國家賠償責任,以及公務員求償權、法官與檢察官的國家賠償責任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開放山林後國家賠償責任的限縮:行政院版草案提議,若在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已為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賠償責任,引發委員對「適當警告」定義及是否過度免責的疑慮。
- 自然公物內設施的責任區分:委員質疑行政院版草案將自然公物與其內部設施分開規範,擔心政府為規避責任可能不願設置安全設施,或導致有設施反而責任更重。
- 國家求償權行使比例偏低:洪慈庸、鄭天財Sra Kacaw、管碧玲等委員指出國家對造成國賠的公務員求償比例極低,質疑是因制度設計(故意或重大過失才求償)或行政機關不願打擊士氣,導致求償不彰。
- 法官、檢察官的國家賠償責任:多位委員提案修正或刪除國賠法第13條,主張法官、檢察官應與一般公務員適用相同國賠規定;法務部則持反對意見,認為司法官職務特殊,應有不同規範,但可討論修正構成要件。
- 國賠案件協議成立率下降: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指出近年中央機關國賠案件協議成立件數大幅下降,訴訟賠償件數增加,質疑政府審查機制有問題,不利人民權益。
- 修法時機與配套措施: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認為在未充分改善林道維護、增加經費前,即修法限縮國家賠償責任是倒退。
- 「冒險或危險性活動」認定模糊:委員質疑「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的認定標準,認為仍需個案判斷,可能導致行政機關與法院見解不一。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針對台灣人在香港犯強盜案後返台,質疑台港司法互助機制不足,可能造成犯罪天堂,要求法務部積極處理並建立互助機制。
- 質詢死刑執行標準,要求法務部依審核要點執行,排除政治或選舉考量,並對死刑犯因病死亡或自殺表示關切。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說明過去全面修訂國賠法草案撤回原因。
- 擔憂國賠法修法後,政府僅以標示免責,恐導致行政機關規避管理責任,如墾丁無人機砸死人事件。
- 批評國家對公務員求償權行使比例過低,認為政府不積極追償,應了解原因並改進。
- 質疑國賠法第13條法官、檢察官國賠條款實務上無成功案例,主張應回歸一般公務員國賠規定。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國賠法修正草案中「自然公物」與「自然公物內設施」的區分,擔心政府多做安全設施反而要負更多責任,可能導致政府乾脆不做。
- 詢問非開放山域發生事故時,國家是否仍需負責。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支持開放山林政策,但建議國賠法修正應更細緻,以電子圖資系統取代傳統立牌警示,明確開放與管制範圍,降低國家責任。
- 建議刪除行政院版國賠法第3條第3項中「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的文字,認為開放山域應由人民自負責任,避免「適當警告」定義模糊導致國家責任無限擴大。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提供國賠案件官民勝訴敗訴比重、協議賠償與訴訟賠償件數等統計資料,以了解行政機關主動賠償意願及求償制度成效。
- 建議法務部深入研議國賠案件中行政機關不願協議賠償的原因,並鼓勵透過協議解決民怨。
- 支持開放山林修法方向,但建議警示方法應採漸進式,在不破壞景觀下,適度設置警示設施,而非完全免除警示責任。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贊成國賠法第3條修法政策,但質疑修正條文文字與範圍是否明確,特別是「適當的警告或標示」及「從事冒險或危險性活動」的認定標準。
- 詢問新增條文是否僅為讓行政機關有明確免責依據,以及與現行條文規範範圍有無變化。
- 關切非開放區域發生事故時的國家責任,以及修法是否會排除國家搜救義務。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近年國賠案件協議成立率大幅下降,訴訟賠償比例增加,質疑公務機關審查機制有問題,不利人民。
- 強調國賠法第3條公共設施責任為無過失責任,公務員不應因擔心被求償而拒絕賠償,要求法務部對公路總局加強心理建設。
- 認為行政院急於在開放山林前修法限縮國賠責任是倒退,應先改善林道維護和增加經費,並質疑「適當警告」定義過廣可能導致政府全面拒賠。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及過去法院判決對國家賠償責任類型(國家代位責任或國家自己責任)的爭議,詢問行政院版國賠法未修正第2條的原因。
- 關切在資訊發達時代,政府透過網路布建網站、蒐集資料庫,若不當洩漏個人資訊導致損害,是否應負國賠責任。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關於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的進度,批評法務部延宕,並要求說明不法關說、斡旋條文的具體內容及送行政院時間。
- 指出法務部報告中具保潛逃罪的條文號碼有誤,並質疑該罪與其他妨害司法公正罪草案皆卡在行政院。
- 批評國賠法第13條法官、檢察官國賠條款實務上無成功案例,要求法務部說明不贊成廢止該條的原因,並質疑其立場與前任部長不同。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法務部對於死刑執行議題的立場,批評民進黨政府在選舉前夕才執行死刑,質疑有政治考量,並主張法務部應依法執行死刑,避免行政怠惰。
- 書面質詢青少年犯罪問題,要求法務部與教育部合作,定期安排學校參訪監獄或看守所,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
- 書面質詢選舉風氣淨化問題,特別是前副總統呂秀蓮連署書遭不明人士帶走一事,詢問法務部是否已指派檢察官調查。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同意台灣人在香港犯罪跑回台灣的案件,台灣有管轄權,並強調司法互助重要性,會積極聯繫香港。
- 說明死刑執行無時間表,但有進度,依「審核死刑案件執行的實施要點」審慎檢視有無非常上訴、再審、大法官解釋或總統特赦等救濟機會。
- 否認死刑執行有選舉或政治考量,強調依個案情節依法審查。
- 回應國賠法修正草案,表示此次僅針對開放山域、水域的第3條條文修正,整部國賠法修正案將另案提出。
- 強調開放山林後,國民應具備風險意識自主管理,政府已設適當警告或標示,可減免賠償責任,但公務員仍需盡責。
- 表示法務部已將「妨害司法公正罪」相關8個條文於108年9月17日送至行政院,並說明具保潛逃罪擬定在刑法第172條之1。
- 不贊成廢止國賠法第13條關於法官、檢察官國賠的特殊規定,但同意可以討論修正其構成要件,使其與一般公務員有所區別。
李國增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提供高等法院及分院受理國賠事件終結情形,顯示賠償件數約在13%至20%之間。
鍾瑞蘭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說明國賠法第3條修正旨在明文化,讓法律適用更清楚,並教育民眾在開放山域從事冒險活動時應自負責任。
- 解釋「自然公物」與「自然公物內設施」的區別,指出設施若為政府設置則有維護管理義務,賠償責任會依個案情節減輕或免除。
- 說明國賠案件中,協議賠償件數(164件)多於訴訟賠償件數(63件),顯示協議先行有成效。
- 解釋國家求償權行使比例低的原因,在於求償要件(故意或重大過失)與賠償要件(無過失責任)不同,並提及行政院版國賠法全案修正草案將強化求償權行使機制。
- 澄清非開放空間若已良好封閉,原則上不認定為公共設施,不適用國賠法第3條。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開放山林政策是原則開放、例外禁止,國家需負管理責任,但為避免公務員過度負擔,故修正國賠法第3條減免國家賠償責任。
- 解釋「適當警告或標示」不代表到處立牌破壞山林,而是透過入山口警示、圖資系統等多元方式,行政院已要求各部會規劃。
- 指出國賠法第3條第4項針對「自然公物內設施」的規定,是考量政府難以百分之百清除所有危險設施,因此採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折衷方式。
邱立文 林務局主任秘書
- 說明林務局已在網站公告林道圖資及開放長度,並會在必要路徑設置警告牌,由巡山員檢視維護。
- 表示將加強山區通訊點設置,並配合NCC改善通訊,以提醒民眾注意安全及應變。
相關後續
-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8條、第9條及第17條條文,因委員意見眾多,全數保留。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說明。
- 法務部需針對委員上午詢答時對第3條提出的意見再行斟酌。
- 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七案,因在場委員不足法定人數,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9101
- 卷/期/冊
- 108/91/1
- 發布日期
- 2019-11-2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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