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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預算審查、國賠法案與國安、人權及檔案解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1-0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法務部所屬財團法人及總統府、國安會、國史館等109年度預算案,並討論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會議中,委員們針對兩岸情勢、假訊息、政治檔案解密進度、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及國史館定位等重大議題進行質詢。最終,多項預算案照列,國家賠償法案保留送院會處理,預算凍結案獲准解凍,並就檔案解密、人權委員會設立及預算編列原則做出多項決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9年度預算書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法務部函送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9年度預算書案,包括業務計畫、業務收支、固定資產投資等項目。

相關爭議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會人數超限與出席狀況不佳:該協會董事人數為25人,已逾《財團法人法》規定的7至15人上限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加上董事會出席情形不佳,引發委員關切。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協調衡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最適配置,並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因其董事人數已逾《財團法人法》上限且董事會出席情形不佳。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9年度預算書案之業務計畫、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投資多數照列,本期餘絀皆為0元。
  • 通過決議要求法務部協調衡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最適配置,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 三財團法人10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七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的「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涵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七條等條文的修正與刪除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七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其餘委員提案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第三案至第七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總統府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包括歲入、歲出編列情形及各項工作計畫重點,並處理108年度凍結預算解凍案。
  • 討論總統府預算編列原則,特別是總統副總統就職經費、卸任禮遇金,以及假訊息對國家安全的影響和政治檔案解密進度。

相關爭議

  • 總統副總統卸任禮遇預算編列原則:鄭運鵬委員建議未來總統副總統尋求連任時,不應編列卸任禮遇預算,以避免政治聯想;尤美女委員則認為應依體制全部編列,若連任則歸國庫。
  • 國史館定位與裁撤爭議:段宜康委員主張國史館應裁撤,因現代社會歷史不應由政府撰寫,且其定位與轉型正義處理機制存在矛盾;管碧玲委員則持不同看法,認為國史館在臺灣國史建立過程中仍有其必要性與資料整合功能。
  • 政治檔案解密進度與範圍:尤美女委員質疑國安局將491卷政治檔案列為永久機密,特別是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等,是否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中「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嚴格定義,並要求加速解密;段宜康委員強調應逐案提早解密,而非等到期限才一併處理。
  • 惠臺26條措施的衝擊與政府因應:劉世芳、周春米、葉宜津及陳玉珍委員質詢「惠臺26條」對臺灣人才流失、資金匯出困難及社會穩定的影響,並要求政府提出具體因應措施;國安會秘書長李大維則認為其效果有限,主要威脅來自高科技人才竊取及網路假訊息。
  • 行政官員行政中立爭議:孔文吉委員質疑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在反賄選場合的發言、部分部會首長陪同總統下鄉,以及公營事業董事長兼任競選職務,是否違反行政中立;陳菊秘書長回應公務員應行政中立,政務人員於下班時間參與助選不違規,但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 總統府私菸案責任歸屬:陳玉珍委員質詢總統府秘書長陳菊對私菸案的責任,陳菊秘書長表示該案涉及刑責,且特勤業務屬國安局權責,不在其職責範圍;國安會秘書長李大維也澄清國安會為諮詢機構,無執行權力,將責任指向國安局。
  • 假訊息對選舉及社會的影響:周春米、何志偉委員關切假訊息對臺灣民主的侵蝕,質疑其質與量變化、對岸預算投入及政府應對措施;李大維秘書長坦承這是新興且棘手的威脅,涉及言論自由,雖積極與平台業者合作,但無法完全杜絕。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安會因應臺海情勢及中美貿易戰的頻率及重點。
  • 提醒國安會應特別留意對岸惠臺措施可能導致臺灣高優質人才,尤其是年輕人才的流失,應納入國安討論重點。
  • 要求國安會針對惠臺26條提出完整的因應措施。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國安會關注營業秘密法相關問題,提醒各機關留意高科技及其他產業人才被挖角案例,並將其作為教案。
  • 建議總統府未來在總統副總統可連任的任期上,不論個人意願,不編列卸任禮遇預算,以建立慣例並避免政治聯想。
  • 肯定總統府109年度總統副總統就職經費編列務實,為歷年第三低,並建議將就職典禮交接事項法制化。
  • 肯定總統府對於中油油品事件的理賠處理細心務實。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國國臺辦「惠臺26條」的意圖與評估,認為其旨在影響總統大選且實質利益有限。
  • 關切假訊息對選舉的嚴重影響,詢問其質與量變化及政府應處方式,並指出其對民主基礎的侵蝕。
  • 建議政府在平復司法不法後,應對受難前輩及家屬提供更進一步的賠償或補償,特別是在政治檔案明確之後。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對總統府遲未處理廢止國史館組織條例提案表示失望,認為政府在價值堅持上不夠勇敢或怕麻煩。
  • 主張國史館應裁撤,因現代民主社會歷史不應由政府撰寫,且其處理轉型正義是一種奇怪的官方史觀。
  • 質疑國史館保存總統文物而非檔案的必要性,認為總統文物只需存放在倉庫。
  • 要求國安會應積極下令國安局逐案提早解密政治檔案,特別是陳文成命案及林宅血案,而非等到期限才處理。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蔡總統對原住民族的道歉是否為假,因其承諾的「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至今未送立法院審議。
  • 指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公告被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撤銷,以及「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至今仍在中央原民會,進度嚴重落後。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肯定總統府秘書長陳菊及國史館在處理陳文成案上的努力,促成相關檔案資料即將出版。
  • 逆向思考,認為應修法將檔案與文物結合,由國史館負責,以建立更完整的國家歷史資料庫,而非廢除國史館。
  • 認為國史館在臺灣國史建立過程中,特別是在多元史觀衝擊下,仍有其專業典藏與歷史性分類管理功能,不應裁撤。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回臺投資資金多來自香港或第三國,真正從中國匯回的資金有限,因中國對資金匯出有嚴格限制。
  • 要求國安會針對中國「惠臺26條」提出更積極的預警宣傳,讓臺商了解赴中投資的風險,特別是資金匯兌困難及可能遭遇的損失。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在反賄選誓師大會上的發言,以及經濟部與農委會首長陪同總統下鄉宣導政策,是否有違行政中立。
  • 質疑自來水公司董事長魏明谷及臺灣車輛公司董事長蔡煌瑯分別擔任蔡英文競選總部主委及海外後援會執行長,是否違反行政中立。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局將491卷政治檔案列為永久機密,特別是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等,是否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中「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嚴格定義,要求加速解密。
  • 關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進度與設址問題,建議總統府明確政策立場,以利立法協商。
  • 建議未來總統提名監察委員時,應考量人權委員會委員與現有監察委員的不同專業功能,以避免A咖、B咖爭議,並使監察院職權更完整。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長徐國勇對記者說「對部長講話客氣一點」及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在反賄選場合的發言,認為這與過去威權時代的壓迫行為相似,有違言論自由和行政中立。
  • 質疑總統府秘書長陳菊是否將擔任蔡英文競選總部主委或總幹事,並要求其承諾上班期間不發表選舉意見或助選。
  • 質疑總統府秘書長陳菊對私菸案的責任歸屬,認為其推卸責任,並要求其說明該案是「走私」還是「超買」。
  • 批評國安會對中國惠臺26條等統戰策略的因應,認為政府反應消極,販賣「亡國感」,未提出具體對策。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為總統府秘書長陳菊澄清私菸案責任,指出特勤人員由國安局負責,秘書長負責行政事務,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
  • 肯定陳菊秘書長在轉型正義和爭取民主自由上的貢獻,並對其長期遭受的抹黑、杜撰和人格傷害表示不捨,支持其透過法律捍衛清白。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關切2020年總統大選是否存在外國勢力影響的可能,並詢問其影響方式(傳統介選或新型態網路攻擊)。
  • 質疑對岸中宣部等統戰機構對臺灣選舉投入的預算規模,以及假消息對臺灣社會的傷害,並以「玉山腳下」等案例說明其持續擴散。
  • 詢問國安會對於已確認為惡意攻擊性假消息的處理作為,認為政府應更積極移除而非僅依賴平台業者。

相關人員回應

陳菊 總統府秘書長

  • 國安會開會頻率因應嚴峻情勢已增加近3倍,但對國軍捍衛國家領土主權有信心。
  • 中美貿易戰預計僅為階段性協議,臺灣應對措施包括臺商回流,已創造5萬多個就業機會,對美貿易順差巨幅增長。
  • 惠臺26條措施旨在影響總統大選,其效果有限,臺灣政府應提出更好的政策,讓人民留在臺灣發展有更大空間。
  • 總統府樂見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在監察院,認為這是人權保障的進步發展,希望協商能有圓滿結果。
  • 同意尤美女委員關於監察委員提名應考量人權專業的觀點,將向總統報告。
  • 強調《政治檔案條例》規定所有政治檔案須在明年1月26日前解密,除非國安局報請國安會認定影響國家安全。
  • 表示公務人員必須行政中立,政務人員於下班時間參與助選是正常行為,但上班時間不會發表選舉意見。
  • 認為總統府私菸案是違法行為,涉及刑責,但特勤業務屬國安局權責,不在總統府秘書長職責範圍內。
  • 表示對不實抹黑和杜撰已提出7件提告,將透過法律捍衛清白,呼籲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是非原則。
  • 澄清所有提告律師費用均為自費,絕無動用公款。

李大維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 國安會開會次數因應嚴峻情勢已顯著增加,祕書長主持會議達65次,幕僚會議達171次,相較106年增加近3倍。
  • 對中美貿易戰預期僅為階段性協議,短期應對措施包括臺商回流,已帶動逾6,000億美金投資及逾5萬個就業機會。
  • 認為惠臺26條效果有限,臺商比政府更精明,主要擔憂來自高科技人才竊取及網路假訊息。
  • 證實國安局有491卷政治檔案列為永久機密,將依《政治檔案條例》於明年1月26日前審查完畢,若仍列永久機密則需送國安會核准。
  • 表示國安會對政治檔案解密持積極態度,若經審查無必要列為永久機密,則必須解密。
  • 承認2020年選舉存在外國勢力影響的可能,方式包括傳統介選(如邀請基層樁腳訪問涉及金錢)及新型態網路社群假訊息。
  • 指出對岸統戰透過中宣部、國安部、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等多重管道進行,其預算不透明且難以掌握確切數字。
  • 表示假訊息是所有民主國家面臨的棘手問題,因涉及言論自由,與社群媒體平台業者合作程度不高,但已積極接洽並有3家供應商同意設立事實查核中心。
  • 坦承無法完全解決假訊息問題,因攻擊者眾多且財力雄厚,但會持續努力移除並強化網路防禦。

陳儀深 國史館館長

  • 國史館109年度預算編列秉持零基預算及撙節原則,歲出較108年度減少1,336萬4千元,主要減列人事費、辦公室調整及防水工程等。
  • 109年度工作重點包括持續公開檔案史料與總統副總統文物,並新增出版品數位化;編輯出版臺灣政治案件與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發行學術期刊及專著等。
  • 預計在2019年12月出版陳文成案檔案,並將其中情治單位詢問紀錄譯成文字記載。
  • 就陳文成案,個人研判為他殺,但完整真相仍需等待國安局尚未解密的核心檔案。

張鴻銘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館長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09年度預算編列依據法定職掌,配合年度工作計畫並秉持撙節開支原則,歲出與上年度法定預算數相同。
  • 109年度工作重點包括持續進行館藏文物整理建檔及數位化,加速檔案編目、出版、數位化與保存修護,並賡續進行臺灣原住民族史及客家專題研究,辦理學術研討會及研習營。

相關後續

  • 總統府108年度預算凍結報告案(報告事項第二案)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 國家安全會議108年度預算凍結報告案(報告事項第三案至第五案)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 總統府109年度歲入部分因無委員提案,均照列通過。
  • 總統府109年度歲出部分,委員提案第1案至第6案,因提案委員不在場或與提案意旨相反,不予處理。
  • 總統府109年度歲出部分,委員提案第7案照案通過。
  • 總統府109年度歲出部分,委員提案第8案照案通過,並要求總統府注意決算書表格式編列,說明出國計畫執行狀況。
  • 總統府109年度歲出部分,委員提案第9案照案通過,要求總統府將書面報告送交委員會,並認真檢討研究發展預算之有效運用。
  • 總統府109年度歲出部分,委員提案第10案及第11案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將相關規劃作業納入提名審薦考量,並提交書面報告予委員會。
  • 總統府109年度歲出部分,委員提案第12案照案通過。
  • 國家安全會議109年度歲出部分,委員提案第13案至第16案均照案通過。
  • 國史館109年度歲出部分,委員提案第17案及第18案不予處理。
  • 國史館109年度歲出部分,委員提案第19案修正凍結科目為「史料編纂」後通過。
  • 國史館109年度歲出部分,委員提案第20案修正刪除「包含時程表」文字後通過。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09年度歲出部分,委員提案第21案照案通過。
  • 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9202
卷/期/冊
108/92/2
發布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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