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總統府、國安會預算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1-11
LawTrace 法律歷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主管收支,並續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算案討論國史館業務、總統府委辦費及資安清單等;毒品條例則聚焦毒品定義、罰金刑度、純質淨重標準、混合式毒品加重刑責及擴大沒收機制。多項關鍵條文經討論後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108年度總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依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提交多項預算凍結的書面報告,主要涉及總統府「一般行政」及「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預算,以及國家安全會議「一般行政」、「諮詢研究業務」與「運輸設備費」預算。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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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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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准予備查,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的歲入與歲出部分,並針對國史館業務及組織調整、總統府委辦費必要性、監察委員與考試委員提名標準、國安資安清單及政治檔案解密等議題進行討論。
- 審查國史館函送的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預算凍結100萬元相關報告。
相關爭議
- 國史館業務與組織調整爭議:委員認為國史館官方修史業務悖於民主潮流,史料蒐集與檔案管理局重疊,總統副總統文物典藏宜由專業機關辦理,應與時俱進進行業務及組織調整或整併。
- 總統府委辦費執行效益爭議:委員質疑總統府「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工作計畫的委辦費多年未執行或執行率低,且議題與其他部會職掌重疊,要求檢討預算編列必要性及使用方向。
- 監察委員提名標準爭議:委員關切監察委員提名作業中「富有政治經驗者」的解釋與大法官資格條文差異,要求總統府提出非人權背景被提名人獨立性、專業性、查核能力等審核情形,並確保提名過程公開。
- 考試委員提名標準爭議:委員質疑考試委員提名作業中「富有政治經驗者」的審查標準,並強調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應以「命題、閱卷與錄取之典試」為核心,要求總統府提出相關審查標準及確保提名過程公開的書面報告。
- 資安危害產品清單公布延遲爭議:委員指出行政院原定108年7月底公布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清單,遲未公布,導致各機關遵循困難,且仍有採購中國製監視器案例,要求國安會積極溝通指導,儘速提出清單。
- 國家安全局政治檔案解密爭議:委員要求國家安全會議善盡督導責任,確保仍列為永久保密之政治檔案確實「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不得基於規避解密目的,並於審認後提出書面報告。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參觀人次不足爭議:委員指出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參觀人次及特展人次偏低,要求提出增加參觀人次的宣傳行銷策略。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總統府應就國史館之業務及組織調整或整併,積極推動及協調相關部會,並提交包含時程表之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總統府應依照相關規定編列出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 提案要求國史館應積極與相關部會協調,就其業務及組織調整或整併,提出書面報告。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總統府應就國史館之業務及組織調整或整併,積極推動及協調相關部會,並提交包含時程表之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總統府應依照相關規定編列出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 提案要求國史館應積極與相關部會協調,就其業務及組織調整或整併,提出書面報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總統府應就國史館之業務及組織調整或整併,積極推動及協調相關部會,並提交包含時程表之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總統府應依照相關規定編列出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 提案要求國家安全會議針對資安問題積極與行政院溝通、指導,協助儘速彙整危害資通安全產品清單,以利各機關遵循。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總統府應檢討其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若為必要,其使用方向得以區別諮詢其他部會意見之處,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總統府就非屬人權背景之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有關其獨立性、行政法規專業性等提出審核情形,並確保提名過程公開及民間團體參與,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總統府就第13屆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之資格有關富有政治經驗者之審查標準,及獨立行使命題、閱卷與錄取典試之審查標準,並確保提名過程公開及民間團體參與,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國家安全會議應根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協定》等,就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措施及其貿易與產業影響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國家安全會議善盡督導責任,確認仍列屬永久保密之政治檔案確實「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不得基於規避解密目的,並於完成審認後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應提出增加參觀人次(包括特展)之宣傳行銷策略,並提交書面報告。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家安全會議應未雨綢繆提出策略,因應AI深度造假等資安危機,以利元首決策參考。
- 提案要求國史館109年度「史料編纂」預算凍結9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總統府於2個月內,就「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工作計畫執行情形及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歲入部分,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史館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之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其他收入均照列。
- 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歲出部分,總統府10億1,093萬8千元照列,並通過6項決議。
- 國家安全會議1億9,664萬4千元照列,並通過4項決議。
- 國史館1億8,708萬元照列,並通過2項決議。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734萬9千元照列,並通過1項決議。
- 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國史館「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預算凍結100萬元,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繼續逐條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毒品定義、罰金刑度、純質淨重標準、混合式毒品加重刑責及擴大沒收等議題。
- 探討如何有效納管新興毒品及前驅化學物質,縮短列管空窗期,並平衡罪刑法定主義與實務查緝需求。
相關爭議
- 毒品定義「之虞」的適用範圍與審議標準爭議:行政院版本欲在毒品定義中加入「之虞」以擴大提報審議範圍,委員質疑此舉是否與毒品審議委員會原標準(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一致,以及是否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 新興毒品納管的涵蓋性爭議:委員質疑修法後,新興毒品能否完全被現行四款毒品分級涵蓋,特別是化學結構完全不同的新型合成藥物。
- 上游原料物質的管制爭議:委員關切修法是否能有效管制只差一個步驟就能製成毒品的上游原料物質,以及現行監控機制是否足夠,特別是工業用途原料被轉用製毒的問題。
- 第二級毒品罰金刑度爭議:委員質疑行政院版將第二級毒品罰金從2千萬元提高至3千萬元,相較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8千萬元罰金,顯然失衡,建議應大幅提高至1億元以上以符合社會期待與嚇阻力。
- 持有毒品「純質淨重」與「淨重」標準爭議:警政署基於檢驗費用考量建議將持有毒品標準從「純質淨重」改為「淨重」,但司法院認為此舉可能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及公平原則,且可能導致輕微持有者入監,增加社會復歸困難。
- 混合式毒品加重刑責的「明知」要件爭議:委員質疑販賣混合式毒品給懷孕婦女需「明知」其懷孕才加重刑責,與販賣給未成年人不需「明知」其未成年有所差異,認為應取消「明知」要件以加強嚇阻。
- 擴大沒收機制「證明程度」爭議:司法院對於擴大沒收機制中「有事實足以證明」的證明強度表示擔憂,認為在未定罪情況下應達到「完全確信」的程度,或如《洗錢防制法》般限縮要件(如集團性或常習性),以平衡財產權與公共利益。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毒品定義增加「之虞」後,毒品審議委員會是否會改變審議態度,願意審查國內無案例的國外新興毒品。
- 質疑第一項增加「具有類似化學結構」與第二項「相類製品」的意義差異,擔心新發明合成藥物無法涵蓋。
- 建議第四條第一項一級毒品罰金應從3千萬元提高至1億元以上,以符合社會要求,並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罰金額度。
- 質疑公務員犯第四條第一項販毒罪是否仍適用死刑或無期徒刑,以及罰金刑度是否應比照其他法規調整。
- 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罰金刑度自98年訂定至今已10年未大幅調整,應通盤檢視與其他法規的均衡性。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毒品定義的文字與說明不符,若「之虞」僅為擴大提報範圍,而非認定為毒品,則修法意義不大,且無法納管新興品項。
- 關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修法後,對於如GBL等非列管工業原料但易轉化為毒品的物質,能否建立有效納管及監控機制。
- 質疑第四條罰金上限過低,無法有效剝奪進口大量毒品者的犯罪所得,建議考慮訂定下限或無上限的立法方式。
- 質疑第九條販賣混合式毒品給懷孕婦女需「明知」其懷孕才加重刑責,與販賣給未成年人不需「明知」不符,建議取消「明知」要件。
- 擔憂第十一條將持有毒品標準從「純質淨重」改為「淨重」後,可能因委員意見調整而反而放寬,導致從嚴修法的政治不正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贊同毒品的定義應維持原標準,僅擴大審議委員會審議範圍,但強調毒品認定須經公告,否則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 關切修法後,若未公告為毒品,僅憑「之虞」查扣類似化學物質的合法性問題。
- 建議第十一條對於持有毒品應維持「純質淨重」標準,避免過度罪刑化,增加監獄負擔。
- 針對第三十三條之一尿液檢體供醫藥研究使用,主張應取得受檢驗者或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或限定研究範圍並去識別化,以符合個資法規範。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引述某候選人稱販毒判太重、同情販毒者的言論,質疑其與社會共識及修法方向背離,強調應加重製販運毒品刑責及罰金。
- 關切新興毒品致死率高,且常以小包分裝規避刑責,質疑現行持有毒品純質淨重標準是否過寬,無法有效嚇阻新興毒品氾濫。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7條及第36條,但具體內容未於文本中詳細闡述其觀點。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斗輝 法務部次長
- 說明第2條修法旨在放寬提報毒品審議委員會的範圍,而非放寬毒品認定標準,以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避免空窗期。
- 指出聯合國已通報971種新興精神活性物質(NPS),修法後可預先審查類似結構物質,並參考他國案例審慎認定。
- 強調毒品認定仍遵循罪刑法定主義,未經公告的物質實務上無法查扣,但海關及司法警察單位會監控上游原料物質。
- 說明第4條修正旨在提高第二級毒品刑度,從7年改為10年以上,以區別與第三級毒品刑度,並透過擴大沒收澈底剝奪犯罪所得。
- 回應罰金刑度問題,表示會後將檢視相關條文是否要作進一步調整,並考量與其他法律的均衡性。
- 說明第9條修正旨在加重混合式毒品刑責,因其致死率高且吸食者難以掌握藥性,尤其對販賣給未成年人者將加重處罰。
- 說明第11條將第三、四級毒品持有純質淨重從20公克調降至5公克,旨在嚇阻青少年染毒並降低毒品流通風險。
- 說明第19條擴大沒收機制旨在澈底剝奪毒販犯罪所得,避免其再犯,強調審理過程嚴謹,並參考《洗錢防制法》及德國立法例。
- 說明第35條之一是針對第10條施用毒品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原則上程序從新,但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案件適用修正前規定。
吳秀梅 衛福部食藥署署長
- 說明修法旨在納管製毒者透過修飾構造規避列管的新興毒品,擴大提報範圍,並強調毒品分級是依危害程度而非構造。
- 澄清毒品第一項的「相類製品」意指未來可能新增的危害性毒品,會持續加進來,不會有無法涵蓋的問題。
- 解釋工業用原料如GBL雖非毒品,但衛福部會追溯追蹤其進口量與製成品量,並加強邊境管理,篩檢走私粉末。
- 說明第18條修正是為建立新興毒品檢體分享機制,供檢驗機關製成標準品或研究使用,因難以透過正常管道取得,相關辦法將由法務部會同衛福部訂定。
- 指出第18條及第33條的相關辦法修訂需預告及專家討論等程序,6個月施行期程可能不足,建議延長至1年。
顧正德 司法院法官
- 表示司法院對法定刑加重立場一貫,只要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會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院權責。
- 說明第四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法定刑重,法官會斟酌個案情節、犯後態度及刑法第57條情狀量刑,量輕者可能依第59條酌減。
- 針對第十一條將持有毒品標準從「純質淨重」改成「淨重」,提出異議,認為可能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及公平原則,並質疑不同級別毒品標準不一致的問題。
- 針對第十九條擴大沒收機制,強調在未定罪情況下,檢察官舉證強度及法官心證應達到「完全確信」程度,並建議可參考《洗錢防制法》限縮要件(如集團性或常習性),以平衡人民財產權與公共利益。
駱立凡 警政署警政監
- 說明將第一、二級毒品持有標準從「純質淨重」改為「淨重」可節省檢驗純度的費用,因廠商檢驗一件純度需1,600元,單純成分檢驗僅需800元。
- 表示若司法院與法務部基於考量維持一致性,警政署將要求各縣市警政機關編足預算以應檢驗需求。
王俊力 法務部司長
- 說明第35條之一是針對第10條施用毒品案件的法律適用,程序從新,但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案件適用修正前規定,範圍限縮於施用毒品。
- 說明第19條擴大沒收機制參考德國立法例,德國已將「有事實足認、足以證明」拿掉,使其成為總則性、一般性規定,但本次修法仍保留此要件,作為第一步。
李明鴻 司法院法官
- 針對第35條之一第二款少年部分,建議將「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修正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以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少年法庭法官在調查階段即送觀察勒戒,無施用傾向則不付審理的程序。
相關後續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第15條、第17條、第36條及相關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7條、第28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0條第三項之「本條」2字拿掉,照修正後提案通過。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3條之一保留,請衛福部就目的限縮與去識別化提出文字修正。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4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5條之一第二款文字「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修正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照修正後提案通過,並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調整立法說明。
- 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9401
- 卷/期/冊
- 108/94/1
- 發布日期
- 2019-12-0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