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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妨害秩序、囤積與罰金制度統一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1-13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並針對「中華民國刑法」多項修正草案進行併案審查。主要議題涵蓋妨害秩序罪章中「公然聚眾」要件的調整、囤積民生必需品與散布不實訊息的加重處罰,以及刑法罰金數額計算標準的統一化。會議中,委員與行政部門就修法內容、實務適用及潛在影響進行了深入討論與質詢。

討論事項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針對特定條文進行逐條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 刑法第2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第15條、第17條、第33條之1、第36條,以及多位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刑法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7條、第28條、第34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刑法第20條,除第3項末句中「本條」二字刪除外,餘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 增訂刑法第35條之1,除第2款末句「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修正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外,餘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刑法妨害秩序罪章中,將「公然聚眾」要件修正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並調整罰金刑與增訂加重處罰危險行為態樣,以因應街頭鬥毆事件頻傳。
  • 討論修法後,妨害秩序罪與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間的適用區隔,以及對法院實務判決的影響。

相關爭議

  • 法院實務見解與修法目的:段宜康委員質疑,法院過去判例認為妨害秩序罪需有「妨害秩序之故意」,若修法未改變此見解,僅加重刑責恐無法有效適用。
  • 「公然聚眾」定義的限縮:管碧玲委員指出,將要件限縮至「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恐排除在私人庭院或住宅內發生的聚眾強暴脅迫行為,導致部分犯罪無法適用本條。
  • 命令解散次數的差異:段宜康委員關切刑法修正案將解散命令次數由過去慣例的3次下修至2次,與集會遊行法3次舉牌規定產生衝突,可能造成執法混淆。
  • 與緊急性集會遊行法的重疊:尤美女委員擔憂修法後,緊急性集會遊行在衝突發生時,可能被納入刑法第149條、第150條規範,侵害人民集會自由。
  • 強暴脅迫定義的廣泛性:尤美女委員指出,實務上「強暴脅迫」定義廣泛,可能導致與妨害公務等罪名競合,建議限縮其定義。
  • 停止行為刑責平衡:尤美女委員關切刑法第149條與第150條對於「停止行為」後是否減輕或免除刑責的規定不一,可能造成法律適用上的失衡。
  • 與公共危險罪的競合:尤美女委員質疑刑法第150條增訂「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加重處罰,可能與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產生競合,造成刑度輕重不相當。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加重刑責,若法院實務見解仍認為需有「妨害秩序之故意」,修法恐無法解決適用問題。
  • 關切解散命令次數由3次下修至2次,與集會遊行法規定衝突,可能造成執法混淆。
  • 認為警方對「妨害秩序」的認定與法院判例存在落差,導致實務上難以適用此罪。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關注中國國家機器透過徵信業者或個人在台進行監控、跟蹤等政治攻防行為,影響國安。
  • 指出妨害秘密罪為告訴乃論,受害者多為境外人士,難以追訴,且徵信業非特許行業,難以管理。
  • 建議法務部研究如何管理徵信業者,或要求相關業者通報、列管類似案件,以反制敵國介入。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將「公然聚眾」修正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恐排除在私人場所發生的聚眾強暴脅迫行為。
  • 關切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與第313條妨害信用罪在修法上的衡平性,質疑為何僅加重第313條的傳播工具犯行。
  • 詢問現行刑法第313條對於網路假訊息攻擊公眾人物,損害信用的適用性及是否會成立。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過去從未以刑法第251條起訴及判刑「菜蟲」和「奸商」,要求說明問題癥結。
  • 關切「衛生紙之亂」等事件中,若業者非意圖抬高價格,僅造成市場恐慌失調,現行刑法是否無法處罰。
  • 指出假新聞、假消息氾濫,法院對謠言容忍度高,導致裁罰撤銷或判無罪,恐變相鼓勵造謠,要求法務部提出對策。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刑法罰金制度存在3種計算標準,造成法官裁量困難及民眾難以理解,支持修法統一標準。
  • 建議法務部未來全面修法時,應考慮採行「日額罰金制度」,以提高罰金裁量的透明化、客觀化及公平性。
  • 關切刑法第149條修法可能與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產生競合,影響人民街頭陳抗權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刑法罰金條文盤點及修正進度緩慢,要求加速處理罰金計算標準一致化的問題。
  • 強調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修法,若拿掉「公然聚眾」要件,恐改變原立法目的,使條文更像妨害公務罪。
  • 質疑修法將「公然聚眾」定義為「三人以上」是否過於限縮,並可能導致法院個案判斷上的困擾。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刑法第149條修法應考慮增訂新的犯罪態樣,而非修掉原「公然聚眾」要件,以避免改變原立法目的。
  • 擔憂修法後,緊急性集會遊行在發生衝突時,可能與刑法第149條、第150條產生重疊,侵害人民集會自由。
  • 質疑刑法第150條加重規定中「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可能與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競合,造成刑度輕重不相當。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35條及刑法第251條的執行成效不彰,過去開罰紀錄為零,未能有效遏止惡性哄抬價格及假消息。
  • 批評行政部門在面對糧食安全及惡意攻擊行為時,缺乏具體作為和信心,要求提出列管個案及執行方案。
  • 認為農委會面對「200萬噸文旦丟水庫」等假消息事件,僅有道歉而無實質制裁,對社會無法交代。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檢察官或法官要求被害人測謊,並將其結果作為對被告不利證據的辦案手法是否合理。
  • 認為測謊應作為被告自證清白的防守武器,而非原告攻擊被告的手段,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公平的心理壓力。
  • 呼籲法務部與司法院應重新思考測謊在偵查及審判中的適用情境與限制,確保人權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表示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修法旨在維護社會秩序,即使原始目的非妨害秩序,但手段破壞社會秩序仍應受罰。
  • 說明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為不同法律,可併行適用,並尊重第一線執法警察判斷。
  • 回應中國國家機器在台運作問題,表示情資單位有掌握訊息並依法處理,若法律不備將提出修法建議。
  • 承認過去刑法第251條鮮少成立案件,但修法後增訂「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囤積罪,將可處罰。
  • 說明刑法第251條修法主觀要件為「意圖抬高交易價格」,若僅造成搶購但未抬價則不符刑罰構成要件。
  • 指出假訊息氾濫為各國挑戰,法務部將全力防堵,並教育民眾辨識,與各界合作。
  • 同意罰金制度混亂,將提交刑法修正委員會通盤檢討,並感謝周委員提案,承諾短期內整理罰金狀況。
  • 解釋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罪因司改國是會議建議除罪化,故未納入本次修法,採取緩進方式處理。
  • 說明刑法第313條修正主要為增加以傳播媒體散布者加重處罰,並提高罰金刑度以符社會狀況。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回應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修法後,法院會依法判決,過去判例已終止效力,現有大法庭機制處理個案爭議。
  • 對於委員提案將刑法第251條及第310條由「舉動犯」修正為「結果犯」涉及刑事政策,表示尊重法務部及委員會權責。
  • 指出刑法第251條第3項「第三項」似為「第三款」誤寫,且「第一項物品」已涵蓋各款,無需增列。
  • 強調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有存在必要性,不宜刪除。
  • 對於刑法罰金數額調整,指出部分條文已於近年修正並提高罰金,建議再酌有無修正必要。
  • 說明測謊在攻防上兩造皆可提出,但被害人有權不同意,法院不能依職權發動對被害人不利的測謊。
  • 強調認定事實不能單以被告自白、證人供述或被害人陳述作為唯一證據,需有其他佐證資料。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說明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與集會遊行法區隔在於前者需有「意圖強暴脅迫」的前提。
  • 指出修法將「公然聚眾」修正為「三人以上」,是為因應通訊軟體集結鬥毆,人數難以持續增加的實務困境。
  • 解釋刑法第150條與第185條公共危險罪的區別在於,前者規範聚眾鬥毆或駕車追逐影響公眾安全,後者需造成陸路、水路不能通行。
  • 同意若解散命令2次以上仍不解散離去,警方可依現行犯逮捕或蒐證後移辦。

陳吉成 農委會農糧署秘書室主任

  • 說明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35條於今年7月修正,旨在阻止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的謠言或不實訊息。
  • 坦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35條修法至今尚未有處罰案例,過去也無開罰紀錄。
  • 表示農委會和各縣市政府會積極注意價格波動,查有無壟斷或操控價格情事,若有證據將會處罰。
  • 對於刑法第251條修正,認為「意圖壓低交易價格」亦可納入影響價格的範圍。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修法主要針對夜店鬧事等滋擾事件,將「公然聚眾」修正為「公共場所三人以上」是為維護社會秩序。
  • 解釋刑法第149條與第150條的區別在於前者有命令解散的前置作為,後者則無。
  • 強調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修法與集會遊行法有明確區隔,前者需有「意圖強暴脅迫」的主觀要件。
  • 說明刑法第251條及第313條修法旨在防制假訊息,第251條新增「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囤積罪,並加重透過傳播工具散布不實訊息的刑責。
  • 表示刑法第251條第2項第2款「致生公共危險」應維持院版,因聚眾鬥毆或封街等行為確實造成公共危險。
  • 承諾在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的立法理由中,將綜合委員疑慮,明確區隔與集會遊行自由的關係。

蘇素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民國76年最高法院座談會曾討論刑法第149條解散後是否構成犯罪,結論為不成立犯罪,但此僅供參考,法院仍會就個案判斷。
  • 指出大法庭成立後,過去判例已終止效力,現行座談會意見僅作為一般判決參考。

相關後續

  • 刑法第149條條文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 刑法第150條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但法務部需依委員意見擬具修正的立法說明,以憑列入審查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併案審查多個刑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擴大囤積商品類型至「生活必需用品」,加重透過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散布不實訊息影響物價或損害信用的處罰。
  • 會議亦討論了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是否應除罪化或修正,以及假訊息對社會的影響及法律應如何因應。

相關爭議

  • 刑法第251條執行成效不彰:洪慈庸委員與何志偉委員質疑法務部及農委會過去對刑法第251條的執行紀錄為零,未能有效打擊菜蟲及哄抬物價行為。
  • 刑法第251條「意圖抬高交易價格」構成要件的範圍:洪慈庸委員關切若業者非意圖抬高價格,僅造成市場恐慌性搶購,是否不符裁罰要件。
  • 刑法第251條「意圖影響交易價格」是否包含「壓低價格」:鄭運鵬委員建議修法應考慮將「意圖壓低交易價格」納入規範。
  •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去留與修正:法務部因司改國是會議建議除罪化而建議不予修正,但委員質疑在假訊息氾濫下,此舉是否會造成公眾人物名譽受損卻無法獲保障。
  • 刑法第313條「流言」與「不實訊息」的定義:管碧玲委員建議將「流言」替換為「不實訊息」,並釐清以假訊息攻擊政治人物是否適用本條。
  • 刑法第310條與第313條修法衡平性:管碧玲委員質疑為何僅加重第313條透過傳播工具犯行的刑責,而未對爭議更多的第310條誹謗罪進行類似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刑法第251條修正應將「意圖壓低交易價格」納入規範,以處理透過壓低價格收購後再哄抬的行為。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刑法第313條中的「流言」改為「不實訊息」,以更明確地規範假訊息。
  • 質疑刑法第313條加重處罰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散布假訊息的行為,為何第310條誹謗罪未同步修正。
  • 詢問以假訊息在網路攻擊政治人物,損害信用,是否適用刑法第313條,並可加重刑罰。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過去從未以刑法第251條起訴及判刑「菜蟲」和「奸商」,要求說明問題癥結。
  • 關切「衛生紙之亂」等事件中,若業者非意圖抬高價格,僅造成市場恐慌失調,現行刑法是否無法處罰。
  • 指出假新聞、假消息氾濫,法院對謠言容忍度高,導致裁罰撤銷或判無罪,恐變相鼓勵造謠,要求法務部提出對策。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35條及刑法第251條的執行成效不彰,過去開罰紀錄為零,未能有效遏止惡性哄抬價格及假消息。
  • 批評行政部門在面對糧食安全及惡意攻擊行為時,缺乏具體作為和信心,要求提出列管個案及執行方案。
  • 認為農委會面對「200萬噸文旦丟水庫」等假消息事件,僅有道歉而無實質制裁,對社會無法交代。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檢察官或法官要求被害人測謊,並將其結果作為對被告不利證據的辦案手法是否合理。
  • 認為測謊應作為被告自證清白的防守武器,而非原告攻擊被告的手段,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公平的心理壓力。
  • 呼籲法務部與司法院應重新思考測謊在偵查及審判中的適用情境與限制,確保人權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回應中國國家機器在台運作問題,表示情資單位有掌握訊息並依法處理,若法律不備將提出修法建議。
  • 承認過去刑法第251條鮮少成立案件,但修法後增訂「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囤積罪,將可處罰。
  • 說明刑法第251條修法主觀要件為「意圖抬高交易價格」,若僅造成搶購但未抬價則不符刑罰構成要件。
  • 指出假訊息氾濫為各國挑戰,法務部將全力防堵,並教育民眾辨識,與各界合作。
  • 說明刑法第313條修正主要為增加以傳播媒體散布者加重處罰,並提高罰金刑度以符社會狀況。
  • 解釋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罪因司改國是會議建議除罪化,故未納入本次修法,採取緩進方式處理。

陳吉成 農委會農糧署秘書室主任

  • 說明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35條於今年7月修正,旨在阻止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的謠言或不實訊息。
  • 坦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35條修法至今尚未有處罰案例,過去也無開罰紀錄。
  • 表示農委會和各縣市政府會積極注意價格波動,查有無壟斷或操控價格情事,若有證據將會處罰。
  • 對於刑法第251條修正,認為「意圖壓低交易價格」亦可納入影響價格的範圍。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對於委員提案將刑法第251條及第310條由「舉動犯」修正為「結果犯」涉及刑事政策,表示尊重法務部及委員會權責。
  • 指出刑法第251條第3項「第三項」似為「第三款」誤寫,且「第一項物品」已涵蓋各款,無需增列。
  • 強調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有存在必要性,不宜刪除。
  • 說明測謊在攻防上兩造皆可提出,但被害人有權不同意,法院不能依職權發動對被害人不利的測謊。
  • 強調認定事實不能單以被告自白、證人供述或被害人陳述作為唯一證據,需有其他佐證資料。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刑法第251條及第313條修法旨在防制假訊息,第251條新增「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囤積罪,並加重透過傳播工具散布不實訊息的刑責。
  • 解釋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罪因司改國是會議建議除罪化,故未納入本次修法,採取緩進方式處理。
  • 說明刑法第313條修正主要為增加以傳播媒體散布者加重處罰,並提高罰金刑度以符社會狀況。
  • 表示法務部刑法修正小組已羅列罰金刑級距原則,未來分則修法將陸續以章送出。

相關後續

  • 刑法第251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刑法第310條不予修正。
  • 刑法第313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會銜版本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現行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存在不同計算方式,導致法律明確性不足,法官與民眾難以理解。
  • 探討將罰金數額統一換算為新臺幣,並檢討是否採行「日額罰金制度」以確保罪責相當性及法律明確性。

相關爭議

  • 現行罰金計算方式混亂:鍾孔炤委員與周春米委員指出,刑法罰金制度存在3種計算標準(30倍、3倍、不調整),造成法官裁量困難及民眾難以理解。
  • 法務部修法進度緩慢:周春米委員批評法務部對罰金條文盤點及修正進度遲滯,要求加速處理罰金計算標準一致化的問題。
  • 總額罰金制與日額罰金制優劣:鍾孔炤委員建議法務部未來全面修法時,應考慮採行「日額罰金制度」,以提高罰金裁量的透明化、客觀化及公平性。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刑法罰金制度存在3種計算標準,造成法官裁量困難及民眾難以理解,支持修法統一標準。
  • 建議法務部未來全面修法時,應考慮採行「日額罰金制度」,以提高罰金裁量的透明化、客觀化及公平性。
  • 呼籲司法院及法務部共同努力,全面性檢討罰金制度,讓法官有遵循依據,民眾也能清楚了解。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刑法罰金條文盤點及修正進度緩慢,要求加速處理罰金計算標準一致化的問題。
  • 要求法務部針對委員提案,逐一檢視並提出罰金換算一致化的建議修正條文及對照表。
  • 強調刑法罰金制度混亂對人民不公平,且增加法官判決書寫負擔,此基本功必須做好。
  • 表示將於本次會期再排審此案,要求法務部於1週內提出初步盤點結果。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同意罰金制度混亂,將提交刑法修正委員會通盤檢討,並感謝周委員提案,承諾短期內整理罰金狀況。
  • 表示法務部已發動力量整理罰金刑相關資料,但完整報告尚未出爐,承諾會做全盤性討論。
  • 說明刑法分則涉及罰金的條文眾多,若要全面修正會牽一髮動全身,但會樂意先就罰金部分處理。
  • 承諾將加緊腳步,於1週內提出初步盤點結果,以供委員會擇期再審。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指出部分刑法條文已於107年或108年間修正並提高罰金數額,建議再酌有無修正必要。
  • 表示刑法第240條、第241條、第243條、第298條罰金數額提高涉及法定刑,屬刑事政策,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院權責。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刑法罰金刑三、四年前有修過一次,現在的罰金都已寫新臺幣。
  • 表示法務部刑法修正小組已羅列一些罰金刑級距原則,未來分則修法將陸續以章送出。
  • 承認過去因保守想將整個分則一起送,導致進度緩慢,現將改變策略。

相關後續

  • 本案因條文數多且歷經多次修正,法務部需針對委員提案逐一檢視有無遺漏,並提出有關罰金換算一致化的建議修正條文。
  • 本會將擇期再排案處理此案。

原始資料

公報
1089501
卷/期/冊
108/95/1
發布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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