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案審查:擴大範圍、簡化程序與財政效益
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1-13
LawTrace 法律歷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立法院內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審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擴大補償適用範圍至國家公園、保護區及水源特定區,並簡化申請與勘查程序。多位立法委員就補償金調整、經費編列及行政效率提出質詢,原民會主委則回應修法效益與未來規劃。最終,修正草案全案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將提報院會討論及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草案旨在擴大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的適用範圍,將國家公園、保護區、水源特定區及都市計畫區內受限制土地納入補償對象,並簡化申請與勘查作業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
- 同時也處理造林回饋條文的刪除、土地移轉期間的補償領取,並探討補償金隨物價指數調整及竹林疏伐等議題,以更全面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及促進國土保安效益。
相關爭議
- 補償金額調整機制:鄭天財委員建議補償金應隨物價指數調整,以符合實際需求;主席與原民會則認為行政機關可依主計總處公布的物價指數自行調整,不宜列入法條。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實施禁伐必要」範圍認定:李俊俋委員擔憂此款可能導致補償範圍無限擴大,要求原民會明確說明認定標準。
- 造林回饋條文刪除:李俊俋委員要求原民會說明刪除造林回饋條文的原因,原民會回應是因業務回歸林務局,屬於法律競合問題。
- 竹林砍伐與水土保持:高金素梅委員指出專家認為竹林不砍伐可能對水土保持有害,原民會回應修正為可適度疏伐並納入補償範圍。
- 補償金發放時程:簡東明委員建議將補償金發放時間提前至9月註冊前,以協助原住民學生解決經濟問題,原民會承諾明年起努力達成此目標。
- 公同共有土地與農牧用地之適用性:孔文吉委員關切公同共有土地及都市計畫區內農牧用地是否能申請禁伐補償,原民會解釋現行法案主要針對私有地,農牧用地可由主管機關認定納入,並已透過委任書等方式處理共有地問題。
- 原住民地區劃定爭議:林為洲委員提出新竹關西鎮原住民人口比例過低,導致《原住民工作保障法》等規定對地方發展造成阻礙,建議檢討原住民地區劃定標準或修正《工作權保障法》,原民會則表示需取得共識並全盤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感謝召委排審此案避免屆期不續審,並強調其修正案旨在將都市計畫區內保護區及風景區的保留地納入禁伐補償範圍。
- 詢問修法通過後明年度預算是否足夠,並建議將來每公頃補助費酌量提高。
- 強調此修正案對全國原住民鄉親的重要性,特別是國家公園內及都市計畫區的受限土地。
- 關切公同共有土地及農牧用地是否能申請禁伐補償,並建議林務局加強森林維護技術指導及病蟲害防治。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回顧條例訂定艱辛過程,強調禁伐補償不僅因土地受限,更創造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的經濟效益。
- 提出修正第四條簡化現場勘查為「勘查作業」(覆蓋率超過70%即可),及第六條取消0.1公頃面積限制,按實際面積放寬補助。
- 建議原民會將補償金發放時間提前至9月註冊前,以協助原住民學生解決生活費、房租費等經濟問題,減少大學中輟率。
- 建議簡化每年需提交身分證、土地謄本等資料的作業程序。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禁伐補償區域應擴大,納入國家公園內土地、水利用地、都市計畫區或其他禁伐區域。
- 主張禁伐補償經費應由公務預算編列,不應影響原住民創業就業相關經費。
- 建議禁伐補償金額應隨物價指數調整,以符合實際需求。
- 質疑原民會主委任內未善用原推會,未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原住民族自治法》送至立法院,並指責蔡總統的道歉「大跳票」。
- 呼籲在蔡總統任期結束前,應繼續努力推動《土海法》及《自治法》等重要原住民權益法案。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詢問原住民保留地定義及歷史背景,確認其涵蓋範圍及與國土保安、水源涵養的衝突。
- 關切原住民保留地私有地與公有地的處理差異,並確認禁伐補償對象以原住民為限。
- 對於行政院版本第五條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實施禁伐之必要者」的定義範圍表示擔憂,要求明確說明,避免範圍過度擴大。
- 要求原民會說明刪除「造林回饋」條文的原因,確認是因業務回歸林務局,屬於法律競合問題。
- 強調原民會應在保障原住民權益與國土保安、水土保持間取得平衡,並運用科技簡化程序。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調禁伐補償是因國家限制原住民私有財產而給予的補償金,屬於遲來的正義,並非專門照顧原住民的法案。
- 確認修法後補償範圍將包含國家公園內原住民私有保留地、水質水源保護區及都市計畫區內水源特定區,甚至竹林地亦可疏伐並領取補助。
- 建議原民會改善作業流程,引入空拍機等科技簡化勘查,縮短補償金發放時間,並設定目標在8月前完成發放以減輕族人經濟壓力。
- 要求原民會針對伊達邵增劃編延宕問題提出檢討報告,列出缺失機關及錯誤見解,並要求相關機關該告誡、懲處或送監察院。
- 提醒原民會假牙公告部分應立即與地方政府溝通。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新竹縣關西鎮原住民人口比例過低(不到2%)卻被劃定為原住民鄉鎮,導致《原住民工作保障法》等規定對地方發展造成困擾,如聘用原住民困難及小型工程發包受阻。
- 建議檢討原住民地區劃定標準或修正《工作權保障法》,並希望原民會積極面對處理,尋求雙贏方案。
陳瑩 立法委員
- 駁斥鄭天財委員對蔡英文總統及夷將主委政績的批評,列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山坡地保育條例第37條修正、文健站數量及照服員薪資提升、部落聚會所興建等成果,強調為執政黨及原民會努力推動的成果。
- 要求原民會主委針對花蓮壽豐鄉原住民勞工職災死亡事件,行文憲兵指揮部,要求其負起職安法上業主責任,並給予受害者家屬必要協助。
- 指出日月潭伊達邵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案件行政程序延宕問題,平均等待期長達9年6個月,要求原民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要求相關機關懲處失職人員,打通行政任督二脈。
鄭秀玲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建議修正草案第5條第二項「保護區」應明確規範為「水源保護區」,涵蓋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水庫集水區,以避免執行爭議。
- 書面質詢建議第5條第三項「國家公園之區域」應擴大考慮其餘自然生態保育區,並審慎考量明訂保護區種類,以利未來有效經營管理。
- 書面質詢建議第9條第二項「中央執行機關應定期清查及監測森林資源」應增列地方執行機關,並規定明確期限。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預算執行率不彰(105年40.82%、106年27.80%),詢問截至目前剩餘經費、執行率及每年預算編列與實際使用差異原因。
- 書面質詢詢問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遇到的困難及解決方案。
- 書面質詢詢問原民會如何處理長期由漢人使用的土地被強制收回作為原住民保留地所造成的衝突。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關切都會區原住民傳統文化及語言流失問題,詢問原民會對此的規劃方案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後續5項增修的推動進度。
- 書面質詢詢問「原民部落文化健康站」及「都市原住民文化健康站」的設置進度及醫療資源情形。
- 書面質詢要求原民會持續關心三鶯線「原住民意象站」的設計進展,並提出相關報告。
- 書面質詢要求原民會掌握三鶯部落工程驗收及尾款支付進度。
- 書面質詢建議原民會網站應更新重大政策資訊,盤點對原住民族有幫助的政策並規劃網站更新期程。
- 書面質詢肯定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網路商城(IPCF goods原事好物)銷售額成長,要求盤點經營問題、優劣勢、機會與挑戰,並提出短中長期解決方案。
- 書面質詢要求原民會盤點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廣播電台建置進度落後原因,並提出規劃確保109年順利完成建置。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原住民族地區多位於山地,土地利用限制多、就業機會少導致人口流失,要求原民會積極與國發會、經濟部、勞動部及文化部等部會橫向溝通整合,推動原住民族地區地方創生。
- 書面質詢肯定原民會規劃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計畫,包含AI語音及GIS地理資訊系統,對傳承文化至關重要,並建議學習國發會「地方創生資料庫(TESAS)」經驗,促進資訊系統完善。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禁伐補償經費逐年增加,且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兩年來短絀近8億元,擔憂新法修正後基金負擔過重及排擠其他原住民相關工作推動,要求原民會提出應對策略。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要求農委會林務局與動保單位針對淺山地區犬隻野化造成保育類野生動物(如穿山甲)受犬害威脅提出對策。
- 書面質詢關切台灣龜種(如食蛇龜)走私問題,導致大量龜隻收容產生龐大照護成本,要求研擬有效遏止盜獵政策,提供充裕預算並積極復育。
- 書面質詢建議農委會林務局因應山道開放,加強「無痕山林」宣導及策略,並長期追蹤山道開放對沿線生態的影響。
- 書面質詢指出台灣木材自給率僅約1%,要求農委會林務局積極研擬綜合生態與經濟考量,提出提高國產材自給率之時程及策略。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禁伐補償面積、金額及受償人數逐年增加,但仍有部分區域未獲照顧,詢問本次修法擴大照顧區域後,可能受益人數、增加保留地面積及所需經費,並詢問是否有經費短絀之可能。
- 書面質詢詢問原民會評估本法修正通過後,能帶動多少原住民原鄉就業與經濟效益。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取消「樹齡須超過6年」限制後,可能造成禁伐補償認定標準不明確及第一線查核困擾,要求原民會於1個月內提出明確的補償認定標準規範。
- 書面質詢關切原住民基金貸款逾放比率過高(近5年均接近10%),要求原民會於1個月內釐清原因,並提供相關協助還款及紓困措施。
- 書面質詢指出山地原住民平均壽命較國民平均短少10歲,偏鄉醫療資源缺乏,尤其桃園復興區文健站數量明顯不足,要求原民會針對桃園未來增設文健站提出協助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夷將‧拔路兒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感謝委員關心禁伐補償工作,本次會議審查7案修正草案,將就辦理情形及修正方向簡要報告。
- 報告禁伐補償實施4年來,動支國預算47億元,創造水源涵養、二氧化碳吸存、防止土砂流失等323億元經濟效益。
- 說明行政院修正重點:增加補償區位(國家公園、保護區、水源特定區),簡化處理程序,增加保留地申請期間土地移轉處理方式,並刪除造林回饋條文。
- 預估修法通過後將增加6,525公頃補償面積,受惠族人將超過35,000人,明年度預算已足夠支應。
- 承諾將滾動修正作業程序使其更簡化,並努力將補償金核發時程提前,以鼓勵地方政府提早作業。
- 回應關西鎮原住民地區劃定問題,表示需公所、地方政府及原民會共同檢討,或修正《工作權保障法》,但需取得大院共識。
- 澄清原民會任內已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山坡地保育條例》第37條修正案,並提升文健站數量及照服員薪資。
- 承諾將按照法令規範處理原住民勞工職災死亡事件,確保族人獲得應有賠償,並視必要行文憲兵指揮部或直接協調。
- 承諾將針對伊達邵增劃編延宕問題提出檢討報告,並將報告結果發函相關機關,副知委員辦公室,以打通行政任督二脈。
- 承諾將立即與地方政府溝通假牙補助公告事宜。
廖一光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副局長
- 報告禁伐補償條例推動情形及辦理成果,林務局作為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彙整地方計畫。
- 說明106年至108年林務局彙整的禁伐補償面積及金額逐年增加,肯定修法擴大適用範圍的重要性。
- 表示修法後,林務局將配合提供森林資源調查資料,並整合建立森林資源長期監測體系。
- 說明林務局可配合原民會辦理講習訓練,提供森林維護技術指導及病蟲害防治建議,並可無償提供苗木供土地所有人種植。
高文斌 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處科長
- 說明行政院版本第五條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實施禁伐必要」的範圍,包括高雄桃源區等過去因未編定而無法獲得補償的區域,且估計會新增6,526公頃。
- 說明105年禁伐補償剛上路時,地方政府行政處分寬鬆不一,現已透過檢討會議及解釋函統一標準,未來將引入衛星航照圖和空拍技術減輕認定面積。
- 說明修正草案已將竹林地納入,並取消6年樹齡限制,允許適度疏伐,以維持森林經營撫育管理精神。
- 解釋公同共有土地的申請方式,透過委任書或依比例處理,並非因共有而無法領取。
- 說明第八條新增條文旨在規範土地權利移轉期間,新繼受人仍可按月比例受領補償金。
王美蘋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長
- 說明第三條修正主要明定申請條件、主管機關明確性,並刪除造林獎勵文字,將「受造林獎勵20年期間屆滿」納入,且合法使用權人也可申請。
- 說明第四條修正明確覆蓋率標準(7成以上),包括竹和木,以解決地方政府檢測標準不一的問題。
- 說明第七條修正重點為明定撤銷禁伐補償金核准程序,並由受領人承擔喪失領受權的風險。
- 說明第八條是新增條文,針對受領人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後,繼受人得受領禁伐補償金的條件及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權人的準用規定。
簡昭群 經濟部水利署組長
- 說明水質水量保護區的回饋費也有擇一領取的規定,民眾可自行選擇禁伐補償或其他獎勵金,因兩者額度不同。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召集委員處理及作補充說明。
- 委員許毓仁、吳琪銘、鄭秀玲、張宏陸、呂孫綾、洪宗熠、賴瑞隆、劉世芳、蔣絜安、趙正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 原民會承諾針對伊達邵增劃編延宕問題提出檢討報告,將報告結果發函各相關機關(含水利署、台電),並副知委員辦公室。
- 原民會承諾將立即與地方政府溝通假牙公告部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本院制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時,通過附帶決議「若須提高禁伐補償金額,應由開徵碳稅支應」,檢送相關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旨在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立法院附帶決議「提高禁伐補償金額應由開徵碳稅支應」所提出的研處情形報告,以供查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五案備查,提報院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9501
- 卷/期/冊
- 108/95/1
- 發布日期
-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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