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預算與法案審查:國訓中心、原能會、文化部預算及師資大學法修正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1-13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109年度科技部、原子能委員會、文化部及其所屬單位預算案,並審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解凍案、師資培育法與大學法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運動科學人力、核廢料處置、文化資產維護、出版產業困境、性平教育假訊息澄清及新住民就學權益等議題。多項預算凍結並要求相關部會提交書面報告,師資培育法及大學法修正草案則經討論後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科技部及所屬單位等預算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科技部及其所屬單位、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及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的109年度預算進行綜合詢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良基 科技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瑞盈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志宏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相關提案請於11月12日中午12時前提出,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原子能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的109年度預算,並討論核能安全管制、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核災應變及科技研發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預算結構不妥與委外研究:原能會業務費編列甚微,委外研究費占比過高,且核心業務仍委外辦理,核能研究所應妥善運用既有人力。
- 民眾對核能資訊認知不足:民眾對能源政策存在誤解,原能會應重新檢視溝通管道成效,規劃融入民眾日常生活的溝通方式。
-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負離子床墊輻射超標事件凸顯國內對負離子商品管理精進空間,建議強化民眾風險意識及考慮設置專責單位。
-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機制因地方公投問題難產,建議參照國際經驗,研擬修法授權台電與地方協商提供回饋金以外誘因。
- 核電廠除役與乾貯設施延宕:核一、二廠乾貯設施因水土保持爭議延宕,原能會應負主管機關責任積極協助解決爭端。
- 核能政策與公投結果:107年公投廢除2025非核家園政策,但原能會業務報告仍稱「核電廠不延役、核四不重啟」,委員要求回歸原子能法宗旨積極研議科學資源開發與和平運用方案。
- 輻射工作場所職安:工程檢驗師、醫護人員等長期暴露於游離輻射下,職安風險受忽略,原能會應強化與勞動部合作稽查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原子能委員會大陸地區旅費二分之一,待書面報告後動支。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預算200萬元,待書面報告後動支。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能會檢視溝通管道成效,規劃透過融入民眾日常的方式建立互動、接收正確訊息的習慣,並分析民眾接收訊息的習慣與偏好。
- 提案要求原能會考量業務需求,調整委外研究費用與實際監管審查及資訊傳播業務費用占比,因應預算結構不妥問題。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能會調整委外研究費用與實際監管審查及資訊傳播業務費用占比,並敦促核能研究所運用既有人力辦理核心研究。
- 提案要求原能會針對負離子商品管理精進、設置「天然放射性物質安全的專責單位」及食鹽鉀-40標示等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核能研究所就綠能開發研究團隊運作及委外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能會參照國際經驗,儘速研擬《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修正草案,修改選址機制,授權台電與地方協商提供誘因。
- 提案要求原能會簡化鋰電池技轉流程,加快技轉速度,並與中央研究院合作,打造完善研發環境。
- 提案要求原能會加強國會遊說,俾利《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儘速排審,增修未配合演習之罰責。
- 提案要求原能會依照《臺日核能管制資訊交流備忘錄》,請日本政府提供福島核廢水第一手透明資訊,避免核安問題淪為政治角力。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能會負起主管機關責任,積極協助解決新北乾式貯存設施爭端,不應將責任全推卸於經濟部、台電與新北市政府。
- 提案要求原能會回歸原子能法立法宗旨,積極研議原子能科學資源之開發與和平運用方案,以回應各界能源發展需求。
- 提案要求原能會督促台電公司規劃各種放射性貯存場場址候選方案、積極處理各種核廢料,並針對蘭嶼貯存場遷移延宕向蘭嶼居民致歉。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能會儘速協請衛生福利部於「食藥闢謠專區」澄清哈吉貝颱風造成福島核存廢料影響的假訊息,避免民眾恐慌。
- 提案要求原能會檢討全面汰換辦公室節能燈具之效益。
- 提案要求原能會預算編列應先作整體性規劃,以妥善運用國家資源,提升整體預算使用效益。
- 提案要求原能會督促輻射偵測中心儘速完成設備移撥作業,並協助輔導兩間備援實驗室宣導以提升接案績效。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能會再度強化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等部會稽查合作機制,落實不定期稽查,保障輻射工作人員安全。
- 提案要求原能會確認核三廠1號機大修期間安全狀況,並將安全視察及查證結果公告於網路,以供民眾隨時了解。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能會就如何與委辦放射性照相檢驗作業業務國營及事業單位建立具體合作機制,加強作業現場職業安全維護,並研議提供文書範本強化事業單位監督能力。
- 提案要求輻射偵測中心就中國距台灣較近之核電廠發生核災時輻射物質大氣擴散進行研議,以確保國人輻射安全。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能會就因應網路假訊息、健全核電廠除役制度、培育後端產業人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運用及擴大科普展辦理可行性等事項提出書面報告。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能會督促台電公司積極推動乾式貯存計畫與最終處置計畫,以解決核廢處理困境,並順利完成核電廠除役作業。
- 提案要求輻射偵測中心針對環境輻射偵測計畫內容審慎規劃,落實滾動性檢討並增加高風險食品檢測數量,提升檢測能量。
- 提案要求原能會積極督促台電公司推動中期暫時集中式貯存方案,並監督核一、二廠乾式貯存計畫執行。
- 提案要求原能會督導地方政府改善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績效,並積極規劃各相應機關的平時整備工作及懲處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歲入部分:原子能委員會罰款及賠償收入增列30萬元,其餘照列。
- 歲出部分:凍結原子能委員會主管預算大陸地區旅費二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凍結「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預算2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通過22項決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針對核能安全、核廢料管理、溝通傳播、科技研發等議題進行規劃、檢討並提交書面報告,期限多為3個月。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業務用途減列「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50萬元。
- 通過3項決議,要求原能會督導地方政府改善緊急應變績效、評估檢討核子事故避難收容問題及提升民眾演習參與率,並提交書面報告,期限多為1至2個月。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等預算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文化部、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及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的109年度預算,涵蓋文化產業發展、文化資產維護、藝術推廣、博物館營運、數位化及文化平權等多元面向。
- 討論文化部預算編列的合理性、非典型人力運用、財團法人營運績效、國家語言推廣、博物館偏鄉教育落差、古蹟防災管理、影視產業發展及文化外交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文化部捐助財團法人營運不佳:多數財團法人長期仰賴政府挹注且營運虧損,文化部應提出提升營運績效方案。
- 非典型人力逐年增加: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非典型人力逐年成長,且許多臨時人員已長期雇用,應提出逐年降低雇用方案並爭取正式編制人力。
- 博物館資源城鄉差距:博物館多集中於都會區,偏鄉地區民眾對歷史文化教育受影響,文化部應提出強化偏鄉民眾認識博物館文物方案。
- 公有歷史建築火災頻傳:100至108年至少發生27件公有歷史建築火災,顯示防災管理機制不足,文化部應重行檢視並強化防火災和預警機制。
- 文化內容策進院業務分工未明:文策院與文化部各司及所屬單位業務分工分界不明,文化部應提出具體說明與清單。
- 兩廳院售票系統定位與拓展:數位電子商務崛起,售票市場競爭激烈,兩廳院售票系統應思考因應與定位,並研議拓展售票網觸角。
- 國漫館計畫進度延宕:文化部與台中市政府對國家漫畫博物館主體建築規劃未達共識,導致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應積極合作辦理硬體工程。
- 攝影文化中心自償率下修: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自償率大幅調降,差額由中央公務預算支應,應加強營運規劃以減輕財政負擔。
- 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疊床架屋:文化部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但客委會、原民會及中研院已有相關權責單位,應整合資源避免重複。
- 公視2台收視率欠佳:原公視2台變更為臺語頻道,營運績效受影響,文化部應積極強化節目內容與宣傳。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文化部「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預算100萬元,待書面報告後動支。
- 提案凍結「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預算500萬元,待書面報告後動支。
- 提案凍結「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預算500萬元,待書面報告後動支。
- 提案凍結「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營運與發展」預算200萬元,待書面報告後動支。
- 提案凍結「國際及兩岸區域布局計畫」預算2,000萬元,待專案報告後動支。
- 提案要求文化部就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之營運規劃及軟體建置執行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文化部若有專責工程管理單位需求,應於3個月內提出修正組織規程。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1,000萬元,待書面報告後動支。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預算500萬元,待書面報告後動支。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文化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預算50萬元,待書面報告後動支。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文化部「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計畫」預算1,000萬元,待專案報告後動支。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透過行政院文化會報平台協調各部會展覽,並協助輔導藝文資源較少縣市移展,擴大民眾參與。
- 提案要求文化部及文化內容策進院會同主管機關,研析國內出版業者參展規劃,投入資源協助。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文化部協助高雄市政府將文創產業納入鐵路地下化後的綠色廊道,以文創產業軸帶概念進行區域產業串連。
- 提案建議文化部協助國防部及高雄市政府規劃原日本海軍鳳山無線電信所與黃埔新村,打造「國家級眷村文化園區」及「電信園區」。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3個月內提出以數位資訊方式強化偏鄉民眾認識博物館文物方案。
- 提案要求文化部重行檢視現行防災管理機制,協調內政部消防署等單位強化古蹟與歷史建築之防火災和預警機制。
- 提案要求文化部3個月內提出有效提昇文化部捐助之財團法人營運績效方案。
- 提案要求文化部3個月內提出逐年有效降低臨時人員雇用方案。
- 提案要求「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成立後,應和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定期會議機制,將原住民族族語存續列入國家語言發展藍圖。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就「文化科技跨域研究」委外業務的成果運用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文化部敦促國家電影中心妥善處理影展活動勞動時數問題,並放寬人事費支出上限,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
- 提案要求文化部強化與各部會溝通,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擬更適當著作權協議範本,避免不合理授權行為。
- 提案要求文化部就票房公告方式提供勾選統計時段等友善使用頁面,提升票房透明公開。
- 提案要求文化部就文化內容策進院與文化部各司所屬單位之業務分配準則、緣由提出具體說明。
- 提案要求文化部敦促中央廣播電台積極推動體制改造,落實主管評核機制、實踐產業民主。
- 提案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改善方案,確保審查各補助項目之評審皆能獲得合理報酬。
- 提案要求文化部督促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盤點台內人事聘用情形,提出歷年以「承攬」方式聘用之人員數量及業務,並確實提具員工勞動保障。
- 提案要求文化內容策進院協助漫畫基地完善漫畫家駐點政策,提供住宿優惠以完備駐點服務。
- 提案要求文化內容策進院應思考如何增進效能,避免各部會各行其是,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鼓勵並監督旗下表演藝術與博物館單位進行文化平權措施與服務,並對表現優異場館給予獎勵。
- 提案要求文化部加強推廣與獎勵影視創作產業與博物館策展產業使用口述影像服務。
- 提案要求文化部研議獎勵或輔導數位音樂平台收錄傳藝金曲獎得獎專輯作品。
- 提案要求文化部研議並檢討既有法規對藝術從業人員的工作權、智慧財產權及相關具體保障,並提供協助加入社會保險對策。
- 提案要求文化資產局督促並輔導各地方政府文化主管機關遵循法令規定公布公有建築物列冊名單,並研議查核正確性。
- 提案要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思考兩廳院售票系統應如何因應與定位,並研議拓展售票網觸角到展覽、演唱會、講座等售票市場。
- 提案要求文化部對目前電子書市場進行研究與趨勢分析,對未來整體出版政策提出調整建議,以協助我國出版商及早佈局因應。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於預算執行完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目中大陸地區旅費的執行成效。
- 提案要求文化部研議增加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相關計畫預算,以充實經費拓展台灣古典音樂文化。
- 提案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改善文化典藏網使用者介面及相關缺失,並於國家文化記憶庫系統整體呈現文物授權資訊。
- 提案要求文化部積極爭取將茶藝師認證制度列入「茶產業及茶文化推動方案」辦理經費。
- 提案要求文化部就「國民記憶庫-臺灣故事島」計畫經驗,在「國家文化記憶庫」建立民眾共創協作機制,數位資料規格與授權標準等事宜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文化部促進所屬博物館文化資產數位影像在國內與國際的傳播與再利用,全面盤點典藏數位化情形。
- 提案要求文化部就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加速中心場館片庫籌建進度」、「充實修復資源」、「加速數位修復及權利盤點」、「採最適當空間規劃及營運」等面向策進作為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國家人權博物館積極邀請韓國518紀念基金會協作光州事件展覽/交流計畫。
- 提案要求國立臺灣美術館於2個月內提出通盤檢討報告,推動博物館行銷策略,並提出109年度「人力資源與財源挹注教育推廣規劃」。
- 提案要求國立臺灣美術館於2個月內召開專家諮詢會議,就「2020館舍整建暨展覽營運展件、人員安全評估」進行研議。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配合行政院跨部會會議結論,推動相關工作,借鏡日韓經驗解決演唱會黃牛問題。
- 提案要求文化部整合相關計畫,擴充投入地方創生之政策動能。
- 提案要求文化部應於2020文博會納入建築元素,以策展帶動研究與教育。
- 提案要求文化部未來執行「口述歷史研究暨影像紀錄計畫」務必注意北投電影工業發展軌跡,避免遺珠之憾。
- 提案要求文化部除提名新任公共電視董事人選外,應盡力爭取《公共媒體法》列為行政院優先法案,強化溝通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 提案要求文化部針對「公共出借權制度」之試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 提案要求文化部針對「購書抵稅與免徵營業稅之稅式支出分析」,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 提案要求文化部未來執行「走讀台灣」相關計畫,務必注意北投豐沛之文化底蘊,以避免遺珠之憾。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公共電視研議延長收播時間以供優質節目重播。
- 提案要求文化部應與教育部合作策劃「水下資產多媒體互動特展」巡迴展覽,深化學子對海洋文化及歷史的認識。
- 提案要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規劃印製出版品及週邊紀念商品時,應優先採用台灣本地手工紙作為文化商品所需紙材。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分散投資產業類別,積極扶植新創及微型文創產業,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 提案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預算執行及電視產業外銷改善報告。
- 提案要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之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提升文創產業中工藝產業發展」之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文化部就「設計驅動跨域整合創新計劃」具體計畫內容及成效於3個月之內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鄭麗君 文化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朱宗慶 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丁曉菁 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歲入部分:文化部罰款及賠償收入增列100萬元,財產收入增列950萬元,其餘照列。
- 歲出部分:文化部「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營運與發展」、「國立國父紀念館營運與發展」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調整。
- 通過59項決議,多項預算凍結,要求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針對文化產業、資產維護、營運績效、人力運用、數位化、文化平權等議題提交書面報告或專案報告,期限多為1至6個月。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業務總收入增列「勞務收入-業務收入-臺中國家歌劇院」100萬元。
- 通過3項決議,要求文化部提出提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方案,並要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研議兩廳院售票系統因應與定位,以及規劃印製出版品及週邊紀念商品優先採用台灣本地手工紙。
- 通過2項決議,要求文化內容策進院協助漫畫基地完善漫畫家駐點政策,並思考如何增進效能,避免各部會各行其是,並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四
審查109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108年度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解凍案及師資培育法、大學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9年度預算及108年度預算解凍案,聚焦於運動科學人力編制、選手後勤支援、經費使用效益及績效評估。
- 審查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討論國家語言師資培育、客語師資保障及師資培育課程對偏鄉環境適應的納入。
- 審查大學法第25條修正草案,旨在保障新住民歸化為國民後,升讀大學的權益。
相關爭議
- 國訓中心運科人力編制不合理:國訓中心運動科學人力多為計畫性聘用,缺乏穩定性,且編制內營養師、物理治療師人數不足,影響選手訓練與防護。
- 國訓中心高階主管員額增加,技術人員降低:預算編制顯示高階主管員額增加,而實際所需技術人員及防護人員員額卻降低,引發預算分配爭議。
- 選手出國比賽後勤支援不足:國家隊出國比賽缺乏行政人員與裝備管理人員,選手裝備管理與行政庶務需由助理教練或菜鳥球員承擔;選手經費補助不足,冷門項目選手需自費參賽,得獎後才能全額補助。
- 國家隊球員出國證件問題:12強棒球賽球員因役男身分出國證件未辦妥,導致部分主力球員在機場無法出境,引發行政疏失爭議。
- 國訓中心自籌財源比例過低:國訓中心改制行政法人後,政府補助款占比仍高達99.08%,自籌財源能力未能提升,且缺乏提高受贈收入的企圖心。
- 國訓中心績效評估缺乏質量:國訓中心年度工作目標多以「人次」等量化指標呈現,缺乏質化報告,無法有效展現經費投入對選手培訓品質的改善。
- 客語師資培育邊緣化:客語師資教學資源嚴重不足,開課比例遠低於客家人口比例,導致弱勢語言被排擠,師資培育法修正應重視弱勢語言保障。
- 大學法修正草案對陸配就學權益:大學法第25條修正草案保障外籍新住民歸化後就學權益,但未納入大陸配偶,引發就學權益差別待遇的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質疑國訓中心運動科學人力多用計畫性聘用不合理,影響人員穩定性與經驗傳承,要求增加編制內營養師及物理治療師員額。
- 指出國訓中心成立時計畫編制員額為140人,現僅104人,有空間可運用於增加正式員額。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國訓中心防護員與運動心理師人數明顯不足,不符每隊2至3位隨隊人員的評估標準。
- 指出國訓中心108至109年編制人力員額增加多為高階主管,技術人員及防護人員員額卻降低,要求解釋。
- 批評國訓中心行政庶務、裝備管理及選手出國經費補助不足,冷門項目選手需自費參賽,要求體育署嚴格把關經費使用,應全部用於運動員及相關配備。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質疑國訓中心自改制行政法人後,政府補助款占比從95%增至99.08%,未能提升自籌財源能力,且對受贈收入缺乏企圖心。
- 批評國訓中心109年度工作目標過於量化,如情蒐200人次、肌肉適應實施25人次等,缺乏質化報告,要求提供經費投入對選手培訓品質改善的具體說明。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關心原住民選手在棒球等運動項目中的卓越表現,要求教育部及體育署重視原住民運動人才培育。
- 詢問國訓中心新建工程進度及防護員補足情況,並質疑地方體育協會申請補助因理事長為委員而受阻的利益迴避問題。
- 提案將國訓中心公共行政役優秀選手培訓預算減列十分之一改為主決議,要求國訓中心在役男人數減少下,仍須有效運用預算支援選手訓練。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教育研究院偏離其組織法中教育制度、政策及問題研究的核心職掌,過於著重課綱研發。
- 指出國教院有30%人員兼職,且自行研究比例低,大量委外研究卻未在預算書中顯現收入與支出,形成「黑機關」現象,要求教育部澈底查明並提出書面報告。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譴責政治人物污名化教科書中的性平教育,強調教育部推動美感教科書的努力。
- 批評教育部對中山大學學者電郵被監控事件的調查不力,要求立即補足未回覆學校的資安狀況,並加強防堵資安漏洞。
- 提案要求教育部仿照澳洲政府協調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針對大學的對外合作、網路安全、研究與智慧財產權安全強化整體安全意識,並於2個月內提出完整報告。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關心特教兒少權益,詢問教育部修正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的意見收集情況,並建議考量兼行政職特教老師的工作量。
- 支持教育部澄清性平教育假訊息的立場,譴責政治人物基於政治目的散播不實訊息。
- 提案修正大學法第25條,讓新住民歸化國民後,升讀大學比照外籍生以額外名額入學,保障其就學權益。
- 提案師資培育法第8條之1,建議針對有教學經驗者,經教學演示及格後,可免修教育實習。
- 提案師資培育法第14條,將公費生培育範圍擴大至國家語言,以符應國家語言發展法精神。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12強棒球賽選手零用金僅400元,國訓中心培訓選手零用金過低,要求體育署立即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計畫。
- 關切香港情勢升溫,詢問教育部是否掌握在港臺灣學生安危,並要求提出更積極的因應措施。
- 提案將國訓中心績效獎金發放改為主決議,要求績效獎金發放應具指標性,評估工作人員盡責及相關措施改善情況。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指出選手爭取奧運參賽資格時,協會常因經費不足需尋求企業贊助,顯示現行制度在儲訓、比賽或搶參賽資格方面存在缺口,要求國訓中心加強資源提供。
- 建議師資培育課程應納入偏鄉生活環境適應與理解,讓師培學生了解漁村、農村、原住民部落等不同環境,以利未來偏鄉教學。
- 建議國教署協助廚工媽媽進行跨縣市交流,提升午餐供應品質,尤其在食材運用方面。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批評教育部、體育署及移民署在12強棒球賽前未辦妥球員出國證件,導致主力投手在機場無法出境,要求提出明確檢討報告及國際比賽SOP。
- 質疑體育署在棒球比賽中職與棒協互踢皮球時的角色,認為體育署未能有效協調,導致球員權益受損。
- 指出球員反映前往日本比賽時,政府僅提供部分商務艙機票,其餘為經濟艙,與日本隊待遇形成對比,要求檢討對待國家隊的方式。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師資培育法第5條,建議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客家教育學者專家,以保障客家族群教育地位。
- 提案師資培育法第14條及增訂第8條之1,強調客語復振的急迫性,指出客語人口流失及高階客語人才斷層,要求教育部積極思考如何落實弱勢語言保障。
- 指出客語教學資源嚴重邊緣化,客語開課比例遠低於客家人口比例,要求教育部責成各縣市國小努力推動,讓客語開班比例逐年符合客語人口比例。
蔡委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嘉義縣老年人口比例高且運動人口比率低,但全國唯一沒有國民運動中心,要求教育部在前瞻二期計畫中考量編列國民運動中心預算,以改善室內運動場所不足問題。
林委員奕華 立法委員
- 關切108課綱實施後師資員額問題,要求教育部通盤檢討教師授課時數與員額配置。
- 詢問高中行政加給提高的進展,認為行政職工作量大但待遇與導師費差距不大,影響教師擔任行政職意願,要求教育部與主計單位溝通解決。
- 質疑大學法第25條修正草案未納入大陸配偶,造成與外籍配偶就學權益的差別待遇,要求教育部一併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回應國訓中心自籌經費比例問題,表示國訓中心二期改善將完工,未來董事會將責成加強自籌比例。
- 回應國訓中心績效評估,表示除人次外,亦有各項滿意度調查,以提供培訓選手後勤行政支援服務。
- 回應香港中文大學衝突事件,表示教育部透過駐港人員與學生會群組掌握臺灣學生狀況,並提供必要協助。
- 回應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第5條,教育部將聘請國家語言專家學者協助建言,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回應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第8條之1,認同培育本土語文師資及提升師資培育品質,建議參採李麗芬委員版本。
- 回應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第14條,同意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必修課程擴大為國家語言,以符應國家語言發展法精神。
- 回應大學法第25條修正草案,支持增列特種身分學生類別,讓新住民歸化後升讀大學不受限制,建議文字修正以明確定義。
- 回應國訓中心運科人力編制,表示國訓中心為行政法人,公務預算成長有限,但會確保有經驗的運科人員持續留任。
- 回應國教院業務職掌偏題問題,表示國教院受限人力、資源及經費,主要負責課綱研發及相關審議工作。
- 回應性平教育假訊息,表示教育部自去年公投後已澄清無數次,支持立即澄清假訊息,讓民眾了解學校未教不實內容。
- 回應嘉義縣國民運動中心需求,表示體育署在前瞻1.0計畫中有改善戶外運動設施,未來前瞻2.0計畫會將國民運動中心納入考量。
李文彬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執行長
- 回應國訓中心自籌財源問題,表示主要收入來自場館出租及企業贊助,贊助多以物資為主。
- 回應國訓中心績效目標,表示主要在提供培訓選手後勤行政相關支援服務,並有各項滿意度調查。
- 回應防護員不足問題,表示各隊都有簽約隨隊防護員,黃金計畫選手更有專屬防護員及後勤支援團隊。
- 回應公共行政役優秀選手培訓預算,表示替代役及補充役人數雖不穩定,但仍對選手培養重要,建議維持預算編列以支援訓練。
王水文 教育部體育署副署長
- 回應2020年東奧參賽資格評估,目前有5個運動種類、19席、4區取得資格。
- 回應國訓中心防護人員不足問題,表示編制內有18位防護人員,另有特約外部支援,可任務編組彼此支援。
- 回應選手出國比賽經費問題,表示表定賽事絕對全公費,非表定賽事可能需自費,但會檢討提高冷門運動選手補助規格。
- 回應12強棒球賽球員出國證件問題,表示因選手有役男身分,未辦妥會改進,並承諾回程提供商務艙。
- 回應棒球比賽中職與棒協互踢皮球,體育署負責協調,一級賽事選手多來自中職,但主辦方有權決定。
郭伯臣 教育部資科司司長
- 回應中山大學電郵監控事件,表示已電郵普查各大學,36所大學仍在催促回覆中。
彭富源 教育部國教署署長
- 回應特教老師教學節數標準修正,表示已收到意見並召開3次會議,將在總節數不變下,調整教學與服務節數結構,並考量兼行政職特教老師工作量。
- 回應師生比調整,目標是從1:26逐步降至1:21,新學期將補充代理老師,新學年檢討補充正式老師。
- 回應廚工媽媽交流建議,表示將照辦跨縣市、跨校交流。
朱俊彰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
- 回應大學法第25條修正草案未納入大陸配偶問題,表示先前討論主要針對大陸地區以外的配偶,若委員提出大陸配偶部分,將評估研議。
- 說明大陸地區配偶歸化前後入學方式與國內學生相同,若要調整入學管道,需連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一同評估。
鄭淵全 教育部師資藝教司司長
- 回應師資培育法第5條,考量委員代表性多元,且已聘請客語專家,建議維持原條文,但聘任委員時會遵照蔣委員意見。
- 回應師資培育法第8條之1,同意李麗芬委員提案中關於政策需要開設職前教育課程或學分班,並經教學演示及格可免修教育實習的方向。
- 回應師資培育法第14條,同意將公費生培育範圍擴大至國家語言,以配合國家語言政策。
范巽綠 教育部次長
- 感謝蔣絜安委員及李麗芬委員對師資培育法修正案的努力與關注,認為本次修法是多年來的里程碑,以國家語言取代直接點明客語等,展現多元性、包容性及前瞻性。
相關後續
- 109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提請院會討論。
- 108年度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解凍案處理完畢,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師資培育法及大學法相關修正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通過2項主決議,要求國訓中心在公共行政役優秀選手培訓預算減列十分之一後,仍須有效運用預算支援選手訓練,並要求績效獎金發放應具指標性。
- 大學法第25條依李麗芬委員版本修正通過,保障新住民歸化後升讀大學權益,不交協商。
- 師資培育法第5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修正,但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聘請師資培育審議會委員時,應納入客語專長之國家語言專長背景學者專家。
- 師資培育法第8條之1依李麗芬委員等23人提案通過。
- 師資培育法第14條依李麗芬委員等23人提案通過,並強調蔣絜安委員的提案精神。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9501
- 卷/期/冊
- 108/95/1
- 發布日期
- 2019-12-0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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