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修法移交與通緝名單公告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1-18
LawTrace 法律歷程:個人資料保護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首先確定上次會議的議事錄,隨後針對6項「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並決議將所有個資法相關議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會議中,鄭運鵬等委員就法院判決定讞但未到案執行之通緝名單是否應公告,與法務部進行激烈討論,最終決議法務部應研議於網站公告通緝名單,並於3天內向委員說明。
討論事項一
審查「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處理多項由委員提出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但因該法主管機關已變更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導致議案管轄權產生疑義。
- 核心問題在於確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議案是否仍應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抑或應移交至其他委員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所有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正草案,因主管機關已移交至國家發展委員會,依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決議報請院會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討論事項二
附帶決議:法院判決定讞執行未到案之通緝名單公告問題
核心議題
- 討論法院判決定讞但尚未到案執行之通緝名單,是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於法務部及各檢察署網站公告,以達到周知效果。
- 主要爭議點在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是否限制了政府機關公開通緝名單的能力,影響社會治安與受害人權益。
相關爭議
- 通緝名單公開與個資法適用:鄭運鵬委員質疑法務部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提供或公告通緝名單,認為《刑事訴訟法》第86條已賦予公告權限,且通緝目的即是公告周知,不應受個資法限制。
- 法務部對公告通緝名單的立場:法務部參事張春暉起初對全面公告表示尊重但需研議,並提及通緝案件量大可能造成執行困難,但未明確解釋個資法如何限制公告。其回函曾引用個資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指法院判決有罪紀錄不能公開,此說法遭委員駁斥為「鬼扯」。
- 公告範圍與方式:委員主張應在法務部及各檢察署網站公告,認為網站是現今最有效的周知方式。法務部則表示需研議是否全面公告或僅針對重大案件公告。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於法務部及各檢察署網站公告法院判決定讞執行未到案之通緝名單,認為此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無關。
- 指出法務部調查局網站可查到外逃通緝名單,但國內逃亡者卻無法查詢,導致通緝目的無法達成。
- 批評法務部以個資法施行細則為由拒絕公布通緝名單的解釋不合理,強調《刑事訴訟法》第86條已授權以其他方法公告,網站即為其一,量大更應利用網站公布。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支持鄭運鵬委員的觀點,認為已定讞卻逃亡的通緝犯名單,理應公告周知而非僅通知檢、警、調。
- 要求法務部次長帶隊向委員說明,釐清通緝名單未公布的原因,若無合理理由則應公布。
相關人員回應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 表示目前刑事被告未到案被通緝,會通知檢、警、調等相關單位。
- 對於委員要求在檢察署網站公告通緝名單,原則上尊重委員意見,但需會後補充說明。
- 承諾於3天內請專責單位向鄭委員說明報告,並表示會回去研議是否要做此公告,或僅公告重大案件,因1年通緝執行量很大。
相關後續
- 附帶決議修正通過,內容為「對於法院判決定讞執行未到案之通緝名單,應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問題,法務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研議於法務部及各檢察署網站,公告法院判決定讞執行未到案之通緝名單」。
- 法務部需於3天內向鄭運鵬委員說明此提案,並將報告提供給委員會。
- 此提案未直接處理,而是轉為要求法務部研議並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9602
- 卷/期/冊
- 108/96/2
- 發布日期
- 2019-12-1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