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國家賠償法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相關法案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11-19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審議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以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案。經各黨團與官員討論後,暫行條例延長2年,國家賠償法修正自然公物國家賠償責任並明定委外管理責任;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則確立由監察委員兼任之特種委員會形式,並明定人權專長委員人數與資格,同時通過相關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延長行政院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之施行期限以利後續組改作業。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施能傑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 因尚有5個部及核能安全委員會等三級獨立機關尚未完成組改,現行暫行條例將於明年1月31日到期。
- 極需將暫行條例施行日期延長2年,以充裕準備時間。
相關後續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延長2年。
討論事項二
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修正公有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範圍,增訂委託民間管理責任及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之免責與減免規定。
相關爭議
自然公物免責範圍:法務部建議修正第三條立法說明,刪除原有的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及其設施字樣,改以非屬上開範疇之公共設施進行個案事實認定,避免誤會。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對於國家賠償法草案4個保留條文本身沒有修正意見。
- 建議修正第三條立法說明七,避免開放山域水域以外設施之減免問題產生誤會。
相關後續
第三條立法說明修正詳如附件,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5案
核心議題
審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及職權行使法等相關配套法案。
相關爭議
- 人權委員會委員組成與人數限制:監察院認為限制第七款人權專長委員5人會限縮總統提名權,且不符巴黎原則多元性;尤美女及段宜康則認為應確保具人權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委員在委員會中占多數以發揮反制與監督功能。
- 國家人權委員會定位:尤美女關切人權委員會是否為獨立機關,劉文仕說明其定位為特種委員會之法制化,因憲法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無法成為獨立於監察院之外的機關。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巴黎原則強調的多元是指專業的多元,包含關心各種人權議題之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
- 主張具人權專長之當然委員人數應增為7人,並要求配合第六屆監察委員提名作業時程施行。
- 質疑人權委員會若非獨立機關,且各委員會組織法同步調整職等是否合理。
鄭秀玲 立法委員
- 認為監察委員資格限制年份過多,可能使委員年齡偏高而不接地氣。
- 對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與人事主計單位設置提出混淆與獨立性之疑慮。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詢問監察院各委員會分工中勞工議題歸屬之內政及族群委員會。
相關人員回應
傅孟融 監察院秘書長
- 說明第三條組織組成需考慮實務運作與巴黎原則之多元性。
- 說明各委員會組織法配合監察院組織法修正,並配合業務需要調整職員職等與員額配置。
劉文仕 監察院副秘書長
- 指出明定特定款次人數上限將限縮總統提名權限,且應符合巴黎原則之多元代表性。
- 說明監察院因受限憲法規定監委不得兼任官吏,人權委員會定位為特種委員會之法制化而非獨立機關。
- 說明職員職等檢討後,簡任12職等以上比例已由原先22.71%調降至18.53%。
柯敏菁 監察院人事室主任
- 提供不含與包含人權委員會之簡任12職等以上人員比例計算數據。
相關後續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名稱、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至第九條照監察院提案通過,第三條修正為置委員10人,院長及第七款當然委員7人,另2人由院長遴派,並通過配合第六屆監委提名作業之附帶決議。
- 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修正第七款資格刪除15年限制,具第七款資格之委員應為7人,並通過相關比例與公開推薦規定;其餘條文照監察院提案通過。
-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將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修正為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其餘照監察院提案通過。
- 委員尤美女等擬具之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等2案不予採納。
- 周春米等擬具之監察法第一條修正案不予修正,並通過要求監察院於109年1月31日前將監察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之附帶決議。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9803
- 卷/期/冊
- 108/98/3
- 發布日期
- 2019-12-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