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11-22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朝野立委與農委會官員就農產品驗證制度的彈性與小農權益、檢驗機關授權規範、疫情狀態定義與國際接軌、以及動物撲殺與化製車規範等條文達成共識,修正部分條文與增列立法說明後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四條有關驗證制度名稱彈性、CAS標章維護、小農規模差異及法規命令監督機制。
相關爭議
- 驗證制度彈性與CAS標章疑慮:趙天麟擔憂放寬驗證制度名稱及改以公告實施,會對長期投入CAS驗證的廠商造成不安並破壞既有嚴謹標準,並要求確保標準不低於原CAS水準。
- 小農製程差異與認證標準:陳宜民指出食藥署與農委會對於牛乳等產品的製程規範可能大小廠標準不一,要求針對小農經營規模給予合理的驗證基準。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農委會推動溯源制度,但強調新規範的標準絕對不能低於原有CAS標章的概念。
- 要求農委會必須向陳情廠商說清楚,避免讓外界誤解新規範會破壞CAS制度或為粗糙產品開後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反映小農(如自產自銷乳牛農場)申請標章時,面臨農委會與食藥署標準不一及大廠製程要求不合理的問題。
- 主張農委會不能用歐美或大廠規模來規範國內小農,認證時應針對經營規模別調整基準。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修法並未廢掉CAS制度,而是透過公告實施產品類別讓履歷制度向上提升,且法規命令須辦理法規預告並送立法院查照受監督。
- 表示本法旨在幫助小農初級加工品合法上市,未來在公告驗證基準時會針對不同規模別與小農進行討論訂定。
吳芙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會專門委員
- 說明第四條保留驗證制度名稱彈性是為了因應國際態樣變化,避免每次皆需修法緩不急濟。
- 強調公告的驗證基準屬於實質法規命令,須進行法規預告並送立法院監督,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建議在說明欄加註現行優良農產品及產銷履歷制度依法維持。
旭陽行政院農業會專門
- 說明將來對於不同規模與等級業者,會與農委會配合在兼顧食品安全之下落實相同的驗證規範。
相關後續
- 第四條增列立法說明,載明現行優良農產品及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仍將依法公告繼續維持。
- 其餘條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討論事項二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案,包含檢驗機關授權與廢止條件、疫情狀態定義、動物隔離與治療措施、以及化製車清洗消毒規範。
相關爭議
- 檢驗機關資格與規範:陳宜民主張應針對檢驗機構的委託資格、廢止與撤銷資格等條件訂定得更清楚。
- 疫情狀態與疫區定義:陳宜民擔憂將「疫區與非疫區」改為「疫情狀態」會造成業者與民眾遵法困擾,農委會則解釋係為與國際風險管理接軌。
- 動物撲殺與治療措施:國民黨團提案要求延長隔離或補行預防注射時應加入治療措施,並增列人道撲殺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再次修法前未針對民怨及修法狀況充分召開公聽會。
- 主張應將檢驗機關之委託、查核資格與廢止及撤銷資格訂定清楚。
- 認為將疫區與非疫區改為疫情狀態會造成業者與民眾困擾,建議保留疫區與非疫區或加入風險管理等文字。
- 主張動保處置第二項應加入治療措施以符合現行情況。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針對條例修正已與不同團體持續溝通並開過公聽會。
- 尊重委員於第二項增加治療措施之意見,但認為人道撲殺部分原條文第二十條已有規定不需重複增列。
吳芙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會專門委員
- 建議第十二條之二最後一項文字修正為「檢驗機關(構)之申請程序與效期」。
- 說明「疫情狀態」為較大範圍之法律授權用語,實際管制仍依主管機關後續隨國際需要隨時調整並公告之內容為準。
海東行政院農業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
- 說明國際防疫為利風險管理已採用風險分級(如狂牛症分為風險區未定等三等級),改用疫情狀態是為了與國際動物疫病控管法規接軌。
相關後續
- 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文字修正為「申請程序與效期」,第一項刪除「資格」二字。
- 第三十三條照原審查通過之條文通過,並於提案說明欄增列補充說明。
- 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增加「或治療措施」等字。
-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文字修正為「或不符第十四條第三項公告之清洗、消毒措施」。
- 其餘條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9803
- 卷/期/冊
- 108/98/3
- 發布日期
- 2019-12-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