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罰金數額與法制用語修正草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1-20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統一刑法分則中罰金數額的換算基準,並釐清不同法規系統間的文字與標點符號歧異。會議決議以民國83年行政院版《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為統一依據,逐條討論並修正多項條文。此外,會中亦通過法務部應研擬公告通緝名單之提案,並將「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修正草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最終,刑法修正草案審查完竣,將提請院會公決。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旨在審查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涵蓋了不同條文的修正建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一案至第六案,均報請院會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討論事項二
提案:對於法院判決定讞執行未到案之通緝名單,應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問題,法務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研擬於法務部及所屬各檢察署網站,公告法院判決定讞執行未到案之通緝名單。
核心議題
此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在官方網站公告法院判決定讞但未到案執行之通緝名單,並主張此舉不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限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公告法院判決定讞執行未到案之通緝名單,認為此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公告法院判決定讞執行未到案之通緝名單,認為此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公告法院判決定讞執行未到案之通緝名單,認為此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中華民國刑法中罰金數額的換算一致化,旨在解決歷史上罰金計算基準(銀元3倍、30倍、新臺幣)不統一的問題,並處理不同法規資料庫間文字與標點符號的差異。
- 會議也討論了法典中「公眾」、「公共」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等用語的定義與一致性,以避免實務適用上的混淆。
相關爭議
- 法規文字及標點符號的統一性:立法院與全國法規資料庫在部分條文的文字(如「公眾」與「公共」、「損毀」與「損壞」)及標點符號上存在差異,需確立統一依據。法務部建議以民國83年行政院版《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為準。
- 「公眾場所」與「公共場所」的定義與適用範圍:委員與官員就刑法第141條及第266條中「公眾場所」、「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定義及區別進行了深入討論,以釐清其法律適用範圍,避免因用語不一致導致解釋歧異。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立法院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在「公眾」與「公共」、「損毀」與「損壞」等文字及標點符號上的差異,強調需統一依據。
- 建議在逐條討論中,針對標點符號及文字差異,以修正動議處理。
- 就多項條文的標點符號及文字用法提出具體修正意見,並主持逐條審查。
- 強調刑法分則罰金刑度規定不一且有過低情形,應通盤檢討並逐章提出修正草案。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針對刑法第141條與第266條中「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公眾場所」的定義、涵蓋範圍及實務適用提出質疑與討論。
- 建議刑法第259條「意圖營利」應作為後續行為態樣的前提,維持其逗號連結,以確保語意完整。
- 對於列舉式條文中是否需加「或」字表達不同態樣提出意見,傾向維持原立法例不加「或」。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法條中標點符號(如逗號、頓號)使用的一致性,特別是涉及多個行為態樣的連接詞。
- 針對刑法第141條中「公眾場所」的定義提出疑問,並建議若需涵蓋多種場所,應明確列出而非創造新名詞。
- 詢問司法院關於刑法第141條實務判例中是否有處罰「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案例,以釐清法條適用範圍。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參與討論刑法第141條中「公共場所」與「公眾場所」的區別,並以法院門口公告欄為例說明其涵義。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刑法罰金數額歷史上存在3種不同計算方式(銀元3倍、30倍、新臺幣),導致條文混亂,應統一以新臺幣計算。
- 解釋法規文字差異原因,並建議以民國83年5月行政院重新校定的「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作為文字與標點符號修正的統一依據。
- 澄清「公共場所」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實務定義與區別,並引用最高法院判例說明刑法第141條涉及毀損政府文告罪的適用範圍。
- 回應委員關於標點符號及文字使用的一致性問題,並提供法務部核對後的建議。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補充說明「公共場所」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定義,前者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可自由出入之處,後者則指特定時段可進出之處。
- 回應刑法第141條僅有一條相關判例,未有處罰「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案例。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標點符號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通盤檢討刑法有關罰金之相關條文,並依修法時程儘速逐章提出修正草案。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9901
- 卷/期/冊
- 108/99/1
- 發布日期
- 2019-12-1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