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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特別預算案審查:彈性流用、紓困條件與振興計畫爭議

財政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3-09

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聯席審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會議核心聚焦於預算法排除條款的適用性、紓困補助條件設定、以及振興方案的預算凍結與報告形式。多項提案經協商後獲修正通過,部分保留案亦達成共識,最終決議將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交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中央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編列的防治、紓困及振興特別預算案,討論重點包含預算編列與執行彈性、各項紓困振興措施的具體內容與監督機制。
  • 核心議題涵蓋預算法排除條款的適用範圍、紓困條件的設定、以及各部會所提方案的細節與報告形式,旨在確保預算有效運用並兼顧立法監督權。

相關爭議

  • 預算法排除條款的適用爭議:翁重鈞委員質疑本次特別預算排除預算法第 23、62、63 條規定,認為這將嚴重剝奪立法院的預算審查權,允許無限上綱的流用,並要求主計總處說明歷史案例。主計長朱澤民及柯建銘委員則解釋,災防條例通常會排除這些條款以確保執行彈性,且國防、退輔等部門的防疫經費已納入衛福部預算,並非未編列。
  • 紓困條件與勞動契約:邱顯智委員提案要求接受紓困的企業不得以經營困難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應追回違法者的補助。行政部門(何副秘書長佩珊、許部長銘春)及柯建銘、郭國文委員則認為此舉恐過度限制,影響紓困及執行彈性,且現行法規已有相關罰則。
  • 振興方案預算凍結與報告形式:王婉諭、邱顯智委員堅持經濟部的振興方案應凍結十分之一預算並提出專案報告,以確保方案周延性及監督效果,認為振興非緊急項目。主席及柯建銘委員則呼籲朝野共同克服疫情難關,主張不凍結預算,改為書面報告以加速執行,並強調經濟部方案已送行政院。
  • 報告期限的一致性:部分委員提案要求各部會於 1 或 2 個月內提交報告,但柯建銘委員指出特別條例已明定報告期限為 3 個月,主張應統一依循法規,避免混亂。

立法委員發言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嚴正質疑本次特別預算排除預算法第 23、62、63 條規定,認為這在 102 年預算法修正後極為罕見,將剝奪立法委員的預算審查權,允許機關別、政事別無限流用。
  • 要求主計總處提供 102 年後排除預算法第 62、63 條規定的 7 次案例,若無法證明則應道歉。
  • 堅持即使排除預算法條款,行政院主計總處仍應研擬特別預算流用規定,以確保經費使用嚴謹並防止濫用。
  • 主張凍結 1/10 預算並要求專案報告並非刪除,而是對經濟部振興方案的嚴謹把關,且不影響緊急防疫與紓困。
  • 建議修正信保基金撥款文字,強調「捐助及撥入」以確保 100 億元專款專用,避免挪用至其他單位或消化預算。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災防條例通常會排除預算法第 62、63 條規定,以賦予緊急救災防疫工作更大的預算執行彈性,並指出本次條例已三讀通過,不應再爭辯。
  • 反對強制性逐案審查所有子法和辦法,認為這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 條規定,且假設所有案件皆違法。
  • 主張紓困應及時,反對對紓困補助設定過多限制條件,如不得終止勞動契約或追回違法者補助,認為這將造成企業執行困難。
  • 建議統一將各部會向立法院提交報告的期限改為特別條例規定的 3 個月,以符合法規一致性。
  • 指出凍結預算再要求專案報告會導致預算審查效率低下,尤其在緊急預算案中不應再採此做法,並強調相關方案會盡快送立法院備查。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澄清在 102 年預算法修正後,仍有「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等法律排除預算法第 62、63 條限制,證明主計長說法有部分依據。
  • 引用憲法第 70 條,主張立法院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因此要求未編列預算的部會編列防疫預算實質上違憲。
  • 建議邱顯智委員的子法審查提案,應尊重各委員會召委職權,不應在此聯席會議中強制性決定每個委員會的審查模式。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支持翁重鈞委員對預算法排除條款的擔憂,認為這剝奪了立法院對行政部門的監督權,尤其對於非機密性的部會。
  • 主張即使預算法相關條款被排除,行政部門仍應提出流用原則,以確保預算使用透明化。
  • 建議刪除第 6 案中提及「前瞻計畫」的文字,並簡化「檢討調整」的措辭,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針對夜市商圈振興方案,建議將「網路行銷」修正為「網紅行銷」,認為後者更符合振興時效性,並同意疫情期間改善設備的提議。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紓困企業若承諾不解僱員工,應給予優惠性待遇;若違反勞動、環保、食安法令,應追回已領取的津貼,以保障勞工權益並符合行政處分保留廢止權的精神。
  • 堅持經濟部的振興方案應凍結 1/10 預算並提出專案報告,強調振興非緊急項目,且過去抵用券成效不彰,要求看見具體方案以利監督。
  • 主張將子法和辦法送立法院備查時,應交付委員會審查,以避免空白授權問題,並加強立法院監督職責。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強調經濟部振興方案預算凍結 1/10 並要求專案報告,是因振興非緊急預算,時間上來得及,且僅凍結小部分預算,旨在確保方案妥善規劃及監督,並非阻礙執行。
  • 指出其他部會(原民會、客委會)已提出初步方案,證明經濟部應能做到,且小黨缺乏召委權力,更需要透過此方式進行監督。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認為邱顯智委員關於紓困條件的提案,在執行上恐有困難,例如難以界定經營困難與其他解僱理由,且現行法令已涵蓋相關違法行為,不需重複限制。
  • 建議不需疊床架屋增加過多道德條款,以免影響紓困時效與彈性。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所得稅申報期限延長至 6 月 30 日,以減輕民眾負擔。
  • 在篩檢站設備項目中,主張保留「如體溫量測儀器、電腦設備、讀卡機等」的文字,認為這些是必要設備,且「等」字已提供彈性,不應刪除。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出針對觀光產業的紓困建議,包括允許運輸及旅宿業者暫緩返還貸款本金、只還利息,並在原有貸款額度內增加已償還部分的貸款額度,以快速有效協助業者。

相關人員回應

朱澤民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澄清歷史上確有 7 個特別條例排除預算法第 62、63 條限制,其中 5 個已廢止,1 個為「流域綜合治理條例」,以及本次特別條例。
  • 指出若所得稅申報一律延後 1 個月,將造成國庫調度困難,並延緩 320 萬戶退稅戶的退稅時程。
  • 說明財政部已公告特殊情況下可延期申報繳納,並從寬處理延期分期申請。
  • 解釋「捐助」與「撥入」信保基金的差異,強調「撥入」可確保賸餘款繳回國庫,符合財政紀律,並承諾經費專款專用。
  • 對立法院要求研擬特別預算流用規定表示,因條例已排除相關限制,主計總處難以再訂定超越條例的辦法。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說明已與委員辦公室討論,建議將租稅減免修正為「適度的租稅協助,例如:營業稅的減免」,並刪除個人所得稅增加扣除額度及疫情消退後方案的文字。
  • 指出中小企業營業稅多為查定課徵,已函令國稅局從低查定或適度減少稅額。
  • 同意修正促參法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將疫情影響納入減免或緩繳事由,但權利金部分則回歸個案財務計畫調整。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認為對紓困補助設定「不得以經營困難為由終止勞動契約」的條件過於嚴苛,可能阻礙企業申請紓困,且難以預測疫情對企業經營的長期影響。
  • 強調非法解僱已有法律保障勞工權益,不需在紓困辦法中重複設定條件,以免影響紓困及時性。

王美花 經濟部政務次長

  • 建議刪除紓困申請「兩星期內完成審核通過」的限制,以因應不同案情需求。
  • 提出針對中小企業的租稅協助措施,並說明已在進行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從低查定措施。
  • 解釋經濟部的紓困振興方案已送行政院,包含詳細適用對象、家數及金額,且將送立法院備查。
  • 同意修正夜市商圈振興方案中的「網路行銷」為「網紅行銷」,並解釋振興抵用券的細節將於本週與行政院確認後盡速定案,但會在疫情緩和後執行。
  • 針對紓困條件,同意將第 13、14 案合併修正,納入營運資金(含員工薪資及租金)補貼,若企業同意一定期間不以經營困難終止勞動契約,可獲利息補貼,違反者追回利益。

黃玉霖 交通部政務次長

  • 針對觀光產業的紓困建議,表示目前已有貸款展延通案及觀光產業特別辦法可執行,將遵照辦理暫緩返還本金及增加貸款額度等措施。
  • 同意將交通部相關報告提交期限統一改為 3 個月。

莊人祥 疾病管制署副署長

  • 建議修正第 16 案,強調指揮中心應依原則確實執行裁罰並強制安置,而非僅研擬措施。
  • 建議修正第 17 案,強調指揮中心應再說明居家檢疫/隔離配合措施,並請地方政府落實關懷服務計畫,以減少事件發生。
  • 同意將第 151 案中「提升薪資」改為「津貼或獎勵」,以提供更多彈性。
  • 同意保留第 158 案中篩檢站設備的「如體溫量測儀器、電腦設備、讀卡機等」文字,以維持彈性並確保必要設備涵蓋。

陳宗彥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同意第 37 案,若經費不敷,可在特別預算總額不變前提下,依特別條例辦理流用,以補足第一線工作人員費用。
  • 同意第 38 案,由內政部及衛福部確實督導地方政府辦理相關事項。
  • 同意第 39 案,將落實居家檢疫者社區關懷的職責由「內政部」改為「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 同意第 43 案,要求警政署立即配給手套予酒測勤務員警,並於 3 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同意第 46 案,移民署應於 1 個月內提出「擴大自行到案」專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同意第 51 案,將「改委由學校統一代購」修正為「研議委由學校統一代購」,並表示會一併研究高中職及幼兒園部分。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建議將第 23 案「專案報告」改為「書面報告」,考量疫情發展及報告實用性。
  • 針對第 22 案第 5 點,建議將「處分金融機構不授信」修正為「金管會將紓困政策協助轉知金融機構評估辦理」,以符合監理職權。
  • 針對勞工紓困專案貸款,解釋金管會預算未編列相關額度,建議由勞動部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訂相關措施。
  • 針對臨時提案第 6 案,建議在「作業標準」後加上「或為必要之協助」,以因應租賃業非金管會督導範圍但基於共體時艱可提供協助的狀況。

陳吉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同意第 122 案,於 1 個月內將特別預算各項紓困振興措施與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區別之書面報告送至委員會。
  • 同意第 123 案,不予凍結預算,並於 1 個月內提出具體因應措施方案。

夷將‧拔路兒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同意第 28 案,不凍結預算,改為提出書面報告。

陳耀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同意第 36 案,防疫手機購置以國產品牌優先為原則,並提出疫情後手機處理的書面報告。

何晉滄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

  • 針對第 1 案,解釋夜市商圈改善設備可在疫情期間進行,並同意將「網路行銷」修正為「網紅行銷」。

李慶華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針對第 18 案,建議將「適度的稅負減免」修正為「適度的租稅協助,例如:營業稅的減免」,並刪除個人所得稅增加扣除額度等文字。

王秀時 財政部促參室司長

  • 說明促參案的權利金並非促參法規定必收,且可依財務計畫及契約約定隨經濟變動調整,處理方式回歸個案。

楊長鎮 客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同意第 32 案,不凍結預算,並就具體振興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 報告「369浪漫客庄秋冬遊電子旅遊券專案」截至 2 月 29 日止,票券兌換率已達 55.22%。

廖副司長崑富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 針對第 158 案,建議刪除「購置篩檢儀器(如體溫量測儀器、電腦設備、讀卡機等)及維持篩檢站運作人力等費用」等文字,以保留補助醫院設置篩檢站的更大彈性,但並非排除這些設備。

相關後續

  • 說明及詢答完畢,審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訂於 3 月 9 日進行處理。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經協商後,第 1 案修正文字後通過,主要將「改善設備、網路行銷」修正為「網紅行銷」。
  • 第 6 案刪除「如以年度預算、其他特種基金或以前瞻計畫檢討支應,均有違本特別預算精神與目的」等字,並要求行政院再予檢討調整。
  • 第 9 案決議,未來特別預算執行如涉及跨部會調整,每筆數額超過 5,000 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並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擬特別預算流用規定。
  • 第 13 案及第 14 案合併修正通過,明訂接受營運資金補貼的產業若承諾一定期間不以經營困難終止勞動契約,可獲利息補貼,違反者追回利益。
  • 第 63 案修正為不予凍結預算,改提書面報告。
  • 多項提案(如第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8, 32, 36, 37, 38, 39, 43, 46, 51, 65, 72, 78, 79, 83, 85, 86, 92, 96, 100, 107, 112, 113, 117, 121, 122, 123, 135, 138, 142, 143, 151, 152, 153, 154, 158, 161, 162, 165, 166, 169 案及臨時提案第 1, 2, 3, 4, 5, 6 案)經行政部門與提案委員溝通或協商後,均修正文字或報告形式後通過。
  • 第 11 案及第 27 案撤案。
  • 其餘未特別提及的提案(如第 2, 3, 4, 5, 8, 10, 12, 15, 29, 30, 31, 33, 34, 35, 40, 41, 42, 44, 45, 47, 48, 49, 50,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4, 66, 67, 68, 69, 70, 71, 73, 74, 75, 76, 77, 80, 81, 82, 84, 87, 88, 89, 90, 91, 93, 94, 95, 98, 99,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8, 109, 110, 111, 114, 115, 116, 118, 119, 120,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6, 137, 139, 140, 141,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6, 157, 159, 160, 163, 164, 167, 168, 170, 171, 172, 172-1, 172-2, 172-3 案及臨時提案第 7, 8 案)均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院會協商,並由主席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90701
卷/期/冊
109/7/1
發布日期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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