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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立法計畫報告與質詢:聚焦防疫、人權、監試法及職權改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3-11

本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報告新冠肺炎防疫措施,並聽取監察院秘書長就其立法計畫進行說明及備質詢。會議核心圍繞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與運作、陽光四法的執行、監試法的存廢、以及監察院職權的獨立性、透明度與問責機制。多位立法委員對監察院的定位與功能提出質疑,並就監察委員的提名、監督及爭議案件處理提出改革建議。最終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監察院就相關議題提出報告或研議。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二

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報告本院因應「新冠肺炎」防疫措施及執行成效,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立法院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所採取的防疫措施及執行成效檢討,並討論如何提升防疫部署及應變能力。
  • 會議提出多項具體建議,包括建立Q&A專區、舉辦網路防疫公聽會、檢討院長副院長選舉有效性、建立院內確診停會SOP及遠距開會配套、以及提供防疫作業程序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秘書長於2週內設置中英文「Q&A」專區,供訪客與民眾提問並及時回覆。
  • 提案建議舉行網路「防疫公聽會」,廣納民間意見供行政單位參考。
  • 提案要求立法院於2週內就第10屆院長及副院長選舉有效性提出書面報告。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連署李貴敏委員關於設置Q&A專區、舉行網路防疫公聽會、及院長副院長選舉有效性的提案。
  • 提案要求立法院秘書長於1週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全院停止會議標準及後續防疫作業程序。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連署李貴敏委員關於設置Q&A專區、舉行網路防疫公聽會、及院長副院長選舉有效性的提案。
  • 提案建議立法院於2週內建立院內確診停會或休會SOP與標準,並研議遠距開會配套設施與流程。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連署李貴敏委員關於設置Q&A專區、舉行網路防疫公聽會的提案。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連署鄭麗文委員關於防疫作業程序報告的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李貴敏委員等提出關於設置中英文Q&A專區的提案,照案通過。
  • 李貴敏委員等提出關於舉行網路「防疫公聽會」的提案,照案通過。
  • 李貴敏委員等提出關於檢討第10屆院長及副院長選舉有效性的提案,照案通過。
  • 吳怡玎委員等提出關於建立院內確診停會SOP與遠距開會配套的提案,照案通過。
  • 鄭麗文委員等提出關於防疫作業程序的書面報告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監察院就其立法計畫進行說明,包括監察法、監察院組織法、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及陽光四法等,並就相關實務運作和未來改革方向接受質詢。
  • 討論重點涵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籌備與運作、監察委員的提名資格與獨立性、監察權與司法權的界限、監察院的監督成效與透明度,以及監試法的存廢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監察院存廢爭議:多位委員認為監察院在現代治理中定位不清,應廢除或轉型,但修憲門檻高。
  • 監察委員提名與獨立性:質疑監委提名制度的政治酬庸性質,以及如何確保監委能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避免一黨獨大。
  • 監察權與司法權扞格:針對監察院干預司法審判核心的爭議,如陳師孟監委調查法官案,引發法界反彈。
  • 監察院監督成效與問責:質疑監察院對各部會的監督力道不足,尤其對預算動支及函請改善案件的追蹤成效不彰,且監委缺乏明確的外部監督機制。
  • 監試法存廢:多位委員主張廢除監試法,認為監察委員參與監試已不合時宜且排擠監委正務,但監察院表示尊重考試院意見。
  • 國家人權委員會運作與國際評鑑:對人權委員會的籌備進度、組織架構、宣導不足、以及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國導致無法參與國際人權評鑑的困境表示關切。
  • 高雄氣爆案「一案兩查」:劉世芳委員質疑監察院重啟已結案的高雄氣爆案調查,且在敏感時機約詢民間團體,恐有政治操作之嫌,並質疑監察院約詢民間團體的職權範圍。
  • 監察院英文名稱:委員建議檢討「Control Yuan」此一英文名稱,因其可能造成國際誤解,建議改為更符合監察職能的名稱。
  • 監察委員資格:委員關切監察委員的積極與消極資格,認為現行規定有矛盾之處,且提名過程政治性過高,不利專業性與經驗傳承。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預計實施日期、組織架構、委員組成(常設與輪調)、與現有委員會的平行關係,以及宣導與資訊公開情形。
  • 質疑監察院「函請各機關改善案」的法律依據與追蹤成效,特別點出勞動部對外籍勞工買工費問題改善不彰。
  • 期待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後能有效提升人權保障,並建議監察院與立法院共同監督行政機關執行不力行為。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關切監察院存廢與未來定位,詢問監察院對執政黨座談會結論的看法。
  • 建議監委提名可採總統提名、立法院特別決議同意任命,或按政黨比例推薦,以兼顧民意與避免政治酬庸。
  • 建議監委應排除過去10年未參與政治活動者,確保社會公正性。
  • 詢問現任監委留任意願與經驗傳承問題。
  • 質疑監察權與司法權的扞格,特別提及陳師孟監委干預司法案件的爭議,要求監察院書面說明態度。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建議監察院將英文名稱「CONTROL YUAN」改為「Ombudsman」或其他更符合國際慣例的名稱,避免誤解。
  • 質疑銓敘部、法務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機關連續多年以不敷經費為由動用第二預備金,監察院的監督成效。
  • 建議監察院應將調查案件、分案流程、案件輕重分類及結案時間等資訊分門別類公開於網站,以提升民眾對監察院的了解與支持。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支持廢除「監試法」,認為監察委員參與監試已不合時宜且排擠其他重要職務,應回歸監察本質。
  • 關切監察院調查案件的來源(看報、人民陳情或主動調查)及內部原則。
  • 肯定監察院調查「非法移工黑戶寶寶」及「勞工襲擊受傷事件」的努力,認為是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指標性方向,並建議監察院應區分對地方行政與中央政策的糾正力道,加強追蹤修法配套。
  • 要求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人員確定後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設置與未來努力方向,特別關注勞動人權進步。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委員的獨立性,詢問監委是否應放棄政黨身分,以及違反自律規範的罰則。
  • 質疑監察院對高雄氣爆案的「一案兩查」行為,認為該案已結案,重啟調查且約詢民間團體,可能涉及政治操作,並挑戰監察院約詢民間團體的職權範圍。
  • 強調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應超越黨派,避免政治性監察,以免喪失監察院功能。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明確主張監察院是「封建的過渡遺址」、「憲政的盲腸機關」,應廢除並回歸三權分立,批評其功能如同「御史大人」。
  • 批評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於監察院是「疊床架屋」、「不得不」的選擇,而非監察院功能強大之故。
  • 質疑監察院的績效指標不明,彈劾案成立比例低,且案件處理受人情因素影響,淪為政治操作工具。
  • 批評監察委員的調查案常「據報載」而非主動辦案,且巡察時常做立法委員的事,干預地方政府。
  • 主張廢除「監試法」,認為監試已無必要,公務員可透過直播、錄影取代,批評考試院修法只是「換湯不換藥」。
  • 肯定鹿窟事件調查報告,但認為其效用仍需促轉會等機制配合,否則人權功能難以彰顯。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主管的「陽光四法」雖強調公開透明,但僅能看出「誰獲利」,無法看出「誰做了什麼」,缺乏對監察委員職權行使過程的透明監督。
  • 指出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雖已記名表決,但糾舉、糾正與調查仍未記名,導致無法得知參與委員的立場。
  • 質疑監察委員對誰負責,認為總統、立法院及公民團體(若有推薦)皆應負責任,並建議監察委員職權行使應全面公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應記名表決,公民團體推薦人選出事時推薦人也應負責。
  • 關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彈劾案行使機制,質疑其自主性與獨立性,並要求監察院於6個月內配套修正監察法。
  • 詢問台灣人權委員會能否參與國際評鑑,擔憂因非聯合國會員國身份而受限,甚至可能被歸類為中國人權成就。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監察院並非陽光四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的主管機關,僅能提出意見。
  • 針對政治獻金法未規範罷免權行使的經費募集,詢問監察院的修法意見,建議應納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
  • 根據監試人次統計數據,質疑監察委員每月有三分之一強在行使監試職權的正當性、必要性與合理性,認為監試法架空或削弱監委憲法職權,應廢除監試法。
  • 質疑監察委員對誰負責、受誰監督,認為監委雖可獨立行使職權,但若無負責對象或監督機制,其權限將被藐視。
  • 建議監察院應積極思考自行改革方案,以回應社會對其存廢的討論與期待。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要求監察院在廢除前發揮更大功能,建議設置「兒童監察使」或「兒童權益保護委員會」,以專責處理兒童受虐問題,並主動介入調查,彌補社政單位權力不足。
  • 指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委員應「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但現行提名制度(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及組織法中包含曾任立法委員等規定,導致監委產生具高度政治性,與憲法規定矛盾,有違憲之虞。
  • 強調將提出修法意見,在組織法及相關法律中修訂監察委員的資格限制,使其能真正符合憲法「超出黨派」的要求,避免類似「陳師孟事件」再次發生。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指出監察院長期被視為「政治酬庸」機關,關切監委提名制度、監督機制、不適任監委退場機制等改革問題。
  • 回顧監察院歷史爭議事件,包括蔡英文三隻小豬案、管中閔案、曲棍球案、陳師孟干預司法案及口譯哥事件,批評監察院職權行使充滿政治性,喪失超然獨立性。
  • 建議監察院應主動推動內部改革,包括全面透明化接案、審案過程,重大彈劾案改為全院審查,並研擬不適任監委的退場機制。
  • 呼籲監察院應積極思考自行改革方案,回應社會對其功能與觀感的期待,避免淪為「盲腸」機關。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籌設進程,特別是經費、人員編制及辦公房舍等問題。
  • 質疑防疫期間健保卡查詢旅遊資料可能導致權力擴張與侵害人權,詢問監察院對此類行政機關違法失職行為的看法與積極作為。
  • 強調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重要性,並呼籲監察院應更加重視人權議題,即時儘快設立該委員會。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詢問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通過後的因應措施與籌備進度,特別是監察法修正草案的進程。
  • 質疑監察院對陳進財案聲請釋憲遭大法官不受理後,對司法院提出抗議的後續態度與突破方案。
  • 批評監察院在糾正行政機關或司法院案件後,若對方不理會則不積極追蹤,導致人民覺得監察院「沒有用」,失去「護民官」角色,呼籲監察院應強硬捍衛監察權。

相關人員回應

傅孟融 監察院秘書長

  • 說明國家人權委員會預計於5月1日生效,但實際確定日期需配合籌備進度及總統提名新監委的進展,並將是特種委員會,與常設委員會平行。
  • 解釋監察院對「函請各機關改善案」的追蹤機制,會追蹤至對方改善為止。
  • 表示監察委員提名是總統職權,監委資格多樣,不宜僅以單一背景考量;監委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但現行法規未強制放棄政黨身分。
  • 說明監察院與司法院設有聯繫窗口,會互相溝通,並依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對承辦人員有重大貪瀆或侵害人權者可調查,但原則不碰審判核心。
  • 指出預算法第七十條動用第二預備金的監督屬於審計部業務,審計部會提出檢討或報告,監察院會依調查報告提委員會討論處理。
  • 表示監察院對廢除「監試法」原則上尊重考試院與立法院的決定。
  • 說明監察院案件來源多元,包括人民陳情、團體請查、審計部報告及委員主動調查,並有立案派查原則,調查報告會公開(涉機密除外)。
  • 強調監察委員本身即具彈劾、糾舉、糾正權,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亦然。
  • 表示監察院行政人員不能對監察委員職權行使表示意見,但針對監察制度及監委行使職權的意見,將列入修法建議或尋求監察委員共識後修正。
  • 說明監察院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歷來有數件,但決定權在司法院大法官;若監委認為有違憲之嫌,仍會聲請釋憲。

汪林玲 監察院綜合業務處處長

  • 說明國際監察組織對監察院的職權與績效熟悉,且監察院自民國83年起即參與國際會議,未感英文名稱尷尬。

陳美延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 澄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政治獻金法、遊說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監察院僅為執行單位。
  • 說明財申法與利衝法需會銜監察院,政治獻金法不用。
  • 回應政治獻金法未規範罷免權經費募集問題,認為可考慮納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但需考量被罷免人優勢及領銜人行政事務費用等實務問題,避免過於嚴格。

王增華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處長

  • 說明監察委員參與監試工作約每年20次,多利用假日進行,作業期程約1週。

鄭旭浩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處長

  • 說明監察法第26條規定,監察院可向公私團體調閱資料,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點詢問,且相關人員不得拒絕。
  • 澄清高雄氣爆案重啟調查是針對善款運用,與先前調查範圍不同,不屬於「一案兩查」。
  • 表示監察法對民間團體不配合約詢沒有罰則規定。

劉文仕 監察院副秘書長

  • 說明國家人權委員會預計5月1日設立,但正式運作需待8月1日新任委員上任後,因此評鑑規劃方案希望在8月1日後3個月內提出。
  • 說明國家人權委員會籌備小組由幕僚人員組成,區分為秘書作業組、職權變動組及法規調適組,預計4月份將監察法修正草案提到法規委員會討論,並送立法院審議。
  • 說明人權委員會籌設涉及經費申請動用第二預備金、人員增補(57人核定48人)及房舍爭取,目前行政院尚未核定。

林明輝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執行秘書

  • 說明各國保護人權機制有多種型態,監察院內部已討論過成立兒童監察使或兒童權益保護委員會,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後可考慮委員專業分工。
  • 解釋台灣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否參與國際人權評鑑,因牽涉聯合國會員問題,可能較無機會參與,並提醒注意避免台灣人權貢獻被歸類為中國成就。

相關後續

  • 賴香伶委員等提出關於評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否符合《巴黎原則》標準的提案,修正為「人權委員會8月1日正式運作後3個月內」提出相關評鑑規劃方案,修正通過。
  • 李貴敏委員等提出關於監察院調查案件及分案流程、細節及相關配套措施的提案,照案通過。
  • 李貴敏委員等提出關於提報「監察院」英文名稱「Control Yuan」變更可能性及正確名稱建議的提案,修正通過。
  • 李貴敏委員等提出關於提報監察委員積極及消極資格資訊的提案,修正為「一個月內」蒐集相關資料,修正通過。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監察院及相關單位儘速提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90801
卷/期/冊
109/8/1
發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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