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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公聽會:專業定位、業務劃分與應考資格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3-19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公共衛生師法」公聽會,廣泛討論草案條文、應考資格認定及公衛師業務與其他專業的協調分工。與會專家學者及立法委員多支持立法,但對業務重疊、人力編制、醫事人員定位及特考制度等提出多項疑慮,行政部門則闡述「專業不專屬」原則並回應爭議。會議強調凝聚共識,加速立法進程,以健全國家公衛體系。

討論事項一

「公共衛生師法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公共衛生師法草案」條文內容,旨在確立公共衛生師的專業定位與業務範圍。
  • 探討醫學院各科系畢業生應考資格的認定,以及如何確保公衛師業務與醫療、護理、職業衛生、食品營養等其他專業領域有效協調、相輔相成,避免業務重疊與衝突。

相關爭議

  • **公衛師定位與醫事人員區分:** 衛福部將公衛師定位為非醫事人員,業務範圍限定於社區與場域,但醫師公會等質疑其業務內容與醫事人員高度重疊,要求明確釐清身分與職責。
  • **業務範圍重疊與分工不明:** 護理師、醫師、營養師、職業醫學會等專業團體普遍擔憂公衛師的執業範圍與現有業務重疊,特別是在社區健康評估、職業安全衛生及個別健康諮詢等領域,要求明確劃分職責,避免競爭。
  • **應考資格認定:** 藥師公會建議明訂修習課程名稱,醫管學會建議納入醫管系,在宅醫療學會建議考慮學士後進修,以確保資格認定標準化且廣納人才。
  • **特考制度爭議:** 衛福部傾向不辦理特考,理由是公衛師法不具排他性且認定從業經驗困難,但有委員及團體建議應設落日條款或特考,保障資深從業人員。
  • **對現有專業市場的衝擊:** 護理師公會擔憂公衛師的設立可能影響護理師在事業單位(如廠護)的就業市場,或導致職位從全職轉為特約。
  • **法條罰則寫法與罰鍰對象:** 藥師公會質疑罰則書寫體例與現行法規不一致,並認為罰鍰對象應為行為人(公共衛生師)而非事務所負責人。
  • **公衛師法推動延宕:** 多位立法委員指出公衛師法推動長達 20 年未果,主要癥結點在於各專業團體對業務重疊的疑慮未能有效解決,呼籲各方放下堅持,共同協調,加速立法。

立法委員發言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肯定台灣公衛成就,但面對新挑戰,現有基層人力不足,支持公衛師立法以強化國家公共衛生網。
  • 公衛師能彌補公衛體系專業職缺由非公衛人員暫代的問題,提升防疫應變能力。
  • 強調預防勝於治療,公衛師可在前端落實預防工作,並協助處理空污等問題。
  • 支持公衛師法立法,以健全防疫零缺口。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已提出公衛師法提案,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公衛師可協助疲累的醫護人員。
  • 公衛學系設立近 50 年卻缺乏考試制度,導致學生流失,影響國家公衛人才培育。
  • 公衛師具備通才及跨專業整合能力,在「專業不專屬」的原則下,能扮演前端預防的重要角色。
  • 強調公衛師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與醫師一樣,接受政府徵調,不能拒絕,是重要的儲備人員。
  • 呼籲把握時機,共同釐清疑慮,建立教、考、訓、用制度,為台灣防疫加一道防線。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指出公衛師法推動 20 年未果的癥結在於公衛師、護理師和醫師三者職責重疊,建議明確區分。
  • 建議公衛師團體先讓步,促成立法通過,再細緻討論各專業之間的職位與業務細節。
  • 強調需釐清在廠護或社區中,公衛師與護理師的角色爭議,避免搶奪工作權。
  • 呼籲衛福部大力支持,共同努力讓公衛師法在這一屆立法成功。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支持成立公共衛生師法,認為公衛師能成為健康促進服務網的一員,發揮整合功能。
  • 公衛師在疫情期間能透過發現問題、運用法令政策,控制疾病傳播,是公衛安全防護網不可或缺的角色。
  • 本次提案版本較為完備,聚焦公衛師業務範圍,並強調透過配套的在職繼續教育確保專業品質。
  • 呼籲各專業領域應拿出方法討論和解決業務重疊問題,以使公衛法成立對防衛系統有意義。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支持公衛師法立法,認為國家證照對專業發展至關重要,可為公衛學系學生提供就業方向與希望。
  • 指出政府過去未建立公衛專業法規制度,導致公衛領域缺乏國家考試與證照認可。
  • 強調公衛師在疫情宣導、流行病學調查及社區防疫工作中的專業需求。
  • 呼籲盡速立法,讓更多專業人士能進入社區做好防疫工作。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推動公衛師法決心明確,借鏡驗光人員法立法經驗,認為台灣公衛專業先進卻缺乏專屬法律保障。
  • 指出立法過程複雜,但方向正確應加速實質討論,解決問題。
  • 呼籲各界共同努力,盡快推進立法,提升國家公衛環境,讓公部門執行更順利。
  • 提醒立法應確保 10 年、20 年後子孫能受益,而非造成各專業間的衝突與埋怨。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認為公衛師法推動已久,本次疫情更凸顯其必要性,支持盡速立法。
  • 提案版本特別加入身心健康及心理衛生,並將長照機構的公衛管理納入公衛師職責範圍。
  • 強調公衛師在傳染病管制、健康風險管理、疫調及流行疾病管控等方面的關鍵作用。
  • 呼籲召委督促行政院版本盡速送交立法院,啟動排審,透過法條討論確定細節。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次長 衛福部

  • 解釋衛福部版本採「專業不專屬」態度,公衛師執行工作不具排他性,但名稱專屬。
  • 公衛師業務界定於社區或特定場域,不包含核心醫療行為,強調與醫療專業區隔。
  • 公衛師執行業務應遵守誠信及保密義務,使用合乎學理的方法,報告需接受同儕審查,並設有懲戒機制。
  • 舉例說明公衛師在社區診斷、預防方案制定及醫院業務推展中補足現有體系不足的重要性。
  • 提出若發生社區群聚,可徵調公衛人力進行醫調與社區防衛,讓社會具體認知公衛師職責,減輕醫護人員負擔。

楊惠華 副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規委員會

  • 建議公共衛生師應考資格應明訂修習課程名稱,而非僅限於學系名稱,以避免學系改名頻繁導致認定困擾。
  • 建議修正第五條充任公共衛生師消極資格的文字,參考藥師法第六條。
  • 提出公衛師未限定一處執業可能導致跨縣市違規時,管轄處分機關不明的問題。
  • 質疑罰則書寫體例與常見法條不一致,建議統一。
  • 認為罰鍰對象應處罰行為人(公共衛生師),而非職業登錄的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負責人,此與行政罰法規定不符。

陳保中 理事長 台灣公共衛生學會

  • 強調公共衛生專業無所不在,需所有醫事人員參與,而非僅公衛人員。
  • 支持草案第 14 條規定,公衛師在緊急公共衛生事件中,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徵召。
  • 指出公衛師五大核心能力為生物統計、流行病學、衛生行政與管理、環境職業衛生及社會行為科學,主要關注群體健康。
  • 強調公衛師法草案第 13 條的「專業不專屬」精神,歡迎醫事人員及 NGO 參與群體健康政策制定。
  • 呼籲支持公衛師法儘速通過,指出推動 20 年未果,但面對極端氣候、環境污染等議題,公衛師角色日益重要。
  • 引述美、英、歐盟等國已通過相關法案,美國更因 SARS 後開始培養公衛系大學部學生,強調公衛專業參與的廣泛性。

謝佳容 常務理事 台灣社區衛生護理學會

  • 支持公衛師法「專業不專屬、無排他性」的新時代概念,樂見其成為社區群體健康領域的合作夥伴。
  • 認為公衛師法設立條文比照其他醫事人員法案,無太大疑慮。
  • 擔憂公衛師法草案第 13 條與現行衛生所護理師的社區健康評估業務重疊,建議明確區隔業務內容、角色、職責與範圍。
  • 強調公衛師與護理師應是合作夥伴而非行政層級關係。
  • 建議公衛師法草案應重視公共心理衛生角度,將社區群體心理健康納入業務範疇。

廖茂宏 理事 台灣社區醫院協會

  • 代表社區醫院協會全力支持公衛師立法,認為其在環境衛生檢測、疫病調查、民眾健康調查及食品安全等前端工作至關重要。
  • 建議將醫管系納入公共衛生師應考資格,因醫管在整個醫療照護網絡及防疫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
  • 指出早期公衛學系包含衛生行政、環境衛生及醫院管理三塊,醫管系成立後應在公衛師體系中發揮作用。
  • 期待未來能重視醫管系的立法,結合政策與實務,提升前後端後勤資源管理效率。

邱弘毅 常務理事 台灣流行病學學會

  • 強調流行病學學會著重運用數據分析提供實證政策,公衛師與各專業團體在群體健康上是相輔相成。
  • 指出公衛師著重以全體人員共同特性推動健康議題,與各專業對個人照護不同,但共同構成完整公衛架構。
  • 強調公衛師在疫情調查中能迅速分析脈絡,並分享給各專業團體執行分內事務,對防疫體系至關重要。
  • 擔憂若無專業認證,公衛人才將流失,影響公衛體系品質穩定性。
  • 呼籲各專業團體協助公衛師法立法成功,並表示未來將提供 18 學分輔系概念課程,歡迎其他專業人士修習後報考。

邱慧洳 副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護政法制委員會

  • 樂觀其成並支持公衛師角色設立,認為其在食品安全、登革熱、腸病毒及武漢肺炎等疫情防治中能發揮重要功能,提升全民健康。
  • 肯定公衛師專業,認為設立國家證照是對其專業的尊重與提升。
  • 擔憂草案第 13 條公衛師業務範圍與護理師業務重疊,要求提案單位提供具體例子,說明兩者如何相輔相成,而非競爭或產生模糊地帶。
  • 質疑公衛師在醫院與社區中應扮演的角色,特別是與職業安全衛生法中職護業務的重疊問題。
  • 擔憂公衛師的設立可能衝擊護理師的執業市場,例如事業單位可能選擇特約公衛師而非僱用護理人員。
  • 建議應考慮設立落日條款或其他條款,讓資深職護或公衛護理師有應考資格。

吳欣席 召集委員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事法規委員會

  • 肯定公衛師法是防疫上的一大進步,感謝公衛專業在疫情期間的貢獻,特別是學術規劃、查檢及疫調。
  • 強調立法應前瞻,避免日後產生更多問題,需思考公衛師行業對國家與人民的貢獻及需求。
  • 質疑公衛師的定位,指出法案第九條說明其非醫事人員,但業務內容卻與醫事人員高度相關,要求釐清其身分與地位。
  • 關切資料保存期間、繼續教育學分、收費標準等細節應在立法時明確規定。
  • 要求公衛師業務範圍重疊問題應明確解決,不能僅以第 13 條籠統說明,需讓各專業放心才能讓法案通過。

曹又中 副秘書長 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

  • 支持公共衛生師法立法,認為公衛師的加入對台灣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衛生推進至關重要。
  • 指出公衛師法草案第 13 條所訂業務(環境健康風險、疫病調查、民眾健康評估)與職業醫學臨場服務存在一定程度重疊。
  • 認同「專業不專屬」原則,認為多專業合作是理想狀態,但擔憂若意見衝突,公衛師的定位將是關鍵。

蔡詩力 醫師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 感謝公衛前輩師長在提升醫學教育完整性方面的貢獻,促使更多醫師投入公衛領域。
  • 說明醫學教育的「教、訓、考」體系已納入公衛核心價值,如跨領域溝通與尊重,並在甄選、畢業考及專科訓練中融入公衛題材。
  • 強調醫學教育變革旨在培養醫師兼善天下,對公衛的堅持不變。
  • 期望公衛師能有更清楚的教育目標定位,以利醫學教育課程在跨領域學習上做得更好。

蔡三郎 秘書長 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肯定公衛師法條文及陳保中教授、邱弘毅常務理事的報告,認為對公共衛生促進及社區民眾健康提升具正面意義。
  • 建議應審慎評估並修正公衛師在醫療或社區健康評估方面的業務範圍,以利法案順利通過。

楊盛安 秘書 台灣在宅醫療學會

  • 支持公衛師法的修法與立法,認為在超高齡社會及疫情防護現場,個案管理角色吃重。
  • 期望未來個案管理業務能有一定比例由公衛師負責,提升公衛師的重要性與專責性。
  • 建議除了考試資格外,可考量學士後進修作為資格認定路徑之一,以吸引更多人投入。
  • 強調現代醫療需專業分工與跨專業合作,公衛師可作為合作的共同語言。

詹長權 院長 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 指出臺大公衛學院是亞洲唯一被美國認證的學院,培育眾多公衛人才,但其在醫院外缺乏明確職位。
  • 肯定各界對公共衛生專業及公衛師法制定的共識,認為內容微調即可。
  • 強調公衛師法應採「不專屬也不專聘」原則,讓各種背景的人都能扮演角色,並可透過再教育取得核心能力。
  • 認為 COVID-19 疫情將創造「新常態」,公衛師的加入是與現有團隊團結,共同應對未來不可知的挑戰,而非搶奪業務。
  • 呼籲政府部門思考社會變革,並期望公衛師的加入能與團隊團結,共同創造令人驕傲的公衛立法。

王三郎 召集人 台灣家庭醫學會監事會

  • 強調家庭醫學會從事全人、全家、全社區醫療照顧,醫學系教學與醫師工作內容包含社區醫學,因此公衛師業務不應影響醫師原有專業工作。
  • 建議公衛師考試資格應廣納醫學相關科系人員,不應侷限於少部分人。

周秋燕 秘書長 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支持並預祝公共衛生師法順利通過,但擔憂業務範圍重疊問題。
  • 強調營養師在社區營養推廣中心及長者健康促進中的重要性,不希望其業務被公衛師侵犯,特別是個別營養諮詢與評估。
  • 呼籲公衛師在疫情平息後,不應來搶奪營養師在社區的工作飯碗。

謝孝佳 理事 台灣社區醫院協會

  • 贊成公衛師執照化,並將公衛師定位為「承上啟下」的中階協調角色。
  • 認為公衛師應負責連結公共政策與基礎實務,協調不同機構(長照、醫療、老福、社福),避免與醫管師在醫院水平溝通的職責重疊。
  • 建議公衛師應考資格應包含公共政策學院畢業或完成醫管教育訓練者,以及所有醫事類別,以體現其跨專業協調性。

趙堅 副秘書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強調公共衛生專業的重要性,但提醒立法需非常小心,借鑒醫藥分業的經驗,避免產生新的排擠與打壓。
  • 再次質疑公共衛生師的定位,詢問其是否為醫事人員,若為醫事人員,則其教育與教學內容是否需重新思考。

石崇良 司長 衛福部醫事司

  • 說明行政院版草案規劃公衛師不定位為醫事人員,因其主要執業地點非醫事機構,但執業登記仍歸衛生局管轄。
  • 公衛師業務範疇定位於社區與場域,包含環境健康風險、疫病調查、健康促進規劃及食品安全風險調查等。
  • 解釋公衛師業務與其他專業重疊時,依現行法規執行者不受本法限制,政府機關、學校機構依研究計畫執行,以及軍事機關涉及國防安全事務者亦不受限制。
  • 公衛師法採「有限排他」,未取得資格者不能稱公衛師,但其他醫事人員仍可執行原有業務。
  • 應考資格包含公共衛生學系及相關學系畢業生,未來可透過學分班等方式取得應考資格。
  • 傾向不辦理特考,因本法無排他性,且認定既有從業人員執行公衛業務的經驗有困難,但最終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相關後續

  • 主席指示將本次公聽會的所有寶貴意見及書面資料彙編成冊,提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席貴賓參閱,作為審查特定議案的參考。
  • 主席建議衛福部將各方意見帶回研議、整理與思考,以解決疑慮,並持續進行溝通,促使法案更周全。
  • 衛福部薛次長提出若未來發生社區群聚事件,可由衛福部徵調公共衛生人力進行醫調與社區防衛,讓社會大眾具體認識公衛師的實質作用。
  • 多位立法委員(莊競程、吳玉琴、蔡壁如、張育美、陳椒華、劉建國、林奕華)表達將全力推動公衛師法立法,並督促行政院版本盡速送交立法院排審,以進入實質討論階段。

原始資料

公報
1091201
卷/期/冊
109/12/1
發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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