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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與組織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效能與司法公正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3-18

LawTrace 法律歷程:懲戒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及「懲戒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會議核心討論包括新制懲戒法院的運作成本、公務員停職與退休限制的公平性、懲戒處分時效與審理公開原則,以及法官迴避等程序性議題。多項條文因委員疑慮與司法院回應未達共識而保留,將送黨團協商。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研議報告。

討論事項一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公務員懲戒法」的全面修正,旨在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並確立一級二審的審理制度,同時檢討相關懲戒處分種類、時效、審判程序及執行規範。
  • 核心關切點包括新制度的運作成本效益、公務員權益保障(如停職與退休限制)、法官審判迴避原則,以及懲戒案件審理的公開透明性。

相關爭議

  • 懲戒法院運作成本:李貴敏委員質疑公懲會改制後,每案平均成本高達457,300元,遠高於最高法院的33,900元,擔憂加重全民負擔。司法院回應預算和人力未大幅增加,案件量減少是因2015年修法限縮移送條件。
  • 停職裁定程序與救濟:針對第5條,李貴敏委員質疑「得依職權裁定」是否排除「依申請」,以及為何僅第一審裁定可抗告。司法院解釋此為延續舊制立法例,旨在避免機關將停職責任轉嫁,且第二審為法律審,事實認定主要在第一審。
  • 公務員退休限制:第8條規範懲戒案繫屬期間不得退休。李貴敏委員與劉世芳委員擔憂若案件涉及刑事訴訟而拖延數年,公務員可能長期無法退休,質疑其間的待遇(半俸)與最終權益補償的公平性。
  • 懲戒處分細節與裁量:第18條「記過一次或二次」與第19條「申誡,以書面為之」的規定,李貴敏委員質疑其必要性與對法官裁量權的限制,以及與其他處分書面化的邏輯不一致。
  • 懲戒時效分級:第20條對不同懲戒處分設5年或10年時效,蔡易餘委員主張應統一為10年,避免情節輕微案件因時效過期而被迫判重。司法院則強調此為大法官解釋要求之層級化時效,符合比例原則。
  • 審理公開原則:第44條規定懲戒案件原則不公開。李貴敏委員質疑此原則,主張應以公開為原則,或明確公開標準,以提升司法透明度與人民信賴。
  • 上訴要件限制:第66條新增上訴要件「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李貴敏委員認為此舉限縮了人民上訴權利,與其他訴訟法規定不符,且在案件量不大的情況下不具急迫性。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懲戒法院改制後案件成本過高,對全民造成負擔,要求司法院說明。
  • 質疑第5條「依職權裁定」的必要性,認為應賦予更多彈性,並釐清第二審是否能裁定停職。
  • 關切第8條公務員懲戒期間不得退休的規定,要求司法院提供相關統計數據,並擔憂對公務員權益的影響。
  • 質疑第18條「記過一次或二次」的限制與第19條「申誡,以書面為之」的邏輯一致性。
  • 反對第44條懲戒案件不公開審理原則,主張應以公開為原則,或明確公開標準。
  • 質疑第66條上訴要件新增「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的合理性,認為與其他訴訟法不符且限縮上訴權。
  • 建議第27條法官迴避不應以員額問題為由限制「一次為限」,應確保司法公正性。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務員在懲戒程序中停職的效力,特別是若涉及刑事案件導致審理期長,對其職務、考績及薪資的影響。
  • 質疑第8條若公務員在懲戒期間屆齡退休,卻無法申請退休,其後續待遇與權益保障問題。
  • 提案要求司法院研議增加法案判決的英文及其他外文譯本,以因應國際化需求並減少語言理解誤差。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擔憂第20條的分級時效規定,可能導致懲戒法官在情節輕微但時效已過的情況下,被迫判處更重的懲戒處分。
  • 提案要求司法院修正公務員懲戒之辦案期限規則,縮短審結時間,避免新制實施後案件審理時間拉長。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關切第18條懲戒法院記過處分與行政機關考績記過處分間的關係,以及對公務員權益(考績、升遷)的影響,主張應明確規範處理時程。
  • 提案要求司法院研議法官助理的進用資格與權益保障,考慮其專業性與工作持續性,提供留才機制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院會同法務部、司法警察機關研擬防疫檢查表單,附於卷內並於卷首註記提醒,以確保防疫措施落實。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20條,主張將懲戒處分時效統一延長至10年,以確保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能被追究。
  • 提案修正第27條法官迴避規定,增設前審裁判法官應迴避,並刪除迴避以一次為限的規定,以確保司法公正性。
  • 支持法案判決提供外文譯本,認為有助於臺灣走向國際化,並建議由司法院提供專業翻譯。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補充劉世芳委員提案,建議法案判決譯本除英文外,應增加其他外文。
  • 關切第7條通譯員額設置問題,詢問現況是否有通譯人員,避免修法影響既有編制。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解釋懲戒法院名稱涵蓋懲戒法庭(公務員)與職務法庭(法官),將透過法治教育對外說明。
  • 說明第5條「依職權裁定」是延續舊制立法例,避免主管機關將停職責任轉嫁給法院。
  • 表示第5條第二審原則上是法律審,事實認定主要在第一審,故未特別規範停職裁定。
  • 回應第66條上訴要件新增「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是參考法官法體例,旨在限縮法律審上訴要件,減少案件處理成本,並希望未來推動至其他訴訟法。
  • 承諾會盡力確保法官倫理,提升法官公信力,並將分案規則公開透明化,杜絕弊端。
  • 承諾將於3個月內提交法官助理進用資格與權益保障的書面報告。

姜仁脩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 說明公懲會案件量減少是因2015年修法後,各機關會先評估「有懲戒之必要」才移送,並非效率問題。
  • 表示公懲會預算與人員未因改制而特別增加,仍維持在既有範圍內運作。
  • 說明第8條懲戒案件繫屬期間不得退休,一般案件約3到4個月結案,若涉刑事案件則可能更長,甚至5年以上,期間若停職可補發本俸。
  • 說明公懲會實務上多尊重主管機關申請停職,依職權停職僅限情節重大、妨礙公務或調查時,且停職案件數量極少。
  • 說明懲戒法院分案採電腦抽籤輪分機制,院長無法事先得知承辦法官,且法官休假仍會照分,確保分案公正。
  • 表示目前公懲會沒有配置通譯人員,但組織法保留此編制,以彰顯法院協助弱勢的義務。

簡慧娟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說明第5條停職裁定改為「裁定」是遵循法院體例,並增設抗告機制,主管機關停職走行政爭訟,法院裁定停職走抗告程序。
  • 說明第5條停職效力自裁定送達主管機關翌日起發生,為終局判決前的保全措施,不影響公務員身分但禁止執行職務。
  • 解釋第20條分級時效是依大法官釋字第583號解釋,採層級化時效規定,符合比例原則。
  • 說明第27條法官迴避「以一次為限」是基於法官員額有限與法官法體例一致性考量。
  • 解釋第30條「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是指聲請人獲准迴避後,不得再就此點上訴爭執。
  • 解釋第66條新增上訴要件「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是上訴合法性的控制,旨在篩選空泛上訴,與法官法體例一致。
  • 說明第73條懲戒法院第二審調查不受上訴理由拘束,是因需對公務員違失行為進行整體評價,判斷適任性。
  • 解釋第75條第二審原則尊重第一審事實認定,但若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仍可調整或廢棄。
  • 回應第83條總則規定裁定可抗告,但訴訟程序進行中裁定原則不得抗告,第5條新增末項是為排除此限制,讓停職裁定可抗告。
  • 說明第101條再審程序從新,但再審期間與事由依原判決(議決)時規定。

周佩芳 銓敘部銓審司專門委員

  • 說明公務員停職期間沒有任職事實,若最終未受撤職、休職處分或徒刑執行,可補發本俸並計算年資。
  • 回應若公務員在懲戒期間屆齡退休,仍需等待案件了結,以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期間機關得審酌發給半俸。

許紋華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說明懲戒法院組織法第7條通譯設置是比照其他組織法,為法院必要人員,彰顯協助弱勢義務,雖目前公懲會無配置但仍建議保留。
  • 解釋懲戒法院組織法第9條至第11條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等設置主任及科員,是考量未來一級二審業務量增加,先做法定編制,並以員額精簡為前提。
  • 說明懲戒法院組織法第12條法官助理採聘用,是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其專業執業年資可計入,並承諾研議其權益保障與留才機制。
  • 說明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1條新增參審員相關規定,是配合法官法修正,職務法庭一審將有兩位參審員參與審判,其倫理規範將於近期預告。

相關後續

  •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中,第5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7條、第31條、第44條、第66條、第78條、第101條等條文因委員意見未達共識而保留,全案將送黨團協商。
  • 通過賴香伶委員提案,要求司法院會同法務部、司法警察機關研擬「收受犯嫌或被告之防疫檢查表單」附卷,並於卷首註記提醒,以利防疫。
  • 通過李貴敏委員提案,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減輕法官工作量、提升判決品質及法官助理進用資格與保障事宜。
  • 通過劉世芳委員等提案,要求司法院研議增加外文譯本之相關法案判決,以因應國際化需求。
  • 通過李貴敏委員提案,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懲戒法院改制後相關預算、員額及執行案件合理性,以及組織有無整併必要。
  •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中,法案名稱、第1條至第4條、第6條、第13條至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至第29條等條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中,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21條、第24條等條文因委員意見未達共識而保留,全案將送黨團協商。
  • 通過賴香伶委員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研議法官助理權益保障及留才機制。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盤點清查現行法規中與公務員懲戒新制相關的規定,並配合修正,以確保法規銜接一致。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91201
卷/期/冊
109/12/1
發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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