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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聚焦中火案:地方自治與空污法規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3-19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海洋委員會預算凍結案及業務報告,並就多項臨時提案進行討論。會議核心議題為「以台灣電力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處分案衍生地方自治條例遭宣告無效,探討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下地方自治權之保障」專題報告,行政院與各部會就中央宣告台中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的法律依據、能源政策與地方自治權限等議題進行激烈質詢與答辯。最終,所有臨時提案經協商後撤案,多數爭議未獲實質解決。

討論事項一

處理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海洋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8案

核心議題

審查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202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決議而凍結的8項預算書面報告,以決定是否准予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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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以上8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邀請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仲威率同所屬官員列席,報告該會業務概況,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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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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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報告及綜合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一:海洋委員會社群網路與海洋教育推廣成果呈現

核心議題

建議海洋委員會強化其官網上海洋教育成果的呈現,將投入海洋教育的多元推廣資訊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展示,讓民眾更認識海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將海洋教育成果以淺顯易懂的資訊呈現在官網上,參考行政院或農委會兒童網模式。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將海洋教育成果以淺顯易懂的資訊呈現在官網上,參考行政院或農委會兒童網模式。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將海洋教育成果以淺顯易懂的資訊呈現在官網上,參考行政院或農委會兒童網模式。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經黨團協商後撤案。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二:海巡署深化社區教育政策與地方合作

核心議題

建議海巡署深化社區教育政策,與地方社區、學校合作推動保育區生態、海洋漁業資源永續發展及在地關懷等多元活動,以建立良好的公私協力關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海巡署深化社區教育政策,與地方社區、學校展開多元合作。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海巡署深化社區教育政策,與地方社區、學校展開多元合作。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海巡署深化社區教育政策,與地方社區、學校展開多元合作。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經黨團協商後撤案。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三:海洋廢棄物調查與清理成果報告

核心議題

要求海洋委員會提供19縣市模擬海洋廢棄物可能移動軌跡的資料,並報告協助各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淨灘活動的效率與成果,以有效規劃海洋廢棄物清除工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海洋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出19縣市模擬海洋廢棄物可能移動軌跡的資料,以利海洋廢棄物監控。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海洋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出19縣市模擬海洋廢棄物可能移動軌跡的資料,以利海洋廢棄物監控。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海洋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出19縣市模擬海洋廢棄物可能移動軌跡的資料,以利海洋廢棄物監控。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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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經黨團協商後撤案。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四:海洋委員會法規盤點與權責協調報告

核心議題

鑑於《海洋基本法》已施行,要求海洋委員會儘速完成涉海業務及法規的盤點、修法,並與現行主管機關協調權責,以強化職能,特別是廢止已無適用必要的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海洋委員會就海洋事務所涉及之相關法規,儘速完成盤點、提出修正草案,並主動與現行海洋事務主管機關協調權責事項,提出書面報告。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海洋委員會就海洋事務所涉及之相關法規,儘速完成盤點、提出修正草案,並主動與現行海洋事務主管機關協調權責事項,提出書面報告。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海洋委員會就海洋事務所涉及之相關法規,儘速完成盤點、提出修正草案,並主動與現行海洋事務主管機關協調權責事項,提出書面報告。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海洋委員會就海洋事務所涉及之相關法規,儘速完成盤點、提出修正草案,並主動與現行海洋事務主管機關協調權責事項,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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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經黨團協商後撤案。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五:鯨豚觀察員制度與海洋保育法制建立

核心議題

考量台灣海洋生態豐富及綠能發展對海洋生態的衝擊,要求海洋委員會參照遠洋漁業觀察員制度,於1個月內修正「台灣鯨豚觀察制度作業手冊」,確保培訓、認證、指派及實務操作的公信力與公平性,並儘速完成《海洋保育法》修法準備,建立相關法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海洋委員會於1個月內修正「台灣鯨豚觀察制度作業手冊」,確保權力平衡、權責合宜及利益迴避,並儘速完成《海洋保育法》修法準備。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海洋委員會於1個月內修正「台灣鯨豚觀察制度作業手冊」,確保權力平衡、權責合宜及利益迴避,並儘速完成《海洋保育法》修法準備。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海洋委員會於1個月內修正「台灣鯨豚觀察制度作業手冊」,確保權力平衡、權責合宜及利益迴避,並儘速完成《海洋保育法》修法準備。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經黨團協商後撤案。

討論事項八

以台灣電力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處分案衍生地方自治條例遭宣告無效,探討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下地方自治權之保障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探討行政院宣告台中市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的法律依據,及其對地方自治權限的影響,同時檢視台中市政府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的處分爭議。
  • 討論中央與地方在環保政策、能源轉型與法律位階上的權限劃分與衝突,特別是在空污防制與經濟發展間的平衡。

相關爭議

  • 行政院宣告自治條例無效的合法性:多位委員質疑行政院此舉違反地方自治精神、憲法保障及環境基本法,且有雙重標準、政治操作之嫌,因自治條例已施行4年,且管制標準比中央嚴格,卻在此時宣告無效。
  • 環保署撤銷台中市環保局處分的程序爭議:立法委員質疑環保署在台電提起訴願程序中介入撤銷處分,未遵守《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須待行政救濟程序結束,且環保署是否為台中市環保局的上級機關亦存疑。
  • 自治條例生效與備查的效力:行政院法規會表示備查僅是形式,自治條例未備查亦有效力,但仍可宣告部分條文無效;立法委員則質疑若如此,行政院為何在自治條例施行多年後才宣告無效,是否存在行政怠惰。
  • 生煤減量標準與計算基礎:台中市環保局主張應以實際生煤使用量減少40%(約1,104萬噸)為目標,環保署則認為應以許可證核定量(2,100萬噸的40%減量後為1,260萬噸)為準,雙方對減量基礎與目標存在認知差異。
  • 「誤繕」更改許可證內容的合法性:經濟部與法務部質疑台中市環保局以「誤繕」為由,單方面更改台中電廠許可證內容,要求提前1年減煤,此舉是否合法合理,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 能源政策與地方環保權責的平衡:多位委員強調減煤是國家政策方向,但地方政府應以負責任的方式推動,避免將減煤責任轉嫁給中央或其他縣市,並需同時發展替代能源。行政院則強調需兼顧環保與經濟發展。
  • 行政院秘書長與內政部長缺席備詢:多位委員對行政院秘書長與內政部長在重要專題報告期間未列席備詢表示不滿,質疑其不尊重國會,並認為防疫不應成為迴避備詢的理由。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護航中火,宣告台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無效,因台中市的管制標準比中央嚴格,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38號解釋的公益優先原則。
  • 強調空污法第28條規定核發許可權責屬地方政府,中央無權干涉,認為行政院此舉是置民眾健康於不顧,將導致地方自治條例形同虛設。
  • 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為中部地區690萬人民的健康主持公道,反對開放生煤堆置室外,質疑中央取消自治條例的用意。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在防疫期間宣告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無效,且對林佳龍市長任內制定的自治條例與現任盧秀燕市長採取雙重標準,有對人不對事之嫌。
  • 詢問為何空污法修正2年後才宣告自治條例無效,認為中央與地方應協調而非造成困擾。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592號解釋,認為即使牴觸空污法,也應採向後失效,而非行政院所稱的「自始無效」,可能衍生國賠問題。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拖延4年才宣告自治條例無效,且林佳龍市長任內與盧秀燕市長任內態度迥異,有政治操作之嫌。
  • 質疑環保署在台中市環保局處分台電後,在行政救濟程序尚未結束前即撤銷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
  • 指出即便自治條例未經備查仍有效力,質疑行政院為何在施行多年後才宣告部分條文無效,認為此舉是因電力不足、經濟部提出意見所致。
  • 強調公投法已通過反空污議題,全民共識是減少空污與燃煤,台中市加嚴標準符合民意,行政院修正空污法反而限制地方自治,方向錯誤。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宣告自治條例無效是「專政退步」,漠視795萬票反空污公投民意,違反《公投法》規定。
  • 指出林佳龍市長曾稱管制生煤具有高度社會共識,現民進黨政府卻漠視,質疑行政院違法、不作為,對民怨絲毫不理。
  • 認為行政院宣告無效的考量主因是「鬼打牆」,並提及「賴神」曾稱找到乾淨的煤,但現中火仍持續燃燒,質疑政策前後不一。
  • 強調環保應不分黨派,照顧所有人民健康,批評行政院此舉是對中部地區人民健康的不重視,是台灣民主政治史上最黑暗的一刻。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對台中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的態度反覆,從林佳龍市長任內的「未被宣告無效」到盧秀燕市長任內的「部分條文宣告無效」,認為是選擇性執法、選擇性依法行政。
  • 強調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精神,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98號及第738號解釋,認為地方政府有權制定更嚴格的環保標準,行政院撤銷自治條例違背此精神。
  • 指出《環境基本法》規定「環境保護優先」,中央政府應協助地方政府落實環保事務,行政院撤銷自治條例是違反此法。
  • 要求行政院就其行為是否牴觸《環境基本法》及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問題給予明確答覆,並質疑行政院是因盧秀燕市長才採取此行動。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認為中火案應回歸法律層面解決,若台中市府認為行政院違憲,應聲請釋憲,質疑排專題報告有政治操作意味。
  • 詢問台中市環保局以「誤繕」為由更改許可證是否合法合理,以及環保署撤銷台中市府裁處是否合法,行政院宣告自治條例無效是否合法。
  • 強調能源供應關乎民生與國防安全,政府不應隨意推翻公文內容,應遵循施政一致性原則。
  • 指出環保署作為台中市環保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中火案有監督權與介入權,且環保署撤銷處分毋須報行政院核准。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對會議排程表示遺憾,認為在疫情吃緊時討論中火案不恰當,批評國民黨委員為盧秀燕市長「圍事」。
  • 強調地方自治法規不能牴觸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引用《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指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無效,且由上級機關撤銷。
  • 指出台中火力發電廠是國民黨執政時期興建,民進黨執政後努力減排,批評國民黨動員委員指責民進黨是「舞豬舞狗」的政治表演。
  • 再次強調防疫是全民關心的首要議題,呼籲國民黨委員反思會議主題是否符合選民期待。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肯定政府在蔡總統任內減煤超過600萬噸的努力,並認為應向民眾講清楚減量成果與未來規劃。
  • 關心台電土城變電所室內化進度,要求加快超高壓線及鐵塔拆除時程,並爭取提前於明年10月完成。
  • 關心口罩產能擴展進度,要求經濟部加速提高產能,以緩解民眾恐慌情緒。
  • 詢問土城看守所搬遷至司法園區的進度,並關心新北市都市計畫審議及三級坡問題的解決方案。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法律位階為憲法最高,其次是法律、法規命令,最後是自治條例,自治條例牴觸上位法規即無效。
  • 指出行政院過去曾有11件函告地方自治法規無效的案例,證明此次並非特例。
  • 強調台灣非聯邦制國家,中央法律必須貫徹地方,若各縣市自治條例各自為政將導致混亂,影響全國一致性。
  • 以口罩工廠為例,說明地方政府不能訂定僅優先供應本地市民的自治條例,否則將違反公平原則及上位法律。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強調地方自治受憲法保障,但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應依憲法第110條及《地方制度法》判斷事務性質,能源政策與空污防制具有全國一致性,不應由單一地方政府決定。
  • 指出空污法已明確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在空污計畫、標準及執行細節上的權限,地方政府不能逾越中央授權訂定更嚴格的標準。
  • 引用雲林縣類似案例,強調過去中央政府亦以全國一致性為由,不允許單一地方作與眾不同的規定。
  • 認為釋字第738號解釋與本案不同,因空污法已將規範權限明列中央,且能源政策非單純量化問題,需配合整體轉型,呼籲回歸專業理性討論,而非政治操作。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對中火議題表示不滿,認為政策不應由地方單獨決定,應一視同仁,且政策改變應讓人民知悉,避免混淆。
  • 強調民進黨執政期間在減煤方面有實際作為,如中火減煤量已達40%,證明政府有誠意改善空污。
  • 質疑台中市環保局以「誤繕」為由更改公文內容,認為政府單位發出的公文不應隨意推翻,違反公平公正原則。
  • 認為中火議題與電子遊藝場案例天差地遠,不應混為一談,呼籲中央與地方協調解決減煤問題,避免浪費防疫時間。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批評台中市環保局副局長說法「胡說八道、誤導視聽」,強調法治社會應遵守全國一致性的法律,若有問題應循修法程序。
  • 指出政府處理疫情需全國一致性,同樣處理環境問題也應有全國一致性,並肯定經濟部在減煤方面的努力。
  • 強調國際趨勢要求再生能源和減碳,政府在能源轉型上面臨國際壓力,應持續調整改善空品。
  • 質疑台中市環保局在環保專業上違反中央法規,並擔憂其行為可能導致基層公務員面臨國賠爭議,呼籲台中市府正視法律位階問題。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反駁台中市環保局副局長「結婚四年突然宣告無效」的說法,指出中央曾多次要求台中市檢討自治條例及行政處分。
  • 揭露台中市環保局許可證展延時間比有效期限更早的矛盾,認為並非「誤繕」而是重新發放,質疑其更改公文的動機。
  • 強調中火減煤近600萬噸、空污排放減少54%的成果,並指出若各縣市自訂標準,將引發「縣市大戰」,影響全國供電穩定。
  • 質疑台中市自治條例罰則回歸空污法,但依空污法中火並未違法,認為台中市府處罰缺乏法律依據。
  • 批評台中市府以「誤繕」推翻朝令夕改,並指出前市長林佳龍曾提出的空污法修正草案版本,亦將相關權責歸於中央主管機關,質疑盧秀燕市長打臉當年的自己。
  • 呼籲全國團結協力,共同發展能源,而非縣市割據,並強調民進黨在綠電布局上需要時間,反對政治操作。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反駁台中市環保局副局長稱中火減排是因處罰所致,指出中火早在2015年就開始逐年減排,減量成果顯著。
  • 強調行政院函告自治條例無效並非政治考量,過去3年已有11件類似案例,證明只要觸犯母法就無法通過。
  • 引用雲科大張艮輝教授研究報告,指出中火對PM2.5濃度的影響比例約在1.32%至3.6%之間,顛覆一般民眾對中火是主要空污源的印象。
  • 呼籲環保署關注其他多元空污來源,如工業源、交通源、逸散源及境外移入,不應將所有空污責任集中於中火,導致地方政府怠於努力。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從國家能源政策角度出發,質疑2025年燃煤發電比重下降到30%的規劃下,為何仍讓中火增加燃煤,並關切天然氣儲槽、運輸及綠能作為基載電力的可行性。
  • 要求台中市環保局副局長清楚說明自治條例的法律依據,強調民主法治國家應依法不依人、不依政黨、不依政治。
  • 批評執政黨前後不一的雙重標準,指出自治條例在林佳龍市長任內未被宣告無效,卻在盧秀燕市長任內被廢止,質疑行政院趁防疫期間作爭議行政處分,有「趁疫趁火打劫」之嫌。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以自身高雄空污經驗,表達對台中人空氣品質惡化的感同身受,強調人民健康比經濟更重要。
  • 質疑行政院對林佳龍市長任內的自治條例採取「有效溝通」,卻對盧秀燕市長任內的處分認定為「窒礙難行」,要求解釋具體差別。
  • 質疑中火關閉機組後,需由其他縣市送電,要求台電提供全年平均值的電力調度數據,釐清實際供電狀況。
  • 強調中南部肺癌比例高,政府應像防疫一樣極力阻止肺癌,而非犧牲國人健康發電,要求行政單位給予中南部民眾交代。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與台中市府對中火生煤使用量認定不同,環保署認為未超許可量1,260萬噸,台中市府則以實際使用量1,104萬噸為準,認為癥結在於自治條例的定義。
  • 指出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在林佳龍市長任內通過時,已明確載明減少生煤使用量,且台電應已知悉此定義。
  • 質疑環保署撤銷台中市府處分的理由,認為台中市府的標準比環保署嚴格,環保署不應不樂見此情況。
  • 要求台電總經理承諾自治條例宣告無效後,仍會持續減煤,且減量幅度不應超過1,260萬噸,並質疑行政院撤銷自治條例的隱藏關鍵是怕台電無法再減量。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關切法務部從蒙特內哥羅押解詐欺犯回國後,嫌犯未經隔離檢疫即送往台中地檢署,可能造成防疫漏洞。
  • 指出台中司法大廈拘留所設備不佳且密不通風,法警、檢察官、書記官及律師在偵查庭中面臨防疫壓力,要求法務部了解並確保防疫SOP落實。
  • 要求法務部確保羈押於台中看守所的嫌犯隔離措施到位,並持續追蹤交保嫌犯,避免群聚感染。
  • 呼籲法務部提供第一線法警足夠防疫配備,並強調若檢察官、法官需隔離,將導致刑事偵查停擺,影響司法運作。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秘書長未依承諾於院會結束後列席備詢,認為是藐視國會,要求提供其今日會議行程報告。
  • 批評行政院對台中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的態度前後不一,2016年主張「中央地方共同協力、儘量溝通」,2020年卻在2週內火速宣告部分條文無效,認為是「雙重標準」、「沒有邏輯」。
  • 強調空污法修正旨在不讓人民「用肺換電」,台中市府訂定更嚴苛標準是展現地方自治精神,並未牴觸立法精神,認為行政院宣告無效是「荒謬」且「沒有邏輯」的作法。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台電未循正常法律程序救濟,卻尋求環保署協助撤銷台中市環保局處分,再由行政院宣告自治條例無效,批評此舉是「黑手」介入、破壞地方自治。
  • 質疑環保署撤銷台中市環保局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且未報行政院,認為其行為違法。
  • 指出行政院宣告自治條例無效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理由是牴觸空污法,但空污法於2018年修正,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卻溯及2016年就無效,質疑行政院為何拖延4年才宣告。
  • 批評行政院在自治條例已違法的情況下,仍以「尊重地方、加強溝通」為由拖延4年才宣告無效,存在行政怠惰,並質疑其政治考量。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指出《空污法》第20條允許地方政府因特殊需要訂定較嚴排放標準,認為台中市生煤管制條例不涉及排放標準,且無罰則,僅需備查,質疑行政院宣告無效的依據。
  • 質疑環保署撤銷台中市環保局處分,是因台中市環保局的計算基礎與許可證核定量不同,認為環保署認定台中市府「故意的或錯誤的」,並擔憂基層公務員面臨國賠爭議。
  • 強調台中市自治條例在法律程序上站得住腳,呼籲行政部門若認為法規有漏洞應盡速提出修正,而非與地方政府相牴觸。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認為中火爭議讓社會誤解執政黨不想減煤,強調減煤是能源政策方向,但需透過發展再生能源、天然氣及節能等「釜底抽薪」的方法。
  • 批評盧秀燕市長的減煤方法是「假減煤」,因台中市在再生能源發展評比中墊底,且國民黨阻礙替代能源發展,將減煤責任丟給中央。
  • 主張地方政府要求減煤應負責任,與中央協商最積極的減煤目標,並提出節能與再生能源發展策略,而非推託怠惰。
  • 呼籲中央與地方應互相搭配、協調,以實現「減煤最大化」的目標,並將其作為民進黨重要的能源政策。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撤銷台中市環保局處分未遵循《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的行政救濟程序,要求依法辦理。
  • 針對行政院宣告自治條例無效的三個理由(禁止新申請許可證、訂定比中央嚴格標準、限制生煤堆置方式),逐一詢問環保署立場,指出其說法前後不一,缺乏明確性。
  • 引用漁業署、台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等案例,質疑環保署對不同地方政府採取不同標準,認為台中市府有權制定更嚴格的環保標準。
  • 批評中央政府直接介入地方自治權限,架空正當法律程序,並指責環保署未遵守行政程序法,要求其依法行政。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肯定執政黨在再生能源方面有進步,但要求經濟部審慎評估飲用水水庫、濕地、農地等不適當的點,嚴格審議。
  • 關切桃園觀塘藻礁保護區劃設問題,要求經濟部會後討論在三接地點之外劃設保護區的可能性。
  • 質疑行政院以空污法否定自治條例的做法不妥,認為與執政黨綠色執政精神有違背,呼籲修訂空污法支持地方自治精神。
  • 要求經濟部提出空品不良時具體的降載計畫,納入民營汽電共生燃煤電廠,並要求汰舊換新污染防治設備,以改善南部空污。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主動宣告台中市自治條例無效,而非部會簽報,認為此舉非常嚴重且不光明正大。
  • 強調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保障地方自治,環保事務屬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有權制定更嚴格的排放標準。
  • 批評行政院趁防疫期間宣告自治條例無效,且未循行政救濟程序,質疑其不相信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指出行政院在林佳龍市長任內對自治條例採「再加研議」的尊重態度,卻在盧秀燕市長任內宣告無效,是「龍是燕非」的政治操作,有違公務人員應依法行政的原則。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強調《地方制度法》保障地方自治條例的憲法位階,有疑義時應聲請司法院解釋,解釋前不得撤銷其行政處分。
  • 批評行政院對林佳龍市長任內與盧秀燕市長任內的自治條例採取「綠色雙標」,林佳龍執行時鼓掌,盧秀燕執行時卻宣告違法、無效。
  • 質疑行政院在防疫期間進行爭議性行政處分,函告地方自治條例無效,是破壞防疫,有「趁疫趁火打劫」之嫌。
  • 強調台中市府依自治條例所作處分有堅實基礎,行政院不應架空司法程序,應透過行政法院或釋憲解決爭議。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團隊對國際減煤、潔淨能源趨勢及碳稅缺乏認知,擔憂台灣政策無法跟上國際發展。
  • 要求經濟部明確說明降低生煤與能源政策是否一致,並強調發電不能以國人健康和台灣國際形象為代價。
  • 批評行政院輕忽國人健康,在台中市府多次提醒中火超額卻不被理會後,突然宣告自治條例無效,態度不可取。
  • 指出台灣肺腺癌比例高升,要求經濟部說明如何在發電同時不犧牲國人健康,並認為經濟部「盡最大努力」不足以解決問題。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的解釋有誤,該條文規定的是人民「申請許可」的程序,而非強制人民必須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
  • 認為《空污法》第28條第1項的立法原旨是將許可權力交給地方政府決定,行政院擴大解釋該條文以宣告自治條例無效,是錯誤的。
  • 指出自治條例規定「不再核發新設許可證」並非自我限縮地方權力,而是地方政府基於自治精神的決定,且此處自治條例與《空污法》第28條第1項是否牴觸仍有疑義。

陳柏惟 立法委員

  • 回溯台灣火力發電廠的興建歷史,指出多數火力電廠及用煤量高峰皆發生於國民黨執政時期,質疑今日爭議的政治動機。
  • 說明春節期間中火減載85%仍無法關閉的原因是電網慣量、天然氣管線維修及用電需求,並指出減煤需有替代能源配合。
  • 指出台中發電量不足以供應自身用電需求,需南北電支援,若地方政府阻礙火力發電,將影響台中工業發展。
  • 引用環保署數據,指出中火僅占台中空污總量33%,批評外界將中火視為唯一空污源,呼籲理性討論,並質疑中火補助範圍僅限10公里內不公。
  • 強調空氣污染受氣象條件影響,春節降載效果不彰,但北風吹拂後空氣品質改善,證明擴散條件是關鍵因素。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團隊在武漢肺炎防疫期間的努力,特別是口罩產量從日產300萬片增至1,000萬片,並讚揚台灣石化產業在不織布原料供應上的關鍵貢獻。
  • 指出台灣石化產業在國家戰略物資的重要性,若無自主權,將無法應對疫情挑戰,呼籲各界勿因環保議題全盤否定石化產業。
  • 強調民進黨執政後,中火已減煤近30%,顯示政府負責任地改善空污,但許多事情無法一步到位,需時間調整能源結構。
  • 呼籲國民黨勿因在野而一味批評執政黨政策,強調產業平衡與環保目標應共同努力。

相關人員回應

何佩珊 行政院副秘書長

  • 強調行政院宣告自治條例無效並非中央與地方宣戰,而是基於兼顧環保與經濟發展的困難抉擇,肯定地方政府減煤努力。
  • 說明宣告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的依據,包括禁止新設許可證牴觸《空污法》、自行創設審查標準牴觸《空污法》、及規定封閉式煤倉違反比例原則,且部分條文自2016年即屬無效。
  • 指出2018年《空污法》修正後,地方政府關於污染物標準設施的權利轉為由中央制定管理標準,行政院並非自行創設更嚴苛要求。
  • 強調行政院宣告自治條例無效並非首次,近2年已有11次,且不影響推動減煤決心,台中市仍有其他政策工具可用。
  • 回應委員質疑行政院拖延處理,解釋從2016年張善政院長時期即有爭議,520後基於尊重與溝通,並在2018年《空污法》修正後多次行文台中市要求檢討,但因溝通無效且盧秀燕市長採取「過重、激進」的裁罰,才不得已宣告部分條文無效。
  • 強調行政院維護人民申請許可的選擇權利,認為自治條例自我限縮了縣市政府的權力,也限制了人民的權利,因此宣告無效。
  • 說明行政院秘書長因全天候防疫會議無法列席備詢,強調疫情升溫,行政院需協調所有部會緊急處理疫情。

陳宗彥 內政部次長

  • 說明地方自治受憲法保障,但仍需符合憲法、法律及上位法規,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有適法性監督權。
  • 指出《地方制度法》明定自治監督機關可函告自治法規無效,以確保地方自治行為合法行使。
  • 強調台中市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經行政院審認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管理辦法,應依法函告無效。
  • 解釋內政部長徐國勇因全面境管升級,需了解移民收容所防疫措施而請假,但主席未准假。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強調憲法保障地方自治權,但全國一致性質事項應由中央訂定法規,地方自治條例不能牴觸憲法、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牴觸者無效。
  • 指出自治條例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行政院函告無效是依規定行使審查權,不具行政處分性質,有爭議可聲請大法官解釋。
  • 說明《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是經《空污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具有上位效力,地方自治條例不能牴觸。
  • 解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政處分撤銷需待救濟程序結束,但在實務上若認定違法,為避免損害發生,可依學理基礎提前撤銷,最終仍尊重法院判決。
  • 確認環保署對中火案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監督權,且環保署基於上級機關立場依職權撤銷處分,毋須報行政院。

沈志修 環保署副署長

  • 說明環保署撤銷台中市環保局處分的理由,包括中火實際用量未超過原許可證核定量、環保局自行加入非中火申請項目,以及以「誤繕」更改許可證內容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 強調撤銷處分旨在維護法規秩序,避免地方政府行政處分瑕疵衍生國賠爭議,並指出台中市空品近年顯著改善,是中央與地方共同努力成果。
  • 澄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是《空污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而非行政規則。
  • 解釋自治條例若無罰則,環保署支持宣示性規定,但若引《空污法》處罰,則需遵守《空污法》規定,不能限制業者僅使用1種防制方式。
  • 指出《空污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許可證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方雖有審查權,但不能逾越中央授權。
  • 強調中火是台中最大的固定污染源,但近年污染減量最大,排放量已減少50%以上,預估至2025年可減少78%,具有顯著績效。
  • 說明環保署曾有撤銷地方政府處分的案例,如2012年桃園的水污染案,並以彰化台化案為例,提醒地方政府若違法執行可能面臨巨額國賠風險。

曾文生 經濟部次長

  • 確認減煤是經濟部政策,目標是2025年燃氣占50%、燃煤降至30%,再生能源占20%。
  • 指出2019年台電燃氣發電首度大於燃煤,且中火燃煤量從2014年高峰已大減近600萬公噸,空污排放量亦大幅降低。
  • 說明經濟部已要求台電擴大自主減煤,空污季運轉機組從8部減為7部,總發電量不超過6部機組,預計2020年燃煤量降至1,260萬公噸以下。
  • 回應台中市環保局以「誤繕」為由更改許可證,認為此舉不合理,且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導致台電在努力達成減煤目標時卻被連續開罰與撤照。
  • 強調經濟部與台電公司願意努力達成原自治條例目標,但需考量供需平衡與法制問題,且不希望政策朝令夕改。
  • 說明中火減煤需有替代能源,如天然氣機組與儲槽設備建設,若地方能協助加速建設,將能更早減少燃煤發電。
  • 指出中火的污染減量是過去3年努力的成果,且台電已將燃煤機組作為彈性調度而非基載電力,並願意與地方討論減煤、減排。

簡慧娟 司法院行懲廳廳長

  • 表示司法院對於可能繫屬的個案,目前不便表示意見,但若有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將來可能聲請司法院解釋。
  • 針對《地方制度法》第75條規定,確認若有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解釋前不得撤銷依自治條例所作處分,但強調此條文針對行政行為,與《地方制度法》第30條針對法規本身宣告無效不同。

陳宏益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副局長

  • 強調台中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自2016年施行4年多以來一直有效,行政院突然宣告無效令人傻眼,認為這是「地方自治對抗中央集權」、「環境正義之戰」。
  • 指出自治條例中要求室內煤倉及禁用石油焦的規定,已施行多年且中央曾無異議,質疑行政院此次宣告無效的理由。
  • 說明自治條例將減煤目標設定為減少生煤「使用量」40%(約1,104萬噸),而非許可證核定量,並強調此定義經公聽會討論且白紙黑字明確。
  • 反駁中火減排是因台中市府處罰所致,指出中火超標24倍後才不得不停止營運或減半營運,強調自治條例的目標是持續根據空氣品質狀況要求減排。
  • 質疑行政院撤銷自治條例的關鍵在於不願讓台電在達成1,260萬噸或1,104萬噸目標後,仍需根據空品狀況繼續減排。
  • 解釋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不再核發新設許可證」,是宣示立場,因石油焦已無人申請,且中央曾撤銷深澳電廠生煤許可,台中市府亦有權利為人民健康不發許可證。
  • 強調台中市府的加嚴標準是基於地域性考量,選擇中央4選1防制方式中最好的室內煤倉,且已積極處理加嚴標準部分。

林秀蓮 行政院法規會主任委員

  • 解釋行政院函告無效是從新的《空污法》修正後才無效,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在《空污法》修正前就已牴觸,牴觸上位法規者自始確定無效。
  • 說明行政院對直轄市自治法規有備查或核定權,備查針對無罰則法規,核定針對有罰則法規,台中市自治條例因無罰則故採備查。
  • 指出行政院函告無效是針對已發布的自治條例,而非撤銷,且過去2年內有11件地方自治法規被函告無效,並非特例。
  • 解釋《空污法》第28條規定人民有權申請使用生煤、石油焦的許可證,自治條例「不再核發」是剝奪人民申請權利,與《空污法》規定不符。

鍾炳利 台電公司總經理

  • 確認台電將持續減煤,在不超過1,260萬噸的範圍內努力,並會根據供電情況,在愛護環境前提下儘量減煤。
  • 說明中火不是近年新建,且過去3年是全台灣固定污染源減量最多的電廠,空污來源多元,不能完全歸咎於中火。
  • 指出中火補助範圍是電廠10公里範圍內,是依電力設施回饋金辦法處理。
  • 說明中火在春節期間已減載至4部機組,約85%,但無法完全關閉因需維持電網慣量,且天然氣管線維修期間無法全數上線。
  • 澄清「中電北送」已是早期情況,2018-2019年台中用電量已高於發電量,需南北電支援,強調電網是動態調度,不應切割縣市發電與用電。
  • 表示台電已將燃煤機組作為彈性調度而非基載電力,並努力在殘載思維下進行能源調度。

相關後續

  • 所有臨時提案經黨團協商後撤案。
  • 請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繼續按照既定計畫加速推進台中火力發電廠堆置場室內煤倉的建設,讓台中市民早日有好的空氣。

原始資料

公報
1091401
卷/期/冊
109/14/1
發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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