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試法存廢、防疫措施與犯罪被害人權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3-2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討論「監試法」應廢止或修正的議題,考試院與監察院對此提出各自立場,多位委員就其必要性、違憲疑慮及實質效益進行質詢。會議亦通過多項提案,包括要求法務部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章程、檢討防疫科技對隱私權的影響,並要求考試院與監察院召開聯席協調會議,就監試法存廢凝聚共識並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修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及董事會遴選規範 (提案一)
核心議題
法務部應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修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及董事會遴選規範,以強化被害人或家屬、民間實務工作者的保障名額及參與比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修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及董事會遴選規範。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修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及董事會遴選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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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檢討防疫科技應用對民眾隱私權影響及系統處置 (提案二)
核心議題
中央政府運用特別預算購置專用手機及建置防疫服務平台,用於監控居家隔離及檢疫人員,引發民眾對隱私權侵害的疑慮,需釐清系統管理、追蹤法定程序及疫情結束後系統處置方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相關單位,就防疫監控系統對民眾隱私權的影響、管理單位、追蹤法定程序及未來系統處置提出書面報告。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相關單位,就防疫監控系統對民眾隱私權的影響、管理單位、追蹤法定程序及未來系統處置提出書面報告。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相關單位,就防疫監控系統對民眾隱私權的影響、管理單位、追蹤法定程序及未來系統處置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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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照案通過,要求法務部會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內政部、交通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相關單位於1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三
以色列防疫監控技術引進台灣之法律爭議及隱私疑慮 (提案三)
核心議題
針對以色列總理公開表示提供手機監控等防疫技術給台灣,要求法務部釐清此訊息是否屬實,相關單位是否知情,以及是否存在侵害隱私權或被用於防疫以外情事的法律爭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以色列防疫監控技術引進台灣的真實性、法律爭議及隱私疑慮提出書面報告。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以色列防疫監控技術引進台灣的真實性、法律爭議及隱私疑慮提出書面報告。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以色列防疫監控技術引進台灣的真實性、法律爭議及隱私疑慮提出書面報告。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以色列防疫監控技術引進台灣的真實性、法律爭議及隱私疑慮提出書面報告。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以色列防疫監控技術引進台灣的真實性、法律爭議及隱私疑慮提出書面報告。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以色列防疫監控技術引進台灣的真實性、法律爭議及隱私疑慮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四
「監試法法案應否廢止?抑或條文修正?」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討論監試法應廢止或修正,探討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工作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實質效益,以及國家考試制度中典試與監試分立的架構。
- 審視監試制度在憲政分權下的定位,特別是監察委員職權與監試工作的扞格,以及在科技進步下監試工作的實際功能與成本效益。
相關爭議
- 監試法應廢或應修:考試院主張宜修不宜廢,認為監試制度對國家考試公信力至關重要;監察院則認為監試工作非憲定職權,且與事後監察權行使有扞格,多數委員不宜續任。
- 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工作的必要性:有委員質疑監察委員監試流於形式,無法發揮實質效益,且科技監控已足以取代;考試院則認為監察委員的參與能提升公信力及震懾作用。
- 監試制度的違憲疑慮:多位委員指出憲法並未賦予監察院監試權力,認為監試法可能存在院際越權或違憲問題;考試院則強調憲法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應依法考選銓定,監試制度是為確保考試公平性。
- 監試成本與資源浪費:委員指出監察委員監試產生每年上百萬元交通食宿費用,監察院亦認為監試工作非其核心職責,應可節省資源。
- 監察院立場的轉變:考試院在2005年曾提案廢止監試法,後又轉向主張宜修不宜廢,委員質疑其立場不一,考試院解釋當時因監察委員難產才採權宜措施。
- 監試工作內容與定位:委員質疑監試法所列監試事項過於瑣碎,監察委員應做更有高度的監督工作,而非形式化巡視;考試院則認為監試委員仍需在場監督核心試務程序。
- 考試院與監察院溝通不足:監察院表示考試院在監試法修法過程中未曾徵詢其意見,影響兩院共識形成。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廢止監試法,認為其已不合時宜,監察委員監試流於形式,且事後調查才是監察院職責。
- 指出監察院院會已決議委員不宜續任監試工作,且監試成本可省下。
- 認為監試工作可由公正人士如法院公證人或典試委員擔任,不限於監察委員。
- 質疑監試法有違憲疑慮,應回歸典試法規範,並提及2005年考試院曾提案廢止監試法。
- 強調2005年至2008年無監察委員期間,考試院仍能正常辦理考試且未發生弊端。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報告內容不足,認為其可能心裡也認為監試法應廢止但未明言。
- 強調不應浪費人民資源重複討論,錢應花在刀口上。
- 要求考試院會後提出具體說明監試法應修不應廢的真正理由,並就配套措施提出報告。
- 批評考試院作為主管機關應有擔當,報告內容不應少於配合單位,並應確實回應問題。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從歷史脈絡及憲法增修條文變化,質疑監察委員監試的必要性與正當性。
- 主張考試是人民的權利,應回歸民有、民治、民享精神,由人民來監督,建議考慮公民試務委員會。
- 指出監察委員監試工作多為形式,如看電腦跑程式,科技已能取代。
- 關切律師考試400分門檻及警察特考錄取名額決定方式,認為考試規則應反映人民意見。
- 認為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監察委員不需再擔任監試工作,並建議監試法可全文修正或廢止。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監試法存廢不應是面子問題,考試院所提修正版本不受歡迎。
- 指出監察院立場明確,認為監試工作無必要、不想做,頂多配合形式。
- 提及2005年至2008年無監察委員期間,考試正常進行且無弊端,質疑監察委員監試對公信力提升的說法。
- 批評考試院在導遊國考等問題上過於堅持,影響產業發展。
- 建議若監試制度要保留,可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並強調現代科技已可取代監察委員監試功能。
- 認為監察委員監試對防止現代舞弊無效,反而破壞監察委員公信力,主張應廢止監試法。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認同監試法應與時俱進,至少需修正,但質疑是否應廢止。
- 認為監察委員應做更有高度的監督考試制度工作,而非被細項綁住。
- 指出監察院內部委員會對考試舞弊糾舉責任不明確,應明訂專責委員會。
- 認為監察考試制度有其必要功能,但該功能不需被監試法綁住,可讓法更具高度。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認為考試院及監察院對監試法存廢不敢做決定,應勇敢表達意見。
- 提案要求考試院與監察院召開聯席會議,針對監試法存廢提出共同意見供立法院參考。
- 關切監察院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效,特別是已結案重啟調查的案件。
- 質疑監察委員調查案件的公正性,特別是高雄氣爆案重啟調查時僅人民團體出席而無地方政府官員。
- 呼籲考試院、考選部應確保國考防疫物資到位,並公告居家隔離/檢疫考生權益保障方案及補償措施。
- 要求考試院副知銓敘部,研議公保年金孤兒的補償及救濟措施。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反駁「老舊制度不好」的說法,強調考試制度對庶民向上流動及優秀文官體系的重要性。
- 質疑國家考試過於學科化、不接地氣,導致實務人才難以考取,建議考選部思考如何結合實務經驗。
- 關切典試委員酬勞偏低問題,可能導致命題委員難尋,影響國家考試素質。
- 認為考試院應有擔當,檢討不對的事情並提出具體措施。
- 強調考試制度應與時俱進,發揮應有功能,而非封建餘毒。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對監試法存廢的立場模糊,雖稱尊重但報告結論顯示不宜續任監試工作。
- 指出監察委員核心任務不含監試,若有人民參與機制可替代,監察委員可不擔任此工作。
- 質疑考試院在2005年主張廢止監試法,而現在主張宜修不宜廢的轉變理由。
- 強調94年至97年無監察委員期間,國家考試未發生弊端,證明監察委員並非不可或缺。
- 認為考試院對自身轉型討論缺乏進度,可能導致對監試法態度不明,有怠忽職守之嫌。
- 建議監試法應嚴肅對待去任務化,而非假廢真修,以尊重監察委員。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為監試法議題關鍵在於監試人員是否需由監察委員擔任,而非考試制度本身。
- 指出修憲後監察委員同意權由立法院行使,但社會對監察委員的期待不包括監試。
- 建議檢討公務人員考試法中高普考及地方特考限制轉調年限的規定,以配合人口政策及友善公務環境。
- 關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未來運作,期待其能調查人權議題並與行政機關、國會有良好互動。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心考試權獨立的實用性,質疑其能否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及激勵作用。
- 質疑立法院附帶決議人事行政總處不再常態列席考試院院會的合法合憲性。
- 關切大法官釋字第760號警察三等特考配套措施處理不佳,導致大量有資格者無缺可派。
- 要求考試院積極協調銓敘部、內政部等機關,規劃足額巡官職缺,以凸顯考試院的存在價值。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詢考選部警察特考洩題案處理進度緩慢,去年10月指示擬具方案,今年3月10日才報院,且院會未排審。
- 指出被告已認罪,質疑考試院為何不立即處理,拖延將導致不適任公務員持續執行公權力,恐影響行政處分效力。
- 要求考選部明確說明洩題案的具體處理方案,包括是否重新舉辦考試及向洩題者求償。
- 批評考選部報告內容空泛,以密件為由迴避實質說明,有互踢皮球之嫌。
- 強調洩題案影響重大,要求考試院儘速召開審查會並做出決定。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同意維持1位監試委員的理由,認為其態度模糊,且監察委員不具考試專業。
- 指出陳水扁總統任內無監察委員監試期間,國家考試未受質疑,反駁考試院堅持的理由。
- 批評考試院連簡單的監試工作都放不開,質疑其在疫情期間對公務員隱匿旅遊或傳遞錯誤訊息的處理機制。
- 認為考試院應考慮替代方案,並請監察委員做好份內工作,否則恐有廢除兩院的聲音。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關切《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實施3年後,原住民特考應取得族語能力認證的因應措施。
- 要求考選部加快考試規則修正發布,並加強宣導族語學習。
- 建議原住民族特考族語能力認證應採分級制,五等、四等為初級以上,三等為中級以上。
- 強調應信任原住民族委員會舉辦的族語認證制度,並要求考試院採納考選部初級認證的具體建議。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主張廢除監試法,認為監察權屬事後審查,監察委員在考試過程監試有違憲政體制。
- 質疑考試院在2005年曾提案廢止監試法,現又改稱宜修不宜廢,立場前後不一。
- 認為監督考試的公平性可由其他行政長官或檢察官擔任,不一定需要監察委員。
- 關切疫情影響國考時程,指出已有多項考試延期,未來可能面臨更多延期及塞車問題。
- 建議考選部對更壞的疫情狀況做好準備,並思考土木工程人才缺乏的解決方案,包括攬才或建立教考訓用平台。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指出憲法並未賦予監察院監試權力,認為監試法本身違憲,且制定過程可疑。
- 引用考試院自身報告,指出「國家考試若無監察委員監試,亦不影響考試之公平與公正性」,質疑考試院立場矛盾。
- 質疑監察委員監試對公信力的「幫助」具體為何,並指出無監察委員期間考試亦有公信力。
- 認為若外部監督重要,考試院應併入監察院,以更符合外部監察原則。
- 強調監察院代表已表明法律未賦予其監試權責,質疑其派員監試及領取薪資的合法性。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認為監試法應廢除,因其徒具形式,且考選部對國家考試公信力問題缺乏病識感。
- 指出考選部在律師考試400分門檻政策實施後,錄取率遠低於承諾的8%,甚至降至5%,且有考生因分數接近門檻而遭淘汰,對考生不公平。
- 要求考選部檢討400分門檻的必要性,並具體承諾若今年錄取率仍低於8%則應研議廢除門檻。
相關人員回應
李繼玄 秘書長 考試院
- 考試院認為監試法宜修不宜廢,監試制度是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的基石。
- 指出監試法已逾60餘年未修正,確有檢討必要,已擬具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 修正重點包括將監試事項核心化、明確化,並規劃未來僅推派1位監察委員監試,不設置分區監試委員。
- 因應疫情,考試院部會正實施分區辦公、異地辦公、在家辦公等超前部署工作,需回去坐鎮督導。
傅孟融 秘書長 監察院
- 監察委員係行使彈劾權及糾舉權,監試工作並非憲定職權,且屬事後監督,與事前監試恐生扞格。
- 監察院院會決議「本院委員不宜續任監試工作」,並已函知考試院。
- 尊重立法院及考試院對監試法廢止或修正的職權,但若維持現制,建議僅推派1位監察委員監試核心事項,無須再按各地考區推派。
- 指出考試院與監察院在監試委員推派作法上,理念相符。
許舒翔 部長 考選部
- 國家考試制度設計應包含典試、監試及試務行政三方面配合。
- 認為監試法宜修不宜廢,維持典試、監試分立的制度對國家考試公信力有助益。
- 認同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委員最合宜,雖非憲定職責,但經法律賦予責任能有助益。
- 表示2005年考試院提出廢止監試法是因當時無監察委員,採權宜做法,改推典試委員監試。
- 同意監察院監試委員交通食宿費用每年約一、二百萬元由考選基金支出。
- 承諾會後向李貴敏委員提出監試法應修不應廢的具體理由,並說明配套措施進度。
- 表示考選部支持放寬公務人員考試限制轉調年限,但需考量地方特考及用人機關需求。
- 針對警察特考洩題案,已於3月10日報院,考試院已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將朝不溯及既往方向處理,並將對涉案者求償。
- 說明原住民特考族語認證已提案考試院審查,考選部主張從初級開始,未來再調整。
- 指出疫情下國考防疫物資如口罩尚未完全到位,居家隔離/檢疫者目前無法參加考試,將儘速公告相關規定及補償措施。
- 表示土木工程人才缺乏問題,將建立教考訓用平台解決,並已增加津貼,但不考慮外籍攬才。
- 律師考試400分門檻將觀察今年考試結果,明年再做調整,非考選部單獨決定。
劉文仕 副秘書長 監察院
- 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工作,若有價值責無旁貸,但認為其必要性與時代價值有待重新考量。
- 多數監察委員認為不需由監察委員來監試。
- 表示監察院尊重立法院及考試院對監試法存廢的決定,若有人民參與的替代方案,也敬表尊重。
- 說明監察院人民陳情案處理流程,一般案件3個月,重大案件6個月,特殊重大案件1年。
- 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後,監察院將對7個委員會職權進行檢討,可能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負責考試舞弊糾舉。
- 表示考試院在修法過程中未曾徵詢監察院意見。
- 同意將立法院委員提出的問題納入聯席協調會議議程充分討論,但召開聯席會議有困難度。
- 說明監察院已將對監試法的立場提交院會通過,但因未完整看過考試院新修正草案,需時間研究,故需2個月時間協調。
呂理正 首席參事兼組長 考試院第一組
- 考試院立場始終認為監試法宜修不宜廢,監察委員監試對國家考試公信力非常重要。
- 承認2005年曾提案廢止監試法,是因當時監察委員難產,無法依監試法執行。
- 認為由典試委員兼任監試工作有球員兼裁判之虞,監察委員因有彈劾、糾正權,對典試人員有震懾作用,更合適擔任監試。
- 表示人事行政總處常態列席考試院院會是天經地義,考試院與行政院需協調以順利運作考銓政策。
- 說明警察特考釋字第760號配套措施屬銓敘部業務,將帶回轉告。
- 承諾會將委員對原住民族特考族語認證的意見帶回,並向考試委員報告。
- 同意將立法院委員問的問題納入聯席協調會議議程討論,並在2個月內提出具體書面報告。
- 表示考試院組織法修正後,委員人數減少的因應措施仍在全院審查會審查,但典試、監試、考選部試務工作三足鼎立的監督機制不會改變。
- 說明監試法修法方向是讓核心業務變少,監察委員角色變輕,瑣碎工作去任務化。
王增華 處長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
- 說明人民陳情案進來,10天內要簽出處理方向,調查程序一般案件3個月,重大案件6個月,特殊重大案件1年。
- 澄清高雄氣爆案的兩次調查內容不同,第一次是氣爆本身,第二次是善款運用,且相關監察委員目前仍在職。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1案與第2案併案修正通過,要求考試院於2個月內邀集監察院召開聯席協調會議,就監試法存廢、監察院監督考試制度或各考場的定位等議題凝聚共識,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第3案照案通過,要求考選部於1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國家考試防疫規劃、考場防疫措施、居家隔離或考生權益保障方案。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1601
- 卷/期/冊
- 109/16/1
- 發布日期
- 2020-04-2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