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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公聽會:聚焦資源、程序與組織改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3-2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公聽會,深入探討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會議聚焦於社會安全網的修補、關懷協助平台的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與刑事補償法的完善,以及被害人程序參與等核心議題。與會學者專家及立法委員普遍指出經費不足、組織效能不彰、服務人力待遇偏低、被害人權利(如隱私、資訊、參與、被遺忘權)未受充分保障等問題。行政部門承諾將全面檢討並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就多項建議研議改進措施,包括提高預算執行率、強化跨機關協調、優化服務流程及評估組織改造。

討論事項一

「暗夜哭泣聲─被害人血淚誰來顧?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如何修補社會安全網的破洞,確保受害家庭獲得經濟與心理支持,並檢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與刑事補償經費預算及人力分配的合理性。
  • 會議亦聚焦於強化關懷被害人協助平台、完善機關橫向聯繫與中央地方協力,以及檢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與刑事補償法的補償範圍與程序參與管道。

相關爭議

  • 國家資源分配:主席指出超過86%的國家資源用於被告,導致被害人權益被輕忽,僅實現程序正義而非實質正義。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組織與預算:多位發言者批評犯保協會為半官方組織,董事會出席率低於5成,預算執行率偏低(如安置收容預算近0%),行政管理費用高於保護業務費用,且專職人員薪資待遇過低(2萬7千元),導致專業人力流失。
  • 被害人補償金性質與審查效率:補償金被定位為代償性質,導致國家追償,使被害人不願申請;審查時間過長(平均僅22%-32%案件在3個月內審結),金額偏低(平均50-60萬元),且駁回時被害人缺乏參與陳述意見的機會。
  • 被害人程序參與與隱私保護:被害人在偵審階段意見參與管道不足,缺乏調查證據聲請權與獨立上訴權;法庭上人別確認可能揭露被害人個資,且網路流傳犯罪影片導致二次傷害,缺乏「被遺忘權」。
  • 社會安全網對犯罪被害人的適用性:現行社會安全網未針對犯罪被害人遭受重大暴力創傷的特殊情境設計,導致轉介困難,服務無法無縫接軌,且不同單位間缺乏有效整合。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定位與修法方向:應將被害人保護權利化,充實基金,並重新思考補償金是國家責任或社會福利制度,而非僅止於金錢補助。
  •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國民法官選任資格未充分納入被害人經驗與感受,且現行制度傾向排除具被害經驗者,恐使判決無法正確反映被害人立場與多元法律情感。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家資源過度偏向被告,忽略被害人權益,未能落實實質正義。
  • 強調被害人與被告同樣擁有人權,應藉公聽會解決社會扭曲現狀。
  • 要求行政部門直接回應專家學者意見,避免照本宣科。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呼籲擴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適用範圍至環境犯罪與擋人財路等案件的受害者。
  • 建議增加預防機制,如開發案相關人士受害應退件,或啟動保護機制嚇阻傷害。
  • 主張加強司法檢調人員在環境犯罪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強調應將心比心,協助被害人走出心理陰影,而非僅止於譴責暴力。
  • 建議犯保協會董事會應納入被害人及家屬代表,以更貼近實際需求。
  • 主張仿效歐美國家機制,透過志工將被害人及家屬納入心理諮商,建立溫暖支持系統。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犯罪被害人補償件數與申請件數的落差,推測可能因預算不足導致審核嚴苛或有其他原因。
  • 批評犯保協會董事會結構以官方為主,造成行政效率失衡,且法曹本位主義可能影響補償金核定。
  • 主張犯保協會董事會應以民間人士出任董事長,並納入警政、民政、社福等系統人員,加速服務到位。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在社會安全網中能否有效啟動安置協助與專責窗口,指出其個人被害經驗中警察在調查後即「人就不見了」。
  • 批評修復式司法程序不宜貿然啟動,應有專業者陪同,待被害人心理平復後再進行,避免造成二次羞辱。
  • 呼籲社會安全網應在前端由各部會主動補網,接住身心有問題、家庭破碎者,而非僅在後端用法律伸張正義。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指出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已提及經費不足,但法務部回應前後矛盾,質疑政府是否真心重視被害人保護業務。
  • 批評犯保協會預算編列與執行問題,如緩起訴金佔比低且資訊模糊,以及專職人員待遇偏低(2萬7千元本薪,試用期8成),顯示人力與經費不足。
  • 強調被害人保護應有更專業的整合性服務方案,涵蓋心理復健、家庭復歸,而非僅法律協助與經費補貼。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64條,保護起訴書或不起訴書中告訴人/被害人的個資,避免二次傷害。
  • 主張增修《刑法》第221條及第222條,對於性侵案件中利用器材側錄者加重刑責,並要求主管機關主動下架網路流傳的犯案影片。
  • 重申我國憲法及法規並未明文廢死,不應將廢死作為國家長期努力方向,並強調應依法執行死刑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王薇君 理事長

  • 指出許多被害家屬因不了解法治教育與司法程序,導致在司法過程中無助且遭受衝突與誤解,例如誤將傳票當判決書。
  • 批評現行法庭人別確認程序可能當庭揭露被害家屬個資,造成二次傷害,呼籲司法應注入溫度與實質協助。
  • 質疑法律扶助基金會將犯罪被害人拒於門外,呼籲法扶應多協助被害人,減輕犯保協會律師業務負擔。
  • 認為犯保協會董事會參與度低,企業主董事雖熱心但可能不了解被害人實質需求,呼籲應由更專業且有實質感受者參與。

陳怡成 副理事長

  • 指出犯保協會案件主要來源為故意暴力犯罪死亡或重大矚目傷亡案件,導致服務對象以死亡案件居多。
  • 反映補償金存在財政困難導致上限限額,平均每件補償金額少(約50-60萬元),審查時間過長(近6年僅22%-32%在3個月內審結),且因代償性質使被害人卻步申請。
  • 比較犯保協會與家防中心資源差距懸殊(犯保專任人員65人,經費8千多萬元;家防中心1160位社工,經費15.7億元),且犯保缺乏基金,緩起訴金不穩定。
  • 認為社安網未針對犯罪被害人特殊創傷設計,現有網絡無法滿足需求,呼籲國家應明確犯罪被害人保護定位為福利或憲法基本權,並具體化服務項目與網絡機關權責。
  • 建議修法將犯罪被害保護權利化,充實基金,建立中央層級政策協調機制,並保障緩起訴處分金比例用於被害人保護,同時提高犯保人員薪資待遇(社工僅2萬8千元)及進行董事會組織改造(官方、專家、被害人、社會人士各佔1/3)。

陳宏雯 委員

  • 質疑被害補償制度定位模糊,是損害賠償替代或國家補償制度,立法宗旨傾向保護生活理論。
  • 批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0條「可歸責於被害人」或「不符合社會觀感」導致不補償的判斷標準模糊且難以拿捏,舉例說明同行友人挑釁行為不應轉嫁被害人。
  • 指出審查時間不夠迅速,法律規定3個月內決定,但實務上常延宕,且申請覆議或行政訴訟會喪失審級利益,導致被害人只能等待。
  • 認為審議程序不夠透明,審議委員會通常不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直接書面決定,導致駁回時被害人心理痛苦且難以接受。

林岡輝 律師

  • 指出社會安全網未能避免精神疾病患者成為未爆彈,呼籲應及早介入精神治療,並加強社會對憂鬱症等疾病的了解。
  • 關切加害人停止羈押後,被害人面臨惶惶不安,警政單位對加強巡邏等保護措施缺乏明確規定。
  • 反映犯保經費表面充足,實則依賴大量加班與志工,且緩起訴處分金來源不穩、用途受限,呼籲應提升經費以健全組織與專業人才投入。
  • 指出犯罪保護官多由刑事偵查隊員兼任,缺乏心理陪伴專業訓練,且職務調動頻繁,可能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
  • 批評現行補償金代償性質,國家代償後仍向加害者追償,導致被害人看得到拿不到賠償金,建議將其改為國家承擔的社會福利照顧制度。

徐承蔭 副主任委員

  • 質疑《刑事訴訟法》過度傾向保護被告而忽略被害人權利,呼籲賦予被害人完整的訴訟參與權,包括調查證據聲請權與上訴權。
  • 指出檢察官客觀性義務可能與被害人對案件認知不一致,且若檢察官怠惰未聲請調查證據,被害人缺乏直接救濟管道。
  • 引用德國制度,建議應允許被害人與檢察官意見不一致,並賦予被害人調查證據聲請權,由法院司法審查。
  • 反映告訴人請求檢察官上訴,但檢察官駁回時,告訴人缺乏救濟制度,且上訴期間不停止,導致權利喪失,呼籲應借鑒德國允許訴訟參與人獨立上訴。

林盈佑 心理師

  • 指出心理支持介入時間過晚,被害人需先處理法律與後事,待安定後才有心力處理創傷,呼籲心理支持系統應更早建立並提供穩定陪伴。
  • 建議犯保協會增加專業人員配置,讓專人從一開始即陪伴個案,提供資源協助與建立信任感,避免被害人因不了解程序而錯失提問機會或重複陳述受創。
  • 反映犯保志工專業陪伴良好但次數受人力與經費限制,且因人力不足,個案可能被派發至不同諮商所,影響系統合作與連繫緊密性。
  • 呼籲犯保協會應設置合格諮商空間,提供被害人熟悉且安全的場域進行諮商,因家訪雖有其必要性,但若個案可外出,固定空間有助於安全感建立。

黃翠紋 系主任

  • 指出我國社會安全網存在核心目標不明、不同單位工作哲學與訓練背景差異導致本位主義及資源不足等問題。
  • 肯定我國在犯罪被害人保護上雖起步晚但已努力許多,但仍面臨法規分散於不同主管機關、橫向聯繫與協調分工待加強、中央與地方協力不足等困境。
  • 強調被害人權利應包含獲得同理與尊重、迅速公平補償、知的權利、隱私保護、避免重複被害與二度創傷、參與訴訟程序等。
  • 建議政府應建立並擴大國家賠償或補償基金,推動修復式司法等非法律訴訟處理機制,提供必要的物質、醫療、心理與社會協助,並加強網絡人員培訓。
  • 呼籲應定期審查現有立法與做法,借鑒美歐經驗,增加犯罪被害調查頻率與規模,以累積足夠資料了解被害人需求。

蕭逸民 辦公室主任

  • 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改革問題存在10年未解,儘管政府用心,但未能落實,認為應有監督與批評聲音推動改革。
  • 批評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連續2年結論相同,緩起訴處分金執行率偏低(如109年僅37%),安置收容預算執行率近0%,主因是官僚色彩、避免圖利心態導致錢花不出去。
  • 揭露犯保協會董事出席率低於5成,因被邀請主要為捐錢,意見不被採納,且董事長由檢察官兼任,由官方主導。
  • 質疑犯保協會預算結構不合理,管理費用(1億2千萬元)高於保護業務費用(8千萬元),且用人費用低(行政助理月薪2萬7千元),律師服務費低(書狀費500元),公關費用卻高。
  • 建議犯保組織應民間化,引進專業執行長,並將犯保協會與地檢署補償金發放業務連結,借鑒藥害救濟基金會模式,加速發放速度。

陳淑貞 主持律師

  • 肯定犯保領域從一片荒漠到綠洲的進展,並樂觀看待小燈泡媽媽當選立委後犯保能獲得更多重視。
  • 認為犯保保護傘可擴大至環保、勞工被害人等,但需考量組織動員能力,現行機制難以張開過大的傘。
  • 指出犯保補償金最大問題在於定位,若為國家責任制可定額補償,避免現行求償機制下的詬病,且不應在各地檢署設補償金委員會導致標準不一。
  • 建議在行政院下設統籌機關,整合犯保業務,並推動團體治療與法律心情講座,讓被害人互相分享理解。
  • 主張法扶與犯保應有更專業分工,由家事調解、訴訟律師或具心理諮商背景者協助犯罪被害人業務,以減少二次傷害。
  • 強調犯保業務推動依賴無酬志工的嚴謹培訓與奉獻,應珍惜其優點,並在此基礎上結合社會資源,彌補組織架構、經費與人事的缺點。

張淑慧 理事長

  • 呼籲釐清社工職責,社工並非萬能,且社會安全網2.0應跨部會整合,避免所有案件都塞在脆弱家庭導致犯罪被害人權益受損。
  • 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過度偏重經濟補助,家屬更需要陪伴與同理,且浮動預算導致基金執行不穩定。
  • 反映被害人因擔心被汙名化、二度傷害而不願申請補償金,且司法人員不敏感、服務人員流動快,造成被害人強烈不穩定感。
  • 提出被害人出庭缺乏隔離措施、環境不安全、與檢察官溝通困難、缺乏申訴管道等困境。
  • 建議修復式司法應先陪伴被害家屬穩定後再進行,避免形式修復造成二次傷害;服務應以家庭為中心;並保障被害人「被遺忘權」與程序參與權。
  • 對警政署建議加強第一線員警死亡通知技巧訓練;對法務部檢察司建議檢察官親自與被害家屬溝通;對法官建議運用闡明權讓被害人陳述意見;對網絡人員建議依案件類型分類分級服務;對教育部建議加強導師與輔導人員創傷知情訓練。
  • 呼籲增加犯保專業人力並確保勞動條件(薪資應高於2萬多元),發展創傷輔導等專業服務;建議勞動部提供有薪法律訴訟假;並檢討補償金審核考量自有財產的公平性。

張鈞綸 講師

  • 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是龐大工程,需要單一窗口和觀念教育,並指出警察死亡告知、媒體報導、檢察官辦案態度等問題。
  • 提及《暗夜哭聲》一書觀點,認為將犯罪被害人保護視為矯正社會工具可能期望過高,治安應指望警察預防犯罪,法院審判威懾力有限。
  • 支持修復式司法作為新的司法觀念,但質疑現行犯保法仍以金錢補償為主,且半官半民組織仍需募款,與福利國家理念衝突。
  • 呼籲檢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本質,不應作為處理犯罪的基準法,而應參考歐盟受害人權指令,重視資訊權、知情權、支持服務權、參與訴訟權等。
  • 肯定社工在性犯罪與兒少保護方面介入迅速且細緻,認為應思考如何將好的模式推廣至其他部門。
  • 建議法扶基金會與犯保協會之間應做更細緻的分工,借鑒高雄氣爆、八仙塵爆、維冠大樓倒塌等重大公安事件中法扶基金會的積極介入經驗。

陳孟秀 主任委員

  • 舉例說明性侵被害人獲得補償金後,因代償性質導致二審無罪時被要求返還,且錯過民事訴訟時效,造成國家照顧與傷害的矛盾。
  • 質疑補償金定位為代償是否符合國家對被害人的想像,建議應朝國家責任制轉變,定額給付且不再追回,以避免對被害人造成多次傷害。
  • 呼籲應將《刑事訴訟法》中的被告權利告知模式引入被害人保護,設置被害人權利告知機制。
  • 指出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應設立中央層級犯罪被害保護會,但3年來無進度,希望相關單位說明原因與規劃。
  • 批評犯保協會基層人員工作量大、辦公環境與薪資待遇不佳,呼籲應改善以提升第一線人員尊嚴與服務品質。
  • 質疑犯保協會專案預算執行率低卻年年編列,應檢討並評估預算缺口,確保資源有效運用。
  • 建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應納入被害人參與考量,讓被害人聲音被聽見,反映其作為最貼近事實者的感受。

張斗輝 次長

  • 承諾將加強犯保協會「一路相伴」法律扶助專案,確保律師協助切合被害人需求,並特別關注溫暖與同理心陪伴。
  • 表示已組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法小組,將進行全面大修,納入組織架構、人力經費、補償金性質等議題,目標今年年底前提出草案,並於本會期結束前提交初步評估報告。
  • 說明犯保董事會組成方向可調整為官方、專家學者、被害人代表、保護工作實務者各佔1/3,並將在1個月內研究具體人數後報告。
  • 坦承補償金審查期程延宕,承諾會後加強策進,讓補償及時到位,並將放寬申請資格納入修法考量。
  • 指出已與司法院合作建立從偵查到執行階段的資訊告知平台,將依被害人意願提供假釋、出監等資訊,避免不必要的困擾。
  • 同意重複陳述會對被害人造成傷害,將提示所屬加強第一時間資源到位與心理支持,並要求犯保協會加強提供被害人獨立談話空間。
  • 承諾將環境犯罪納入修法討論,並加強檢警培訓,以及將修復式司法納入犯保法修法考量,加強情感修復。
  • 解釋補償件數駁回主因是不符申請資格、有減除事由或逾期不補正,並將檢討預算執行率問題。
  • 承諾將評估犯保協會引進專業執行長,並將薪資調整建議納入考量,合理化機制確保第一線同仁專心任職。
  • 同意將有薪法律訴訟假納入犯保法修法討論,並將邀集NCC、網路平台業者等討論「被遺忘權」的困難度,承諾2個月內提報初步困難點。

邢泰釗 董事長

  • 表示犯保協會近3年董事出席率為53.2%,將努力提高,並將調整董事會組成,使官方代表、專家學者、被害人代表、保護工作實務者各佔1/3,具體人數將在1個月內研究後報告。
  • 同意犯保協會需要獨立空間,臺北分會已有,將要求各分會就現有空間提供被害人獨立空間。
  • 回應司改會關於安置費用過低問題,表示回去研究後可提高;對於組織專業化,將仔細評估是否由專業人士擔任執行長。
  • 說明馨光閃耀補助款有8千萬元,目前剩餘4千59萬元,將研究放寬資歷審查標準以提高執行率。
  • 承諾將犯保協會支援在被害人家屬為新移民或年長者時,提供更友善的機制,如翻譯或協助解說。

黃勢清 組長

  • 說明犯罪被害人保護官多由偵查隊副隊長兼任,與家暴防治官柔性服務有落差,將積極努力整合業務與組改,以實現單一窗口。
  • 表示警察機關會立即啟動對涉嫌人或受刑人的報到查訪機制,並訂有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對高危險加害人每週查訪2次。
  • 承諾將死者家屬通知的同理心與服務技巧納入員警常年教育訓練範疇,並虛心檢討改進。
  • 回應賴委員個案,說明警方在案發後積極偵辦,但檢察官以重傷害起訴,法院以普通傷害罪論處,並承諾檢討改進事後協助介接社工、心理諮商師或法律扶助不足之處。
  • 針對葉委員建議成立保護大隊,表示已委託研究,但牽涉組改問題,茲事體大,短時間難以完成,將提供研究報告供參考。

彭幸鳴 廳長

  • 說明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已大幅進展,但關於調查證據直接聲請權與獨立上訴權,經討論後未被採納,仍維持刑事訴訟三方關係。
  • 解釋被害人可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且檢察機關有注意事項指示檢察官應注意被害人陳述,以維繫訴訟三方關係。
  • 說明司法院已製作白話文《犯罪被害人及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主動隨傳票寄送,告知被害人隱私保護、可請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陳述意見、要求屏蔽設備、請人陪同、聲請修復式司法等15項權利。
  • 表示將研擬放寬法律扶助基金會對被害人的適用範圍,因相關條文已送司法院審查。
  • 澄清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為一般刑事訴訟特別法,被害人或訴訟參與人的相關規定一體適用,並非遺漏。
  • 說明國民法官選任過程會考量與被害人關係,檢辯雙方可透過詢問剔除不適合者,確保國民法官多元法律感情進入審判,達到公正訴訟參與,不會偏重任何一方。
  • 承諾將張理事長提出的單一窗口與專家專業考量帶回司法院司法行政廳了解,並於1個月內提出詳細回答。

郭彩榕 副司長

  • 表示社會安全網範圍廣泛,犯罪被害人保護亦是其中一部分,衛福部支持強化相關措施。
  • 指出家暴與性侵害因有專法、專責機構與人力,已有相對完善制度,期待其他犯罪類型被害人也能得到完善保護。
  • 衛福部願意協同法務部一起讓社會安全網更完備,協助參與相關工作。

李慧芬 專門委員

  • 說明勞動部的《勞動基準法》主要規範一般休假,有薪法律訴訟假等特殊假期可能需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非勞動部權責。

鄭乃文 司長

  • 承諾將負面童年創傷學生的輔導納入輔導老師與導師的常年研習,提升其知能。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承諾將於今年年底前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法草案,並於本會期結束前提交初步評估報告。
  • 法務部將於2個月內提報與NCC、網路平台業者等單位洽商處理網路流傳犯罪影片(被遺忘權)的初步困難度。
  • 犯保協會董事長邢泰釗承諾將在1個月內研究董事會人數調整方案,並將評估引進專業執行長,同時提高安置費用與放寬馨光閃耀補助款資歷審查標準。
  • 警政署將死者家屬通知的同理心與服務技巧納入員警常年教育訓練範疇,並提供保護大隊成立委託研究報告供葉委員參考。
  • 司法院承諾將被害人使用法律扶助單一窗口與專業考量等問題帶回司法行政廳,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91601
卷/期/冊
109/16/1
發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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