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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私密影像防制與監試法修正: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探討法律與機制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3-3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核心聚焦於「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防制」,探討現行法律規範、刑度與移除機制不足,並討論「被遺忘權」及專法制定需求。多位立法委員質詢法務部、司法院、警政署及NCC等相關部會,就法規漏洞、執行困境及被害人保護提出質疑與建議。此外,會議也討論監試法存廢與修正議題。最終,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跨部會於 1 至 3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研擬防制計畫並評估設立專線。

討論事項一

監試法法案應否廢止?抑或條文修正?專題報告及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探討監試法應廢止或修正之議題,因考試院與監察院立場不同且制度被外界詬病,缺乏實質討論方向。
  • 審視監察委員於國家考試監考職權徒具形式的質疑,以及考試院對修法意見反覆的問題。

相關爭議

  • 監試法存廢爭議:考試院與監察院對監試法應廢或應修的立場不同,且缺乏實質討論,導致監試制度形式化被外界詬病。
  • 監察委員監考職權形式化:監察委員舟車勞頓巡視考場多遭外界質疑徒具形式,甚至有約 7 成監察委員贊成廢除監試工作。
  • 考試院立場反覆:考試院在不同屆期對監試法提出「廢」與「修」的意見截然不同,令外界感到困惑。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請考試院及監察院兩院於 2 個月內召開聯席協商會議,就監試法存廢或修正議題形成共識,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供委員修法參考。
  • 請考選部於 1 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完備國家考試防疫規劃、考場防疫措施及考生權益保障方案。

討論事項二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防制專題報告及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針對網路科技普及導致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復仇式色情)的社會問題,檢討現行法律(刑法、個資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民法)的防制成效與不足。
  • 討論如何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影像移除機制、以及是否需另立專法或加重刑罰以遏止此類犯罪,並探討「被遺忘權」的落實。

相關爭議

  • 現行法律刑度過輕:多位委員認為刑法第 235 條對散布猥褻物品罪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9 萬元以下罰金過輕,無法有效嚇阻犯罪,且實務判決多易科罰金或緩起訴。
  • 成年被害人保護不足:委員指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未成年人保護較嚴謹,但對 18 歲以上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如社工服務、強制移除機制)則顯著不足。
  • 影像移除效率與境外平台管制困難:iWIN 機構移除影像速度雖快但僅限國內平台,境外平台配合度低,且 iWIN 缺乏公權力,導致移除效益受限。
  • 「被遺忘權」落實困難:現行個資法雖有刪除權,但如何在網路世界中有效實踐「被遺忘權」,特別是針對已散布的私密影像,仍缺乏具體機制與法源依據。
  • 公私領域影像界定與管理模糊:委員質疑在公共場所或私人監視器拍攝到公領域影像時,如何界定個人資料、隱私權,以及誰有權利要求刪除或管理,相關規範不明。
  •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委員質疑重大刑案現場影像外流,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法務部與 NCC 互踢皮球,缺乏積極處理與下架機制。
  • 政風單位獨立性與個案處理爭議:部分委員質疑警政署長遭內政部函送北檢一案,法務部對個案處理的回避態度,以及「他」字案簽結機制可能導致清白難證的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對 Telegram 等境外通訊軟體資料調閱能力不足,可能形成防制漏洞。
  • 建議法務部考慮設立舉發獎金制度,以鼓勵民眾舉發網路不法影像。
  • 認為刑法第 235 條對散布成年人性私密影像的刑度(2 年以下有期徒刑、9 萬元以下罰金)過輕,應斟酌調整。
  • 指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罰金金額(如 50 萬元以下)已不符時宜,應提高。
  • 關切警政署 107 年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數大幅下降,質疑是否因取消評核導致發現案例減少,而非實際犯罪減少。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主張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應被定位為性犯罪行為,並在立法上往前邁進。
  • 強調數位時代影像傳播的無可回收性及對受害者長遠傷害,應在修法上設法全面處理。
  • 呼籲檢方及法官在判案時應重新教育觀念,避免譴責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 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應考慮另定新法,將私密影像犯罪視為性犯罪型態,訂定更周延的強制法規,以遏止影像散布。
  • 指出目前對 18 歲以上受害者的社政或衛政服務資源缺乏,以及強制移除散布影片的法規不完備。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透過案例質疑公私領域、合意拍攝與未經同意散布的界線模糊,以及現行法律適用困難。
  • 強調應落實「被遺忘權」,要求平台業者事前預防性刪除、事後迅速下架個人影像。
  • 關切國發會與歐盟就 GDPR 協商進度,並要求加強被遺忘權的落實。
  • 質疑公共場所監視器影像所有權、散布權,以及公部門在公有財物上架設監視器是否需申請許可,以保障民眾權益。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所有與會官員皆不認為現行法律對「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規範是完整的。
  • 質疑警政署在處理國外平台影像移除的效率性與即時性不足,導致被害人持續受傷害。
  • 批評台灣現行被害人保護機制不足,法律天平傾斜保護被告多於被害人。
  • 關切刑度普遍過輕,即使強制罪最高 3 年刑度也不高,要求司法院提供實際判決刑度數據。
  • 質疑刑法第 315 條之 2 對未遂犯的定義與適用問題,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說明。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蔡部長在警政署長陳家欽案中與民進黨派系關係,以及地檢署退回案件的政治動機。
  • 質疑北檢退回警政署長案的程序不符規定,認為地檢署應主動偵辦,而非退回非司法警察機關的內政部政風處。
  • 質疑內政部政風處調查警政署長案的草率性,以及法務部廉政署是否會調查此案。
  • 呼籲法務部秉公處理,依法辦理警政署長案,勿因官位高而不敢查辦,並還原事實真相。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現代拍攝與傳播工具多元,公私領域難以認定,導致現行法律難以有效處罰。
  • 強調網路時代散布私密影像造成的二次、三次傷害最大,不能僅在侵犯未成年時才處理下架問題。
  • 建議法務部研究針對成年人私密影像散布的下架要求,並與 NCC 協商,讓通訊公司和網路平台遵守法院判決,降低散布狀況。
  • 質疑個人視訊或一對多付費通訊中,影像被截圖散布的法律適用性,認為現行法律對此類新興犯罪型態不夠明確。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同性私密影像侵害影響嚴重且難以抹去,政府應加強保護,並檢討現行法規是否足夠。
  • 建議應回頭檢討加重刑罰,指出刑法第 315 條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8 條的刑罰偏輕,不符犯罪危害程度。
  • 關切 iWIN 處理案件數與實際情況差距大,呼籲警政署與 iWIN 及民間團體建立直接聯繫管道,加速影像下架,降低損害。
  • 提議司法院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禁制令制度,研擬由法院核發預防性刪除或其他更有效的保護措施。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會員制私密群組或付費網站是否構成「散播」的不特定性,以及其違法性界定。
  • 關切偵辦性侵案、名人性騷擾案時,影片為何會流出民間,法務部對此查緝不力。
  • 呼籲法務部應了解時下年輕人使用的網路平台(如 SWAG、Telegram)及文化脈絡,以有效防制新興網路犯罪。
  • 質疑目前對「持有」兒童色情製品僅有行政罰,建議應檢討是否納入刑法處罰,以強化對青少年的保護。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分析性私密影像來源(性侵害、偷拍、自拍、合意拍攝)及其法律適用差異,指出自拍或合意拍攝後未經同意散布的刑責較輕。
  • 認為單純以散布猥褻物品罪處理復仇式色情,對被害人保障不足,且實務判決刑度過低,無法有效嚇阻。
  • 關切警政署對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案件的統計數據及第一線員警是否受過專業訓練。
  • 呼籲法務部、司法院、警政署應加強第一線人員教育,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並考慮司法文書寄送至被害人指定地址。
  • 建議臺灣應借鑒國際經驗,立法禁止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可考慮在刑法或性侵害防治法中增修,或另立專法。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問國發會與 NCC 是否了解「被遺忘權」及其在臺灣司法審判中的引用情況。
  • 主張應將「被遺忘權」概念納入「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防制討論,並考慮其法源基礎。
  • 建議臺灣可借鑒歐洲法院要求 Google 下架網站的經驗,要求大型通訊軟體公司刪除或下架非法影像或網站。
  • 批評 NCC 在網際網路內容管理上過於被動,將責任推給其他部會,未積極作為。
  • 建議設立一個針對性私密及色情影像散布的檢舉專線,並廣為宣傳,以利民眾求助及公權力介入。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批評各部會對性私密影像外流問題互踢皮球,缺乏合作處理機制。
  • 具體建議衛福部應新設或利用既有統一窗口,提供社工協助被害人處理影像下架程序,避免二次傷害。
  • 建議 NCC 督促並修改「網路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防護層級例示框架」,將復仇式色情納入,並對不配合業者開罰。
  • 強調男同志也可能是復仇式色情的嚴重受害者,呼籲公權力應站在被害人這邊,提供協助。
  • 主張廢除 1945 年制定的「司法警察調度條例」,以重建警、檢、審的民主法治合作夥伴關係,維護警察專業獨立性。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認同現行法律對性私密影像散布的防制不足,呼應制定專法的必要性。
  • 質疑現行法律對合意拍攝後未經同意散布影像的刑度過低(散布猥褻物品罪、妨害名譽罪等),不符社會觀感。
  • 建議未來性侵害案件開庭審理或偵訊時,可採用網路視訊、異地偵訊等科技方式,減少被害人心理壓力。
  • 呼籲法務部應考慮修法或制定專法,給予新興網路犯罪更嚴厲處分,並加強預防與防制配套措施。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認為我國目前缺乏專法規範「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導致各部會報告隔靴搔癢。
  • 強調應落實被害人的「被遺忘權」,建議制定專法以保護受害者,將所有犯罪過程不被錄影、錄音並散播。
  • 指出政風單位應維持獨立性,不受外界壓力干擾,質疑若院長要求部長先彙報再函送是否侵犯政風獨立性。

范雲 立法委員

  • 指出 iWIN 主要依兒少法運作,對成年人私密影像防制不足,且跨部會協調仍有本位主義問題。
  • 關切臺灣若發生 N 號房事件,受害者求助無門,主責機關不明,被害人保護機制分散。
  • 要求法務部針對「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草案」提出對案,並承諾在 2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希望有明確版本。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建議同時檢討重大刑案畫面外流問題,因其對被害人家屬造成二次傷害。
  • 質疑 iWIN 對不當內容的處理標準,認為僅使用年齡防護機制不足以達到「即時下架、修正」的使命。
  • 關切重大刑案影像外流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法務部與 NCC 互踢皮球,導致個案無法處理。
  • 呼籲法務部應積極處理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違反個案,並與 NCC 協調移除不當畫面,承諾在 1 個月內提出進度說明。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法律對網路相關資訊管制不足,導致網軍、人頭帳號及不實言論氾濫,影響民主發展與社會安定。
  • 質疑政府對境外假訊息源頭查緝困難,呼籲法務部提出解決方案,遏止網路亂象。
  • 指出國內二次傳播假訊息普遍,但源頭多來自國外,政府應設法從根本解決詐騙集團與假訊息問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關切監所收容人口罩供應不足問題,建議可讓家長寄送或由收容人使用健保卡購買。
  • 質疑警政署長陳家欽案中,北檢將內政部政風處「函送」的案件「退回」程序不符法律規定,認為告發案件不應退回非司法警察機關。
  • 批評檢察機關「他」字案簽結機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導致當事人無法獲得清白證明,呼籲法務部加快法制化進度。
  • 要求法務部就「他」字案的處理範圍及法制化進度提出書面說明,並建議北檢就警政署長案發新聞稿釋疑。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同意將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列為廣義的性犯罪,並嚴正看待。
  • 表示法務部會持續透過研習會等機會,教育檢察官及辦案人員重視性別暴力被害人人權,避免二次傷害。
  • 回應刑法第 235 條刑度問題時表示,法官會視個案情節判決,且數罪併罰可提高刑度,若刑度不足可檢討。
  • 指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儘快移除相關資訊,由 iWIN 協助處理,但具體數字和執行層面由 NCC 負責。
  • 認同法律工具隨時代變遷需調整,不反對針對性私密影像另立專法或修法,但強調防制措施與部會協調更重要。
  • 同意將「被遺忘權」概念納入相關法律考量,並表示 iWIN 在網路內容防護方面已有不錯成效,將與業者密切聯繫。
  • 承諾將邀集 NCC、國發會、衛福部等主管機關共同討論現行法規是否足夠處理性私密影像問題,強調跨部會合作。
  • 回應檢舉專線建議,表示在未設專線前「113」可先處理,並將協調各部會研擬設立專線計畫。
  • 說明監所防疫措施嚴格,收容人每週發 1 個口罩,並將考慮委員建議的家長寄送或健保卡購買方式。
  • 澄清警政署長案「退回」是媒體報導,地檢署會依法定程序處理,法務部不介入個案,並表示「他」字案簽結法制化已在進行中。
  • 承諾將就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草案,研究各版本並在 3 個月內提出法務部的相對意見或書面報告。
  • 承諾將協調主管機關優先處理重大刑案影像下架,並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下對外說明。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法院適用現行法規(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第 235 條)處理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判決情形,論罪科刑比例達 93.75% 至 95.91%。
  • 指出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則先由主管機關處理後再移送少年法院。
  • 說明刑事訴訟法新制賦予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及保護措施,包括隱私保護、隔離措施、專業人員陪同及聲請訴訟參與等。
  • 表示兒少被害人可受安置保護,法院得選任程序監理人或指定家事調查官協助。
  • 對防制性私密影像外流及保護被害人立法精神表示贊同,尊重立法院及主管機關決定,並適時提供修正建議。
  • 回應刑度問題時表示,實際判決刑度大概是中度以下,並承諾會後提供刑度、罰金及數罪併罰的實際數據。
  • 表示目前法律雖不周延,但行政上可立即改正,提供更多防範機制是共識。
  • 同意研議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禁制令制度,由法院核發預防性刪除或其他更有效、直接的保護措施。

朱宗泰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警政署在境外調閱資料需透過國際科循司法互助通知當地司法機關及國際色情防制組織,但目前未曾向 Telegram 調閱資料。
  • 解釋 106 年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數較多是因加強查緝計畫,107、108 年下降可能與取消評核有關,需進一步分析。
  • 回應手機檢疫訊號問題時,指出電子圍籬系統屬電信業者與 NCC 權責,警政署僅負責後端執行。
  • 提供 5 年來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報案數,兒少部分 1,922 件,成年人部分 225 件。
  • 說明中央由刑事警察局偵九大隊專責處理網路犯罪,地方有「科偵」,並定期辦理專業訓練加強偵處能力。
  • 承諾會教育同仁處理案件時技巧更加細膩,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並考慮司法文書寄送至被害人指定地址。

林慧玲 通傳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簡任視察

  • 回應手機檢疫訊號問題時,表示行政院資安處正協調五大電信業者處理,尚未處理完畢。
  • 說明 iWIN 協助移除影像,國內平台配合度較高,境外平台配合度低,iWIN 僅有通知權限,需各主管機關依法律下架。
  • 表示 iWIN 處理急件影像移除可儘量在 1 天內完成,但非急件標準和時效需會後提供書面資料。
  • 說明 iWIN 依據兒少法運作,負責接獲申訴後通知平台業者下架,並請警政或社政單位處理。
  • 澄清 NCC 就網際網路內容並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此網際網路內容管理主要仍以 iWIN 為主。

郭彩榕 衛福部保護司副司長

  • 回應居家檢疫通知書未告知手機追蹤問題,表示非其業管範圍,需會後報告。
  • 說明若性私密影像合併性侵害行為,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刑法處理。
  • 指出若非合併性侵害,兒少部分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理,成年人則回歸現行刑法等相關法律。
  • 表示衛福部與 NCC 結合相關部會成立 iWIN 內容防護機構,iWIN 設有檢舉專線。
  • 回應檢舉專線建議時,表示犯罪事件可打「110」,但若非犯罪事實則需討論,並承諾將研擬如何處理檢舉專線問題。

林志憲 國發會法制協調中心參事

  • 說明與歐盟進行 GDPR 諮商因疫情延至 4 月中旬。
  • 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公共場所蒐集資料若未與個人資料結合,不適用個資法,但結合則適用。
  • 強調個資法第 5 條有比例原則,不能隨意拍攝他人住家,若與個人資料結合,則需依個資法處理。
  • 說明個資法第 11 條有類似 GDPR 的「被遺忘權」規定。
  • 表示國發會將在未來研究 GDPR 相關規範,並在個資法修改時思考事前預防性刪除、事後迅速下架及被遺忘權的落實。

李文秀 通傳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 說明「被遺忘權」來自歐盟 GDPR,就其所知並未被我國司法特別引用,但個資法有類似規定。
  • 強調就公權力執行而言,網際網路內容並非本會主管機關,因此網際網路內容處理仍以 iWIN 為主。
  • 表示對於廣電媒體及電信事業,NCC 是個資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網際網路內容則非其主管業務。

謝靜慧 司法院少家廳廳長

  • 回應公開場合帳棚內行為被偷拍問題,表示行為人與拍照者兩者皆有可討論的違法空間。
  • 同意法務部蔡部長關於個資法已有明確法條規定,可要求持有人刪除或處理資料的看法。
  • 回應家庭暴力防治法禁制令制度時,表示可研究相關法制及司法機能如何扮演適當角色,以提供預防性保護。

相關後續

  • 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衛福部、警政署、通訊及傳播委員會與國家發展委員會等相關單位,於 3 個月內就性私密影像防制事項之完備,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 請法務部會同衛福部、交通部、警政署、NCC 研擬有關散布、張貼性私密及色情影像之傳布防制設立專線計畫,並於 1 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相關計畫擬定,若可行則儘快對外公布專線號碼或業務內容。

原始資料

公報
1091901
卷/期/冊
109/19/1
發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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