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草案聯席審查:聚焦保費補助、基金設立與災害定義
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01
LawTrace 法律歷程:農業保險法
立法院經濟與財政兩委員會聯席審查「農業保險法草案」,主要討論範疇涵蓋農業保險的定義、保費補助比例、農業保險基金的設立時機與規模,以及農業保險與現金救助的關係。會中委員們針對各條文提出多項修正動議與質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則就相關議題進行回應與說明。最終,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但第 3 條、第 10 條、第 14 條及第 23 條因爭議較大,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農業保險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農業保險法草案」,旨在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填補農、林、漁、牧業損失,提高經營保障與安定農民收入。
- 核心議題包括農業保險的定義範圍、保費補助比例、農業保險基金的設立與運作,以及農業保險與現行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的關係。
相關爭議
- 農業保險定義與「其他事故」範圍:委員關切「其他事故」是否應明確納入人為毒害、環境污染、市場價格波動及假消息等因素,行政單位則強調保險應針對不確定性風險,且部分污染應循求償而非保險。
- 保費補助比例:行政院版本上限為 50%,多位委員主張應提高至 70%、75%、80%甚至 90%,以提高農民投保意願,並建議初期可採更高補助或分級補助弱勢農民。
- 保險取代現金救助:行政院版本第 10 條提及「逐步取代現金救助方式」,多數委員認為此措辭恐引起農民恐慌,應刪除或修改為「調整」,強調雙軌並行。
- 農業保險基金設立時機與規模:行政院建議基金達一定規模(預計 50 億元)後再成立,部分委員則堅持應在法案通過後盡速成立,並將規模提升至 100 億元,以提供更穩固的保障。
- 國庫擔保與資金來源:委員建議若基金不足以支付理賠金時,應由國庫提供擔保,但財政部擔憂此舉恐引發其他行業援引比照,建議透過預算捐助。
- 農漁會負責人職務解除條款:第 23 條對農漁會違反法令時,處分包含「命其解除總幹事或職員之職務」,部分委員認為此措辭過於嚴苛,可能打擊基層士氣,建議改為「負責人」或更彈性處理。
- 勘災認定權責:委員擔憂保險公司或專業經理人認定恐不利農民,要求農委會應介入並協助認定損失程度,並在法條中明確規範農委會的協助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建議將保費補助上限提高至 60%,並可採初期高補助、逐年遞減方式。
- 主張農業保險基金應在母法通過後盡速成立,不應等待達成一定規模。
- 建議將基金設立規模從 50 億元提高至 100 億元。
- 提案將保險費結構明訂於法條中,並建議保險人應即時勘災並暫先給付保險金,以保障農民權益。
- 建議第 13 條應比照其他基金增訂捐助章程、資金運用等辦法。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建議第 3 條應考慮納入農機、農具等生產設施設備的保險範圍。
- 建議將第 3 條中的「賠償」改為「給付」,使其更符合保險用詞。
- 提案在第 13 條增加「農業保險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協助、諮詢及申訴管道的建立」業務項目。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中火廢氣污染農田導致產量減少等「毒害」問題,認為應納入保險範圍或有其他求償機制。
- 贊成提高保費補助比例,建議前 3 年補助 80%,之後再檢討。
- 堅決反對第 10 條「逐步取代現金救助方式」的文字,強調保險與救助應雙軌並行。
- 建議將農業保險基金設立規模提高至 100 億元。
- 建議農委會應委請農漁會代辦保險業務並支付代辦費,以提高覆蓋率。
- 反對第 23 條「解除總幹事職務」的措辭,認為會讓基層恐慌,不利推動。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5 條第 2 項,明確規範農業保險試辦的申請、投保、補助或獎勵等事項。
- 支持第 14 條增設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資金來源的規定,以因應基金不足支付理賠金的情況。
- 主張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金管會應以同意為原則,並詢問核准比例。
廖國棟 Sufin.Siluko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政府現金救助與農業保險負擔加總不得低於前 3 年度決算平均值,以保障農民權益。
- 建議保費補助應採分級制,針對中低收入戶及偏鄉農民給予更多補助,而非齊頭式平等。
- 建議將第 10 條「逐步取代現金救助」改為「調整」,強調雙軌制,避免農民擔憂。
- 關切農漁會擔任保險人的能力與期限,並擔憂過多授權主管機關決定會造成權責不清。
- 反對第 23 條對總幹事職務解除的規定,認為過於強制性。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建議農業保險基金應盡速成立,不應受限於「一定規模」的限制,以利民間捐贈。
- 支持若基金不足支付理賠金時,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資金來源。
- 建議農委會應嚴格審視並區分自願投保及強制投保的項目,並放寬農損認定範圍以提高投保率。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建議第 3 條「農業保險」定義應納入「非可歸責農、漁民事由」所致損失,以擴大保障範圍。
- 建議第 12 條增加再保險機構評選機制應由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
- 支持提高保費補助比例,認為 50%不足以減輕農民負擔,且應考量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的區別。
- 建議將第 14 條基金捐助總額提高至 100 億元,並持續編列預算捐助。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支持將保費補助比例提高,並建議在法案實施 6 年內不低於 70%。
- 強調農業保險與現金救助應雙軌並行,反對「逐步取代」的措辭。
- 堅持第 18 條應明訂個資保護規範,比照其他保險法例,加強農委會遵守個資法的原則。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關切天然災害定義無法涵蓋「毒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建議納入劉建國委員的版本。
- 支持刪除第 10 條「逐步取代現金救助方式」的文字,避免農民恐慌。
- 提案在法案施行 6 年內,保費補助不低於 70%,並支持分級距補助。
- 支持將農業保險基金捐助總額設定為 100 億元。
- 認為第 23 條對農漁會解除總幹事職務的規定是原則性的高標,不必然會發生,且農漁會是協助角色。
- 建議第 21 條勘災原則的訂定應有明確標準,且農委會必須介入協助認定,而非完全交由專業經理人。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9 條,簡化保費繳納手續,讓農民只需繳交自付部分,政府補助款直接撥付保險公司。
- 支持提高保費補助上限,以加速提高農業保險覆蓋率,並建議定期檢討補助上限。
- 贊成刪除第 10 條「逐步取代現金救助方式」的文字。
- 提案修正第 23 條,增列對違法農漁會「停止其一部分或全部的農業保險業務」的處分選項。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關切「其他事故」定義應納入「假消息、假新聞」等導致農損的因素。
- 主張初期保費補助比例應提高至 80%,甚至可由鄉鎮公所、縣市政府再補助,以鼓勵農民投保。
- 關切第 3 條中「環境等因素」與「環境因素等」的文字差異,要求明確其涵蓋範圍。
- 反對第 23 條對農漁會解除總幹事職務的規定,認為會讓基層害怕,不利法案推動。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第 10 條「並應積極推動農業保險,逐步取代現金救助方式」的文字,避免農民誤會與恐慌。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擔憂第 10 條「逐步取代現金救助」會讓農民誤解,要求刪除該文字,強調雙軌並行。
- 建議中央政府對保費補助比例應有明確規定,避免縣市政府財政負擔不均,主張補助可達 80%並依覆蓋率逐漸降低。
- 贊成農業保險基金規模應達 100 億元,並由政府持續撥補。
- 強烈反對第 23 條解除總幹事職務的規定,認為過於政治化且不符實際,建議可追究承辦人員責任即可。
- 建議第 21 條第三項「必要時得協助辦理損失程度認定相關事宜」中的「得」應改為「應」,以強化主管機關協助責任。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詢「其他事故」是否涵蓋如武漢肺炎疫情影響石斑魚外銷等非農業部門本身的環境改變。
- 支持保費補助上限可提高至 90%,認為可保持彈性,且不同險種可有不同比例。
- 堅決反對第 10 條「逐步取代現金救助方式」的文字,強調雙軌制是朝野共識。
- 認為保險商品核准是常態,金管會應以同意為原則,並優先審查農業保險商品。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關切第 29 條中,若保險人未獲許可,其剩餘保單應如何處理的善後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吉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同意將第 1 條修正為涵蓋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損失、提高農業經營保障、安定農民收入。
- 解釋第 3 條「其他事故」涵蓋疫病、蟲害、市場因素(價格波動、產量過剩、供需失衡)及環境因素(如毒害、污染),並同意將「給付」取代「賠償」。
- 強調污染者付費原則,認為污染求償應透過其他法律途徑而非農業保險,以免保險定義不清。
- 回應保費補助比例,希望保留彈性,並承諾在 50%上限下努力將覆蓋率提升至 20%。
- 同意刪除第 10 條「逐步取代現金救助方式」的文字,強調農業保險與現金救助是不同性質的雙軌政策。
- 同意農業保險基金可在母法通過後設立,文字上會再修正,但基金運作有經費負擔考量。
- 說明農業保險基金主要用於風險分散、再保、勘災、教育推廣等,而非直接補助保費,且預估 50 億元基金可運作 15 年。
- 同意第 13 條增加「捐助章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增加「協助、諮詢及申訴管道建立」業務。
- 說明第 18 條「得委託金融監督管理機關辦理」的「得」字,旨在保留彈性,若有特別需要才委託金管會。
- 說明第 21 條勘災人員將經訓練並取得證書,且農委會將保留「必要時協助認定」的權責,以避免爭議。
- 同意第 21 條第三項「必要時得協助」改為「應協助」。
- 同意第 23 條對違法農漁會處分增列「停止其一部分或全部的農業保險業務」,並考慮將「總幹事」改為「負責人」。
- 說明農業保險保單多為一年一期,實務上不太會有許可到期後仍有未處理保單的問題,同意第 29 條增訂主管機關得限期要求辦理業務移轉。
吳蓮英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針對第 10 條保費補助比例,無直接回應,但其單位列席與財政相關討論。
王麗惠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局長
- 說明保險業依保險法定義,不含保代和保經。
- 解釋保險商品設計需符合法令、費率適足公平合理,並經農委會同意品項後送金管會審查。
- 說明新的保險品項採核准制,已有類似商品則採備查制,且金管會會優先審查農業保險商品。
- 指出農業保險商品仍需符合「可保性」原則,價格變動在政策性保險中以收入保險方式處理。
- 說明原則上保費需全額繳付後保單才生效,但院版「指定交付方式」的但書可處理補助款時間差問題。
- 解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費率結構明定是因其為無盈無虧的強制險,其他產險則有相關子法規範,故農業保險法不需明定費率結構。
- 回應第 24 條即時勘災並暫先給付保險金,認為此規定適用於有等級區分的人身殘廢險或強制車險,農作物無等級區分,故不適用。
劉嘉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說明行政院內部曾有農業保險基金捐助 50 億元共識,但因財政紀律法規定,法律中不得有固定經費額度比例,故草案未明訂金額,但會分年達成目標。
張學文 農委會法規會執行秘書
- 說明第 5 條修正動議的文字,將鍾佳濱委員等提案納入行政院版本第 2 項。
- 解釋保險法規定分期給付需第一期款在契約生效前交付,院版但書旨在處理補助經費的時間差,實務操作上沒有問題。
- 解釋個資法適用於所有機關,故第 18 條無需重複規範。
- 解釋第 3 條名詞定義中,「方案二」將天然災害與其他事故整合,較「方案一」的循環定義更為完整與具彈性,且「等」字放在後面可擴大涵蓋範圍。
林秀燕 財政部國庫署副署長
- 反對第 14 條由國庫提供擔保,認為恐引發其他行業援引比照,建議透過預算程序逐年捐助該財團法人。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及第一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二章章名、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章章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四章章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六章章名、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七章章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八章章名及第三十條修正或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3 條、第 10 條、第 14 條及第 23 條因爭議較大,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 12 條照曾銘宗委員提案通過,即母法通過後即可設立農業保險基金。
- 第 13 條修正通過,增加基金業務包括協助、諮詢及申訴管道建立,並明確捐助章程等由主管機關訂定。
- 第 18 條修正通過,將「保有」改為「蒐集」。
- 第 21 條修正通過,將第三項「必要時得協助」中之「得協助」改成「應協助」,強化主管機關協助認定責任。
- 第 29 條照曾銘宗委員版本通過,增訂主管機關得限期要求辦理業務移轉。
- 附帶決議第一案保留,第二案不通過。
-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代表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2001
- 卷/期/冊
- 109/20/1
- 發布日期
- 2020-04-2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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