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國土計畫法修正案:聚焦期限與彈性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01
內政委員會審查「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第15條國家重大建設變更彈性及第45條縣市國土計畫劃設期限延長。委員們針對修法必要性、對地方財產權影響及糧食安全等提出質詢,行政部門則回應實務困難與溝通問題。會議最終就第15條達成不處理共識,並持續討論第45條期限延長事宜,強調需審慎規劃與民眾參與。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各黨團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國土計畫法第15條關於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變更國土計畫的彈性規定,以及第45條關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期限的延長議題。
- 討論內容涵蓋國土規劃的實施困境、地方政府執行力、民眾財產權保障、糧食安全與農地流失,以及原住民族土地規劃的特殊需求與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第15條「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彈性變更:行政院版本提議允許經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計畫適時變更國土計畫,被質疑為「開後門」,恐導致定義不明、浮濫開發,破壞國土規劃剛性。最終達成不處理共識。
- 第45條期限延長的幅度:各黨團對延長縣市國土計畫及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期限的長度有不同主張(1年、2年、3年、4年),行政院原提「一定期限」被批為「空白支票」,引發對政府行政怠惰的擔憂。
- 農地流失與糧食安全:委員質疑地方政府提交的計畫中產業用地暴增、宜維護農地減少,恐影響糧食自給率;內政部澄清報導數據不正確,並強調將嚴格審議。
- 民眾參與及財產權保障:委員批評地方公聽會流於形式、民眾參與不足,且未來功能分區劃定將直接影響人民財產權,要求政府提供補償配套並強化由下而上的溝通機制。
- 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委員關切原住民族部落建地不足、違建問題,以及現行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不合理限制,要求內政部與原民會加速制定符合原鄉需求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針對第15條重大計畫認定應納入國土計畫法審議,並公開資訊以避免紛爭。
- 同意第45條縣市國土計畫劃設期限延長1年。
- 強調國土計畫鬆綁將導致治水預算增加與國土破壞加劇,呼籲支持時代力量版本。
- 要求內政部不要再對第15條及第45條「一定期限」的堅持,應利用時間通盤檢討縣市國土計畫。
- 指出政府應重視土地管理問題,並關切土地徵收條例是否違反憲法及人權。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民眾黨黨團提案主要針對第45條期限,建議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時間彈性延長1年,修為2、3、2年限。
- 不支持第15條爭議條文修正,認為行政院應從善如流。
- 認同18個縣市已提交國土計畫,但內政部審議時間不足,故支持延長期限。
- 建議召開公聽會,納入更多民間團體及民眾參與討論,提升修法過程的民主參與。
- 強調國土計畫法不應「開後門」或「修惡」,應為執政團隊帶來正面效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對行政院版本開放第15條民間業者彈性變更的「巧門」感到訝異,認為當初立法已審查過不恰當。
- 接受內政部將地方國土計畫延後1年的修正,但絕不能接受行政院改為「一定期限」,因等同無期限。
- 強調國土計畫法旨在實質空間發展規範,若連民間業者都可隨時變更,則法律將失去存在意義。
- 指出疫情下糧食安全更顯重要,國土規劃應確保糧食生產農地面積。
- 澄清國土計畫法不是憑空長出,而是銜接區域計畫法,農地面積並非萬劫不復,反而有減少趨勢。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代表民進黨黨團,以「誠實面對、理性討論」8字闡述對國土計畫法的態度。
- 回顧國土計畫法歷經23年、4任總統、6屆立法院審議的艱辛過程。
- 承認行政院院會通過的第15條及第45條修正草案受到挑戰,曾引起譁然。
- 表示民進黨黨團經內部嚴肅討論,決定不提第15條修正案,只修第45條。
- 主張地方國土計畫期程延1年,全國國土分區圖應延2年,以確保審議品質。
- 呼籲建立國會新文化,透過朝野理性討論解決爭議,並保持與環保團體、專家學者對話空間。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質疑18個縣市匆忙提交的國土計畫是否符合人民需求,認為縣市政府與中央溝通不足。
- 以選區臺南市白河水庫淤積嚴重為例,質疑為何不解編農地,讓老農土地被綁住。
- 關切國土計畫法審議過程是否能真正落實,擔憂時間不足導致草率作業,影響人民財產權。
- 建議延長法定時間,讓地方政府有足夠時間進行現地判斷與調整,減少民眾爭議。
- 期許內政部在國土規劃上提出對老百姓最大幫助的方案,兼顧國土安全與保育。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修法主因是部分縣市無法如期提交計畫,內政部好意卻因連帶修訂第15條引發爭議。
- 批評內政部與民眾團體、公民團體溝通不足,導致不必要的爭議,呼籲各部會警惕。
- 強調期程確定性重要,避免縣市拖延,並觀察到各縣市提交計畫的時間差異大。
- 質疑媒體報導產業用地暴增2.5倍、宜維護農地暴跌12萬公頃的數據,要求內政部澄清。
- 期許內政部營建署在國土計畫上秉持國土安全及國土保育原則。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感謝邱文彥前委員推動國土計畫法,並提到自己在立法過程曾提出原住民族相關條文。
- 質疑各縣市在國土計畫中是否充分考量國土計畫法第6條第9款「應尊重及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的原則。
- 建議內政部要求縣市政府建設處會同原民處進行規劃,並將原住民族委員會納入審議程序。
- 關切國土計畫法第11條特定區域及第23條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進度,要求營建署提供草案。
- 強調國土計畫法第7條遴選委員時,應納入瞭解原住民族的專家學者或部落人士。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認為第45條時程應基於實際執行工作量來訂定,而非喊價。
- 指出國土功能分區圖的劃設將細緻到地號編目,且未來土地使用無個案變更,僅能通盤檢討。
- 擔憂民眾對國土計畫法未來剛性管制及無個案變更的特性不了解,溝通不足恐引發爭議。
- 強調國土功能分區劃定是龐大工程,2年或3年期限過於倉促,影響行政品質。
- 呼籲國土計畫法作為百年大計,應將民眾意見由下而上納入規劃,確保民主參與和認同感,避免未來訴訟挑戰。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切若社交距離規定轉為剛性,警力能否負荷執行任務,提醒內政部應提前準備。
- 質疑部分縣市如臺中市未辦研議會議卻匆忙提交計畫,是否為應付了事,要求內政部嚴謹審查。
- 批評部分縣市公聽會選在上班時間,導致民眾無法參與,違背讓民眾參與的立法精神。
- 呼籲內政部對未認真辦理公聽會或規劃不佳的縣市,應要求重辦或退回。
- 建議內政部在審議國土計畫時,應注意生活圈改變的區域,從整體規劃角度審視,不能完全聽從專家學者意見。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再次關切若社交距離採剛性規定,警力是否足以執行,呼籲內政部超前部署。
- 關心嘉義市(已完成都市計畫,不需再擬國土計畫)的未來發展,及其與嘉義縣的連動。
- 質疑延長國土計畫審議期限可能導致炒地皮或不法手段取得農地,要求內政部提出箝制措施。
- 希望國土分割計畫能比以往更好,避免民眾覺得「越劃越慘」,而是越計畫越好。
- 期許內政部營建署用心處理,早日完成國土計畫,促進臺灣發展。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關切因疫情導致建材缺料、缺工,建照展延年限規定與建築法衝突,建議透過紓困條例統一處理。
- 指出里幹事居家檢疫業務量大增,加班費預算不足,要求內政部與主計長爭取補足。
- 強調第15條暫不修訂,但對於未來是否需保留彈性仍有疑慮,認為仍未被說服。
- 提醒國土計畫法實施後,土地權狀將註記地目項目,真正的阻礙恐來自人民對財產權的反彈。
- 建議政府應「超前部署」配套措施,如土地補貼、農民福利等,而非僅修第15條,並呼籲行政院尊重守護山林農地的立法原意。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確認第15條將擱置,並詢問行政院是否確定未來不再推動該條文。
- 質疑行政院版本第15條「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定義不明確,主體、客體、項目不清,引發疑慮。
- 批評行政院修法草案粗糙,未召開公聽會讓公民與專家學者參與,造成民眾不了解與反對。
- 關切新竹縣「璞玉計畫」延宕16年,要求營建署加速審議行政院核定的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 強調立法過程應嚴謹,行政部門不應提出草率版本,並呼籲部長督促營建署加速審議地方計畫。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土計畫法對農業縣市的影響,指出嘉義縣國土保育區、海洋資源區、農業發展區劃定面積過大,城鄉發展區過小,對地方發展不公平。
- 質疑為何臺灣糧食安全主要由農業縣市承擔,認為若僅因傳統為農業縣就需世代務農,對嘉義人而言不公平。
- 強調若土地被劃為農業發展區,未來發展受限,農業屬弱勢產業,應有第32條個別犧牲的補償規定。
- 擔憂山區居民土地一旦被劃為國土保育區,將限制其生活與觀光發展,恐引發衝突,要求配套措施先行。
- 提醒內政部在推動國土計畫法時,應深思熟慮細節問題、人民權益和地方發展性,避免政府與百姓衝突。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認同第15條不處理,可減少爭議,並關心國土計畫農業區劃定問題,與陳明文委員立場一致。
- 指出多數縣市遲交國土計畫,主因是農地劃設問題,影響城鄉發展與人民土地變更權益。
- 建議透過生態補償機制,以人口數核算糧食自給所需農地面積,並補償劃設農地足夠或超額的縣市政府與農民。
- 強調一旦土地被劃設為農地,等於世代務農,土地缺乏翻身機會,應有合理補償。
- 呼籲內政部研議補償機制,讓有發展、賺錢多的地區補償農業縣市,以平順農地劃設壓力。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支持延長國土計畫法期限,認為國土規劃不能草率,應取得平衡。
- 指出過去許多土地被劃為保育地、保護地,導致農民土地無法有效利用,對農民不公平。
- 建議未來應由經濟效益高的地區多繳稅,補貼經濟效益低的地區,以取得平衡。
- 關切宗教用地問題,指出其涉及占用農地、山坡地、國有地等複雜問題,以及產權登記與遺產稅等困境。
- 期許內政部率先提出宗教用地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等方案,解決宗教用地紛爭及繼承問題。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土計畫法現行條例為2、2、2年限,各黨團版本對第45條期限有不同主張。
- 批評行政院版本在疫情期間拋出震撼彈,質疑政府執行力,認為是「趁火打劫」。
- 指出多數直轄市縣市在媒體關注後才匆忙提交計畫,宜蘭縣更是遲至最後一天提交公展版。
- 呼籲內政部營建署應檢討執行力,並利用疫情期間審議,無需再延長期限。
- 強調國土計畫法不應「開後門」,應儘速協商落實,並召開公聽會廣納民意。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認同朝野對第15條「開後門」修惡條款的反彈,並要求行政院撤回該條文,以展現態度。
- 強調國土計畫法第45條期限延長應合理放寬,支持民眾黨版本將期限改為3年。
- 呼籲行政院尊重國會自主,不應堅持行政院版本,應以理性對話、誠實面對問題。
- 重申民眾黨對國土計畫法的長期關注,包括張景森政委爭議言論及環保團體記者會等。
- 建議政府現階段應以防疫與經濟紓困為主,重大法案推動需取得社會高度共識,並召開公聽會。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闡述國土計畫法第1條目標,包括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環境等,認為現行法規仍有達成目標。
- 認同第15條雖已撤案,但政府為推動國家重大建設,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仍具必要性。
- 強調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劃應以妥當性為指導原則,而非急就章,擔憂縣市倉促提交的計畫品質。
- 關切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間2年,是否考量各縣市人力、物力及規劃妥當性。
- 呼籲給予縣市政府更多溝通及作業時間,讓規劃更完善,減少未來與民眾的衝突。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關切每年4,000至5,000件性騷擾或跟蹤案件,因無法可管導致社會案件,以朱珍瑤議員受騷擾案為例。
- 指出現行強制罪構成要件無法約束跟蹤騷擾行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則低且要件高標準。
- 要求內政部加快推動「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法」,解決定義不清、警察調查權不足等問題。
- 質疑部長對國土計畫法「彈性」與「多贏」的說法,認為延長期限可能導致國土受損。
- 強調內政部作為主責機關,應以國土永續發展為最優先考量,維護國土健全。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關切居家檢疫工作量大增,村里長及里幹事防疫物資是否充足,以及是否有特別鼓勵措施。
- 質疑行政院不堅持版本卻不撤回,是否代表行政院仍認為原版本正確,未來可能再提出。
- 引用張景森政委言論,指出行政院認為不修法將導致國土計畫「僵化無彈性」甚至「災難」。
- 追問內政部審議縣市國土計畫所需時間,質疑「一定期限」說法缺乏明確性。
- 指出第15條修法原為私部門,質疑行政院版本為民間投資開後門,缺乏定義與公開性。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譴責行政院及內政部草率推動國土計畫法修正案,質疑第15條「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為中央圈地。
- 指出內政部報告所列重大建設項目廣泛,批評內政部為國土計畫「開後門」毫無擔當。
- 強調行政院官員與社會對話不足,與柯總召所稱「取得共識」不符。
- 指出原住民族部落建地不足、違建林立,根本問題在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不合理。
- 要求內政部承諾1個月內提出修正方向,解決原住民族丙種建地建蔽率、容積率不合理問題,並加速制訂符合原鄉需求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范雲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土計畫法推動不易,臺灣已比他國晚50年,呼籲內政部檢討為何多數縣市遲交計畫。
- 要求內政部在1至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回應民眾參與、罰則、補償配套等問題,確保未來不再延期。
- 建議行政院應尊重守護山林農地的立法原意,支持本次黨團版,未來不再動現行第15條。
- 提醒行政院記取2013年大埔事件教訓,年輕人曾因此反彈,執政黨應避免重蹈覆轍。
- 表示對「暫時」或「暫訂」等用語感到憂慮,要求內政部堅定承諾第15條未來也不會再處理。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土計畫法目的應為保護山林,而非開發,並詢問政委「國土計畫法是國家發展的災難」言論。
- 批評行政院「空白授權」的國家重大建設與「一定期限」引發爭議,加上政委言論,打臉立法美意。
- 指出18個縣市遲交國土計畫,要求內政部提供最長審議時間的資料,以利討論。
- 關切農地與產業用地目標落差,產業用地暴增恐侵蝕農地本質,要求中央提出調整與審議標準。
- 呼籲行政院、內政部依國土計畫法立法原意,守護臺灣土地和環境資源,避免開發領導計畫。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長對行政院版國土計畫法內容的認同度,指出部長稱第15條「不處理」即是不認同。
- 批評行政院版本對「國家重大建設」缺乏明確定義,質疑其「不受限」規定如同共產主義。
- 質疑行政院版本將第45條「兩年內」改為「一定期限內」是「空白授權」,缺乏標準,難以審議。
- 指出工廠輔導辦法延長10年與國土計畫法農地維護目標牴觸,政府政策前後矛盾。
- 強調立法應嚴謹,不能空白授權,呼籲內政部維護國土安全與適用性,檢討相關法令銜接問題。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詢問部長對於國家重大建設的定義,並關切原住民族鄉鎮被劃為國土保育地區的比例過高。
- 指出原住民族地區高山種植蔬果,但水庫上游等區域限制建築,要求解決此矛盾。
- 強調全國700多個原住民部落八成以上無合法建照,要求內政部與原民會根本解決建地不足問題。
- 建議內政部與原民會加速訂定具原住民特色的建築管理規範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解決原鄉部落合法化問題。
- 呼籲內政部營建署和原民會積極研議水庫上游集水區等區域的具體辦法,並將地方需求納入考量。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本未獲部長捍衛,且不撤回,是否代表行政院仍認為版本正確,未來可能再提出。
- 批評行政院國土計畫審議會無設置要點,質疑其合法性與透明度。
- 指出政務官應捍衛行政院版本,若不認同就應撤回,而非僅稱「尊重立法院」。
- 關切地方政府已完成縣市審議的計畫,若延長期限是否仍算數,以及中間是否有變動空間。
- 強調行政院應對關心國土議題的團體有所交代,不應讓法案淪為「偷渡」或「借殼上市」。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對於國土計畫法修正案,尊重立法院各黨團意見,第15條已達成不處理共識。
- 強調延長第45條期限是為讓內政部有足夠時間審慎、合理審議各縣市提交的國土計畫。
- 說明縣市遲交計畫主因包括縣市首長更迭、對業務不熟悉,以及地方對農地規劃有不同想法。
- 回應國土計畫法不會「開後門」,強調所有疑慮已不存在,並感謝委員支持。
- 承諾會要求盤點和檢討地方政府無法如期完成計畫的原因,並提出檢討報告。
- 澄清媒體報導農地流失數據不正確,強調會維護國土安全與適用性。
- 表示會將委員提出的生態補償機制、宗教用地問題等建議納入研議,並與相關部會協調。
- 強調政府在防疫期間,紓困與公共建設推動應並行,以帶動內需,促進經濟發展。
- 承諾會加強督導警政署加快推動「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法」,解決定義與調查權問題。
- 感謝村里長、里幹事在居家檢疫工作上的辛勞,承諾防疫物資充足,加班費預算不足會補足。
吳欣修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縣市遲交國土計畫的原因為法令架構全新、跨部會溝通耗時,以及地方政府抱怨審議時間不足。
- 認同應延長法定時間,尤其功能分區劃定涉及民眾財產權,需更多時間現地判斷與調整,減少爭議。
- 澄清媒體報導農地流失數據不正確,指未來發展地區仍屬農業區,實際宜維護農地仍接近81萬公頃。
- 表示國土功能分區圖會有公展與公聽會程序,並會要求地方政府蒐集民眾意見,保留現地調整彈性。
- 承諾將審視縣市提交的國土計畫內容,若有嚴重脫誤或溝通不足,可退回要求檢討修正。
- 說明國土計畫法實施後,區域計畫法將被取代,原住民地區可自訂功能分區管制規則,加速處理建地問題。
- 強調營建署已擬定特定區域計畫經驗,並運用於各縣市規劃,會加速處理原鄉部落建照問題。
- 表示行政院有設置全國國土計畫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則負責審查縣市部分。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確認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辦法已公告,劃設將細緻到地號編目。
- 說明土地使用現階段已有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基礎,未來會更具體化、細緻化處理,邊界爭議較多。
- 強調空間發展、國家發展都是動態有機的,需學習並以正向態度面對,無法預測所有未來問題。
- 回應土地徵收條例在執行面上對人民財產權及安置要求嚴格,不認為違反憲法。
- 承諾社子島案將要求臺北市政府列出每一戶安置清冊,才會進入土徵審議。
汪明輝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認同委員對原住民族住宅利用問題的分析,並說明與內政部有充分合作,修改相關限制。
- 指出推動「北泰雅原住民特定計畫區」作為示範區,希望能擴散到其他原鄉。
- 表示原民會與營建署合作解決國土計畫法實施後的原住民土地問題,並推動示範計畫區。
- 強調原民會長期與內政部協調,希望能有高建蔽率、低容積率的制度產生。
- 說明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正在進行,將與內政部整合具體文字內容。
杜張梅莊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管處處長
- 說明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將在今年5月以後才開始實施,初步草案已提出,待研修後與營建署討論。
- 表示原民會將會同內政部訂定原住民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並加速進行,將委員指示納入條文。
- 強調國土計畫法的修正,也希望能透過計畫解決原住民族土地利用問題。
相關後續
- 就「國土計畫法第15條」達成不處理的共識,該條文不予修訂。
- 內政部承諾將對地方政府未能如期完成國土計畫的原因進行盤點與檢討,並提出檢討報告。
- 內政部將針對委員提出的國土計畫法第45條期限延長問題,尊重立法院最終決議。
- 內政部承諾將加速研議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並要求營建署和原民會於1.5個月內提出符合原鄉需求的規定。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未及答復部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2001
- 卷/期/冊
- 109/20/1
- 發布日期
- 2020-04-2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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