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行政罰法、外役監條例與財產申報法修正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01
LawTrace 法律歷程:行政罰法、外役監條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針對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防制進行專題報告,並通過兩項相關提案。會議重點審查「行政罰法」、「外役監條例」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其中,外役監條例修正案獲初步通過,行政罰法與財產申報法修正案則保留,待法務部進一步研議並提出配套措施或修正說明後再行討論,多項臨時提案亦獲通過。
討論事項一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防制 (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檢討現行法律對於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的評價、預防、傷害降低,以及被害人保護與支持的完備性。
- 探討監所設施環境、身心障礙收容人權益保障、高齡化問題及特殊教育資源不足等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詢監察院糾正報告中,監所設備老舊、超收、缺乏無障礙環境、聽障溝通不足、認知障礙資源欠缺及精神醫療人力缺乏等問題,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及盤點資料。
- 關切視障收容人導盲杖、聽障助聽器攜帶入監權利,以及監所高齡化與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特殊教育資源不足的問題,要求法務部提供改善計畫與資料。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鑑於南韓N號房事件,提案要求法務部等相關單位研擬設立散布性私密影像之傳布防制專線,並於特定社群軟體廣為宣傳。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針對監所身心障礙收容人權益問題,坦承涉及人力與經費困難,但已籌設精神障礙專區並與衛福部協調強化醫療資源,硬體設施逐步改善,承諾2個月內盤點各監所改善需求並提供資料。
- 表示導盲杖及助聽器攜帶入監已允許,並會持續盤點改進。
- 說明對於高齡收容人,若身體狀況無法醫治則保外醫治,但家屬不願接回為難題,將努力結合社區處理,未考慮設專監避免標籤化。
- 針對矯正學校特教人員不足,已與國教署聯繫增編12位特教老師,教育部承諾支援,並已對管教人員進行身心障礙認識的教育訓練。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國家通訊及傳播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相關單位於3個月內就完備相關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 法務部偕同衛生福利部、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研擬有關散布、張貼性私密及色情影像之傳布防制設立專線,並於1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擬定計畫。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修正行政罰法第18條,以確保違法行為所得利益能被追繳,並加重罰鍰,以彌補現行法律對於不法利得追繳的不足。
- 法務部計畫對行政罰法進行整體性修正,以通盤處理行政裁罰、不法利得剝奪、刑法沒收等複雜問題。
相關爭議
- 修法急迫性與全面性考量:法務部贊同修法方向,但認為條文單獨修正恐牽一髮動全身,建議先保留,待法務部進行整體行政罰法通盤修正時一併考量,並預計下個會期提出。
- 不法利得計算與裁罰上限:委員質疑現行第18條第2項加重裁罰的適用件數少、計算困難,且擔心法務部對追繳不法利得態度不夠積極,導致違法者脫產。
- 罰鍰額度與社會觀感:委員指出部分行政罰鍰上限已很高,但社會仍認為政府對重大違法行為開罰不足,期望透過修法加強遏阻作用,避免延宕。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詢問現行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加重罰鍰的適用件數與最高罰額,指出許多行政罰鍰上限已非常高,但追繳不法利得仍困難。
- 提醒法務部在通盤檢討時,需考量長期占用不法利益且難以計算所得的案件,並建議修正個別法規可能更直接有效。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強調行政裁罰對不法行為的遏阻作用,質疑法務部研議半年仍無實際修正方向或版本。
- 以遠航張綱維案為例,質疑行政機關未能有效追繳高額不法利得,導致社會觀感不佳及勞工權益受損,要求法務部加重此部分修法。
- 期待不法利益追繳能有遏阻作用,不應總等到刑法處理,造成社會資源浪費。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指出我國行政罰法與德國法例差異,強調應加重處罰並沒收不法利得,要求法務部加速修法進度,避免民怨。
- 質疑現行實務上裁罰金額過低,造成民眾相對剝奪感,不符公平正義。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肯定林俊憲委員提案追繳不法利得的立意,但認同法務部關於配套措施仍需時間研議的看法,並強調執行問題亦需考量。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認同修法方向,但認為法務部若要全面處理行政罰法將曠日廢時,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時程,並建議將林俊憲委員提案併案審查。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法務部不反對林俊憲委員的提案方向,但認為需通盤考量行政罰與刑法沒收、不當利得追繳等重疊性問題,建議納入整體行政罰法修正計畫。
- 說明現行法第18條第2項已允許在所得利益超過罰鍰最高額時加重裁罰,並舉病死豬案為例,裁罰金額可遠超法定上限。
- 承諾法務部將於年底前提出行政罰法整體修正草案,並在下個會期提出。
鍾瑞蘭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說明法務部計畫成立小組通盤檢討行政罰法,因涉及外國立法例及學者意見,準備工作需時,故尚未成立小組。
相關後續
- 本案另定期繼續討論,待法務部提出完整的修法草案後,將與委員提案併案審查。
- 法務部承諾於年底前提出行政罰法整體修正草案,並於下個會期送交立法院。
討論事項三
審查「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修正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特別是針對累犯條件,考量前案刑期輕重,以符合比例原則與教化政策。
- 探討是否將貪污罪、重大經濟犯罪及散布性私密影像等特定罪名納入不得遴選外役監的消極資格,並檢視「悛悔實據」的認定標準。
相關爭議
- 累犯資格放寬:邱志偉委員提案建議,累犯若前案均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不在此限,法務部贊同此方向,認為可解決現行制度不公,並增加約2,000名符合資格者。但有委員擔憂可能為酒駕致死等案件開後門,影響社會觀感。
- 貪污罪犯是否應排除:多位委員(李貴敏、邱顯智、葉毓蘭)主張貪污犯及重大經濟犯應排除外役監資格,尤其若未繳回犯罪所得,認為有損司法公平性與社會信任。法務部則擔憂重複評價問題,因貪污罪法定刑已重,且外役監旨在教化復歸,但承諾會納入整體考量。
- 性私密影像散布罪名納入:李貴敏委員提案將刑法第235條、315條之1、315條之2(猥褻、妨害秘密、散布竊錄內容)列為不得遴選外役監之罪名,以防範網路犯罪。法務部認為這些條文範圍廣泛,可能涵蓋非猥褻性內容,建議整體考量,並擔憂過苛。
- 「悛悔實據」認定標準:李貴敏委員建議將「悛悔實據」具體化為「已承認犯行並誠心悔過」,並納入是否與被害人和解作為考量。法務部認為「承認犯行」主觀難判斷,建議改為「在監行狀良善」,並表示和解等因素已可在遴選辦法中扣分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外役監條例第4條,主張累犯若前案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不在此限,以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的比例原則。
- 強調外役監是矯正機關而非福利制度,其教化效果優於一般監獄,應適度調整遴選條件以提升教化功能。
- 贊同針對重大經濟犯或貪污犯,將繳清犯罪所得作為悛悔實據的依據,但強調外役監排除資格應聚焦於再犯與脫逃風險。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切監獄環境改善與降低再犯率問題,質疑矯正署職訓效果,要求盤點監視器死角及改善陳情機制,並追蹤更生人就業狀況。
- 提案要求矯正署提出受刑人技能訓練改善與出獄後就業狀況追蹤計畫,以及全面盤點各監獄監視器死角與陳情機制改善計畫。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詢問放寬累犯條件後,預計有多少人可符合外役監遴選資格,並關切主要犯罪類別(如酒駕),提醒法務部應評估社會觀感。
- 建議法務部評估將「已執行完畢部分皆為易科罰金者」納入累犯排除條件,以與6個月以下刑期概念一致。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擔憂放寬累犯條件可能讓酒駕、詐欺加害人開後門,要求法務部在遴選辦法中深入考量。
- 質詢監所疫情期間加速假釋作業的安全性及受刑人醫療口罩配發不足問題,要求爭取更多口罩權益。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主張外役監是優渥待遇,應作為鼓勵受刑人悔過之用,不應輕易放寬。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將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刑法第235條、315條之1、315條之2納入不得遴選外役監的消極資格,並將「悛悔實據」具體化為「承認犯行並誠心悔過」。
- 質疑放寬累犯條件可能包含酒駕致死等重罪,對被害人不公,並強調應防範網路性私密影像散布者進入外役監。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貪污犯及重大經濟犯若未繳回犯罪所得,不應申請外役監,並質疑現行制度造成「有錢有勢者」可享外役監待遇,有損司法公平性。
- 建議貪污犯不應適用縮刑規定,以避免刑期過快結束,影響社會觀感與司法公信力。
- 強調「悛悔實據」應包含繳回犯罪所得,並指出監獄工廠薪資低,應特別照顧貧窮受刑人。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同外役監與一般監獄不同,且犯罪所得應繳回。
- 建議行政機關可針對重罪與輕罪做區別,支持邱志偉委員版本,對微罪累犯斟酌處理,以解決監獄超收問題。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通姦除罪化議題的立場,並指出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對累犯加重其刑規定違憲,要求法務部提出修法方向。
- 支持將前罪為得易科罰金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累犯納入外役監遴選資格。
- 關切收容人被註記幫派是否影響累進處遇與外役監申請機會,指出數據顯示幫派註記收容人幾乎無機會進入外役監,認為此為標籤化,要求法務部改善。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肯定外役監設置必要性與教化實益,認同針對累犯部分進行差別待遇檢討,特別是輕罪累犯。
- 關切貪污等特定犯罪是否應排除外役監,以及犯罪所得繳回是否納入考量,強調需通盤考量刑事政策與教化政策。
- 指出大法官近期多項解釋宣告實體法違憲,顯示立法與司法在刑罰輕重上的制衡,強調立法品質的重要性。
- 關注女性外役監數量不足問題,要求法務部提出南部女性外役監設置評估報告。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強調外役監條件優渥,應考量受刑人悛悔實據,建議將詐欺、貪污、槍砲等罪犯的犯罪所得追繳納入遴選考量。
- 提案要求將貪污罪及散布報復式色情影像等嚴重侵害者列為不得遴選外役監之資格。
- 建議法務部與國防部商量,利用廢棄營舍作為新收受刑人隔離場所,以預防監所群聚感染。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指出監獄多數關押毒品、公共危險、竊盜等罪犯,且監獄人滿為患,批評外役監制度存在「大咖享福、微罪無緣」的荒謬現象。
- 關切監獄管理員勞權、受刑人淪為廉價勞工、工資極低及補償被害人金額過少等問題,要求矯正署提出改善計畫。
- 呼籲矯正署應思考如何與社會溝通監獄設置問題,並加強職能訓練與更生人社會接軌,避免高再犯率。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贊同邱志偉委員提案放寬累犯資格,認為對前案輕罪者排除外役監不公平,並已在上一屆委員會討論過此方向。
- 針對貪污犯排除外役監,表示有重複評價疑慮,因貪污罪法定刑已重,外役監旨在鼓勵復歸社會,但會納入整體考量。
- 說明「悛悔實據」內部考量包含在監行狀,但文字可再修正,並表示和解、酒駕等因素可在遴選辦法中扣分處理。
- 對於將刑法第235條、315條之1、315條之2納入排除資格,表示這些條文範圍廣,涵蓋非猥褻性內容,建議整體考量,並擔憂過苛。
- 承諾矯正署將進行外役監條例整體修正,並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將各委員意見納入思考。
- 承諾於5月底前評估南部女性外役監設置問題。
黃俊棠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矯正署目標是讓收容人改悔向上、順利復歸,並承認外役監的教化效果優於一般監獄,但因收容人經過篩選。
- 表示目前監獄超收率為3.6%(2,140人),疫情期間加速假釋審查,將作業時間從16天壓縮至4天,但所有釋放者均符合假釋條件。
- 說明監所口罩配發情況,高風險者每日1片,其他收容人每週2片醫療口罩及1個布口罩,並正爭取讓收容人可透過健保卡購買口罩。
- 說明目前在興建八德外役監、雲林第二監獄及彰化看守所,但增加監獄數量需考量社會刑事政策及鄰避效應。
- 表示矯正署已將重點放在社會復歸,與勞動部及社會各單位合作,並將改善受刑人職訓與勞作金分配問題,朝自營作業發展。
相關後續
- 邱志偉委員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交付黨團協商。
- 委員李貴敏等所提修正動議,將與提案條文一併交付黨團協商。
- 法務部矯正署將於2個月內提出受刑人技能訓練改善與出獄後就業狀況追蹤計畫。
- 法務部矯正署將於1個月內提出全面盤點全臺各矯正機關監視器死角及受刑人陳情機制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後提出改善成果報告。
- 法務部將於3個月內提出釋字第790號宣告違憲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之修正專案報告。
- 法務部承諾將於3個月內評估南部女性外役監設置問題。
討論事項四
審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明確將「一定金額以上之保險契約」納入申報項目,以提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透明度與公開性。
- 檢討現行財產申報制度中,手寫版與電腦版申報內容不一致、保險契約揭露不完整(未含金額)以及申報頻率過高等問題。
相關爭議
- 修法必要性與行政命令調整:法務部認為現行法規已涵蓋保險申報,可透過修正填表說明(行政命令)解決,尤其電腦版申報已詳盡,無需修法。劉世芳委員則認為行政命令不足以確保全面透明,堅持應修法。
- 「一定金額以上」的限制:吳怡玎委員質疑條文加入「一定金額以上」可能產生漏洞,讓公職人員申報小額保險規避揭露,建議刪除此限制。監察院表示尊重立法院及法務部決定,實務上無限制金額亦無窒礙,法務部則表示贊成不限制金額,全部申報。
- 申報頻率過高: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指出現任公職人員若參選,可能在短時間內重複申報財產,造成行政資源浪費與不便,建議簡化申報程序。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要求將「一定金額以上之保險契約」納入申報項目,以補足現行法規對投資型保險揭露不足的問題。
- 指出廉政署無法確認市售保險是否屬於應申報類型,且現行手寫版申報未揭露保險金額,導致財產透明度不足。
- 堅持手寫版與電腦版申報內容應一致,且申報表格必須明確顯示保險金額,否則不撤回提案。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法規對保險申報實務要求不限金額,但若修法加入「一定金額以上」恐造成漏洞,建議刪除此限制,確保所有保險契約皆需申報。
- 認為保險申報不應以申報量大為藉口,因電腦化作業可簡化程序。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詢問監察院關於官股董事長是否屬財產申報範圍,以及其薪資所得(含獨董薪酬)變動是否會被查核,要求提供歷來抽查資料。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5款及第9款規定,導致許多無給職或政府推薦職務者因申報麻煩而拒絕任職,或現任公職人員因參選在短期內重複申報,要求法務部檢討簡化。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自然人憑證申報資料更新不及,導致申報不便,要求法務部克服技術問題,確保資料即時性,並通盤考量相關費用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表示現行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已涵蓋保險,且函釋及電腦版申報書已要求揭露保險資訊(含類型、幣值、已繳保費、保單價值等),認為不需修法,可透過修改填表說明強化。
- 承諾將立即改正手寫版申報表格,使其與電腦版一致,並會與行政院及金管會聯繫,解決自然人憑證更新不及的問題。
- 針對公職人員申報頻率過高問題,表示會與中選會、內政部及監察院研商簡化方案。
陳美延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 確認現行法規下,公職人員僅申報保險公司、名稱、要保人是合法的。
- 表示目前函釋規定保險不限金額皆須申報,但實務上若不限制金額,申報量會非常多,尊重立法院與法務部決定。
- 確認代表政府或官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屬於財產申報範圍,監察院會抽查其薪資所得及是否擔任獨董職務。
鄭銘謙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易臻 法務部廉政署科長
- 坦承因金融商品複雜,廉政署難以確認市售保險名稱是否屬於應申報的儲蓄型、投資型或年金型保險,且修法前不需揭露保額。
相關後續
本案保留於委員會,另定期繼續討論,待法務部修正申報填表說明並與劉世芳委員討論後再行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2001
- 卷/期/冊
- 109/20/1
- 發布日期
- 2020-04-2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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