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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委員會組成與實施期限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09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土計畫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繼續審查多項「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聚焦於國土計畫審議會委員組成、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權責,以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期限。會議就原住民族代表參與、專家學者比例、法規明確性與實務彈性進行辯論,最終在部分條文上達成共識,特別是將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延長至總計四年,並將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案 (含各黨團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國土計畫審議會的組成與職權、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劃定規範,以及各級國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圖的公告實施期限。
  • 討論重點在於如何在法規中確保原住民族權益、平衡專家參與與行政彈性,以及給予地方政府足夠時間妥善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以避免影響民眾權益。

相關爭議

  • **第七條 - 國土計畫審議會組成:** 鄭天財委員主張於法條中明定審議會應納入原住民族代表;內政部與法務部則認為國土計畫法為作用法非組織法,此類細節應由行政命令規範,並考量原住民族範圍界定及其他族群代表性問題。林奕華委員則建議明訂委員會任期及學者專家比例,但被質疑縮限彈性且與現行實務有所差異。
  • **第三十五條 -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 鄭天財委員提案明確規範劃定機關應「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要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須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行政院認為「會商」是實務當然,寫入法條恐成贅字,且管委員碧玲指出「會商中央」可能排除地方政府參與。原民會則對「同意權」主體及與原基法連結有疑義。
  • **第四十五條 - 國土計畫與功能分區圖實施期限:** 各黨團及委員對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的期限有不同主張(從現行 2 年延長至 3 年或 4 年)。內政部期望延長至 4 年,以因應地籍劃設對民眾權益的重大影響及地方政府協調的困難度,但有委員質疑行政單位超前部署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七條,增訂國土計畫審議會涉及原住民族土地事項時,應有原住民族代表 1 人。
  • 提案修正第三十五條,明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
  • 強調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多涉及原住民族部落,應有原住民代表參與,且現行許多作用法皆有類似規定。
  • 對於第四十五條的期限延長,表示尊重實務操作的建議。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增訂原住民族代表的意見寫入立法說明或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而非直接納入條文,以避免浪費時間。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將原住民族代表納入法條恐掛一漏萬,建議以附帶決議或立法說明處理,或將第七條保留。
  • 質疑審議會的性質(諮詢或決策),認為若是決策機關,學者專家比例過高恐使主管機關推卸責任。
  • 對於第三十五條,認為原條文已包含會商,且鄭委員提案僅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恐忽略地方政府。
  • 強烈支持第四十五條將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延長至總計 4 年,強調涉及人民財產權益及配套補貼的重要性,並認為行政部會應超前部署。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原住民族代表納入法條的意見,但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
  • 對於第四十五條的期限延長,表示接受行政院的困難,並期望行政院能做好國土分區。
  • 提案修正第二十四條,要求變更內容性質單純者,仍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告周知。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支持原住民族參與審議會,但建議條文文字應更籠統納入相關利害關係人。
  • 對於第四十五條,最初傾向 2+1 年,但最終同意 2+2 年,並提醒行政單位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避免政治因素延宕。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認為在作用法中加入組織法內容不符體例,且會降低彈性。
  • 強烈支持第四十五條將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延長至總計 4 年,強調國土計畫涉及全臺灣每塊土地使用,需謹慎處理、充分溝通,4 年已是樂觀評估。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七條,增訂審議會委員任期、學者專家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等規定,認為審議會應有明確法源授權。
  • 對於第四十五條,提案將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延長至總計 3 年,並允許特殊情形下延長 1 年。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認為立法應明確,即便行政實務會進行會商,法條中明訂「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有其必要性。
  • 對於第四十五條,支持將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延長至總計 3 年。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認為國土計畫法重頭戲在國土功能分區圖劃分,支持將公告期限延長至總計 4 年,以確保時間充裕。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贊成黃委員世杰的意見,認為第四十五條的重點在於後續執行階段,支持將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延長至總計 4 年,以確保人民聲音充分溝通反映。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土計畫法是既有架構,時間長短應在品質與時間間取得權衡,不應只追求時間短,並認為 2+2 年的時間可能仍屬緊湊。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強調國會議事應守信用,提案委員若不在場,討論過的議案不應再回頭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對於第七條,建議在立法說明中以「相關領域的代表應該兼顧」表達,而非明列於法條,並說明行政院國土計畫委員會為任務型組織。
  • 對於第三十五條,認為「會商」是實務上本就會做的事,寫入法條是贅字,建議不予處理。
  • 對於第四十五條,期望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分別延長至總計 3 年及 4 年。
  • 解釋國土計畫審議會的決議雖高度尊重,但若行政機關有疑義可送請委員會再確認,而非直接否決。

吳欣修 署長 內政部營建署

  • 解釋第七條不納入審議會組織細節,是因國土計畫法為作用法而非組織法,且原住民族範圍界定及族群代表推派有困難,但行政院會注重相關族群權益。
  • 說明實務上鄉村區規劃已踐行原基法規定,邀請原住民代表參與。
  • 對於第三十五條,認為「會商」是行政作業自然會進行,故不需特別寫入條文,否則會造成條文過於冗贅。
  • 對於第三十九條,解釋將「論」改為「問」是依刑法規範沒收的法律適用考量,使文字更精確。
  • 對於第四十五條,強調功能分區圖劃設攸關民眾權益,協調工作吃重,建議延長至 4 年。
  • 對於第二十二條,解釋行政院版本已加入「使用地」,是為讓作業更明確,並讓地方政府可處理。

汪明輝 副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理解鄭委員提案對原住民族權益的重視,認為原住民應參與國土計畫審議,但對於條文明確規定「同意權」主體及單一代表性有所保留,建議可有彈性規定,因可能涉及多族群。
  • 說明原基法第 21 條生態保育與國土復育性質相近,但條文不同,若解釋為生態保育則需踐行部落同意。

張春暉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法律中訂定審議委員會成員比例有其體例,但建議給予行政機關更大空間訂定細節,可透過立法說明或附帶決議授權。
  • 對於第三十五條的「會商」用詞,表示雖然有此體例但不常見,除非業務性質特殊,並解釋從立法技術來看,刪除「會商」可能被解釋為未來可不進行會商。

相關後續

  • 第七條維持現行條文,鄭天財委員所提有關原住民族代表參與審議會的建議,經討論後鄭委員表示不接受附帶決議,故不處理。
  • 第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新增「與使用地」的文字,使作業更明確並賦予地方處理彈性。
  • 第二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三十五條以行政院版本為主,將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餘照案通過。
  • 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將第二項「不論」修正為「不問」,以符合刑法關於沒收的規定。
  • 第四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四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期限由 2 年修正為 3 年,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期限由 2 年修正為 4 年。
  • 第四十七條所有版本內容一致,照案通過。
  • 「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經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經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玉珍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92301
卷/期/冊
109/23/1
發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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