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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監控與人權隱私界限:轉型正義及防疫應用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0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業務概況與立法計畫,並針對政府以資訊國安為由採用電子監控系統及追蹤手機是否侵犯人權隱私,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通訊監察、防疫科技應用之法律依據、個資保護與退場機制。會中通過兩項轉型正義提案,並要求衛福部修正通知書、法務部研議救濟管道,司法院則承諾研究司法AI輔助及司法研究法。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邀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派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討論如何積極向中國國民黨協調,移交美麗島事件等政治檔案以還原歷史真相。
  • 研議重新規劃不義遺址,並考慮在中南部設立辦公室,以深入了解威權統治時期全台的歷史事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促轉會積極向中國國民黨溝通協調,移交美麗島事件等相關政治檔案至國家檔案局,尤其以機密檔案為要,以還原歷史真相。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促轉會積極向中國國民黨溝通協調,移交美麗島事件等相關政治檔案至國家檔案局,尤其以機密檔案為要,以還原歷史真相。
  • 提案要求促轉會就不義遺址重新規劃,針對是否須於中南部地區設立辦公室進行研議,並提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相關研議結果。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促轉會積極向中國國民黨溝通協調,移交美麗島事件等相關政治檔案至國家檔案局,尤其以機密檔案為要,以還原歷史真相。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促轉會積極向中國國民黨溝通協調,移交美麗島事件等相關政治檔案至國家檔案局,尤其以機密檔案為要,以還原歷史真相。
  • 提案要求促轉會就不義遺址重新規劃,針對是否須於中南部地區設立辦公室進行研議,並提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相關研議結果。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促轉會就不義遺址重新規劃,針對是否須於中南部地區設立辦公室進行研議,並提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相關研議結果。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劉世芳等委員所提「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積極向中國國民黨溝通協調,移交相關政治檔案至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檔案局」案,照案通過。
  • 蔡易餘等委員所提「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就不義遺址重新規劃,針對是否須於中南部地區設立辦公室進行研議」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政府以資訊國安為由採用電子監控系統並追蹤手機,是否侵犯自由人權與侵害隱私?應如何確立合理明確的法律界限?

核心議題

  • 探討政府基於資訊國安、刑事偵查及防疫需求,採用電子監控系統及手機追蹤措施的法律依據、實施範圍,以及對人民自由人權與隱私權的影響。
  • 討論如何平衡國家安全、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並確立明確的法律界限、透明的執行程序、資料銷毀機制及救濟管道。

相關爭議

  • 電子監控與人權侵犯:委員質疑政府以資訊國安名義追蹤手機的合法性,並強調除防疫特例,原則上不得隨意定位個人行蹤。
  • 防疫監控的法律明確性與程序:對於防疫期間手機定位追蹤的法源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特別條例)是否足夠明確,以及是否應經法院核可,各部會解釋不一,引發程序正當性爭議。
  • 資料蒐集透明度與告知義務:衛福部在入境通知書中未明確告知民眾手機將被定位追蹤,遭批未盡告知義務,承諾將會修正。
  • 資料保存與銷毀機制:疫情結束後,大量蒐集的個人定位及相關資料如何確保確實銷毀,以及誰負責監督,存在跨部會責任不明確的疑慮。
  • 電子圍籬系統的精準度與誤報:電子圍籬系統因基地台密度差異導致定位不精準,可能造成民眾誤受處罰或警政人力浪費。
  • 防疫措施的國際觀感:以色列總理及美國媒體對台灣電子監控技術的評論,引發對台灣人權保障形象的擔憂。
  • 假消息認定與個資外洩:對於防疫假消息的認定標準、傳播與製造的法律責任,以及偵辦過程中被告個資外洩問題,引發執法界限與偵查不公開的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強調除防疫等例外情況,政府原則上不得使用手機定位追蹤個人行蹤。
  • 質疑政府在職掌業務內,是否直接或間接參與外國監控技術或合作案,特別提及以色列總理的相關說法。
  • 質疑防疫監控是否應比照通保法,經過法院核可,以保障人民權益。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釐清防疫科技應用不適用通保法,並認同政府為防疫目的,在符合比例原則下限制人民自由與隱私。
  • 關切防疫期間個資蒐集與利用是否合乎比例原則,並詢問是否有民眾因防疫措施提起法院救濟。
  • 詢問電子圍籬系統的定位方式及資料處理流程,強調資料限縮使用及疫情結束後應刪除。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肯定台灣電子圍籬技術,但擔憂其侵犯人權潛在灰色地帶,要求疫情指揮中心針對特別條例通過後,重新確認電子圍籬等追蹤措施的法源基礎。
  • 質疑若將細胞簡訊接收者資料儲存為資料庫用於防疫監控,是否違法違憲。
  • 呼籲政府應有明確公告,釐清疫情結束後大量蒐集個資的銷毀機制與法源基礎,以確保民眾權益。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確認中華民國政府目前並未以資訊國安名義追蹤手機,追蹤行為主要用於武漢肺炎防疫。
  • 引述國際媒體報導,強調台灣在民主體制下成功防疫,其電子圍籬等措施獲國際肯定,並未侵犯人權。
  • 建議政府應制定銷毀電子資料的具體儀式,以建立公眾信任,確保疫情結束後個人資料不會被濫用或流出。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對於譚德塞指控台灣網民攻擊言論的調查機制,特別是涉及死亡威脅等非告訴乃論罪行。
  • 關切電子圍籬智慧監控系統在疫情結束後,是否會停止運作及資料是否會主動刪除,要求政府提出百分之百保證。
  • 質疑台灣為何不比照韓國,公開確診者足跡以安民心,並詢問台灣是否有技術能力做到。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關切居家檢疫與隔離裁罰案件中,透過電子監控系統發現違法行為的比例,並要求衛福部提供數據。
  • 指出獨居隔離者因取餐離開家門而受罰的案例,顯示居家關懷機制不足,要求衛福部提供申訴管道與協助人力。
  • 質疑電子圍籬系統在鄉下地區定位不準確,以及電信業者配合提供手機定位資訊的法律依據是否完備,建議在特別條例中增訂明確授權條文。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引述全球公民團體對疫情監控的8項建議,包括比例原則、退場時限、資料僅限防疫等,要求政府制定個資保護指引及成立倫理委員會。
  • 建議疾管署底下應設立一個倫理委員會,引進外部監督,審查防疫資料的必要性與資安保護,尤其針對去識別化後供學術研究的資料。
  • 建議司法院研究透過AI輔助減少法官案件負荷的可能性,並評估制定「司法研究法」以促進司法研究並保障個人隱私。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電子監控系統對人權隱私的侵害,引述以色列總理及美國媒體對台灣做法的批評,要求政府嚴正說明並完備法律程序。
  • 強調馬賽克理論,指出長時間監控可能揭露個人生活全貌,呼籲政府在法律上更加周延,避免被指侵害人權。
  • 要求司法院針對一、二審判決結果截然不同的案件(如華山分屍案認定是否自首),建立稽核機制並提出書面說明。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出民眾對防疫科技監控的六大疑慮,包括必要性、最小侵害、避免法規架空、透明機制、退場機制及未來是否使用GPS定位。
  • 要求法務部承諾研議簡便的行政救濟管道,以應對民眾在防疫措施中可能受到的權益侵害。
  • 呼籲指揮中心針對個資處理方式、工具及其影響,提供更透明的說明,並確保疫情結束後所有資料依法刪除,且有監督機制。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強調政府並未以資訊國安為由採用電子監控,防疫措施與通保法法律位階不同,並肯定政府為公益目的運用健保卡資料進行防疫。
  • 指出政府的行政處分都有救濟管道,可透過行政訴訟程序審查,以安民心。
  • 呼籲政府在法律明確性、退場機制及配套措施上持續努力,確保防疫措施在法治國家框架下進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盤點衛福部目前採取的個人隱私相關措施,包括健保卡查詢、電子圍籬、確診者分布等,並詢問未來是否會公布高危險地區返台確診者姓名。
  • 強調公行政手段應符合比例原則,選擇侵害較輕微的手段,並建議針對特定職業、國家分級等採取更溫和的干預。
  • 提出個資保護應建立查詢歷程檔案、異常查詢警示、更正資訊權利、退場機制、補償賠償機制及落日條款等完整體系。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及傳染病防治法是否足以作為政府透過手機監控特定人行動的明確法律依據,並關切是否侵犯隱私、造成污名化。
  • 要求政府說明電子圍籬智慧監控系統在疫情結束或居家隔離期滿後,是否會主動結束監控,並保證不會繼續追蹤。
  • 關切原住民地區選舉賄選案件比例偏高的現象,詢問檢調單位辦案是否公正,並建議加強宣導或了解深層原因。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詢問防疫期間發送細胞簡訊至特定景點民眾手機的法律依據,質疑此舉是否也具有無形監視作用。
  • 關切NCC及相關單位對於疫情結束後,各單位是否確實刪除所獲個資的考核及追蹤機制,擔憂可能存在漏洞。
  • 建議應有一個跨部會單位來監督所有防疫期間取得個資的刪除工作,以讓國人安心。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詢問行政院禁止公務機關使用Zoom視訊軟體的基礎,並關切其他視訊軟體是否存在類似資安漏洞。
  • 關切陳時中部長被恐嚇言論轉傳案中,男大生個資外洩問題,要求法務部調查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 質疑衛星廣播電視法對偵查不公開資訊洩漏的規範不足,特別是網際網路媒體的挑戰,並對其個人選舉期間假消息散播的不起訴結果表達不滿。

王委員婉諭 立法委員

  • 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犯保)人力、財力不足,卻仍被要求協助反賄選、反毒等非核心業務,建議法務部應檢討並讓犯保回歸主責業務。
  • 強調犯保應優先辦理「一路相伴」等直接協助犯罪被害人的核心業務,並對地檢署要求犯保配合辦理業務的範疇進行通盤修正。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質疑醫院護理長未經同意查詢護理師旅遊史的行為,是否侵犯個資保護與人權,並指出跨部會資訊整合缺乏明確法源基礎。
  • 要求法務部就如何防範非防疫需求下不當使用健保卡查詢個人旅遊史,提出相關對應辦法。
  • 強調個資法規定資料蒐集與利用應符合特定目的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呼籲應加強防範不當使用個資。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疑遠航張綱維案中,地院裁定800萬元交保金額與淘空22億元不符比例原則,且恰好與搬錢金額相同,對司法公正性提出質疑。
  • 關切防疫監控措施侵害人民基本權後續可能面臨的違憲爭議、訴願、訴訟及國賠問題,要求相關單位應超前部署因應。
  • 指出電子圍籬系統存在漏洞,如不帶手機出門即無法追蹤,並質疑衛福部不讓社區加入防疫關懷體系的考量,導致社區與防疫者對立。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確認電子圍籬系統將退場,資料在14天後不再保留,疫情結束後將配合指揮中心銷毀。
  • 強調防疫期間建立的各資料庫連結,在疫情結束後務必解開,以避免中國滲透導致台灣人民個資外洩的風險。
  • 要求政府務必確保資料庫斷鏈,防止有心人士利用串接資料庫獲取台灣人民生活全貌。

相關人員回應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通訊監察的法律依據(通保法第5條、第7條),強調其需經法院或專責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以制衡偵查機關並保障人民隱私。
  • 解釋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國家限制應有法律依據且符合比例原則。
  • 指出法官保留原則主要適用於人身自由限制及被監察人不知情的情況,防疫監控因當事人知情而有所不同。
  • 承諾司法院將支持AI輔助司法審判以減少法官負荷,並會依照委員會指示,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研究司法AI發展及制定「司法研究法」可行性。
  • 說明行政行為若有不服,民眾可循行政訴訟程序救濟,確保行政作為有法律依據且程序合理正當。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說明維護資訊國安採電子監控或追蹤手機措施,應依通保法第7條規定,經專責法官同意核發通訊監察書,且所得資料僅供國家安全預警情報使用。
  • 指出因刑事犯罪偵查取得位置資料,須依通保法第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或依第11條之1調閱通信紀錄,程序嚴格且符合比例原則。
  • 強調通保法對違法監察、洩漏資料均設有刑責規定,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
  • 說明刑事訴訟法新修正防逃規定(第116條之2),允許對未羈押或停止羈押被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本部正研議執行辦法及建置監控中心。
  • 解釋疫情期間電子監控措施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58條及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指出電子圍籬系統符合個資法第15條及第16條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利用,電信業者提供資料屬第20條第1項但書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反個資法。
  • 承諾將研究更明確或簡便的行政救濟管道,並嚴格要求辦案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調查個資外洩問題。
  • 強調疫情結束後,所有個資將依個資法規定,在特定目的消失後全部刪除,由擁有資料的單位負責。

陳耀祥 通傳會代理主任委員

  • 說明通傳會作為防疫團隊協力角色,依指揮中心指示協助採購、建置電子防疫服務平台及專用手機,並督導電信事業協助防疫。
  • 澄清通傳會職掌不包含蒐集、處理及利用電信服務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主要協助相關機關依法定權限蒐集電信相關個人資料。
  • 說明電子防疫服務平台及手機定位追蹤功能,係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58條及個資法相關規定,對居家檢疫、隔離者進行合法必要的蒐集、處理及利用,由CDC管理系統。
  • 指出定位資料交換採封閉式傳輸協定、專責窗口聯繫及加密處理,確保個人資料不外流,且資料由CDC及資安處統籌協調,疫情結束後依法刪除。
  • 澄清與以色列無監控技術合作,台灣電子圍籬技術由中華電信開發,此類技術全球多國均有。
  • 說明電信業者配合提供定位資訊是基於法定職權執行必要蒐集行為,符合個資法,且疫情結束後依法停止提供。

薛瑞元 衛福部次長

  • 說明COVID-19疫情嚴峻,指揮中心採行高風險對象追蹤管理,包括居家隔離(累計8,289人)及居家檢疫(累計104,363人)。
  • 說明運用智慧科技輔助居家隔離及檢疫,透過手機定位方式輔助,初期使用專用手機,後因人數增加合併以自有手機追蹤,並發送告警簡訊。
  • 澄清電子圍籬定位措施經研商會議認定合法,符合傳染病防治法與個資法,且裁罰案件數顯示措施有效。
  • 承諾將盡速修正居家檢疫/隔離通知書,明確告知民眾手機將被定位追蹤,並考慮在疫情結束後,將有學術研究價值的資料去識別化後保存,其餘銷毀。
  • 說明目前防疫成果良好,暫無大規模社區傳染,故未全面公開確診者足跡,但技術上可行,若疫情惡化將考慮。
  • 回應護理長不當查詢護理師旅遊史問題,表示若非防疫需要,不宜使用健保卡讀取個資,將與法務部共同研究防範不當使用。

祁文中 交通部次長

  • 說明交通部在交通管理方面會蒐集大數據,提供如location base service,用於發送交通壅塞警訊或分流建議,但不連結個資。
  • 澄清交通部非電信事業主管機關,未參與電子監控系統規劃,目前業務無以資訊國安為由採取電子監控或追蹤手機情事,故無侵犯人權與隱私。
  • 表示交通部作為中華電信大股東,若有需要會要求其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邱國正 國安局局長

  • 說明國安局依通保法授權執行情報通訊監察,目的為蒐集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影響國安預警情報。
  • 強調監察對象為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如涉及境內設有戶籍者,均需經臺灣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同意核發通訊監察書。
  • 表示局內通訊監察書審理核發作業嚴格遵守通保法「最小侵害」與「比例原則」,絕無違法侵犯人權自由與隱私情事。
  • 澄清國安局未參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防疫電子監控措施,除了通保法規範外,沒有其他參與手機定位或監控的技術。

呂文忠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 說明調查局是通保法定義的建置機關,專責辦理通訊監察工作,並依國際電信聯盟標準建置監察系統。
  • 強調調查局嚴格遵守通保法及相關規定辦理通訊監察業務,每年均受院、檢及情治機關監督,從未發現違法監察。
  • 澄清調查局通訊監察處未參與新冠肺炎疫情指揮中心利用通信系統對居家隔離、檢疫者進行的電子監控作為。
  • 補充說明為執行國安及偵辦重大犯罪,必要時會涉及手機定位,但均依通保法規定申請通訊監察。

簡宏偉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處長

  • 說明資安處協助疫情防護,協調建立入境「電子化填報系統」、「疫情追蹤系統」及「電子圍籬智慧監控系統」,以掌握居家檢疫/隔離者行蹤。
  • 指出電子圍籬系統透過手機電信訊號定位,一旦超出範圍即發送告警簡訊給相關人員,確保防疫措施落實。
  • 強調防疫措施恪遵「合目的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衡平性原則」,並依照個資法規定,疫情結束後資料將刪除,電子圍籬系統停止運作。
  • 澄清電子圍籬系統並非使用GPS定位,而是透過基地台訊號,定位範圍非百分之百精準,且只保存24小時軌跡資料。
  • 說明細胞簡訊發送是廣播行為,與地震警訊類似,不會蒐集個人手機號碼或儲存資料庫,僅在有法源依據時才可能蒐集。
  • 說明行政機關禁用Zoom軟體是因其資安問題,包括資料傳輸至中國、非全程加密及未授權進入等,資安處將持續監控其他視訊軟體。

林志憲 國發會法制協調中心參事

  • 說明公務機關依個資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亦同,但均需符合比例原則。
  • 強調個資法第5條明確規定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目的,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
  • 表示若有主管機關(如醫院)不當使用健保卡查詢個資,且與防疫無正當合理關聯,則屬違法行為,應由主管機關督導改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衛福部承諾於1至2週內修正居家檢疫/隔離通知書,以書面明確告知民眾手機將被定位追蹤。
  • 法務部承諾研議更明確或簡便的行政救濟管道,以應對民眾在防疫措施中可能受到的權益侵害。
  • 衛福部與國發會同意考量成立個資保障倫理委員會,以事後稽核資料使用、銷毀與保存情況。
  • 司法院承諾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內容將包括過去10年法官每年案件量分類統計、他國AI輔助法官研究,並評估制定「司法研究法」之可行性。
  • 鍾佳濱等委員所提「為促進司法AI研究之發展,減少法官之案件壓力」臨時提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92401
卷/期/冊
109/24/1
發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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