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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聯席審查:聚焦立法必要性與執行困境

內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13

LawTrace 法律歷程:跟蹤騷擾防制法

立法院內政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多個「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會議聚焦於立法必要性、現行法律不足、警力負荷、法案定義模糊及跨機關協調等議題。立法委員強調此法對婦幼人權保障的急迫性,內政部徐部長承諾將於6個月內提出行政院版本,並將釐清爭議點,以期法案能更周全地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案、委員林為洲等23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委員鄭麗文等20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委員葉毓蘭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至四)

核心議題

  • 本次聯席會議主要審查多個委員提案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旨在解決現行法律對於跟蹤騷擾行為規範不足的問題,並探討立法過程中的定義、執行量能與跨機關協調等關鍵挑戰。
  • 核心議題包括釐清跟蹤騷擾的行為樣態、確保警政機關執法權責與資源到位、以及協調衛福部與司法院在病態行為認定及禁制處分上的角色,以建立全面且有效的人身安全防護網。

相關爭議

  • 立法延宕原因:警政署曾以警察核發警告命令有侵犯人權之虞、法案規範樣態未設限、案件量龐大影響治安能量等理由,導致上屆法案未能完成三讀。
  • 定義模糊與主觀要件:對於「跟蹤」、「騷擾」及「反覆持續」的行為樣態定義不明確,以及是否應以行為人「意圖」作為主觀要件,引發認定困難與執法爭議。
  • 警力負荷與資源不足:警政署擔憂法案通過後,跟蹤騷擾案件量將大幅增加,現有警力恐無法負荷,且缺乏足夠的訓練、設備與安全處所等資源。
  • 警察調查權限:草案未明確賦予警察機關調查權,導致在蒐集電信資料、認定病態行為等情境下,警察執法將面臨困難與合法性挑戰。
  • 跨機關協調困難:衛福部在病態行為認定上的角色不明,與司法院在禁制處分、法官量能上的協商進度緩慢,導致法案難以周全。
  • 法律競合與適用範圍:跟蹤騷擾行為與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刑法》存在競合問題,需釐清適用優先順序與範圍,避免基層執法混淆。
  • 媒體第四權與人權保障:對於媒體跟拍行為是否受此法規範,以及警察警告命令是否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自由,引發人權保障的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強調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的必要性,因現有法律無法有效遏止此類行為,且常為重大傷害案之前置行為。
  • 指出上屆法案未過主因是警政署反對警察核發警告命令有侵犯人權之虞,以及案件量龐大等理由。
  • 建議立法應具備「註記效果」,讓跟蹤者知悉已受警方關注,有助於預防後續犯罪並作為量刑參考。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法律(社維法、性騷三法、家暴法、刑法)對長期、反覆的跟騷行為規範範圍太小、罰則太輕且即時性不足。
  • 強調婦女團體積極推動此法,認為不應僅限於加害人對特定對象有愛戀或怨恨等主觀動機,不認識的非特定對象亦應受保護。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指出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意完善,但執行上存有窒礙難行之處,特別是認定標準模糊(如女性騷擾男性)。
  • 關切警政機關目前缺乏專門的安全處所來收容跟騷行為人,可能導致與重刑犯混雜安置的問題。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對跟蹤騷擾案件量的統計數據落差,並關切專法通過後可能導致的2萬4千多件案件量對警力的衝擊。
  • 強調警政署應盤點所需人力、設備及調查權限,並與衛福部保護司建立溝通平台,提供被害人或加害人輔導協助。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認為跟蹤騷擾行為對個人法益侵害嚴重,國家應思考如何有效阻斷此行為並保護被害者,而非僅停留在立法層面。
  • 質疑衛福部在處理病態行為認定上的態度,以及警政署在一年來針對法案討論的進度,強調應參考國外立法經驗。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稱此法為臺灣保護婦幼人權的「最後一哩路」,呼籲不應再延宕立法,並引用日本經驗強調警察即時介入的重要性。
  • 要求內政部應替警察作主,明確衛福部在精神病態認定上的責任,並給予警察應有的調查工具、權力及資源。
  • 建議法案應儘速提出官方版本,日出條款最多1年,並可藉此機會擴大編制成立保護大隊,整合偵查、保護、諮詢能力。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跟蹤」、「騷擾」及「膏膏纏」等名詞定義的模糊性,認為若無明確定義,將難以對人民處罰。
  • 指出警政署提供的8千件案件數據缺乏明確定義標準,建議立法應縮小範圍、明確定義特定行為樣態以加速解決問題。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關切法案通過後是否影響媒體的第四權(跟拍行為),以及「反覆持續」的定義應更明確,建議參考美國反跟蹤法模範法典的「兩次或兩次以上」標準。
  • 指出警察核發警告命令可能涉及擴權疑慮,建議應與民團及多方單位商討,並參考家暴法中緊急保護令的作法。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對跟蹤騷擾防制法從上屆的暫緩推動轉變為積極訂定的正面態度。
  • 強調應參考美國、英國、日本、德國等多國的立法例,並解決病態行為認定、調查權限不明確及警力不足等問題。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強調跟蹤騷擾法對女性的重要性,認為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則過輕且行為態樣不足以應對。
  • 呼籲警政署應儘速於半年內提出完善的修法版本,並解決警力不足及基層警察難以認定事實的問題。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跟騷法賦予警察獨立調查權及簽發警告命令的權責,與現行《性騷擾防治法》、《家暴防治法》及《性侵害防治法》的制度設計(由委員會、法院或檢察官主導)顯著不同,認為應非常審慎。
  • 批評衛福部在精神衛生法中將精神疾病之虞者的處理推給警察,並認為跟騷法若包含此類行為,不應由警察認定,建議應「砍掉重練」法案的基本架構。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認為跟蹤騷擾法是特別刑法,不應僅由警察機關承受重責,應透過跨機關(司法、衛福部)共同討論。
  • 指出跟蹤騷擾行為可能涉及妨害自由、妨害性平等,最終可能導向刑法上的罪行,強調應保護受害者的安全感與害怕心理。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批評法案兩年來仍停留在草案階段,內政部應積極克服困難,而非僅研議可行性。
  • 指出法案通過應能解決民眾需求並下降警力浪費,而非如內政部所稱會「大幅影響警力維護治安量能」。
  • 提醒疫情期間家暴案件可能增加,要求警政署超前部署並研議除電話外其他報案方式。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法案應避免將行為人污名化為病態,可透過強化性別平等教育來治本,因部分跟騷行為源於認知偏差而非精神疾病。
  • 支持警察在法院正式防制令前可先發出警告命令,認為此舉對加害人權益損害不大,但對被害人幫助甚大,並願協助內政部釐清關鍵問題。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強調跟蹤騷擾法制定刻不容緩,因現行《刑法》、《家暴法》、《性平三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皆無法有效規範此類行為。
  • 建議跟騷法應涵蓋暴力討債等行為樣態,並要求衛福部提出針對跟騷法中精神病患的配套措施,而非僅靠內政部處理。

廖婉汝 立法委員

  • 強調跟騷法立法的必要性,不應因與現行法律重疊或警力不足而推遲,認為跟蹤騷擾是長期、慢性的問題,對受害者影響深遠。
  • 指出警力不足應透過增加招考等方式解決,並質疑警察核發警告命令的適法性與負擔,但仍支持賦予警察警告權力以遏阻跟騷行為。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肯定部長支持立法,並希望內政部能在6個月內提出完整版本,解決院際協商及警力配置問題。
  • 建議內政部應藉此機會調整警力配置,並加強宣導教育,以預防跟騷行為的發生。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承諾半年內提出草案的進度過慢,認為應儘速於母親節前推出,以展現政府對跟騷被害人權益的重視。
  • 呼籲內政部應與衛福部合作,針對健康保健方面的假訊息進行匡正,並重視防疫期間居家檢疫導致警力吃緊的問題。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強調臺灣在跟蹤騷擾立法上已嚴重落後國際,呼籲內政部應儘速於6個月內提出行政院版本,不能再拖延。
  • 指出警力已非常吃緊,未來增加跟騷業務勢必需要增加人力,並要求身為警察大家長的部長應為基層設想。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肯定部長支持立法並承諾半年內提出版本,但呼籲應再加速,並指出此法能減輕警察壓力、釐清權責。
  • 引用國際立法趨勢及臺灣家暴法歷史,強調跟騷法立法的急迫性,並質疑衛福部在處理跟騷被害人輔導措施上的不足。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草案中「反覆持續」的定義,認為一次性的跟騷行為也可能造成嚴重心理傷害,應有法律處理。
  • 分享個人被尾隨的驚嚇經驗,呼籲內政部及衛福部應明確告知國人遇到跟騷事件時的求救管道與防治策略。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關切警政署引進AI人臉辨識系統與大數據用於犯罪偵防時,可能造成的個人隱私侵害及個資保護問題,建議應有隱私影響評估與隱私專員機制。
  • 探討跟騷法應採專法或修正現行法規,並強調立法應避免侵害人權、不落入性別迷思,並結合社政、衛政、醫療等全面性配套措施進行預防與處遇。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肯定警政與醫療的良好結合,並強調跟蹤騷擾立法必要性,因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嚇阻實效有限,《刑法》缺乏預防效果,《家暴法》和《性騷擾三法》範圍受限。
  • 建議法案不應要求被害人舉證「心生厭惡、不安或畏怖」作為要件,並應設置被害人援助機制,結合社區醫療單位以收預防之效。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回顧上屆法案因警政署提出法案競合、協力義務不明、缺乏調查權及警力不足等理由而暫緩推動。
  • 要求內政部應將調查權明確入法,並積極協助警政署充實基層警力,解決考訓用不一致的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承諾內政部將儘速於6個月內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行政院版本草案,以解決現行法律不足的問題。
  • 解釋上屆法案未通過的原因在於警政署對警告命令侵犯人權、法案樣態未設限及案件量龐大等疑慮。
  • 強調立法需更周全,將處理定義模糊、主觀要件認定、調查權入法、跨部會協商(衛福部、司法院)及警力負荷等問題。
  • 指出病態行為認定非警察專業,需衛福部等專業機關協助,並將要求將相關協同處理機制入法。
  • 承認警力目前吃緊,但表示會研議警力調配,並爭取增加員額,但增加警力涉及人事總處、主計總處及考試院等跨部會協商。
  • 同意立法目的在於杜漸防微,透過法律介入可對跟蹤者產生「註記效果」,有助於防制後續犯罪及量刑參考。
  • 澄清法案不會影響媒體第四權,因記者有正當採訪理由;對於「反覆持續」的定義,傾向委由執法者與裁判者依客觀事實認定,不宜訂死次數。
  • 表示現行對跟騷行為主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但罰則輕且需經勸阻不聽,故專法有其必要。
  • 承諾會與各縣市首長協商,爭取增加員警員額預算,並加強宣導教育,讓民眾了解跟騷行為的危害及求助管道。
  • 強調立法過程雖需時間,但力求圓滿周全,避免倉促立法導致執行困難,反而造成更大傷害。

蔡蒼柏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表示警政署去年已頒訂「警察機關防制跟蹤騷擾案件實施計畫」,讓基層員警在專法制定前有法可循,並會要求同仁受理報案。
  • 說明專法通過後,警察將主責從受理、警告命令核發、調查偵查、聲請防制令、執行、裁罰到訴訟等一系列工作,警力負荷將大幅增加。
  • 指出目前各警察機關均未設置專門的安全處所,若修法通過將需時間準備。
  • 回應警力受制於行政院總員額法,但表示會盤點現有警力並研議組織調整,以因應跟騷法通過後的工作量。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解釋警政署統計的831件跟騷案件是依現有法律要件受理,而8000多件是110報案系統中提及「跟蹤」、「騷擾」的案件,兩者定義不同。
  • 指出行政院版本已綜整出初步條文,並曾召集衛福部、法務部及教育部討論,但病態行為認定、警察調查權及權責機關配合等部分仍待釐清。
  • 承諾將把調查權明確入法,以解決現行電信機關不提供資料等問題。

郭彩榕 衛福部保護司代理司長

  • 表示衛福部保護司去年至今未接獲針對跟蹤騷擾或糾纏行為的具體討論。
  • 指出若被害人符合《家暴法》或《性騷擾防治法》條件,現行家暴中心會提供服務,但若不符合,衛福部目前無專門的輔導或保護措施,僅能建議求助警察或透過健保精神醫療資源。
  • 提及衛福部心口司資料顯示,跟騷行為原因多樣,真正因精神或病態理由造成的比例較低(約占2%)。
  • 說明行政院設有假訊息單一窗口,與健康醫療相關資訊會轉由衛福部相關部門處理。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 說明警察過當執法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或第305條恐嚇罪,若在執行公務機會中,傷害罪屬非告訴乃論。
  • 表示法務部將會後了解中和員警踹人事件是否涉及犯罪行為。

黃勢清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組長

  • 表示只要當事人一報案,警察就會立即採取相關動作,並非需達「反覆持續」次數才能報案。
  • 指出警察在接到跟騷報案後,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處理,並會加強巡邏防範。

相關後續

  • 內政部承諾將於6個月內完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官方版本,並送行政院審查,以保障國人安全。
  • 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儘速於6個月內完成版本送審,經討論後修正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92601
卷/期/冊
109/26/1
發布日期
20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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