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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強化模擬槍管制與刑責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15

LawTrace 法律歷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內政委員會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進行審查,核心議題聚焦於將「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管制範疇、加重非制式槍枝刑責,並討論其對產業及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影響。會議亦審查「國土計畫法」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最終,多項修正案獲委員會通過,並決議將部分法案送院會討論,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修正案逕付二讀後併案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各黨團所提之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涵蓋多項條文的修訂,旨在完善國土規劃與管理相關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二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玉珍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各黨團所提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討論加速危老建築重建的相關條文,並探討重建申請案未通過的原因與潛在誘因。
  • 探討危老建築重建申請案高達 3.5 成未通過的困境,並研擬相關配套與更多誘因以鼓勵重建。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說明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盤點危老建築重建窒礙難行原因及未通過案例所遭遇困難,研擬更多相關可能配套與誘因。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連署吳琪銘委員的臨時提案。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連署吳琪銘委員的臨時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報告並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第三條及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針對容積獎勵年限與比例進行調整,包括施行後第四年為 8%、第五年為 6%、第六年為 4%、第七年為 2%、第八年為 1%。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管召集委員碧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吳琪銘委員等所提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要求內政部營建署盤點危老建築重建困難,研擬更多相關可能配套。

討論事項三

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至四)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核心為擴大「槍砲」定義,將非制式槍枝納入管制,並修正「模擬槍」定義以涵蓋「操作槍」,同時提高相關罰則,以遏止改造槍枝氾濫,維護社會治安。
  • 討論修法對台灣玩具槍產業的影響,確保在加強槍枝管制的同時,不損及合法產業發展;並就原住民族使用自製獵槍的權益保障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 非制式槍枝的刑責區分:行政院版本及多數委員主張將制式與非制式槍枝的刑責統一加重,因非制式槍枝犯罪率高且殺傷力不亞於制式槍枝;司法院則認為現行司法實務已能依殺傷力判處重刑,對修法必要性存疑。
  • 「模擬槍」定義與管制範圍:修法將「打擊底火」要件修正為「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以將「操作槍」納入管制,但部分委員對如何明確界定「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仍有疑慮,擔心波及合法玩具槍。
  • 玩具槍產業衝擊:部分委員及業者擔憂修法可能影響台灣在全球領先的玩具槍出口產業,要求政府應明確區分管制範圍,並提供安心的驗證程序。部長徐國勇承諾不會打擊合法產業,會與經濟部研商。
  • 原住民族自製獵槍權益:原住民籍委員擔憂將「非制式」納入槍砲定義會限縮原住民族自製獵槍的除罪化空間,要求在法條中明確排除或另訂專法。內政部強調修法不影響原住民權益,但承諾將於日後研議第20條修正及管理辦法調整。
  • 模擬槍評估審查委員會設立:林為洲委員版本提議設立模擬槍評估審查委員會,由專家學者及民間代表組成,以確保認定公正性;內政部則認為現有鑑定機制已足夠,不需另設委員會。
  • 現有操作槍持有者處理:修法後,如何處理目前社會上已持有的大量操作槍成為委員關切點。內政部表示將設定 6 個月自動報繳期,並加強宣導。
  • 執法標準一致性:有委員質疑過去因查緝標準不一,導致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例,要求警政署與經濟部確保鑑定標準一致,避免執法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四條,將非制式槍枝納入槍砲定義,統一以第七條處罰,以嚇阻犯罪。
  • 提案修正第二十條之一,擴大模擬槍定義,將「操作槍」納入管制,並將報備制改為許可制,大幅提高罰鍰。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代民眾黨黨團說明提案,強調改造槍枝危害甚鉅,操作槍已成改造槍枝主要基材,應補足法規漏洞。
  • 主張移除第二十條之一中模擬槍「打擊底火」要件,改為「具類似真槍外型、構造、材質、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
  • 建議專供外銷及研發業者需得警察機關許可,並增加模擬槍枝列冊稽核條件。
  • 支持放寬警察機關蒐證權限,加入警方或檢查人員得要求業者提供必要資訊的內容。
  • 建議提高第二十條之一相關罰鍰金額,並將列冊稽核法制化。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指出基層員警對改造槍枝氾濫感到無奈,認為現行刑罰過輕,要求加重刑責。
  • 建議操作槍槍身與槍管可直接焊死,並加重持有子彈的刑責。
  • 質疑生存遊戲店未實施實名制登記是法律漏洞,要求從源頭管理。
  • 強調修法應從嚴、溯本清源,加強源頭管理和造冊。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指出操作槍及黑火藥取得容易,是台灣黑槍猖獗主因,質疑黑火藥公然販賣卻無罰則。
  • 質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與第八條的槍枝分類基準不合理,認為獵槍和空氣槍殺傷力可直逼真槍,卻被歸類在刑責較輕的第八條。
  • 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釐清黑火藥是否為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並加強管制。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指出改造槍枝問題嚴重,佔重大刑案比例高,且殺傷力不亞於制式槍枝。
  • 質疑為何不對玩具槍外型做規範,使其不那麼像真槍,以降低對民眾的威脅。
  • 要求警政署一個月內提交肅槍評比及計畫檢討報告,以解決員警查槍壓力及栽槍案。
  • 提出附帶決議,希望原住民族委員會整理各族群傳統文化中需保障的部分,供警政署修正原住民使用槍枝限制。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與警政署修法魄力,強調台灣槍枝氾濫嚴重,九成持槍刑案使用改造槍枝。
  • 指出改造槍枝取得容易且殺傷力與制式槍枝相當,修法提高刑度有助遏止氾濫。
  • 強調修法重點在模擬槍與操作槍,不影響合法玩具槍產業出口。
  • 要求內政部預為規劃修法後對已持有操作槍民眾的處理方式,並儘早周知社會。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切修法後對現有玩具槍持有者的細部處理,特別是未成年者可能誤觸法律。
  • 質疑 6 個月緩衝期是否足夠,要求加強宣導並與教育部配合,針對年輕族群進行教育。
  • 要求執法細節嚴謹,避免因查緝標準不一導致反彈或無罪判決。
  • 關切出口業者瑕疵品銷毀機制,避免未許可模擬槍枝流入國內市場。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要求釐清「火藥式機械擊發裝置」與「打擊底火」的差別,確保修法範圍不誤傷合法玩具槍。
  • 指出過去玩具槍管理規則被廢止後,合法業者面臨司法不確定性,要求政府提供安心的驗證程序或標準。
  • 強調經濟部與警政署應確保鑑定標準一致,避免業者產品合法性需待法院認定。
  • 認同原住民獵槍問題應處理,但認為應在第二十條修正,而非在第四條定義條款中加入。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擔憂第四條增訂制式與非制式定義,會限縮原住民自製獵槍的除罪化空間,導致更多獵人面臨刑責。
  • 指出警政署委託警察大學研究報告建議政府兵工廠設計製造原住民專用獵槍,質疑進度緩慢。
  • 要求內政部及原民會加速研議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及安全,並明確自製獵槍定義。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肯定修法方向,強調源頭管制的重要性,避免事後追查。
  • 指出非制式槍枝犯罪率高,刑責卻較輕,造成歹徒逃避法律制裁,支持加重刑責。
  • 建議與經濟部討論,要求玩具槍廠商在國內販售的產品做明顯標記,以區隔真槍與玩具槍。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與內政部對法條適用見解是否不同,指出金門地院判決常以第八條論罪,刑責較輕。
  • 關切不具殺傷力玩具槍未納入條文,可能造成警方執法困擾及無罪判決。
  • 支持給予玩具槍製造商出口許可,並要求成立模擬槍評估審查委員會,確保認定公正性。
  • 強調法律規範應明確,避免警察執法時犯錯,也保障產業發展。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指出改造槍枝犯罪嚴重,操作槍取得容易且易改造,支持將其納入管制並加重刑責。
  • 關切修法後對合法玩具槍廠商的影響,要求政府保障產業權益。
  • 建議警政署可透過行政指導,要求玩具槍協會核發執照,或協助制定統一標準,區隔真槍與玩具槍。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肯定修法擴大管制範圍,將制式、非制式武器納管,認為有嚇阻作用。
  • 關切網路改造槍枝資訊氾濫,要求警政署加強網路查緝。
  • 質疑修法草案未將低動能遊戲用槍明確入法排除,僅列於說明欄,要求部長解釋原因。
  • 提醒執法層面應注意判斷標準明確性,避免民眾與執法者困擾。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改造槍枝技術不輸制式手槍,犯罪氾濫,支持修法提高刑責以維治安。
  • 指出許多人有僥倖心理,認為使用非制式槍枝刑責較低,修法應遏止此現象。
  • 關心三鶯部落網路建置進度緩慢,要求原民會加緊督促廠商。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對第四條制式與非制式槍砲定義的見解,認為現行司法實務已能區分並判刑,修法區辨顯得多餘。
  • 質疑模擬槍定義中「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的要件,認為所有模擬槍都可改造,定義應更清楚。
  • 建議成立專責委員會評估模擬槍殺傷力,以讓業者安心並有所適從。
  • 建議未來鑑測應採用試射法而非目測法,避免鑑定報告與法院判決不符。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目的為確保玩具槍不成為犯罪工具,同時不損及台灣玩具槍產業。
  • 要求警政署在修法後制定執法訓練計畫 SOP,確保執法人員能嫻熟分辨合法與非法。
  • 要求經濟部在制定模擬槍與玩具槍界線公告內容時,應參照產官學界意見,多做溝通協調。
  • 建議將原住民族獵槍問題視為狩獵文化一環,透過申請文化資產保護,並制定專法處理。
  • 要求警政署研擬修法後網路販售操作槍的取締 SOP,將網路廣告視為陳列進行處理。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肯定修法方向,支持從源頭管制與加重刑責雙管齊下遏止槍枝氾濫。
  • 指出改造槍枝查獲數量逐年降低,但制式槍枝數量浮動,要求加強查緝。
  • 關切疫情期間治安案件是否增加,要求內政部召集相關部會研議對策,強化社會安全網。
  • 提醒內政部應注意家暴案件,並確保基層員警防疫物資充足及執勤安全。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狩獵是文化傳承,自製獵槍除罪化後仍有許多訴訟爭議,因定義不明確。
  • 擔憂第四條增訂制式與非制式定義,會讓更多持有獵槍的原住民面臨主要組成零件的相關判決。
  • 建議修訂第二十條,另定符合原住民族傳統慣習的狩獵用槍管理條例,或在第四條明確排除原住民自製獵槍的適用。
  • 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尊重原住民族使用獵槍的文化,並檢討自製獵槍定義的狹隘性。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自製獵槍定義模糊,要求內政部明確定義原住民自製獵槍是否屬非制式槍枝。
  • 強調原住民獵人有使用安全獵槍的需求,建議政府兵工廠設計製造原住民專用獵槍或進口制式獵槍。
  • 擔憂第四條將非制式納入會限縮法官對第二十條原住民自製獵槍規定的裁量空間。
  • 要求內政部與原民會協調,儘速釐清原住民自製獵槍定義問題。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打擊改造槍枝犯罪,但提醒應兼顧台灣玩具槍產業發展,尋求平衡點。
  • 關切基層員警防疫物資及執勤安全,特別是口罩鐵條可能被嫌犯用來打開手銬的傳聞,要求警政署查證並加強戒護。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抗議第四條增訂制式與非制式定義,認為將影響原住民獵人文化,可能導致冗長司法程序。
  • 指出司法院對警政署修法見解存疑,認為不論有無區分,實務上已能處理。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在第四條增列一項,明確排除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屬第一項第一款之制式或非制式槍砲範疇。
  • 要求原民會與警政署一個月內召開協調會,針對警察大學研究報告提出的建議,研議提供原住民合法、安全的獵槍。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警察在集會遊行中過度動用警力,損及形象,要求內政部檢討警察執法權力的界定與調配。
  • 關切酒測執法人力防疫物資是否充足,以及酒店停業後轉戰地下化可能成為防疫破口。
  • 指出玩具槍、空氣槍殺傷力強,若造成傷害應有刑責。

陳瑩 立法委員

  • 奉勸保安組林組長嚴肅看待工作,如實呈報立委建議與會議結論。
  • 奉勸公關室廖副主任用同理心對待同仁,並要求其提交報告說明鍾大隊長死因。
  • 提出歷史文獻證明台灣原住民早於 18 世紀即使用制式獵槍,要求政府提出配套措施處理。
  • 強調第二十條條文規定不夠清楚,導致原住民獵槍除罪化後仍有訴訟爭議,要求修法明確化條文,保障原住民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感謝委員對槍枝氾濫問題的關切與支持,強調修法必要性。
  • 解釋現行非制式槍枝犯罪占九成,殺傷力不亞於制式槍枝,但刑責較輕,故修法統一刑度。
  • 承諾修法後將禁止操作槍販售,從源頭管制,並加強網路查緝。
  • 重申修法不會影響台灣玩具槍產業出口,將與經濟部研商確保合法經濟活動。
  • 表示將設定 6 個月緩衝期供民眾報繳操作槍,並加強宣導教育。
  • 強調修法不涉及原住民族自製獵槍的除罪化權利,並尊重原住民文化。
  • 表示將加強員警內部講習及對外宣導,確保執法標準一致性。
  • 回應治安本需國家隊,不能只靠警察,需社會安全網共同解決問題。
  • 承諾與相關單位研議,確保警察執法專業性,避免過度動用警力,並關注疫情期間治安與家暴問題。
  • 強調防疫物資充足,並會防堵酒店地下化問題。

陳家欽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強調修法精神從源頭管理,提高刑責,以遏止操作槍改造為具殺傷力槍枝。
  • 指出 20 焦耳動能足以致命,支持加重持有子彈刑責。
  • 承認目前生存遊戲店無實名制登記是法律漏洞,修法後將禁止操作槍販售與陳列。
  • 說明查緝非法槍械是治安重點,承諾用鼓勵方式查緝,並檢討過去栽槍個案。
  • 表示警政署尊重原住民使用自製獵槍的文化與生活需求,將廣納建議並修改管理辦法。
  • 說明警政署會制訂 SOP,讓同仁容易辨識合法與非法槍枝,避免執法偏差。
  • 提及曾建議玩具槍協會將玩具槍做成非黑色,以利辨識,但協會不願配合,將與經濟部研商統一標準。
  • 說明警政署有專責單位定期查緝網路販售槍枝及改造工廠,績效良好。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局長

  • 證實操作槍容易改造成具殺傷力槍枝,且改造槍枝犯罪比例高,死亡人數逐年增加。
  • 解釋模擬槍與操作槍的區別在於有無撞針,但撞針容易加裝,阻鐵也易貫通。
  • 說明刑事局槍彈鑑識實驗室符合國際標準,每年稽核,確保鑑定公正性。
  • 解釋過去有判決無罪案例是因鑑識環境爭議,承諾未來執法會更嚴謹。
  • 說明網路查緝由偵九大隊負責,搜尋違法情資並追查改造槍枝地點。
  • 說明提高罰鍰及列冊稽核均有嚇阻作用,並支持。

李東柏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澄清司法實務對改造槍枝殺傷力與制式槍枝相同者,已依第七條處罰,非必然較輕。
  • 表示尊重主管機關權責,若立法委員認為有加重非制式槍枝處罰必要,司法院予以尊重。
  • 指出第四條為定義條款,原住民族自製獵槍的除罪化應在第二十條規範,而非第四條。
  • 說明修法對偵審與警察工作無實質影響,但司法實務判決可能需因應修法趨勢。

詹常輝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

  • 表示尊重主管機關就行政罰鍰的處理。
  • 指出原住民族持有槍枝的保障應在第二十條或管理辦法中明確,而非第四條定義條款。
  • 說明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修法未動到構成要件,僅改變適用法條,對偵察實務無影響。

賴俊杰 經濟部標檢局組長

  • 說明低動能遊戲用槍有國家標準 CNS12775,規範槍口動能及安全性測試,與警政署鑑定標準一致。
  • 強調每年會市場購樣檢測,若有違反安全性規範會移送警察單位。
  • 建議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採用行政院版本,避免「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頓點影響低動能遊戲槍範疇界定。

王瑞盈 原民會綜規處處長

  • 說明三鶯部落網路建置進度,得標廠商將進行現場勘查與 AP 布點。
  • 表示原民會與農委會林務局已啟動 10 個部落的狩獵自主管理。
  • 指出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可依文化資產辦法建立機制,並有傳襲問題需處理。
  • 強調原民會希望原住民能使用安全的獵槍,將儘速與警政署研議調整。

林國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保安組組長

  • 建議臨時提案文字「及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及使用制式獵槍權益之管制專法」修改為「及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及安全」。

相關後續

  • 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項、第三項照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第二項中「第一項」等文字修正為「前項」,「兩百五十萬元」修正為「二百五十萬元」。
  • 第四項修正為「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五項、第六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七項照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 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法務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將會商修正立法說明中對「非制式」實務見解的文字,並授權議事處處理。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 本案於院會討論時,由管召集委員碧玲補充報告,並由管委員召集協商。
  • 另待第二十條修正提案經院會逕付二讀後,本日審竣各案再開始併案黨團協商。
  •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等所提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於本次法案通過後 6 個月內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代表及相關機關研商並提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及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及安全。

原始資料

公報
1092701
卷/期/冊
109/27/1
發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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