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審查:聚焦提繳比率、監理會與原民身障權益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16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繼續審查「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會議針對法案名稱、退休儲金監理委員會設置、政府提繳比率、原住民與身心障礙農民請領年齡及延壽年金等關鍵條文進行逐條討論與協商。多數條文依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但政府提繳比率(第七條)因委員意見分歧,保留送院會協商。會議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農委會於2年內研議延壽年金方案及扶助原住民農民投保農保的可行作法。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的各項細節進行審查,包括法案名稱、退休儲金的監理機制、政府與農民的提繳比率、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農民的特殊考量,以及延壽年金制度的建立。
- 核心爭議點在於如何平衡政府財政負擔與提升農民參與意願,同時確保制度的公平性與永續性。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行政院主張使用「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認為「儲金」更能反映法案精神;部分委員則提出「農民退休金條例」的名稱,但最終採行政院版。
- 監理委員會設置爭議 (第四條):多位立法委員(曾銘宗、賴瑞隆、孔文吉、蘇治芬等)主張應比照勞退或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成立專業監理委員會以保障農民權益及確保基金運作,而農委會最初考量規模較小曾有疑慮,但最終同意設置。
- 政府提繳比率爭議 (第七條):行政院版本建議政府與農民採 1:1 提繳比率,強調制度穩健性及避免福利化;多數立法委員則主張政府應提高提繳比率(如 1.2 倍、1.5 倍、2 倍或固定加碼),以增加農民參與誘因及強化退休保障,並質疑 1:1 比率的實際效益過低。此條文意見分歧嚴重,最終保留送院會協商。
- 原住民農民請領年齡爭議 (第九條、第十四條):鄭天財委員及孔文吉委員考量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低,建議可提早請領(如 55 或 60 歲);農委會則認為提早請領會導致總領金額減少,對原住民農民不利,且身故可由家屬領取。最終第9條維持行政院版,但同意在第15條處理原住民平均餘命計算問題。
- 身心障礙農民請領年齡爭議 (第十四條):劉建國委員及蘇震清委員建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可提早於 55 歲請領;農委會以與原住民情況類似及缺乏身障者平均餘命數據為由,建議維持 65 歲請領。最終第14條維持行政院版,但同意在第15條處理身心障礙者平均餘命計算問題。
- 延壽年金制度爭議 (第十七條):多位立法委員(陳亭妃、郭國文、謝衣鳯、邱議瑩等)提案納入延壽年金,以保障農民超過平均餘命後的生活;勞保局說明勞退條例中此條文因商業保險公司不願承保而難以執行。農委會同意納入條文並將「應」改為「得」,承諾研議方案,並以附帶決議要求農委會於2年內研議提出方案。
- 罰則設置爭議 (第二十七條、第五章罰則):曾銘宗委員建議增訂金融機構挪用基金的罰則,比照勞工退休基金條例;基金運用局則認為實際運作中此情況發生機率極低。最終第27條僅修正文字,而郭國文及謝衣鳯委員提出的第五章罰則(第32、33條)不予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法案名稱採行政院版本。
- 主張應設置監理委員會,確保儲金專業管理與農民權益。
- 認為政府提撥比例應提高,以提升農民參與意願及政策效益,避免未來再次修法。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應設置監理委員會,比照勞退或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由政府機關、農會、農民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
- 建議政府提繳比率應提高至 1.5 倍(農民 10%、政府 15%),認為每年 27 億元的財政負擔相對農委會總預算不高,且能有效照顧農民。
- 強調 35 年後的退休金若經通膨折算現值僅 1 萬 6 千多元,誘因不足。
- 建議在第20條中加入「農民」二字,使條文涵蓋農民本人。
- 建議在第23條及第27條中加入「經營」二字,以完善基金的運用、經營及管理。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及第二條採行政院版本。
- 主張第七條提繳比率應採多級距薪資報繳,而非單一基本工資級距,以更符合勞保精神。
- 建議法案施行 2 年後應進行滾動檢討,若執行效益不佳則應修法。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設置監理委員會,文字可參考其他委員版本。
- 建議原住民農民請領年齡可降至 55 歲,若提繳滿 10 年,以符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較短的現實。
- 建議提繳比率調整應以月為單位,而非半年一次,以因應農民不穩定的收入狀況。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主張政府提繳比率應提高,不應採 1:1,並提出農民 2%、4%、6% 對應政府 3%、6%、9% 的三級距方案,認為能讓農民更有感。
- 強調農民退休儲金為個人帳戶制,政府無最終財務責任,每年 10 億或 20 億元的預算規模對於農委會總預算而言不高。
- 質疑以基本工資作為提繳基數的調整機制,並認為勞退金條例 6% 的提繳率偏低,建議可提高至 8% 或 10%。
- 支持將基金業務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理,認為其專業性高。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呼應郭國文及曾銘宗委員意見,認為 1:1 提撥比率過低,應提高至 1.5 倍,以提高覆蓋率和誘因,吸引年輕人返鄉務農。
- 強調不應將社會福利性質的老農津貼納入儲金保險中,使農民誤認領取金額很高。
- 認為農委會應有決心負擔 2、30 億元,不應受限於預算考量。
- 支持將第17條延壽年金條文納入,並要求農委會於說明欄註明將研議開辦方案。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認為農民退休儲金是德政,希望政府提撥率越高越好(例如提到 12%)。
- 建議農民提繳可在 10% 範圍內決定,政府則按月提繳 1.2 倍,以增加農民加入誘因。
- 強調需考量基金永續經營,避免破產。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主張政府應負擔 80%,農民負擔 20%,比照勞工比例繳交,以迅速推展農民退休保險。
- 認為現行 50% 負擔比例過高,農民難以接受,會抱怨保障不足。
- 強調計算方式應簡便,讓農民容易理解和接受。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提議政府固定提撥 2%,參考勞退雇主固定提撥,以優先照顧弱勢農民。
- 認為此方式在不影響財政前提下,能避免有錢農民因倍數加碼造成政府龐大負擔。
- 贊同蘇治芬委員的級距問題,認為單一級距會受基本工資調整影響,建議定期檢討滾動。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認為農委會預估的第一年投保率(50歲以上 10%、50歲以下 20%)過於保守,覆蓋率太低。
- 主張政府應負擔多一點,至少為農民提繳的 1.2 倍,或加 2%、1.5% 等,以提高農民參加意願。
- 肯定郭國文委員的版本(農民 2%、4%、6% 對應政府 3%、6%、9%)較為合理,認為農民負擔較少,政府提撥較多,有助於提高意願。
- 建議政府提撥倍數應有差別,對於收入較高的農民(提繳 8%、10%)可考慮 1:1 或 1.2 倍,而非一律 1.5 倍。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考量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低,建議第九條提繳年齡可改為「得」選擇,讓原住民農民自行判斷是否提早至 55 或 60 歲請領。
- 指出即便 65 歲前不幸往生,儲金由家屬領取,而非農民本人享受到,因此提早請領有其必要性。
- 建議勞保局應統計 55 歲至 65 歲之間原住民農民的死亡人數,作為後續討論依據。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第七條政府按月提繳 1.2 倍金額,以鼓勵更多農民加入退休儲金制度。
- 希望農委會能清楚說明堅持 1:1 的理由,並考慮先試行 1 年後再調整。
- 支持第17條延壽年金條文納入,並將「應」改為「得」,給予農民選擇彈性。
- 反對在延壽年金的附帶決議中加入「可行性」字眼,認為那會削弱農委會推動的責任。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第七條政府提繳比率為農民 2%、4%、6% 對應政府 3%、6%、9%。
- 支持原住民農民提早至 55 歲請領,因其平均餘命較短。
- 主張第17條延壽年金條文應納入,並要求農委會於附帶決議中承諾,若商業保險公司未開辦,農委會應研議開辦,以因應人民壽命延長趨勢。
相關人員回應
陳吉仲 主任委員 農委會
- 堅持法案名稱使用「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認為更能反映法案精神。
- 對於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多數建議採行政院版本,認為其文字已完善且地方政府不涉入儲金管理。
- 同意設置監理委員會,並採郭國文委員版本為基礎進行文字修正。
- 堅持第七條政府與農民採 1:1 提繳比率,強調這是穩健制度建立的第一步,避免制度福利化而扭曲,並承諾若 2 年內覆蓋率不佳可再檢討。
- 說明農民退休儲金是儲金制度,政府僅為相對提撥,非社會保險,不會造成財政黑洞。
- 反對原住民農民提早請領,認為會導致總領金額減少,對農民不利,但同意在第十五條處理原住民平均餘命計算問題。
- 同意第17條延壽年金條文納入,並將「應」改為「得」,給予農民選擇彈性,承諾農委會將研議延壽年金方案。
- 同意在第20條、第23條及第27條中加入「農民」或「經營」等文字修正,使條文更完整。
王東良 執行秘書
- 說明若由農委會監理農民退休儲金,將進行實質監督並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及農民代表共同開會。
張學文 執行秘書 法規會
- 說明行政院版本當初未設監理會是考量規模較小,但委員大多要求設置,因此同意採郭國文委員版本為基礎進行文字修正。
- 說明身心障礙者平均餘命無統計數字,因此難以納入相關條文計算。
陳忠良 組長 基金運用局
- 說明農民退休基金將委託基金運用局管理,比照勞動基金運用方式,致力提升績效,並同意在條文中加入「經營」二字。
- 說明基金委託經營的資金撥付給保管銀行,受託運用機構無法直接挪用,因此挪用基金的罰則發生機率極低。
陳美女 組長 勞保局
- 說明勞退條例中延壽年金條文因商業保險公司不願承保高齡風險而難以執行,且已透過施行細則處理。
- 說明身心障礙者雖領有手冊,但若繼續從事農作有收入,多提撥對其未來有益,且勞退條例也無身障者提早領取的規範。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二章章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修正通過。
- 第七條保留,將行政院版本及曾銘宗委員版本列甲、乙兩案併送院會處理,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陳亭妃委員、郭國文委員及謝衣鳯委員所提第十七條修正動議不予處理;郭國文委員及謝衣鳯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五章章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不予處理。
- 通過附帶決議第一案、第二案,並修正通過第三案及第四案。
- 第四案附帶決議要求農委會於本法草案通過 3 個月內提出扶助原住民農民投保農保的可行性「作法」,並於原住民族地區法案說明會中增加適宜族語宣導人員。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2801
- 卷/期/冊
- 109/28/1
- 發布日期
- 2020-05-0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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