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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審查及司法改革進度檢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15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民法官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提出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主要討論國民法官制度的適用案件範圍、證據開示方式、有罪評議門檻等核心議題。會議亦針對法務部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審議逾期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要求。委員們就參審制與陪審制選擇、國民法官資格、日費及保護措施等面向提出質疑與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則就穩健推動制度、財政考量及配套措施進行回應。

討論事項一

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進度之檢討 (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檢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的執行進度,以回應社會對司法公正與透明度的期待。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鑑於法務部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審議委員會逾期審查情形嚴重 (提案)

核心議題

  • 法務部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審議委員會逾期審查案件量高達77%,嚴重影響被害人經濟安全,需通盤檢討補償金定位、金額、項目、發放方式的公平合理性並訂定通行標準。
  • 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說明現行審議基準、委員會組成、內部管考機制及逾期審查改善方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香伶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春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婉諭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提案照案通過。
  • 法務部需於1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具體改善措施,內容應包含犯罪被害補償事件審議基準辦理情形、基準內容、審議委員會組成、內部管考機制及逾期審查改善方案。

討論事項三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旨在彰顯國民主權、增進司法信賴與了解、提升司法透明度及反映國民法律感情。
  • 討論重點包括國民法官適用案件範圍、證據開示制度、有罪評議門檻、國民法官資格與保護、以及制度施行後的成效評估與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國民法官制度的選擇**:委員質疑司法院為何僅採參審制,未考慮民意支持度高的陪審制或雙軌制,認為現行版本過於保守。
  • **適用案件範圍過窄**:草案將適用案件從「最輕本刑7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排除毒品案件,委員擔憂適用案件數(約600件/年)過少,無法達到全民參與司法改革的預期目的,且可能忽略性侵、酒駕等社會高度關注案件。
  • **案件排除條款的影響**:草案第6條允許法院裁定排除情節複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的案件,委員擔憂此「帝王條款」可能導致更多社會關注案件被排除,影響制度有效性。
  • **證據開示制度的複雜性**:司法院提出的「三階段證據開示」與行政院建議的「一階段開示」存在分歧,委員擔心三階段開示會拉長審理時程、影響效率,並可能導致檢察官隱匿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 **有罪評議門檻的適當性**:司法院主張「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罪,法務部則傾向「過半數」即可。委員質疑對於死刑案件是否應採更嚴格的「百分之百」同意,以保障人權。
  • **國民法官資格限制**:委員質疑23歲的年齡限制及高中以上學歷要求過高,認為應參考國際趨勢下修至18歲,並考量文化差異納入原住民、新住民背景人士,以確保多元性及代表性。
  • **國民法官日費與給薪爭議**:委員質疑每日3,000元日費過高,恐吸引為錢而來的人,並擔憂「公假得不給薪」的規定會讓中小企業雇主不滿,轉嫁壓力給國民法官,影響其參與意願。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制度選擇與政黨輪替無關,但司法院版本從觀審制轉為參審制與政黨輪替時間點吻合。
  • 引用民間司改會數據,質疑司法院民調稱參審制民意最高,認為陪審制民調更高,並指出司法院民調問題設計可能導致結果偏誤。
  • 批評現行參審制試行困難重重,國民法官對「起訴狀一本」等專業術語不理解,導致負擔過重。
  • 質疑草案將適用案件縮減至600件,與制度初衷為解決性侵、酒駕、食安等社會矚目案件不符,認為制度改革與目的脫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改革會議中,參審制與陪審制支持度相當,為何司法院最終僅採參審制。
  • 建議國民法官年齡限制可討論下修至18歲,並質疑高中以上學歷限制可能排除部分有能力者。
  • 關切三階段證據開示制度可能導致審理時程拉長,影響效率,並詢問其他國家是否普遍採用此模式。
  • 質疑有罪評議門檻堅持三分之二,而非日本的二分之一,擔憂在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意見分歧時,可能出現民眾難以接受的判決結果。
  • 建議縮短國民參審制度的成效評估期程,參考日本3年、韓國5年,以利及早檢討修法。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對社會矚目案件量刑結果不滿意度高達80%,認為國民參審應著重於量刑階段的民眾參與。
  • 肯定參審制在量刑方面讓國民參與度高於陪審制,但擔憂在民眾對司法制度了解程度不高(逾60%不了解)的情況下,一步到位採深入參與的參審制是否過於冒險。
  • 質疑國民法官每日3,000元日費過高,遠超一般平均薪資及其他國家標準,恐吸引為錢而來者,影響判決公正性。
  • 詢問司法院反對參審、陪審並行的主要原因,並質疑是否主要基於經費考量。
  • 建議三階段證據開示應簡化,直接採現行法律或一階段開示,避免增加制度複雜性及民眾疑慮。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建議國民法官組成應加入性別保障條款,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追求性別平權與成員多元化。
  • 呼籲在子法制定時,應考量新住民、原住民等族群文化差異,避免因文化背景不同而產生不平等或歧視性對待。
  • 質疑國民法官「公假得不給薪」的規定不妥,認為應比照教召給予公假並照給工資,以降低民眾參與阻力。
  • 建議司法院應提供實質配套資源,如長照或托嬰服務,以解決國民法官在家庭照顧上的需求。
  • 建議縮短成效評估期間,並明確評估委員會在總結報告後是否應繼續存在,以確保制度持續改進。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司法改革是接力賽,國民參審制是本屆立法院最受矚目的改革重中之重,肯定歷任司法院長及秘書長的努力。
  • 回顧觀審制、陪審制、參審制等制度的歷史沿革與爭議,認為目前是選擇制度的關鍵時刻,國家不可能同時推動兩種制度。
  • 提出對草案幾項關鍵條文的修正意見,包括第5條適用案件的刑度調整(從10年改為7年)、故意犯罪定義、三階段證據開示方式及第77條證據調查與辯論次序等。
  • 提醒若要在2023年實施,需考量法案通過時程、準備期(人員訓練、子法訂定、經費、人民教育)及案件選擇的重要性,以確保制度順利上路。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接受會銜版捨棄陪審制,因試辦期由職業法官全部轉素人法官風險太高。
  • 指出國民參審法庭在審理酒駕致死等案件時,若國民法官認為不符殺人罪構成要件,移出殺人罪後仍由原庭審理,恐導致判決結果與社會期待有落差,建議未來應檢討是否移出審理。
  • 支持國民法官每日3,000元日費,認為應提供起碼經濟誘因,但擔憂國民法官職責重大,其收受不正利益的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下)低於貪污治罪條例(7年以上),可能造成道德風險或誘發不法行為。
  • 提醒法務部,國民參審案件判死刑後,死刑執行標準不應因國民參審而改變,但若有案件長期未執行,政府需對社會有所回應,並建議政府應主導死刑公投,長遠朝廢死方向發展。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批評草案將國民參審案件範圍限縮至不到1%(0.66%),與社會對司法改革的期待落差過大,質疑司法院推動態度不積極,有抗拒之嫌。
  • 要求司法院提供更強而有力的說帖,解釋為何不接受陪審制或參審陪審並行,以及為何將適用案件範圍限縮得如此嚴格,說明現實上窒礙難行之處。
  • 擔憂日本參審制度中法官干預審判的爭議,詢問司法院如何避免我國國民法官在實際運作中受職業法官過度影響。
  • 質疑司法院解決限量分案問題的方案僅著重於訴訟程序金字塔化,而非增加法官人力,認為法官人數不足是根本問題。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在國民參審制上的謹小慎微,包括限縮案量、提高刑度,是否反映對制度上路後可能出現負面或失控情況的擔憂。
  • 詢問司法院與法務部,是否曾評估過參審制與陪審制並行的「兩軌制」可能性,以及是否願意在6年評估後開放性檢討此議題。
  • 關切國民參審制實施所需的配套法律修正數量(約11項子法)及人力配置問題,詢問是否已與人事行政總處研討6年內的計畫。
  • 建議司法院在修法態度上應更開放,並確保6年評估過程有第二種對制度的再核定機制,以提升客觀性與國人對司法的信任。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擔憂國民參審制度可能導致重大刑案審理時間增長,無法回應社會大眾速審速決的期待,並引用日本裁判員制度審理時間從5個月增長至10個月的案例。
  • 建議在6年評估期間,應將審判效率、檢察官卷證開示等流程納入評估項目,以找出執行上的疏漏。
  • 針對國民法官海選,建議應考量原住民、新住民的文化差異,並擬定臨時提案確保其在國民法官遴選中的權益。
  • 關切國民法官在高度社會關注案件中如何保持客觀中立,以及在資訊發達時代如何避免心證受外界影響。
  • 質疑死刑案件的評議門檻,認為剝奪生命權利應採「百分之百」同意,而非草案規定的「三分之二」,以更審慎保障人權。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肯定國民參審制是爭取社會認同的契機,並期許能達到日本制度中民眾對參審過程的高度滿意度。
  • 建議國民法官組成應納入性別比例(任一性別三分之一)及原住民代表比例,並考量新住民比例,尤其在涉及弱勢族群案件時更應重視文化背景。
  • 建議放寬國民參審的適用條件,例如下修最低本刑至5年以上,並修改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允許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實施參審制度,以擴大民眾參與範圍。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共利用疫情期間散播針對國防事務的假訊息,擾亂民心,但國防部提告後卻常獲不起訴或不罰處分。
  • 建請法務部儘速處理刑法第155條之1草案的修法進度,以補強法制作為,有效打擊國防相關假訊息。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規定,政府制定法律應尊重原住民族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 指出草案將國民參審案件範圍限縮於重罪(如殺人罪),可能使原住民族涉及傳統習俗文化的案件(如獵槍、狩獵、土地使用等)被排除在外,影響其權益。
  • 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應認真考量將涉及原住民族習俗文化的案件納入國民參審範圍,即使案件數少,也不會造成司法機關負擔。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肯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推動,但擔憂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版本將適用案件從7年以上提高至10年以上,範圍縮減過多,且第6條的排除條款可能導致銀行法、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被排除,影響制度的有效性。
  • 質疑法官依第6條裁定排除國民參審案件後,當事人(被告或檢察官)抗告意願不高,恐使該條款成為制度漏洞。
  • 關切國民法官選任後,民眾因不懂法律或擔心能力不足而拒絕參與的心理障礙,詢問司法院如何克服。
  • 質疑「公假得不給薪」的設計,擔憂會造成中小企業雇主的不滿並轉嫁壓力給擔任國民法官的勞工,建議司法院應進行風險評估並與中小企業溝通。
  • 關切國民法官做出有罪判決或重刑量刑後,其人身安危是否會受影響,並詢問司法院的配套保護措施。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詢問國民參審法案通過後,預計於112年1月1日上路,司法院是否有足夠時間進行準備,包括法庭配置與國民法官住宿安排等硬體變革。
  • 擔憂第6條法院可隨時依職權裁定不行國民參審,尤其針對「高度專業知識」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可能導致許多案件被輕易排除,影響制度普及。
  • 質疑將最低本刑從7年改為10年,雖旨在避免超量負荷,但可能導致性侵、毒品等社會關注案件被排除,建議應普及化而非案件類別化。
  • 關切卷證不併送及三階段證據開示制度,擔憂可能造成檢察官隱匿對被告有利證據,要求條文必須明確規範檢察官不得隱匿。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對司法信任度低,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認為人民參與審判是提升司法信任度的重要防線。
  • 對草案僅採參審制而忽略陪審制表達遺憾,建議應將陪審制納入討論,以回應跨黨派立委及民意支持。
  • 建議將環境犯罪案件納入國民參審或陪審制度,認為可引入專業人士協助判斷,遏止環境犯罪。
  • 強調臺灣人民素質足以擔任國民法官,呼籲法務部和司法院支持,並擴大國民參與審判的範圍。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法官23歲的年齡限制,認為應配合修憲趨勢下修選舉權、被選舉權年齡,並要求司法院提出更積極且有說服力的年齡限制依據。
  • 關切模擬法庭中檢察官與辯護人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誘導式詢問的爭議,要求司法院提出避免此情況發生的制度調整與統一規則。
  • 指出國民法官在模擬法庭中普遍反映審理時間過長、疲勞及法律用語艱澀難懂,詢問司法院如何適度調配審理過程,並確保國民法官能獨立審判,不被專業法官牽引。
  • 擔憂法院審判案件數攀升,法官與國民法官互動需付出更多心力,詢問司法院是否已做好人力增加及專庭設置的準備。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指出國人對司法信任度普遍存在疑慮,認為國民參審制是提升司法信任度、確保司法判決接地氣的契機,尤其在兒虐、隨機殺人等社會關注案件上。
  • 支持劉世芳委員的臨時提案,建議國民法官遴選應考量原住民及新住民的文化差異,讓具相關文化背景者參與,以確保不同族群的司法權益。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規定,政府制定法律應尊重原住民族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建議司法院應在未來評估中納入考量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案件的適用性。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好奇司法院與行政院在第5條適用案件範圍上的分歧,並指出會銜版不加行政院建議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要件,但司法院實際意見更保守。
  • 指出目前草案將適用案件限縮至每年約472件,遠低於先前估計的600件,認為此為最低限度,建議不應再增加行政院提出的模糊要件,以免進一步限縮民眾參與感。
  • 關切行政院在國民參審制度上路前,對於檢察官所需進行的程序、準備及法庭攻防的人力與訓練是否已充分準備,強調檢察官準備不足將影響國民法官參與意願及制度成效。
  • 認為草案對國民法官的形象設定混亂,一方面排除法律專業人士,另一方面又擔憂素人無法理解複雜案件,建議應減少資格限制,採隨機抽樣,以最大程度體現國民意志。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為何僅排審參審制版本,而不排審時代力量黨團及其他委員提出的陪審制版本,認為司改國是會議中參審、陪審支持度相當,司法院應欣然接受其他制度的挑戰與公開論辯。
  • 批評司法院將適用案件範圍從「7年以上」縮減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導致每年僅約600件案件適用,與全國每年約20萬件刑事案件相比,人民幾乎無法感受到參與審判。
  • 指出司法院在面對質疑時,未能以理服人,反而以「穩健上路」為由限縮制度,且所援引的日本案例與台灣情況不符,無法說服支持人民參與審判的各界人士。
  • 強調陪審制才是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正宗,呼籲司法院應有自信讓不同版本共同審查,以促進理性討論,而非一意孤行,使制度淪為形式。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國民參審制與政黨輪替無關,但與民意有關,並堅稱民調顯示參審制民意最高。
  • 解釋將適用案件範圍從「最輕本刑7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為讓制度「穩健上路」,初期將案件量控制在約600件/年,待熟悉後再擴大。
  • 強調國民參審的立法目的為彰顯國民主權、增進司法了解與信賴、提升司法透明度及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 回應國民法官23歲年齡限制,是參考選罷法被選舉人年齡,因國民法官是處理公共事務,且不希望法官過於年輕,同時考量學生身分可拒絕擔任可減輕選任負擔。
  • 主張國民法官每日3,000元日費是考量國民法官職務艱辛,且希望提高日費以彌補其參與審判期間的損失,並協助解決長照、托嬰等家庭需求。
  • 認為參審制是穩健的制度,有3位職業法官陪同6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相較於陪審制(完全由國民判斷)風險較低。
  • 表示國民參審制度成效評估為每年進行,並設定6年總結評估期,評估結果可作為未來擴大範圍或修法的參考依據,但若立法院認為有修法必要,可隨時啟動。
  • 對於死刑案件的評議門檻,表示司法院持開放態度,尊重立法院的決定。
  • 指出日本裁判員制度平均審理時間為9.2個月,其中審前準備程序佔7.1個月,實際審理僅8.2天,強調集中審理模式的效率。
  • 回應原住民族案件,表示目前草案未將其納入,但未來6年總結評估報告中會加以考慮。
  • 解釋第6條排除條款是為考量國民法官負擔,避免其無法承受高度複雜或專業案件,影響參與意願,但當事人可對裁定提出抗告。
  • 表示國民參審法案通過後,將即刻規劃人力補充(已增加1,100名人力的總員額法修正,分10年進用)及設置專庭,並將加強培訓以謹慎面對可能發生的法官干預問題。
  • 強調司法院會銜行政院提出的版本,並尊重委員會對其他版本(如陪審制)的審查決定,無權反對或贊成。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支持採行會銜版草案設計的參審模式,認為其穩健、踏實,能逐步推行,透過國民法官帶來多元視角,促進社會與司法對話交流。
  • 解釋適用案件範圍的選擇,是基於成本效益考量,挑選國民高度關注的指標性案件,以發揮國民參與審判作為刑事審判「櫥窗」的作用。
  • 主張卷證不併送制度是為避免國民法官過重負擔,確保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同時取得資訊,貫徹直接、言詞審理原則。
  • 對於證據開示方式,表示法務部持開放態度,尊重大院審議決定,認為重點不在於階段劃分,而是透過條文設計,明確檢察官閱卷權範圍及避免隱匿證據。
  • 認為有罪評議門檻三分之二已屬高門檻,若採百分之百同意,1人即可否決全體,恐不符國民期待,尤其在社會矚目案件中。
  • 回應檢察官人力問題,表示一直在爭取,且所有相關人員均參與法案研議並與司法院法官精進配套,訓練持續進行,未來會擴增證據開示空間。
  • 強調任何制度都有優點,法務部並非反對陪審制度,而是考量我國長期由職業法官審判,循序漸進採參審制,有經驗後再考慮其他制度,認為「法律能夠執行才重要」。
  • 承諾將儘速處理國防部提出的刑法第155條之1草案修法,以補強打擊假訊息的法制作為,並將向委員報告進度。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表示司法院歷年民調結果均顯示參審制民調最高,主要詢問人民是否願與法官合審合判。
  • 解釋觀審制在106年司改國是會議已被排除,因決議人民應直接參與審判,不能只「觀」不「判」。
  • 說明國民法官年齡訂為23歲,是考量不希望法官過於年輕,並參考選罷法被選舉人年齡,若降至20或18歲,學生身分可拒絕,將造成選任負擔。
  • 解釋高中以上學歷要求是考量國民普遍學歷高,且希望國民法官能流暢進行訴訟程序。
  • 說明整體國民參審制度費用估計約7億元以上,其中出席費可能數千萬,其餘為法庭建置、人員訓練等費用。
  • 解釋不採雙軌制是因兩制度難以融合,會造成法規設計、人力及國民適應上的複雜性,且經費最高,主要希望制度能穩健上路。
  • 說明國民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會透過選任程序瞭解其基本觀念,並在法庭上隱去姓名、提供個資保護及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如審判長可安排居住或人身保護。
  • 表示國民法官原則上每日可回家,除非有特殊需求經審判長特別處置,才會安排居住。
  • 說明將「公假得不給薪」的權利交給中小企業主,是考量臺灣中小企業眾多,希望避免對其造成過重負擔,阻礙國民法官參與。
  • 指出國民參審法案通過後,約有11項子法需配合修正,相關司法行政作業也有數十項子法要配合,已針對各階段原則進行規定,細節將於施行細則中規範。
  • 說明國民法官選任會排除有本法第13條至第15條消極資格者,如曾為被告或與本案有關係者。
  • 針對原住民、新住民參與,表示原住民人數少,新住民比例高,未來可透過專家證人或部落耆老,將原住民文化帶入法庭,讓國民法官瞭解。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進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條文宣讀程序。
  • 臨時提案、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將於下次會議宣讀並繼續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092801
卷/期/冊
109/28/1
發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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