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審查:聚焦併審爭議、國民法官組成與適用範圍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16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民法官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會議初期針對參審制與陪審制是否併案審查引發激烈程序辯論。隨後逐條討論第一條立法目的、第二條中間討論機制、第三條國民法官組成原則(性別與族群比例)及第五條案件適用範圍(十年或七年刑期),各方就制度選擇、實務運作可行性及公平性提出多元觀點,多數條文因爭議未能達成共識而保留,並要求司法院提出具體判斷標準與說明。
討論事項一
委員劉世芳等臨時提案 (關於國民法官遴選制度涉及原住民或新住民文化差異)
核心議題
討論國民法官遴選制度在案件當事人涉及原住民或新住民時,如何確保能選出具備相關文化背景的國民法官,以避免文化差異影響審判公正性及族群對制度的信賴。
相關爭議
- 司法院與法務部態度保守,認為不應刻意區分國民法官身份,且操作上困難,若為特定身份缺額需重審將嚴重影響效率,主張應將原住民、新住民視為一般國民,不需特別遴選機制。
- 劉世芳委員強調社會多元性,認為現行草案幾乎不可能選出具備相關文化背景者,建議司法院應與相關團體研擬如何讓具原住民、新住民身份或相關文化背景者進入遴選,以尊重其文化差異並提升制度信賴。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國民法官遴選制度應考量原住民、新住民文化差異,確保具相關文化背景者能進入遴選,以維護審判公正性及族群信賴。
- 司法院應與相關團體研擬如何讓具新住民、原住民身分或文化背景者納入國民法官遴選,不應過於保守。
- 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報告相關進度。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秘書長 司法院
- 國民法官遴選不應由單一種族組成,法官執行職務不應因種族等因素區分。
- 承諾將了解文化差異的部分,並與相關團體研擬,於2個月內報告進度。
彭幸鳴 刑事廳廳長 司法院
- 說明法官倫理規範中提到法官執行職務不應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等因素而有差別待遇。
蔡碧仲 次長 法務部
- 同意臨時提案內容,法務部會會同司法院進行研擬。
相關後續
委員劉世芳等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司法院會同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報告相關進度。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大體討論:參審制與陪審制併審爭議)
核心議題
- 討論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應採參審制或陪審制,以及司法院版本與其他委員提案是否應併案審查的程序問題。
- 探討司法院參審制版本適用案件範圍過窄,未能充分反映人民參與審判美意的疑慮。
相關爭議
- 邱顯智委員主張參審制與陪審制應併案審查,因兩者有可相提並論性,且司法院版本適用案件範圍過窄,未能充分反映人民參與審判的美意,質疑司法院為何獨採日本參審制而非歐陸或陪審制。
- 主席與柯建銘委員認為兩制度設計差異大,不適合併案對照審查,為求議事效率,應先專注審查司法院的參審制版本,其他版本可擇期再審或於朝野協商時討論。
- 李貴敏委員質疑若不併案審查,形同封殺陪審制,且委員會審查參審制後,朝野協商恐難併入陪審制討論,認為應先決定上位概念,並強調民間團體對陪審制的支持與其應有的發聲機會。
-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程序安排應尊重立法院,但強調其版本是經過周延思考的執政黨選擇,並指出陪審制在日本以外國家並非主流,且我國應循序漸進,並非所有制度都可併案審查。
- 鍾佳濱委員建議可先就司法院版本討論,並在逐條審查時納入其他提案的對照意見,未來仍可在委員會朝野協商時對不同制度進行折衝,以兼顧議事效率與多元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參審制與陪審制應併案審查,因制度有可相提並論性,且過去亦有併審先例。
- 批評司法院版本適用案件範圍過窄(僅約600件),無法讓多數人民參與審判,質疑其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的實質效益。
- 質疑司法院為何獨採日本參審制而非歐陸或其他國家制度,也未參考香港陪審制經驗。
- 要求司法院說明為何去年版本適用7年以上刑期,今年卻縮減為10年以上刑期,且未充分說明。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建議可先就司法院版本進行討論,並在逐條審查時參考其他提案的對照表,未來再於委員會朝野協商時一併折衝不同制度。
- 認為委員會審查完畢不代表有最終決定,朝野協商仍可充分比對不同方案。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若不併案審查,形同直接封殺陪審制,並使後續陪審公聽會失去意義。
- 認為陪審與參審是二擇一的上位概念,應先決定制度架構再進行逐條討論,避免重複審查造成資源浪費。
- 呼籲應讓民間團體有機會表達對陪審制的看法,特別是新任委員應了解多元聲音。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院審查法案應遵循既定程序,已排審司法院版本,應繼續進行。
- 同意安排陪審制公聽會與後續審查議程,並表示最終制度選擇將由院會及朝野協商決定。
- 認為司法改革應循序漸進,執政黨對制度選擇需負責,不能因外界單一團體意見而改變議程。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同應盡快進入逐條討論,避免程序爭議延宕法案進程,並強調執政黨對選擇參審制將承擔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秘書長 司法院
- 強調陪審制與參審制在法條及制度設計上差異大,無法併案對照審查。
- 表示司法院對制度選擇有足夠自信,但議程安排由立法院決定。
- 回應司法院參考日本參審制是因其國情與我國較接近,且考量大法官釋字378號解釋。
相關後續
- 主席裁示本次會議專注審查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並將進行逐條討論。
- 同意安排陪審制的公聽會,並承諾在下下週排審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陪審法草案。
- 邱顯智委員同意先後審查,但主張兩版本出委員會後應併案於委員會朝野協商討論。
討論事項三
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核心議題
- 討論法案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的文字,以及參審制與陪審制在憲法解釋下的適用性。
- 探討司法院選擇參審制而非陪審制的政策理由,以及其與大法官釋字378號解釋的關聯性。
相關爭議
- 李貴敏委員質疑「彰顯國民主權理念」與參審制關係,並詢問陪審制是否更能彰顯主權,認為此文字似為觀審制與參審制差異。
- 邱顯智委員反對第一條立法目的,認為司法院將參審制定義為唯一符合大法官釋字378號解釋的制度,排斥陪審制,無法接受此制度取向。
-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解釋,陪審制因判決不附理由、採一致決且不可上訴,不符國情且有違憲疑慮,而參審制則符合釋字378號解釋,能讓國民參與裁判並由法官提供專業解釋。
-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強調參審制變動較緩,有助社會多元價值對話,且國際上德、法、日等國亦有從陪審轉參審案例,並認為陪審制有違憲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一條「彰顯國民主權理念」文字的必要性及其與參審制的關聯,認為陪審制可能更能彰顯國民主權。
- 詢問司法院對陪審制的立場與其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反對第一條,認為司法院將參審制定義為唯一符合憲政秩序的作法不可接受。
- 質疑大法官釋字378號解釋(律師懲戒)與392號解釋(檢察官羈押權)如何推導出陪審制有違憲疑慮。
- 批評司法院選擇日本參審制而非其他國家制度的理由缺乏充分論證,認為「國情相似」不足以作為唯一考量。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建議司法院應更有信心說明選擇參審制的原因,包括其優點及與陪審制(如無上訴概念)的差異,讓社會大眾理解。
- 認為司法院應大方闡述選擇參審制的優缺點,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名稱「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是否必然排除陪審制,認為文字上不應過度拘泥。
- 要求法務部代表行政院闡述支持司法院參審制度的政策面看法,以利新任委員了解。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秘書長 司法院
- 解釋「彰顯國民主權理念」是因國民直接參與司法權行使,而觀審制不能參與裁判故無此句。
- 強調不採陪審制主因是其判決不附理由、原則採一致決且不可上訴,不符我國國民期待。
- 認為陪審制不符大法官釋字378號解釋,因該解釋只承認職業法官與非職業法官共同審理,不能完全由非職業法官審理。
- 表示司法院對選擇參審制負責,並認為日本國情與我國較接近是參考其制度的重要理由。
彭幸鳴 刑事廳廳長 司法院
- 說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旨在引進國民聲音,讓法官專業知識能釋疑,使國民法官充分理解法條後做出判斷,優於陪審團無職業法官參與的模式。
- 指出從職業法官審判走向人民參與應循序漸進,以穩健態度先推動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參與的參審制。
蔡碧仲 次長 法務部
- 行政院支持國民參審制,認為陪審制變動過劇,易受外界資訊影響,流於人民公審,恐侵害被告人權。
- 強調體制應循序漸進,從職業法官到國民參審是較可靠進程,且參審制較無違憲疑慮。
- 指出德國、法國、日本等國皆有從陪審轉參審的案例,且日本與我國國情相近,值得參考。
- 認為人民參審有助提升審判可信度,減少恐龍法官疑慮,並促進社會多元價值對話與交流。
相關後續
第一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之立法目的,照兩院會銜版通過,邱顯智委員對此表達反對立場。
討論事項四
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第二條:用詞定義與中間討論機制)
核心議題
- 討論第二條中「法院」的定義,以及國民法官是否參與科刑評議。
- 探討「中間討論」機制的必要性、發動權歸屬、公開性與潛在引導疑慮,以及如何平衡國民法官自由表達與避免專業法官主導的擔憂。
相關爭議
- 李貴敏委員質疑草案中「法院」一詞是否僅指專業法官,排除國民法官,擔憂這將導致人民參與審判不完全;並對中間討論的定義與必要性提出疑問,認為其可能使專業法官主導,國民法官淪為形式。
- 劉世芳委員擔憂中間討論可能導致職業法官引導國民法官,建議應明確定義討論範圍,並考慮錄音錄影以確保透明,避免產生下指導棋的疑慮。
- 邱顯智委員質疑中間討論的必要性,認為應在公開法庭進行,且其發動權在審判長而非國民法官自主發動,恐有主導之虞;並指出陪審制無此機制,且學者多認為不應將國民法官從公開程序中拉出討論。
-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認為中間討論有助國民法官理解案情,若錄音錄影會讓國民法官有顧忌無法暢所欲言,且檢辯雙方在場會造成國民法官不敢提問,強調這是合審合判精神的體現。
-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強調中間討論是模擬法庭民眾的實際需求,有助於國民法官在不違背人性的情況下提出疑問並獲得解答,避免帶著疑問做出判斷,並建議可考慮筆錄方式存證。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詢問第二條中「法院」定義是否指專業法官,若如此,則人民參與審判恐不完全。
- 建議若司法院有誠意納入陪審制,應在用詞定義上預為參審制與陪審制的差異定義。
- 提出中間討論可錄音錄影但不公開,或專業法官裁示公開等折衷方案,以解決民眾對專業法官下指導棋的疑慮。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間討論」的「交換意見」是否會讓職業法官引導國民法官,建議明確討論範圍,避免實體判斷引導。
- 詢問中間討論程序是否公開或有會議紀錄,建議必要時可公開錄音或會議紀錄,以符合行政透明原則並保護國民法官。
- 強調中間討論的定義應非常明確,實體討論需謹慎,以避免下指導棋的疑慮。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間討論的必要性,認為若國民法官無疑惑則不需此機制,且發動權在審判長而非國民法官,恐有主導之虞。
- 主張應在公開法庭進行訴訟照料,不應將國民法官拉到小房間進行討論,以符合訴訟公開原則。
- 指出陪審制無此中間討論機制,且若在程序中進行,可避免錄音錄影等顧慮。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秘書長 司法院
- 解釋「法院」在草案中指訴訟法上的合議庭3位法官,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等專業事項由其處理,其餘由國民參與審判法庭共同討論。
- 說明中間討論有3種情形,旨在釐清國民法官對程序、實體之疑惑,助其進入狀況。
- 認為若中間討論錄音錄影,國民法官恐有顧忌無法暢所欲言,影響制度效益,故不宜公開或錄音錄影。
彭幸鳴 刑事廳廳長 司法院
- 說明專由法官合議的事項規定於第69條,涉及法律專業如證據能力判斷、訴訟程序裁定等。
- 中間討論旨在為國民法官提供訴訟照料,釐清其對程序或實體的疑惑,而非進行證據評價或決定有罪無罪。
- 強調中間討論是貫徹合審合判精神,讓國民法官無所瞻顧地提問,避免錯誤認知導致錯誤判斷,並可於子法中細緻規定操作方式。
邱鼎文 法官 司法院
- 澄清草案中「法院」是指訴訟法上承審的合議庭3位法官,不含國民法官。
- 指出第69條規定了專由法官合議的事項,如證據能力判斷、訴訟程序裁定或法令解釋等法律專業部分。
蔡碧仲 次長 法務部
- 強調中間討論的必要性來自模擬法庭民眾的實際需求,有助於國民法官在不違背人性的情況下提出疑問並獲得解答。
- 認為帶著疑問做出判斷是危險的,中間討論可確保國民法官做出正確周延的判斷,避免誤導。
- 建議若錄音錄影不可取,可考慮以筆錄方式存證。
相關後續
第二條保留,請司法院再思考如何設計更周延的配套措施,並對立法理由再做說明。
討論事項五
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第三條:國民法官組成原則)
核心議題
- 討論國民法官組成是否應納入性別比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及原住民、新住民背景考量,以確保多元代表性與文化理解。
- 探討審判長選任方式,質疑司法院版本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的論資排輩原則。
相關爭議
- 劉世芳、鍾佳濱、李貴敏、邱顯智委員主張國民法官組成應納入性別比例限制(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在案件涉及原住民或新住民時,國民法官應具備相關身份或文化背景,以符合國際公約精神、避免刻板印象及促進文化理解。
-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及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反對性別與族群比例限制,認為國民法官應是無偏見的素人,刻意區分身份會使遴選操作困難,影響效率,甚至可能讓國民法官承受額外壓力,主張應將其視為一般國民。
- 蔡易餘委員反對依性別、身份或背景差異化處理國民法官,認為法官應無偏見,人為干預遴選會增加操作空間,影響公平性;主張應透過海選及檢辯雙方剔除權來確保公平。
- 李貴敏委員質疑司法院將原住民背景國民法官可能背負重責的概念是錯誤的,認為這預設被告有罪;並強調在無法理解原住民文化時,便無資格做出公正判斷。
- 吳玉琴委員指出,若在第三條規定性別或族群比例,將與後續隨機抽籤的遴選程序衝突,導致制度混亂。
- 邱顯智委員質疑司法院版本中,審判長由資深法官或年長者擔任的規定是論資排輩,不符合進步觀點,建議應由9位成員共同決定。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國民法官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
- 連署劉世芳委員提案,支持納入原住民及新住民背景考量。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主張國民法官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符合性別平等原則。
- 提案修正動議,若案件當事人具原住民或新住民身分,國民法官應具備相關身分或文化背景,以理解其文化差異。
- 認為司法院應提出如何排除遴選困難,而非直接拒絕納入多元背景考量。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贊成劉世芳委員提案,認為應逐步落實性別平等及原住民文化尊重等承諾。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事務應尊重其價值觀,國民法官應有熟悉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者參與。
- 質疑司法院將審判長由資深法官擔任的理由,認為論資排輩不合理。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反對依性別、身份或背景差異化處理國民法官,認為法官應無偏見,遴選過程應減少人為干預。
- 主張國民法官應經海選產生,透過檢辯雙方剔除權來確保公平性,而非預設特定背景。
- 認為國民法官的價值在於素人參與,若過度強調專家化,將失去其意義。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支持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規定,認為這保障多元主義,避免性別刻板印象影響審判。
- 支持納入原住民、新住民背景考量,指出湯英伸案等實例顯示缺乏文化理解可能導致不公判決。
- 質疑司法院版本中審判長由資深法官或年長者擔任是論資排輩,不符進步觀點,建議由9位成員共同決定。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若在第三條規定性別或族群比例,將與後續隨機抽籤的遴選程序衝突,導致制度混亂與執行困難。
- 建議法院可提供更多專家證人或相關協助,讓法官與國民法官在審查過程中獲得更充實的資訊,而非在遴選時設限。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秘書長 司法院
- 反對性別比例限制,認為重點在性別意識而非生理身份,且職業法官亦無此限制。
- 反對原住民、新住民背景限制,認為他們是國民,刻意區分會使遴選操作非常困難,可能導致審判中斷。
- 強調美國陪審團亦無性別種族比例限制。
- 解釋審判長由庭長或資深法官擔任是移植法院組織法規定,因資深者對訴訟指揮較熟練。
蔡碧仲 次長 法務部
- 支持司法院對性別與族群比例限制的困難度考量,認為不應強制限定。
- 指出若選出特定背景陪審員,在做出不利判決時可能承受莫大壓力,且會因身份因素承受更多束縛,無法妥善行使權利。
- 建議可透過專家證人方式,讓族群耆老在法庭上說明習俗,供所有國民法官了解後判斷,而非限定特定身份者進入遴選。
彭幸鳴 刑事廳廳長 司法院
- 補充說明外國立法例上,陪審員並無性別種族比例限制。
- 認為若強制特定背景陪審員,可能導致其在判決時承受不必要壓力,並影響其獨立判斷。
相關後續
第三條保留,請司法院再思考委員們提出的性別比例、原住民/新住民背景考量以及審判長選任方式的意見,並在下次會議前提出答復。
討論事項六
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第五條:適用案件範圍與第六條:排除條款)
核心議題
- 討論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案件適用範圍,尤其是最輕本刑從7年以上提高到10年以上刑期的合理性與影響,以及是否應納入更多社會矚目案件。
- 探討第六條排除條款的適用標準與裁量空間,及其對實際案件量的影響。
相關爭議
- 邱顯智、蔡易餘、李貴敏、劉世芳委員批評司法院將適用案件範圍從7年以上刑期提高到10年以上,導致案件量大幅縮減(從1200件降至600件),且第六條排除條款又進一步限縮,質疑其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的實質效益與美意。
-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與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解釋,縮減案件量是基於46場模擬法庭經驗,發現1200件對承載能量過高,為求穩健、順暢上路,初期採取保守態度,並參考日本經驗(人口比例下我國應承載200多件)。
- 李貴敏委員雖理解司法院對穩健推動的需求,但建議應在第五條中增列條款,允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公告其他社會矚目案件納入,以因應修法耗時問題,並要求司法院提出7年變10年的具體數據與理由。
- 劉世芳委員詢問涉及公共安全、社會治安或公共利益的重大犯罪(如酒駕致死、重大車禍)是否適用,擔憂行政院加註意見可能導致此類案件被排除。
- 臨時提案要求司法院於10日內就草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適用,提出具體判斷標準,以利委員判斷範圍設限的合理性。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批評將適用案件範圍縮小至10年以上刑期(約600件),加上第六條排除條款,導致人民參與審判機會極少,美意大打折扣。
- 質疑司法院為何參考日本處理案件數量,而其他參審制國家即便輕罪亦有參審員,且未見任何國家一年僅處理600件參審案件。
- 強調案件量過少將導致法官與國民參與者經驗累積緩慢,影響制度推廣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 指出去年版本為7年以上,今年卻改為10年以上,缺乏合理說明。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原則上不贊成將刑度拉高到10年,但為求制度能順暢運行,願意妥協。
- 建議在第五條增設條款,允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公告其他重大社會矚目案件納入,以因應修法耗時問題。
- 要求司法院說明為何從第9屆的7年改為第10屆的10年,提供具體數據與原因。
- 指出第六條排除條款過於例外,未能有效解決案件量問題,應提供統計數字以供判斷。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提高到10年是否會遺漏刑責不高但社會關注的重大事件,且第六條排除條款可能使案件量更少。
- 認為若制度施行預計10年後才修法,應考量是否需訂定如此嚴格的條件,建議回復到7年刑期。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贊成邱委員回復到7年刑期,認為突改為10年對社會說服力不足,且傳統認知重罪為7年以上。
- 主張參審制案件應越多越好,因其不僅是審判,更是提升國民對司法信任的法學教育,應爭取更多預算擴充人力。
- 指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可能因刑期門檻產生程序切割問題。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涉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重大犯罪(如酒駕致死、食品安全事件、重大車禍)是否適用國民參審制。
- 擔憂行政院加註意見可能導致此類集體性、公共安全相關案件被排除在外。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秘書長 司法院
- 贊成柯建銘委員將「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修正為「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使殺人罪等能涵蓋。
- 反對增列原住民案件為國民參審範圍,認為範圍過廣且可能不成比例。
- 解釋縮減案件量(從1200件降至600件)是基於46場模擬法庭經驗,發現1200件承載能量過高,為求穩健上路而保守調整。
- 指出日本國民法官制度第一款僅限死刑、無期徒刑,比我國更緊,且考慮人口比例及卷證併送制度,我國承載量應更低。
蔡碧仲 次長 法務部
- 贊成柯建銘委員的修正動議,並支持司法院對案件量縮減的考量。
- 強調法貴執行,能執行的法才是良法,案件數不宜過多,以確保制度能順暢運作。
- 指出酒駕累犯且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經柯總召修正動議後亦可納入國民參審。
彭幸鳴 刑事廳廳長 司法院
- 說明若酒駕致死等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屬於國民參審範圍。
- 澄清行政院加註意見中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等條件,可能反而限縮現有600件案件,將個人法益案件排除,不利於國民參審的適用。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2案(周春米委員等提案)照案通過,要求司法院於10日內就草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適用,提出具體判斷標準,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第五條與第六條尚未討論完畢,將於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2801
- 卷/期/冊
- 109/28/1
- 發布日期
- 2020-05-0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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