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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中共海上民兵威脅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16

內政委員會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包括模擬槍定義及原住民自製獵槍權益,部分條文獲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警政署研議修正管理辦法。會議亦針對「中共海上民兵製造灰色地帶衝突」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討論金門漁船衝撞事件性質、金馬防衛戰略、海巡執法能量及兩岸情勢,強調跨部會協調與超前部署的重要性。

討論事項一

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至四)

核心議題

  • 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聚焦於槍砲定義、模擬槍管制,以及原住民族自製獵槍及漁槍權益的保障。
  • 討論內政部警政署在原住民自製獵槍管理辦法中,是否逾越法律授權恣意裁量與定義,影響原住民族基本權益。

相關爭議

  • 原住民自製獵槍定義爭議: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指出,內政部警政署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對原住民自製獵槍的定義,已違反法律授權並逾越權限,且無視立法權與司法權(最高法院判決)的監督,導致原住民族基本權益受損。
  • 模擬槍管制範圍與定義:修正草案針對具類似真槍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殺傷力者定義為模擬槍,並規範其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及改造的罰則,以加強管制。

立法委員發言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說明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於法案通過後6個月內,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代表及相關機關研商並提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 主張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及使用制式獵槍的權益。
  • 批評警政署在自製獵槍定義上違反法律授權,逾越權限,且無視立法權與司法權的監督,影響原住民族基本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東柏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修正通過。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管召集委員碧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本日會議另做成決議:待第二十條修正提案經院會逕付二讀後,本日審竣案再開始併案黨團協商。
  • 臨時提案修改為「為增進原住民自製獵槍及漁槍權益,爰請內政部警政署於本次法案通過後6個月內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代表及相關機關研商並提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以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及安全。」

討論事項二

專題報告「中共以組織海上民兵等方式製造灰色地帶衝突,探討對我國家安全之影響及因應措施」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探討中共海上民兵的現況、灰色地帶衝突的製造方式、對我國家安全的影響及我國相關應因措施。
  • 釐清3月16日金門海域漁船衝撞事件的性質,究竟是單純漁事糾紛還是中共海上民兵的挑釁行為,並討論國防部智庫報告與官方立場的差異。
  • 檢視我國海巡署在護漁、打擊非法越界捕魚及應對海上民兵威脅方面的執法能量、跨部會協調機制與未來部署。
  • 討論金馬地區在臺海衝突中獨立防衛固守的戰略定位與國防部的支援能力,以及國安法修法與山地管制區解除議題。
  • 關注疫情期間非法移工防疫管理、兩岸關係變化、假消息攻擊及國軍戰備部署等國安議題。

相關爭議

  • 金門漁船衝撞事件性質:海委會與國安局認為3月16日金門漁船衝撞事件是單純漁事糾紛,因漁民搶奪漁網所致;然而,國防安全研究院報告將其解讀為中共升高衝突的徵候,與官方立場不一致,引發質疑。
  • 金馬獨立防衛戰略:國防安全研究院報告指金馬在戰時可能需獨立防衛,引發委員對國防部「放棄金馬」的擔憂,國防部則澄清會視條件支援,但金馬仍需有獨立作戰準備,並強調不會放棄任何地方。
  • 海上民兵定義與應對:國安局將中共海上民兵視為武裝力量,但海委會與國防部在判斷金門事件時,傾向視為偶發漁事衝突,非民兵挑釁,引發委員對應對策略和執法強度的質疑。
  • 非法移工防疫管理:移民署在疫情期間對非法移工採取「擴大自行到案」且「不收容」的寬鬆政策,引發委員對可能造成防疫破口及管理鬆散的擔憂,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兩岸關係與執法強度:委員普遍關切兩岸關係緊張,主張海巡執法應更強硬以維護主權與漁權,但同時也需避免升高衝突,維持兩岸穩定,此為執法尺度上的兩難。
  • 國安法修法與山地管制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質疑國防部在行政院宣示全面開放山林後,對國安法第五條及山地管制區的修法與解除進度遲緩,影響原住民族部落權益,要求加速檢討解除管制區並支持修法。
  • 國防部智庫報告與官方立場差異:委員質疑國防部智庫對金門事件及金馬防衛的判斷與國防部、海委會、國安局的官方立場不一致,要求國防部澄清並轉達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關切金門漁船衝撞事件與海上民兵關聯性,強調海巡執法應秉持不升高衝突原則。
  • 建議國安局預為研議海上民兵應對策略,包括標準作業流程、執法原則宣示及海巡與海軍的協調支援。
  • 要求海洋委員會及海巡署搭配措施,確保海巡弟兄執法安全。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安全研究院報告中金馬必須獨立防衛固守的看法,擔憂此舉形同放棄金馬,並強調金門人對兩岸和平的重視。
  • 不認同國防安全研究院將金門衝撞事件解讀為中共升高衝突的徵候,認為是民間衝突。
  • 要求國防部智庫應研究清楚,並在兩岸關係緊張下,給予金門地區具體資源協助及長期計畫,以做好獨立作戰準備。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認同中共組訓海上民兵已行之有年,但目前在金門海域未見運用跡象,認為金門衝撞事件為單純漁事糾紛,不宜過度解讀為兩岸情勢緊張。
  • 關切金門海巡艦艇數量及澎湖陸船越界抽砂問題,並肯定兩岸執法單位間仍有聯繫平台持續協同執法及搜救合作。
  • 呼籲國防部、國安局應居安思危、超前部署,提供民眾正確資訊,避免將治安問題升高為國安問題。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指出大陸漁船非法越界捕魚數量逐年增加,單一季驅離量高達970艘,質疑現有裁罰與驅離方式阻嚇效果。
  • 關切冬季東北季風期間中國漁船大舉入侵澎湖海域,海巡署因海象惡劣無法派艦驅離的問題,要求加強提前部署與艦艇能量。
  • 詢問中國漁民與海上民兵身分轉換的可能性,強調須嚴密監控其在臺灣海域的活動。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質疑移民署在疫情期間對非法移工採取「擴大自行到案」且「不收容」的寬鬆政策,擔憂可能成為防疫破口,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關切中共海上民兵與漁民身分互動及對換的嚴密控管,要求國防部及國安局積極作為,將相關情資列為情蒐要項並納入作戰計畫。
  • 詢問中共近期在南海的軍事活動是否為年度例行演訓,並關切其對臺灣的文攻武嚇及國防部的防守準備。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3月16日金門漁船衝撞事件是否為中共試探性行為,而非單純偶發事件,引述中共在南海運用類似手段取得島嶼控制權的案例。
  • 主張對膽敢越界、挑釁的漁船應強力執法,扣船扣人,不應放過,以安民心並避免被視為軟弱。
  • 強調海巡是第一線,海軍作為後盾,應有能力應對多點同時發生的衝突,並認為應以「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的角度看待。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詢問海巡署對中國漁船越界捕撈的應變計畫是否更新,並關切3月16日金門事件中漁民衝撞行為的組織性。
  • 將議題拉高至戰略層面,關切疫情期間中共利用美軍部署受影響之際,軍機繞臺及遼寧號出現等行動,是否意圖轉移國內焦點或升高對臺衝突。
  • 詢問國安局對中國假消息攻擊的反制政策與進度,強調其為資訊戰重要一環。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關切3月16日金門漁船衝撞事件的嚴重性,詢問兩岸協談機制對民兵、漁船約束力是否足夠,並主張維護執法強度。
  • 詢問國艦國造政策下,海巡新艇加入護漁行列的功能及部署,並關切海洋發展基金的預算規模與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進度。
  • 強調海洋教育的重要性,建議海洋委員會大力運用民間團體共同推展海洋事務。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主張對侵犯我國領海的行為應強硬執法,不應客氣,以保護國家及漁民,並要求海巡署超前部署,假想未來挑釁招式。
  • 詢問陸委會對疫情後兩岸關係的判斷,並強調臺灣在防疫期間應以防疫優先,而非被中共「以疫謀獨」的說法牽制。
  • 要求國防部說明在防疫期間中共空軍頻繁擾臺,以及美國航母無法協防下,如何保衛臺灣主權與安全,並強調國防部應強硬以對。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同意將金門漁船衝突視為突發事件以安定民心,但強調面對臺海局勢瞬息萬變,應做最惡劣情境假設並超前部署。
  • 指出武漢肺炎疫情導致美國印太艦隊戰力受損,以及中美對立加劇,應將武漢肺炎視為「生化戰的預演」,並重新盤點國軍國防思想教育與戰爭定義。
  • 關切海上官兵防疫作為是否充分,特別是口罩供應問題,批評國防部與海巡署過去不夠積極,要求全面解決。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指出大陸漁船每年三、四月非法越區捕魚已成常態,建議海委會與縣政府應超前部署,利用兩岸協商管道,請對岸加強宣導,減少衝突。
  • 擔憂金門事件雖為偶發,但若情勢升高為對岸在臺海新的挑釁方式,我方應調整因應措施及執法方式。
  • 呼籲中華民國主權和海域不容侵犯,強調臺灣地處重要戰略位置,面對海上衝突應格外冷靜,謹慎迅速反應,維持區域穩定。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肯定海委會與海巡署在護漁行動上的努力,但強調該強硬時仍需強硬,同時應避免擦槍走火。
  • 關切澎湖海域中國籍漁船盜採砂石問題嚴重,數量龐大,要求海委會提出具體辦法維護國土主權,並評估對外傘頂洲流失的影響。
  • 建議海委會就外傘頂洲流失問題提出具體維護計畫書。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主張應由海巡署加強執法應對灰色地帶衝突,避免海軍直接介入升高兩岸對立,海巡署應擴充緩衝空間,擔任海軍預備隊。
  • 質疑海巡署10年造艦計畫中,1,000至3,000噸級艦艇資源投入不足,恐造成未來中噸位主力缺乏,建議啟動第二批造艦計畫以填補戰力空隙。
  • 倡議海巡署應建置自己的海監機隊,檢討現行航空器一元化政策,因空勤總隊飛行器與海巡需求不同,並建議可考慮租購方式取得海監機。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引述美國國防部報告,指出中共組訓民兵部隊旨在不引發武裝衝突下實現政治目標,並詢問中共民兵部隊是否配置武器戰力及沿岸省分部署情況。
  • 質疑海委會與國防部對中共沿海省分民兵部隊組訓情資掌握不足,要求深入了解臺海沿岸省分是否部署民兵部隊。
  • 關切花東外海日本公務船驅趕我國漁船事件,認為我國漁船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捕魚應受保護,要求海巡署加強隨船護漁密度與時間。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桃園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工程施工不當,造成一級保育類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死亡、受傷,要求海委會要求中油停工並檢討作業方式。
  • 建議海委會考量增加因公受傷、生病的海巡查緝人員醫療補助,並加強疫情期間扣留人員的防疫措施。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詢問國安局與海委會,對岸中國民兵是否算武裝力量,並強調若認定為武裝力量,海巡署與國防部應改變應對方式。
  • 質疑3月16日金門漁船衝撞事件的性質,詢問海巡署是否認定為海上民兵所為,並關切若為武裝衝突,為何未發實彈。
  • 要求海巡署在處理完畢中國漁船越界衝突事件後,向關心委員副知處理結果,並強調若海上民兵為武裝力量,海巡署與國防部應調整面對方式。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質疑3月24日臺日漁業委員會停開後,日本公務船隨即在花東外海驅逐我國漁船,是否為巧合,並關切海巡署應處時效與船艦噸位不足問題。
  • 指出黑鮪魚季已到,花東外海漁獲量大,建議海巡署應加強護漁密度與時間,並檢討船速與船艦能量部署,提供書面說明。
  • 關切臺日漁業協議中八重山以南區域未劃入協議範圍,導致我國漁民捕魚權益受損,要求海巡署保護並堅持我國主權。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要求國安局精確掌握中國海上民兵的兵力規模、編制、指管通情系統及主要任務,以利我方料敵從寬、禦敵從嚴。
  • 擔憂海上民兵執行國家戰略任務(如情蒐、維權、護漁)可能侵害我國國家安全,質疑海巡署是否有足夠能量應對,並強調不能將其視為偶發事件。
  • 建議海巡署與國防部應確保聯繫機制順暢,在需要時能迅速啟動國防部支援,並請國安局掌握民兵運作情形,以提升應處難度。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同意主委對3月16日金門事件為偶發漁事衝突的判斷,而非有組織、有計畫的挑釁行動,並建議海委會對外作全盤說明,避免民眾被媒體誤導。
  • 質疑國防安全研究院論文中金馬獨立作戰的說法,擔憂其暗示放棄金馬,嚴重傷害前線老百姓的心。
  • 要求國防部應整體考量金門與馬祖的安全,增強前線民眾戰備能力或提供協助,絕對不能放棄金門與馬祖。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詢問行政機關對國安法修法的整體想像與方向,以及「台胞居住證」的後續作為與時程,要求提供書面報告。
  • 關切被大陸指控涉及國安罪的失聯臺灣民眾情況,以及政府的救援態度。
  • 詢問政府對中共可能中止ECFA的因應對策,以及中共官媒「勿謂言之不預」是否為最後通牒,要求國防部說明專案準備情況。
  • 建議國安單位應考量地緣政治複雜性,不應只玩選邊站,需有美中衝突或和解的應變劇本,並強化國家安全整體戰略思維。

相關人員回應

李仲威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3月16日金門漁船衝撞事件為單純漁事糾紛,因漁民搶奪生財工具所致,與海上民兵運用無關,因後續未見其他動作。
  • 表示海巡署執法強度不減,並與陸方執法單位有共同打擊犯罪及搜救合作協議,聯繫順暢,已成功查扣並拆解肇事漁船。
  • 指出中共海上民兵組織存在,但目前主要運用於東海與南海,臺海尚未發現,強調會嚴密監控並預作應變準備。
  • 說明海巡署在冬季東北季風期間會提前部署大型船艦於澎湖海域,因應大陸漁船避風或越界,並規劃造艦以提升執法能量。
  • 回應國艦國造政策下,海巡新艇將具備海域執法、主權維護、漁權維護等多功能,並將部署於恰當位置發揮功能。
  • 表示國家海洋發展基金仍在計畫草擬中,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已修正並再次報院,強調海洋教育推廣將運用民間團體。
  • 說明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工程造成藻礁受損,柴山多杯孔珊瑚影響狀況待進一步調查,並表示若確實破壞將依規定處理,但停工需評估。
  • 強調海巡查緝人員防疫物資充足,因公受傷除補助辦法外,另有基金可補助,並會考量辛苦查緝人員需求。
  • 指出海巡署偵蒐系統無法涵蓋遠距離,需海軍提供雷情掌握目標,並會全盤檢討船速與能量部署,以加強花東外海護漁密度。

張哲平 國防部副部長

  • 表示國防安全研究院為學術研究機構,其報告不完全代表國防部立場,不認同金門漁船衝撞事件為中共升高衝突的徵候,認為是偶發事件。
  • 澄清金馬地區在戰時並非被放棄,國軍透過漢光演習兵棋推演有應援外島計畫,會視有利條件支援,不利時金馬需有獨立作戰準備,強調不會放棄任何地方。
  • 說明國軍秉持「不引發事端、不升高衝突、降低敵對行為」原則,協助海巡海域執法,並透過聯合情監偵系統掌握海上動態,提供情資支援。
  • 指出中共對臺文攻武嚇從未停止,包括軍機繞臺及航母編隊,國軍已做好萬全準備,不隨之起舞,並強調「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
  • 表示已針對中共官媒「勿謂言之不預」成立專案小組,鉅細靡遺地研擬劇本與應處作為,做了超前部署。
  • 回應山林開放政策,國防部已提國安法第五條修訂呈報立法院審議,將朝全面開放方向努力,但要塞堡壘地帶法保護軍事機關秘密與安全仍須保留。
  • 強調國軍秉持「自己的國家自己救」原則,堅定意志強化戰備,不論美中關係如何變化,都會確保國家安全。

許處長 國安局第四處

  • 表示中共海上民兵集中於南海、東海,目前臺海未見明顯運用跡象,但不排除未來小規模測試可能性,應強化海巡能量應對。
  • 認定中國海上民兵為武裝力量,強調國安團隊會持續掌蒐相關情資及預警徵候,提供權責單位應處。
  • 說明中國海上民兵數量約100多萬,漁船總數約95萬艘,會持續了解其細部資料與任務編組。
  • 指出海上民兵平時從事漁業生產、支援海上維權、宣示海域主權及情報蒐集,戰時協同共軍遂行海域管制等任務,其運用模式會增加我應處難度。

邱豐光 內政部移民署署長

  • 說明疫情期間對非法移工採取「擴大自行到案」且「不收容」的寬鬆政策,暫停全國大掃蕩3個月,鼓勵自首。
  • 承諾將在一週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非法移工防疫管理措施。
  • 表示移民署肩負移民執法與國境安全管理,配合海巡署查緝大陸地區人民違法越界捕魚案件,進行後續收容、遣送處置。
  • 指出單純越界捕撈案件由海巡署行政處分後原船或併船遣返;涉刑事案件者,經司法偵審終結後由移民署依「金門協議」機制遣返。

張文秀 內政部移民署組長

  • 說明自行到案的失聯移工會進行體溫量測與症狀觀察,若有異常會陪同至醫療院所檢查或通知衛生局,並依醫囑處理,強調這些移工已在臺一段時間,與剛入境者不同。
  • 解釋不收容自行到案者,但若主動查獲會送至收容所。

蔡志儒 陸委會法政處處長

  • 表示中國大陸推出台胞居住證後,行政部門已進行跨部會研議,有初步草案,但具體法案推動時程尚未確定。
  • 說明對於被大陸指控涉國安罪的臺灣民眾,陸方有通報,已將訊息轉知家屬,但具體行為實況不完全清楚。
  • 指出目前疫情嚴峻,防疫優先,未來疫情趨緩兩岸關係仍重要,跨部會正研議中共可能中止ECFA的因應對策。

鄭組長 國安局安全作業中心

  • 說明國安局針對爭議訊息防制工作,依法統合國安團隊掌握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訊息,即時通報權責部門處理。
  • 指出針對境外爭議訊息,因適法性問題,將以揭露方式降低影響,並對國人進行媒體識讀教育,此作法獲國際認同。

陳國恩 海委會海巡署副主任委員兼署長

  • 說明3月16日金門事件係金門縣政府護漁清除漁網,大陸漁民為搶回價值20萬臺幣的漁網而衝撞,屬單純漁事糾紛。
  • 指出陸方在接獲通報後,有3艘海監及漁政船配合追擊,並已將肇事漁船拆毀,顯示兩岸協同執法機制運作。
  • 強調海巡署對越界漁船會強勢執法,包括登船臨檢、扣留、關押及拍賣船隻,具有威嚇作用。
  • 說明金門地區現有10艘艦艇,包括大艦與多功能艇,並在熱點時間進駐特勤快艇,金門海域艇數不只2艘。
  • 回應花東外海日本公務船驅趕我國漁船事件,發生海域為我國與日本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海巡艦艇已及時趕到並對日方廣播,日方後續離開。
  • 表示海巡署新建快艇為多功能艇,航速可達45節,已部署於金門、馬祖、東沙等淺礁海域,適合登檢查扣漁船。
  • 說明海巡署在衝突狀況下,執法同仁可依「海巡槍械使用條例」規定,在生命受威脅時決定使用槍械(非致命性武器),砲類武器則需報署部核准。
  • 確認3月24日花東外海日本公務船驅逐我漁船事件,海巡署在接獲通報後,派百噸艇以16節速度趕往,但因距離遠費時5-6小時,抵達時日方已離去。
  • 表示海巡署會與漁會、漁民溝通,依漁汛期部署艦艇護漁,東部海域會常態性部署百噸艇,但八重山以南區域不在臺日漁業協議範圍內。

敖以智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中共漁船在釣魚臺附近海域活動,目的是宣示主權,海警船最初目的也是護漁。
  • 指出海巡署的造艦計畫有助於擴充海軍在平戰轉換時的預備隊,但1,000至3,000噸級艦艇的汰換與擴充仍需關注。

謝慶欽 海委會艦隊分署分署長

  • 說明依照海巡槍械使用條例規定,第一線主管如艇長,在生命受威脅時可自行決定使用槍械,砲類武器則需報署部核准。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原始資料

公報
1093001
卷/期/冊
109/30/1
發布日期
2020-05-1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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