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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員會審查預算與鐵路法修正:聚焦資產歸屬、事故通報及防疫安全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13

LawTrace 法律歷程:鐵路法、政府採購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台灣郵政協會與台灣電信協會109年度預算案,並繼續審查多項鐵路法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兩協會日產資產歸屬國家的進度、鐵路事故通報機制與運安會權責、鐵路從業人員防疫訓練,以及行車紀錄保存期限等議題。多項預算決議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經協商後修正通過,並要求交通部與運安會協調事故定義,同時通過數項臨時提案以因應疫情對交通運輸的衝擊。

討論事項一

審查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與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9年度預算,並針對兩協會的資產歸屬、公益支出透明度、疫情紓困配合措施及內部管理等議題進行討論。
  • 核心議題包括要求兩協會將日產資產歸還國家、明確公益支出規範、因應COVID-19疫情配合政府紓困措施,以及檢討台灣電信協會公益活動與顧問費用編列的合理性。

相關爭議

  •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資產歸屬爭議:立法院多次決議要求該協會將接收日產而來的資產捐贈歸還國家並解散,但迄今未見顯著成效,委員要求交通部積極處理並訂定時程表。
  •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資產歸屬爭議:該協會持有龐大資產,立法院亦多次決議要求歸還國家,但因與郵政協會共同持有土地且有訴訟案而延宕,效率受質疑。
  • 台灣電信協會公益支出與管理費用:委員質疑「什費」預算逐年增加卻多為贊助,有違公益法人目的,且顧問及專家報酬預算增加,無視歸還國家資產的決議。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郵政協會配合政府紓困措施,訂定租金收入相關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台灣郵政協會加強防疫作為,確保公益計畫執行安全。
  • 提案要求台灣電信協會「什費」預算凍結,並針對落實公益責任提出書面報告。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儘快研提台灣郵政協會財產捐贈具體可行方案,積極處理資產歸屬問題。
  • 提案要求交通部審酌電信協會設立目的與管理成本,賡續研謀資產回捐政府方案。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郵政協會配合政府紓困措施,訂定租金收入相關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台灣郵政協會持續規劃符合宗旨的永續性公益事務,並訂定透明補(捐)助作業規範。
  • 提案要求台灣電信協會「什費」預算凍結,並針對落實公益責任提出書面報告。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說明台灣郵政協會存在必要性,並參據《財團法人法》訂定時程處理解散與資產歸還。
  • 提案要求交通部全力維護國家財產原則,避免特定人士企圖,盡力尋求審判獲勝後辦理電信協會資產歸還手續。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應儘速參據立法院相關決議,於1個月內規劃訂定台灣郵政協會財產繳回國庫之時程表。
  • 提案要求交通部應儘速參據立法院相關決議,積極督導協助台灣電信協會辦理土地捐贈,並於訴訟定讞後1個月內訂定賸餘財產繳回國庫時程表。
  • 提案要求台灣電信協會應審視評估人事任用,未來禁止增加人事費用,避免預算浪費。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9年度預算業務總支出減列600萬元,稅前賸餘增列600萬元。
  •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通過7項決議,包括配合COVID-19紓困措施、儘速研提財產捐贈歸還國家方案與解散時程、加強公益活動防疫、訂定公益支出補(捐)助作業規範,以及交通部需於1個月內規劃訂定財產繳回國庫時程表。
  •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9年度預算業務總支出減列80萬元,稅前賸餘增列80萬元。
  •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通過7項決議,包括凍結部分「什費」與「顧問及專家報酬」預算,要求針對公益責任、資產歸還進度提出書面報告,並要求交通部積極研謀適法可行方案處理資產歸還問題,以及審視評估人事任用,避免預算浪費。

討論事項二

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核心議題

  • 為鐵路使用產品的檢測驗證建立明確法源,確保鐵道機構設備的安全與品質。
  • 主要內容為規定經交通部指定之鐵路產品需經認可機構檢測或驗證合格方可使用,並授權交通部公告產品類別、檢測程序及訂定檢測驗證機構辦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鑑於鐵道中心成立,明確臺灣各鐵道機構設備驗證的法源。

相關人員回應

黃玉霖 次長 交通部

  • 建議依照委員提案通過本條文。

相關後續

本條文依照趙正宇委員的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明確鐵路機構重大行車事故及嚴重遲延的通報機制,特別是納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安會)的通報要求,以完善事故調查制度。
  • 討論交通部與運安會對於「重大行車事故」定義的差異,以及如何協調兩者間的權責與通報準則。

相關爭議

  • 通報機制與定義一致性:交通部鐵道局與運安會對「重大事故」的定義存在差異,委員擔憂可能造成通報與調查的混亂或遺漏,要求兩者定義應一致。
  • 主管機關權責:交通部認為鐵路法的主管機關應單一列為交通部,運安會則為安全調查單位,兩者應協調而非在同一法條中並列主管機關,以免產生法制上的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主要用意是基於運安會成立,讓制度更加周全,鐵路機構發生事故必須通報運安會。
  • 提案內容不只通報,還要求運安會也要制定重大事故定義、通報內容、方式及相關準則,並可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說明。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強調事故通報時「同時」向運安會通報的重要性。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支持召委提案,並建議修正文字,使語意更順暢,例如刪除「另」字。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修正意見僅著重通報,恐影響事故調查,未涵蓋重大事故定義及運安會制定準則等議題。
  • 關切交通部與運安會對重大事故定義不同,恐導致判斷與提報不一,影響事故調查的完整性。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建議交通部應料敵從寬,在定義整合前,凡鐵道局或運安會認為是重大事故,都應通報,避免漏報。
  • 建議對於發生頻率過高的一般事故,應考慮升級處理級別,而非永遠列為一般事故。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建議交通部應更廣泛思考運輸安全問題,將運安會的職權擴展至公路、水路等所有交通運輸領域,並與運安會密切調整。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認為李昆澤召委提案旨在改善交通部過去球員兼裁判的狀況,應照原提案處理,避免運安會角色不明確。

相關人員回應

黃玉霖 次長 交通部

  • 原則上支持委員提案,但建議進行文字修正。
  • 贊同通報時應「同時」進行。
  • 強調運安會依據法律位階,交通部依據子法位階,交通部會依照法律位階通盤調整規則,讓執行面不致困難。
  • 說明交通部的監理調查與運安會的事故調查屬性不同,不會衝突,行政調查可補運安會調查不足之處。

胡湘麟 局長 鐵道局

  • 建議修正文字,新增一項規定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應另同時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
  • 說明現行《運輸事故調查法》子法對於通報事項已有規範,為避免鐵路事故出現兩種不同定義,將檢討修正鐵路行車規則。
  • 說明鐵路法中「重大行車事故」定義為列車出軌、衝撞、火災,而《運輸事故調查法》擴大範圍,包括5人以上傷亡及其他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必要者。
  • 建議鐵路法的主管機關仍應以交通部為主,若要納入運安會,可在相關條文加上「由交通部會商運安會定之」,以符合法制要求。
  • 說明鐵道局的行政調查與運安會的調查目的不同,前者涉及行政責任與維修改善,後者探究系統原因,兩者應不致衝突,且交通部調查報告會作為運安會參考文件。

馮輝昇 副局長 臺鐵局

  • 說明臺鐵局已成立運輸安全處調查行車事故,並統計重大、一般、異常事件,對高頻率事故地點會成立專案小組研議改善措施。

李綱 委員 運安會

  • 說明運安會成立後已多次與鐵道機構開會,擴大重大鐵道事故通報範圍,並已開始進行長期性大數據分析,尊重交通部的行政監理權責。
  • 說明運安會的調查報告(普悠瑪事故事實報告)已審查通過即將公告,強調運安會採參與式調查精神,所有相關單位都會參與。
  • 指出運安會擔憂若調查涉及行政處分,恐影響從業人員說實話的意願,運安會做的是安全調查,結果可供交通部追究行政疏失參考,但非唯一依據。

相關後續

  • 鐵路法第四十條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修正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會商運安會於2個月內完成相關鐵路行車規則修正,以期使兩單位對鐵路重大行車事故之定義一致。
  • 交通部承諾將全面檢視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航港局、港務公司等單位的安全問題,並與運安會作更密切的調整。

討論事項四

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強化鐵路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訓練與管理,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保新進設備投入營運前的相關準備。
  • 修訂條文以因應疫情,納入衛生防疫輔助技能與設備,並統一法規用語。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建議在從業人員危機處理項目中增訂「衛生」二字,修正為「衛生防疫輔助技能」及「衛生防疫輔助設備」,擴大涵蓋面。

相關人員回應

黃玉霖 次長 交通部

  • 原則上支持本案,但建議修正部分文字。
  • 同意將「衛生」補充進去。

胡湘麟 局長 鐵道局

  • 建議將原條文中的「維安處理」修正為「維安應變」,因交通部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已使用此名詞。
  • 同意陳素月委員增訂「衛生」二字的意見。

馮輝昇 副局長 臺鐵局

  • 補充說明法例上主要使用「維安應變」,其範圍較大。

相關後續

本條文依照交通部及陳素月委員之建議,經文字修正後通過,內容納入「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設備」。

討論事項五

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明確鐵路機構對事故及異常事件的資料蒐集、調查研究、預防改進措施,並要求定期提出安全管理報告。
  • 討論運安會成立後,交通部與運安會之間關於重大事故調查主體的權責劃分,以及行車紀錄器、列車自動防護系統等重要資料的保存期限和管理問題。

相關爭議

  • 調查主體權責爭議:林俊憲委員質疑交通部仍保留完整的事故調查權限,恐與運安會的調查產生「雙頭馬車」或結論不一的問題,建議交通部應自我限縮權限,專注行政調查。
  • 行車紀錄資料保存期限:邱顯智委員指出臺鐵現行行車影像資料僅保存4-5天,且發生事故後可能被銷毀,導致事後檢視困難,要求延長保存期限至至少2週或1個月,並納入所有營運列車。
  • 技術與成本限制:臺鐵局與高鐵公司均表示現有車輛設備在技術上、硬碟容量及人力上,難以將所有營運列車的行車影像資料保存2週或更長時間,特別是舊有車種更新系統有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主張運安會成立後,軌道事故應由運安會為調查主體,擔憂交通部保留調查權恐導致兩份報告結論不一,產生「雙頭馬車」問題。
  • 質疑交通部若不修正條文,仍擁有完整的事故調查權,而非僅行政調查,恐與運安會職責產生衝突,呼籲交通部自我限縮權限。
  • 關切若交通部仍保留充分調查權,未來發生重大事故,交通部若未聘請專家調查,是否構成失職。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鐵路機構加強營運列車行車紀錄器、列車自動防護系統、平交道監視器、動力車保養檢修日誌的紀錄保存,並明定至少保留3個月以上。
  • 舉例高雄過站不停事故,指出事發1個月後才送運安會,行車紀錄器已不見,強調若僅針對「發生事故相關」列車保存,無法解決隱匿不報或銷毀資料問題。
  • 建議即使臺鐵難以保存3個月,至少應延長至2週,避免牽涉利益的司機員或各段銷毀影像。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完全支持邱顯智委員至少保存1個月的提議,認為2個禮拜是基本,不接受設備老舊或硬碟容量小的理由,建議可考慮雲端儲存技術。
  • 擔憂普悠瑪事件後,運安會與行政院(交通部)的調查報告可能出現方向差異,對政府公信力造成傷害,強調修法應釐清權責,避免未來重演。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詢問高鐵行車影像紀錄保存現況及修法後能否克服技術困難,特別是舊有車輛系統更新的問題。
  • 追問臺鐵多達1,100多列次、多元車種的車體,能否在技術上增設系統、硬碟或雲端來擴充、延長影像保存時間,若無法克服,修法恐難務實執行。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認為臺鐵新採購的城際列車應有必要去要求符合新的紀錄保存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黃玉霖 次長 交通部

  • 感謝委員提示,將更明確界定運安會是調查機關,鐵道局是監理機關。
  • 說明監理機關的調查屬行政調查及行政懲處建議,與運安會事故調查屬性不同,兩者不衝突且可互補。
  • 強調交通部仍需保留監理權責,以確保鐵路營運安全,並將在執行面與運安會協調。

胡湘麟 局長 鐵道局

  • 建議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備供交通部查驗」維持原條文,因這是鐵路機構報告應蒐集的資料。
  • 不反對運安會進行重大事故調查,但交通部基於鐵路法主管機關監理權責仍須保留調查法源基礎。
  • 建議新增一項文字:「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
  • 說明交通部所做監理調查與運安會調查的目的不同,前者涉及行政責任與維修改善,時間上可能較快,且調查報告會送運安會參考,應不致衝突。
  • 針對南迴號誌系統案,鐵道局為避免球員兼裁判疑慮,施工單位完全配合運安會調查,監理部分由局內獨立單位執行。

馮輝昇 副局長 臺鐵局

  • 原則支持邱委員修正動議,但建議將「其營運列車」修改為「鐵路機構對發生事故之相關列車」,因每天1,100多列次營運列車資料量龐大,難以全部保存3個月。
  • 說明臺鐵列車行車影像紀錄器資料約4-5天會覆蓋,若非事故相關列車紀錄將被覆蓋。
  • 表示針對發生事故的列車,其資料會完整妥善保存,配合調查。
  • 坦言若行車紀錄器包含影像,現有各車種和車輛設備在技術上和人力上難以延長影像保存時間,特別是舊有系統有困難。
  • 強調新的通勤列車或城際列車會配合相關法令規定,但舊有系統影像設備有技術和設備上的困難。

許資深經理 台灣高鐵公司

  • 說明台灣高鐵列車上沒有行車影像紀錄器,但有車載電腦(OBC)資料和自動列車控制系統(ATC)資料,ATC可保留7天,OBC可保留72小時。
  • 表示若要將資料保留更長時間,需在地抽換元件,但原廠能否提供足夠設備無法確認,現有車輛有較高難度,新系統導入時可將規格開進去。
  • 確認高鐵有動力車保養日誌,沒有平交道監視器。

李綱 委員 運安會

  • 指出鐵道局在南迴號誌系統案中,施工與監理單位均為鐵道局,可能涉及球員兼裁判問題。
  • 重申運安會採參與式調查,調查結果可供交通部作為行政疏失追究的根據,但並非唯一依據。

相關後續

  • 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前三項維持原條文。
  • 增列第四項,內容為:鐵路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交通部定之。
  • 增列第五項,內容為: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因應COVID-19疫情對交通運輸的衝擊

核心議題

  • 因應COVID-19疫情對交通運輸業的衝擊,提出多項緊急應變與紓困措施。
  • 議題涵蓋基層郵務人員投遞安全、國民旅遊帶團專人紓困補助,以及郵局防疫措施與紅外線測溫儀配置等。

相關爭議

國民旅遊帶團專人紓困資格:交通部觀光局原以「沒有列管」為由排除國民旅遊帶團專人,但提案委員認為旅行社有投保責任保險,查核認定無困難,應納入紓困對象。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強化武漢肺炎疫情期間基層投遞人員的衛生安全作為,保障其工作風險。
  • 提案要求交通部將全臺導遊、領隊、國民旅遊帶團專人共約20,000人均補貼帶團費用,每月1萬元,連續補貼3個月。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將全臺導遊、領隊、國民旅遊帶團專人共約20,000人均補貼帶團費用,每月1萬元,連續補貼3個月,以維生計。
  • 明確指出國民旅遊帶團專人應納入紓困補助的資格說明。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立即研擬郵務士投遞掛號信給居家檢疫者之配套措施,並給予明確指令。
  • 提案要求交通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研擬採購紅外線測溫儀,優先提供偏鄉郵局使用,並於人次較多之郵局聘用專職人力量測體溫,並於1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許資深經理 台灣高鐵公司

  • 說明高鐵列車到達端點站會進行旅客易接觸表面的酒精消毒,每日收班後進行深度清潔。
  • 確認所有清潔人員口罩和手套準備充足,全數12個車站已於4月10日前裝置紅外線偵測儀。
  • 指出2月份運量下修約25%,3月份擴大至約40%,4月份運量尚未持平。
  • 說明高鐵減班計畫(4月17日至6月21日,減班21班)仍在規劃中,將遵守維持基本運輸能量、尖峰時刻不減班等原則,並報請交通部研議。

黃玉霖 次長 交通部

  • 感謝委員對高鐵減班計畫的充分考量,將督導鐵道局確保計畫全面落實,包括通勤時段充分滿足商務和通勤需求。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交通部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強化武漢肺炎疫情期間相關投遞工作之衛生安全作為。
  • 通過臨時提案,建議交通部將全臺導遊、領隊、國民旅遊帶團專人共約20,000人均補貼帶團費用,每月1萬元,連續補貼3個月。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交通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立即研擬郵務士投遞掛號信給居家檢疫者之配套措施,並研擬採購紅外線測溫儀優先提供偏鄉郵局使用,於1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 高鐵公司承諾將嚴謹討論第二階段減班計畫,維持基本運輸能量,尖峰時刻不減班,並將計畫報請交通部研議。
  • 主席要求高鐵公司減班後人員加強培訓,並加強車輛檢修,做好防疫準備。

原始資料

公報
1093001
卷/期/冊
109/30/1
發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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