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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修正案審查:履約爭議、MIT標章與公共工程管理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16

LawTrace 法律歷程:鐵路法、政府採購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擴大履約爭議調解機制納入仲裁機構,以及優先採購具MIT微笑標章產品並給予優惠價差的提案。會中委員就採購爭議公正性、調解效率、MIT標章推動的法規適用性及國際協定影響提出質疑與建議,工程會則說明其立場與現行機制。此外,委員們也針對疫情下公共工程的防疫、缺工缺料、品質提升、閒置工程活化及採購弊端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最終,兩項修法提案均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政府採購契約履約爭議的處理機制,提案建議增訂廠商除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外,亦可向依仲裁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以提供廠商更多選擇並提升公正性。
  • 會議也探討了現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調解效率、公正性疑慮,以及其在不同類型採購(如財物、勞務)中提供調解方案的完整性問題。

相關爭議

  • 公正性疑慮:邱議瑩委員指出,現行由政府設立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廠商與政府間的履約爭議,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難期公正。
  • 法規適用性與必要性:工程會認為政府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現行仲裁法已允許雙方合意向仲裁機構聲請調解,無須於採購法中增訂。此外,採購法修正條文恐逾越仲裁法,且仲裁法調解事宜屬法務部權責,不宜將仲裁調解程序置於採購法。
  • 調解效率與案件累積:邱議瑩委員提及工程會雖報告結案率高,但仍有案件累積,增設調解機構可疏減審議委員會壓力。工程會則強調其調解效率高,108年結案率逾100%,平均處理天數93天,調解成立率達78%。
  • 調解功能完整性:林俊憲委員質疑工程會調解功能不完整,因對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不提供調解建議或方案,導致成功率低,建議應比照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提供方案。
  • 仲裁程序時間限制:林俊憲委員指出仲裁程序準備階段缺乏時間限制,可能導致公部門拖延。
  • 審議委員資格與集中現象:邱議瑩委員引述監察院報告,指工程會採購申訴調解委員分派過度集中少數委員,廠商難以信任。
  • 調解與仲裁的法律性質:工程會吳主任委員強調調解與仲裁是不同法律,不應在採購法中混合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採購法第85條之1及增訂第86條之1,允許廠商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履約爭議。
  • 認為現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政府與廠商爭議有「球員兼裁判」疑慮,難期公正。
  • 增設仲裁機構調解可提供廠商更多選擇,符合世界潮流,並疏減審議委員會審案壓力,減少單一機構弊端。
  • 指出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工程會調解委員分派過度集中,影響廠商信任。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關切集集彩繪列車石虎圖案爭議個案,要求工程會檢討流程瑕疵,預防類似狀況再發生。
  • 質疑去年投標廠商是否已列入黑名單,要求工程會確認。
  • 強調政府採購應從制度面著手,避免將責任推給第一線承辦人員。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工程會調解功能不完整,因對財物及勞務採購不提供調解建議,導致調解不易成功。
  • 指出仲裁準備階段缺乏時間限制,可能被公部門拖延。
  • 建議工程會應研究財物及勞務採購調解成功率,並比照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提供調解方案。
  • 要求工程會確實審查審議委員會成員資格。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支持將調解納入仲裁機構,認為會更有效率、更有說服力及法律依據。
  • 指出中油、台電、中華電信等公司化公司面臨的採購爭議,若納入仲裁機構可提早介入調解。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認為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的重大工程存在管考疏漏,導致一再變更設計、展延工期及追加金額。
  • 要求工程會提出具體計畫,從計畫規劃、設計、預算編列等前置作業階段加強督促,防止問題發生。
  • 要求工程會落實管考、追蹤並追究責任,定期召開督導會報,針對追加2億元以上案件提出改善建議。
  • 強調重大公共工程是內需擴大的火車頭,疫情當前更應加速推動,要求工程會盤點可加速執行的計畫並提出獎勵措施。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建議工程會針對採購法第101條中「情節重大者」的認定,訂定具體規範或準則,供基層採購機關參考,避免因裁量權不明確造成困擾。
  • 強調應從嚴辦理不良廠商刊登公報,減少廠商利用法律漏洞、影響工程品質的現象。
  • 建議工程會檢討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第3項規定,避免因無底價採購導致技術服務費計算不公,影響優質國際廠商參與。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指出疫情影響下,公共工程面臨砂石、人工、設備及原物料斷鏈問題,預期未來工期計算與糾紛將增多,要求工程會積極處理。
  • 關切臺北港S8碼頭建設案9次流標問題,質疑底價不合理及港務公司溝通不足,要求工程會調查並提供報告。
  • 肯定工程會調解履約爭議的績效與高成功率,建議廠商與機關應多採調解而非訴訟。
  • 支持重大金額採最有利標,認為可選優良廠商,改善工程品質,並建議工程會加強推動,避免流標。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工程會對公共工程中的COVID-19防疫措施部署不足,網站資訊不完整,僅行文要求各機關自行上網查閱防疫中心資訊。
  • 強調公共工程內外籍勞工的防疫是工程會的責任,若有確診將延宕工程進度,要求工程會與勞動部、防疫中心跨部會協商,提出具體防疫指引及查核措施。
  • 要求工程會提供與勞動部協商的書面資料,說明如何確保公共工程防疫落實。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關切下水道污泥回收再利用議題,指出目前處理方式多為掩埋或焚化,回收率低,建議工程會應有更積極的態度與統一規範,促進污泥燃料化、材料化應用於公共工程。
  • 肯定工程會提升履約爭議解除績效,並再次建議建立區塊鏈資料庫,公開得標廠商與中下游包商的履約進度與資金流向,以降低爭議。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關切疫情導致營造業面臨進口材料短缺、缺工及合約糾紛,要求工程會超前部署,協助廠商紓困與行政程序調整。
  • 建議工程會與勞動部協調,針對移工入境檢疫期間薪資及防疫措施,提供更明確的規範或彈性認定。
  • 指出綠色採購金額佔總採購量比例偏低,要求工程會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提高中央到地方的綠色採購量能。
  • 針對委員提出的修法,要求工程會提出更具體的加速調解方案,以解除疑慮。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肯定工程會已開放政府電子採購網功能,將於4月底上線政風和主計欄位,提升採購透明度。
  • 建議工程會統計加入政風和主計後,最有利標比例及工程品質提升的數據,以驗證制度成效。
  • 關切「光研公司」案,質疑臺銀公告不合格廠商後,移民署仍決標給該公司,要求工程會查明是誰說謊或系統出問題,並追究責任、改善系統,避免不良廠商得標。
  • 強調工程會應負責確保採購系統品質,不應以系統外包為由推卸責任。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質疑工程會所列履約爭議調解結案數字,要求明確說明「雙方都同意」的成功件數及比例,而非僅結案數。
  • 關切工程會對於政府採購法修正案維持現狀(不將仲裁納入採購法)的理由。
  • 針對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再造議題,要求主委分享經驗,提出如何傳承經驗、提升工程品質及變更管理機關的看法,並建議將工程會業務併入國發會以維持整體性。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MIT產品中若包含對環境不友善的商品(如塑膠高分子),是否仍應列入綠色商品,主張應採納對環境友善的MIT產品。
  • 指出金質獎得獎工程曾發生斷橋事故,要求工程會重視對生態友善的工程,並將具生態環保背景的委員納入金質獎審查。
  • 強調道路、河川水泥化及填海造陸等工程對生態造成傷害,要求政府審慎評估公共工程利弊得失,並考量生態補償預算與機制。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肯定吳主委實事求是,推動政務,並認為工程會是國家建設的重要引擎,應擔當作為,避免國家建設延宕。
  • 指出目前公共工程面臨動輒流標、採購人員不敢作為、設計監造委外卻仍流標等問題,導致國家建設停滯、競爭力下滑。
  • 建議工程會應從全生命週期角度檢討,將計畫擬定、預算編列、設計、發包等環節串連起來,並要求委外設計監造廠商若設計內容流標兩次以上,應一年內不得再承接設計監造業務,以提升品質、避免以標養標。
  • 肯定吳主委推動最有利標取代價格標,改善低價搶標後續追加預算的問題,並希望工程會繼續推動合理的有利標。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肯定吳主委視察岡山環境教育館活化情形,強調不能為活化而活化,要求工程會定期管控活化進度。
  • 關切疫情下重大公共工程作為產業振興火車頭的執行狀況,要求工程會管控各部會移緩濟急及明後年預算提前執行的規模,並加速發包執行。
  • 質疑每年有300至400件重大或巨額工程需工程會介入調解,顯示契約文件規定不明確、執行採購人員或設計人員專業不足,要求工程會從源頭管控,降低爭議案件發生。

相關人員回應

吳澤成 工程會主任委員

  • 工程會認為政府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現行仲裁法已允許合意調解,無須於採購法增訂。
  • 採購法修正條文恐逾越仲裁法,且仲裁法調解權責屬法務部,不宜置於採購法。
  • 強調工程會申訴會調解效率高,近3年結案率逾100%,108年平均處理天數93天,調解成立率達78%。
  • 說明工程會調解著重工程爭議,對財物採購較少處理,但會研究改進。
  • 表示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工程會會了解。
  • 說明審議委員資格規定,並承諾會研究通盤性指導原則。
  • 表示會輔導、協助機關進行調解。
  • 同意公共工程缺工問題,表示工程會已結合內政部營建署及勞動部等機關,多管齊下培養訓練人才並給予證照。
  • 承諾整理現階段工程會及相關部會培育國內人才的計畫資料。
  • 說明因營造業缺工,勞動部擬取消公共工程總金額100億元的限制以增加外籍移工名額,工程會已發函要求各工地注意防疫作為。
  • 表示工程會會檢討集集彩繪列車個案,從制度面、執行面改進,並注意採購人員注意事項及廠商不良情形處理。
  • 承諾會進一步了解臺北港S8碼頭建設案流標個案。
  • 解釋計價爭議主因是合約或設計內容訂定不夠明確,導致認知差異,工程會提供諮詢機制協助釐清。
  • 同意設計階段問題是造成流標、爭議的主因,會加強檢討。
  • 同意公共工程防疫重要性,要求機關依指揮中心要求落實,並會將具體作為呈現給委員。
  • 表示會了解下水道污泥回收再利用議題,並支持其燃料化、材料化方向,承諾工程會將積極推動此類資源化應用。
  • 說明工程會已在網路上加強提供中下游廠商履約進度與資金流向資料,並主動了解廠商不願提供資料的情況。
  • 說明工程會已發文各縣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疫情)對工期、責任應給予展延、排除,由採購機關依實際狀況個別認定。
  • 承諾將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加強推動綠色採購量能。
  • 說明政府電子採購網政風和主計欄位將於4月底上線。
  • 承諾會檢討光研公司案,查明真相,該處分就處分,並檢討系統問題。
  • 說明公共工程問題多來自計畫擬定、預算編列、設計、發包片段化,應從全生命週期考量串連要求。
  • 表示會親自個案檢討流標問題,並從設計階段下手,要求委外公司熟悉業務,避免設計不可行。
  • 承諾會進一步探討針對委外設計監造廠商若設計內容流標兩次以上,是否一年內不得再來設計監造的辦法。
  • 表示會繼續追蹤岡山環境教育館活化案,並親自督導。
  • 說明行政院已要求國發會與工程會加速推動公共工程,盤點可提早加速的部分約有1,600億元。
  • 解釋重大工程定義為列管範圍5,000萬元以上,巨額工程為2億元以上。
  • 表示會努力減少契約爭議發生,從源頭管控,提升招標人員及規劃設計的合理性。

相關後續

  • 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兩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討論政府採購法第96條修正,提案建議增訂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優先採購取得MIT微笑標章使用許可的產品,並得允許10%以下優惠價差,以促進臺灣製造業發展與就業。
  • 會議探討了此修正案在法規適用性、國際協定相容性以及與現行綠色採購條款的平衡問題。

相關爭議

  • 法規適用性與必要性:工程會認為MIT微笑標章的推動宜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的法律規定,不需納入採購法。
  • 國際協定與公平性:工程會指出,將「MIT微笑標章」置於採購法第96條與環保產品並列不相當,且對其他未申請MIT標章的國產品造成差別待遇,可能違反國際政府採購協定。
  • 採購自主權與推動實效:王定宇委員認為,若僅由機關自行處理,MIT微笑標章形同虛設,政府應提供採購誘因。工程會則表示,可與經濟部研商推動方式。
  • 綠色採購與環境友善:陳椒華委員質疑MIT產品若對環境不友善(如含塑膠高分子),是否仍應列入綠色商品,主張應採納對環境友善的MIT產品。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建議機關優先採購取得MIT微笑標章的產品,並得允許10%以下優惠價差。
  • 強調MIT微笑標章產品代表百分之百臺灣製造,能創造就業機會,在美中貿易戰和疫情下更顯可貴。
  • 指出政府應提供採購誘因,避免微笑標章形同虛設,並願意討論優惠價差的調整。
  • 強調修法過程應避免違反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締約國責任。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第96條第1項,強調支持在地經濟、在地採購,認為可減少運輸成本、時間與污染。
  • 建議工程會與經濟部協商,共同朝推動MIT微笑標章的方向努力。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九十六條鼓勵環保產品的修法方向,關切下水道污泥回收再利用的議題。
  • 詢問工程會是否能提供相關法規與規範,以促進污泥材料化應用於公共工程。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指出綠色採購金額佔總採購量比例偏低,既然政府已推動數十年,應再提高要求,對地球發展有益。
  • 建議工程會研究如何循序漸進提高綠色採購量能,不讓地方政府難做。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MIT產品中若包含對環境不友善的商品,是否仍應列入綠色商品,主張應採納對環境友善的MIT產品。
  • 支持MIT,但強調採購時仍需納入綠色商品等對環境友善的標準。
  • 關切金質獎評審是否納入具生態環保背景的委員,並希望金質獎能多重視對生態友善的工程,鼓勵減法工程。

相關人員回應

吳澤成 工程會主任委員

  • 工程會認為MIT微笑標章的推動宜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的法律規定,不需納入採購法。
  • 指出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若要求MIT微笑標章,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
  • 認為將「MIT微笑標章」置於採購法第96條與環保產品並列不相當,且可能對其他未申請MIT標章的國產品造成差別待遇,不符國際政府採購協定。
  • 承諾會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研商如何推動MIT微笑標章。
  • 同意委員關於下水道污泥回收再利用的方向是對的,且有必要性,工程會會加以了解並協助推動。
  • 表示工程會採購主管機關主要規範採購制度與程序,對於優先採購事項會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推動。
  • 表示如果是對相關環境、品質有幫助的部分,工程會尊重並支持,但認為不適合訂定在採購法中。
  • 說明金質獎評審會考量各方面專業委員,並會將對自然生態環境有益的工程概念納入評審考量。
  • 表示支持下水道污泥回收再利用的方向,並承諾工程會將進行此部分。

相關後續

  • 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93001
卷/期/冊
109/30/1
發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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