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利率上限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修正草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2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民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上限的調整,以保護經濟弱勢者免受高利盤剝,以及民法第207條禁止複利制度的完善。同時,會議也討論了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修正,旨在提升分配的公平性。各方就修法幅度、浮動利率機制、以及對民間借貸習慣的影響等議題進行了廣泛討論,並將相關議案送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核心為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上限由現行20%調降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旨在遏止高利盤剝並保護經濟弱勢。
- 同時探討是否應將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約定從「無請求權」改為「無效」,以及如何規範巧立名目規避利率上限的行為。
相關爭議
- 利率上限是否應調降:提案委員普遍主張調降20%上限以符合當前經濟環境與銀行低利率現況,並保護弱勢;法務部及部分委員則擔憂貿然調降可能導致更多人轉向地下金融,造成更嚴重後果。
- 「無請求權」或「無效」之爭:法務部可考慮將超過上限部分的約定改為「無效」,但現行條文僅規定「無請求權」,實務上債務人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 巧立名目規避:有委員提出應明確禁止以遲誤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規避利率上限,並將其總額納入計算,法務部則認為現行民法第206條已涵蓋相關規定。
- 浮動利率或固定利率:部分委員建議採用浮動利率制,以央行牌告利率加碼作為基準,以適應經濟變動;但也有委員擔憂浮動利率計算複雜且難以約束民間借貸。
- 對民間借貸習慣的衝擊:有委員指出民間借貸習慣以「分利」計算,若貿然將民法上限調降至15%或16%,可能打破現有民間借貸生態。
- 重利罪認定與民法利率上限的關聯:委員質疑刑法重利罪的認定標準(實務上約超過40%)與民法20%上限存在巨大落差,導致高利貸業者有操作空間。
- 銀行紓困與利率上限:委員關切銀行紓困貸款「看得到吃不到」的現象,以及銀行為達業績將貸款貸給非真正需要者的問題,並認為民法利率上限與銀行利率之間的關係需重新檢視。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利率上限調降至10%,並禁止複利及巧立名目規避,以保護經濟弱勢。
- 強調現行20%上限與民國18年經濟環境差異巨大,且不利新創事業與經濟弱勢取得資金。
- 質疑政府官員對當前經濟前景及紓困政策成效的評估。
- 認為調降利率上限不會導致借不到錢,反而能遏止地下錢莊的吸血行為。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務部考慮將超過上限的約定改為「無效」是進步。
- 指出民法20%上限影響其他特別法(如當舖業法)的修訂,應一併檢討。
- 強調銀行存款利率低但貸款利率高達18%,顯示20%上限不合理。
- 關切債務清理法修法後,更生清算程序時間未縮短,以及疫情對債務人的影響。
- 呼籲行政院應立法「債務催收法」以遏止不當催債行為,並明確主管機關。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對中小企業的紓困貸款「看得到、吃不到」,要求經濟部提供具體核准家數。
- 批評紓困專線「1988」服務量能不足,要求經濟部增加客服席次並提升諮詢品質。
- 建議銀行簡化紓困貸款申請文件,並提醒銀行不應為達業績而將貸款貸給不需要的企業。
- 關切民法第207條修正草案中將「當事人」限縮為「個人、合夥組織、微型企業、中小企業以外之債務人」的範圍問題。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為民法20%上限已不合時宜,不能約束地下錢莊,且社會安全制度已進步,生活困頓者不需依賴高利貸。
- 主張利率高低應由市場決定,銀行主要看償債能力而非利率高低。
- 建議採用浮動利率或階梯式差別利率,以央行基準利率加碼作為上限。
- 強調調降利率上限的目的是遏止高利貸業者,而非影響銀行正常借貸或經濟弱勢取得資金。
- 指出孟加拉小額貸款成功案例也採用20%利率,但其背景與台灣不同。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民法第205條難修是因為其影響深遠,貿然下修可能導致更多人轉向地下金融。
- 建議可考慮採用浮動利率(如基本利率加10%)或階梯式差別利率(總額越高、利率越低)的「季節套餐」或「客製化套餐」方案。
- 指出社會對銀行「大到不能倒」和對小額借款者刁難的雙重標準感到不公。
- 強調20%的利率上限不一定就是重利,孟加拉的農民銀行小額貸款也使用20%利率。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比較各國利率上限規定,指出台灣20%上限在經濟波動時顯得不合理。
- 質疑民法利率上限應高於或低於銀行法利率上限,以避免承認地下錢莊合法性。
- 支持浮動利率,建議以央行利率為基準點加減,而非固定數字。
- 擔憂修法後模糊空間消失,法官裁量權受限,反而對弱勢不利。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為民法第205條主要影響民間借貸,與銀行無關,且民間「分利」計算方式複雜,貿然調降利率上限恐打破民間習慣。
- 提案增列第二項,規定利息、約定違約金及各種名義費用總額不得超過20%,超過部分抵充原本,以防巧立名目。
- 主張應加強金融知識教育,讓民眾從小了解借貸概念和利率計算。
- 建議民法第323條給付抵充順序應修正為「先充本金」,尤其在強制執行拍賣時,以符合人性。
- 不贊成浮動利率,認為會增加訴訟成本且難以約束民間利息。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關於台美口罩與防護衣原料交換的說法是否為「假訊息」,要求法務部調查。
- 反映法扶基金會曾建議修正民法利率上限,並指出最高法院對「利息滾入原本」的解釋無法照顧債務人。
- 認為民法第207條禁止複利規定應從整體性考量,因商業習慣及銀行部分業務仍有複利現象。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信用卡遲延利率高達18%至20%,與德國等國差距甚大,已演變為社會問題。
- 批評法務部報告未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弱勢團體意見,認為20%上限不必修改的立場應再商榷。
- 支持將約定利率超過上限的部分改為「無效」,而非僅「無請求權」,以遏止地下錢莊不當催收。
- 認為當鋪業法規定的30%利率上限不符合時代潮流,應檢討修正。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為民法第205條調降利率上限是方向,但需經試算及風險評估。
- 建議行政部門針對不同修法方案(如15%、16%或蔡委員提案)提出更完整說明,再決定交付協商或委員會討論。
- 對民法第207條將「個人、合夥組織、微型企業、中小企業」排除於複利適用但書之外持疑,擔心會剝奪這些對象的借款權利或限縮其權利範圍。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民法第205條的20%是上限而非唯一,各機關對是否調降採保留態度,建議於個別法律修正。
- 同意考慮將超過20%利息的「無請求權」改為「無效」。
- 認為民法第206條已涵蓋「巧取利益」的無效規定,不需在第205條重申。
- 表示民法第207條現行條文已有「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的規定,且複利在某些商業行為中存在,建議維持現狀。
- 解釋刑法重利罪的認定標準約為超過35%,與民法20%有落差。
- 表示法務部正在全面檢討修正民法債編,預計109年提出,並優先處理降低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的配套修法。
- 對於委員提出的修法建議,表示會納入考量或尊重委員會的討論結果。
莊琇媛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
- 目前銀行1年期定存利率約不超過1%,貸款利率因商品不同,最高約18%。
- 解釋銀行放款利率考量資金成本、營運成本及借款人信用狀況,非單純存款利率。
- 指出銀行法第47條之1已將信用卡循環利率上限訂為15%,並實施差別利率。
- 表示金管會未設定銀行紓困貸款目標,但有獎勵方案鼓勵銀行。
- 回應紓困貸款申請表單已簡化,50萬元小額貸款可線上申請,但目前僅部分公營銀行提供。
- 建議民法利率上限訂為16%,以符合雙卡利率上限15%後較好運作的空間。
- 認為民法利率上限應比銀行法高,但銀行法15%是上限而非基準利率,不宜直接作為民法浮動利率的基準。
- 承諾將研議檢討銀行體系中複利現象(目前僅支票存款透支有複利)。
何晉滄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
- 截至4月20日,紓困貸款申請總家數7,385家,信保基金核准3,722家,總保證金額186.4538億元。
- 「1988」紓困專線已從30席增至60席,預計下週達90席,接通率達95%。
- 指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已有中小企業及小規模商業的定義,民法第207條第三項授權經濟部定義微型企業及中小企業的部分可拿掉。
楊博欽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表示債務清理條例修正後,更生清算程序時間未有明顯縮短,司法院會持續督促進行。
- 指出疫情下債清更生人還款能力受影響,目前無緩衝紓困措施,但會密切留意。
- 表示法院實務上,約定利率超過20%者,法院不會准許請求,因此很少有案件會提出。
- 對於民法第207條修正草案,提醒其適用範圍廣,若刪除第二項恐影響銀行存款複利等習慣。
- 補充民法總則第74條有針對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所為顯不相當約定的撤銷權,可作為救濟手段,但舉證責任在主張者。
- 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若有「無貢獻或協力」情況,實務上會依現行第1030條之1第二項「顯失公平」機制酌情調整分配比例,而非直接排除於分配範圍外。
- 對於周委員提案將「無貢獻或協力」作為排除事由,擔憂舉證困難及事實認定歧異。
郭秋榮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發處專門委員
- 對於債務催收法立法主管機關不明的問題,表示行政院應會有統一窗口或督導政委處理。
- 認為利率訂定應考量市場狀況及借款人風險,無絕對合理答案。
- 對於民法利率上限與存款牌告利率的巨大差異,認為差別費率是正常的,因風險不同。
吳坤山 中央銀行法務室主任
- 說明央行有重貼現率(1.125%)、擔保放款融通利率(1.5%)、短期融通利率(3.375%)3種牌告利率。
- 表示央行利率僅為政策方向,利率市場已自由化,無利率主管機關,銀行多不採用央行牌告利率辦理業務。
黃莉雲 司法院少家廳副廳長
- 表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因牽涉計算及財產範圍確認,審理時間通常較長。
- 對於周委員提案將「他方無貢獻或協力者」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擔憂舉證困難及事實認定複雜性。
- 確認婚前財產及繼承或無償取得財產所生之孳息(如租金、股利)目前依現行法規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但法院會依「顯失公平」原則酌情調整。
相關後續
-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提案與修正動議(共3個版本)一併保留送朝野協商。
- 司法院與法務部需就各方案進行分析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供協商參考。
討論事項二
審查「民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民法第207條禁止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複利)的規定,以及其但書允許當事人書面約定的例外情況。
- 提案旨在限縮但書適用範圍,將經濟弱勢的「個人、合夥組織、微型企業、中小企業」排除於複利約定之外,以強化對其保護。
相關爭議
- 但書適用範圍的限縮:提案委員主張將「個人、合夥組織、微型企業、中小企業」排除於複利約定但書之外,以保護經濟弱勢;法務部及部分委員則認為現行條文已有門檻(遲付逾1年),且限縮範圍可能掛一漏萬或剝奪當事人自主選擇權。
- 修法用語與民法體系的協調性:有委員認為在民法中增加「微型企業」、「中小企業」等名詞定義不妥,可能破壞民法架構。
- 約定無效的範圍:提案規定「該約定無效」,有委員擔憂是否指全部合約無效,建議明確為「該複利約定無效」。
- 對借款機會的影響:有委員擔憂若完全限縮或排除複利約定,可能反而阻礙這些弱勢對象的借款機會。
- 現行法保障是否足夠:法務部認為現行民法第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及消費者保護法等已有相關保護規定,可作為補強。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限縮現行條文但書,將「個人、合夥組織、微型企業、中小企業」排除於複利約定之外,以保障經濟弱勢。
- 強調現行但書允許書面約定複利,是為地下錢莊等高利貸開啟後門,對弱勢造成更大負擔。
- 反駁行政機關關於「掛一漏萬」的擔憂,認為行政機關有權定義這些名詞並善盡職責。
- 認為對經濟弱勢而言,不存在「當事人自主」的談判籌碼,法律應強制保障。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案將「當事人」限縮,可能導致未被涵蓋的「新創企業」等對象權益受損。
- 認為現行條文「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規定較廣義,若修正恐限縮過多,建議不修正。
- 澄清提案委員對條文的解釋與自己理解的差異,強調修正文字對複利概念的影響。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對提案將「個人、合夥組織、微型企業、中小企業」排除於複利約定之外持疑,擔心會剝奪這些對象的借款權利或限縮其權利範圍。
- 認為在民法中增加這些特定名詞的定義,可能導致法律解釋及適用上的疑義。
- 建議將此案與民法第205條修正案一併送交朝野協商,以進行更充分討論。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為剝奪「個人、合夥組織、微型企業、中小企業」與債權人約定滾入原本的權利,是法律的強力介入,需有更強的實證與論述基礎。
- 擔憂此舉可能限制債務人的選擇權,即使滾息約定對其有利,也無法選擇。
- 認同提案方向是為保障弱勢,但對強制剝奪選擇權的方式持謹慎態度。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不贊成在民法條文中增加「微型企業」、「中小企業」等名詞,認為應簡化為「自然人或合夥法人」。
- 建議若違反規定,應明確為「該複利約定無效」,而非「該約定無效」,以避免合約全部無效的疑慮。
- 認同不希望有複利狀況的本質,但擔憂現行條文但書可能使弱勢更為弱勢。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條文但書允許複利約定,對經濟弱勢家庭不公,因其缺乏法律知識常被迫簽署不利條款。
- 認為在保障弱勢時,應優先考量弱勢權益,而非債權人或借款人的公平性。
- 建議可考慮將但書中「利息遲付逾一年」的時間點調整,以更有效保護弱勢。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擔憂在民法中將特定族群匡列,可能掛一漏萬且不夠周延。
- 建議對微型企業等弱勢保障應在特別法中規範,會更明確。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建議民法第207條可維持現行條文不修正,因第一項但書和第三項的立法例較特殊。
- 認為現行條文第二項「商業上另有習慣者」範圍較廣,若限縮恐掛一漏萬。
- 指出現行條文第71條及第323條已能處理無效及抵充問題,不需重複訂定。
- 表示法務部及學界傾向維持現狀,不認為現行但書是「後門」,因其有「遲付逾1年經催告不償還」的門檻。
- 對於委員提出的修法建議,表示會再考慮並尊重委員會的決定。
- 承諾在朝野協商前,會提出法務部認為妥適的、能保障經濟弱勢團體的具體用語。
楊博欽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指出民法第207條適用於所有金錢給付,若刪除第二項恐影響銀行或郵局存款複利等習慣。
- 補充民法總則第74條有針對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所為顯不相當約定的撤銷權,可作為弱勢救濟手段。
- 表示在立法政策上,尊重主管機關法務部的權責選擇。
- 承認經濟弱勢者在舉證撤銷權時可能面臨困難,導致敗訴。
何晉滄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
- 指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已有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民法第207條第三項定義微型企業及中小企業的部分可拿掉,因實務已有定義。
相關後續
- 「民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法務部承諾在朝野協商前,會提出其認為可保障經濟弱勢團體的具體用語。
討論事項三
審查「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因提案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處理,另訂期繼續討論。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旨在修正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圍,將婚前財產及無償取得財產所生之孳息或運用所得,若他方無貢獻或協力,則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之外。
- 目標是讓夫妻財產分配更趨公平,並將法院實務上「無貢獻或協力」的判斷標準明確化並提前至排除事由中。
相關爭議
- 「無貢獻或協力」的認定與舉證困難:法務部及司法院擔憂將「無貢獻或協力」作為排除事由,可能增加當事人舉證困難及實務認定複雜性,因其為消極事實。
- 法院裁量權的壓縮:司法院認為現行法第1030條之1第二項已賦予法院「顯失公平」的衡酌裁量權,若將其提前為排除事由,恐壓縮法官的彈性判斷空間。
- 修法是否會限縮現有保障:法務部認為提案會減少剩餘財產分配大水庫的水量,現行法已能透過法院調整機制處理不公平情況。
- 對家庭主婦等無收入配偶的影響:委員提出若在家照顧小孩的配偶,是否會被認定為「無貢獻或協力」而排除其財產分配權益的疑慮。
- 同性婚姻的適用:委員確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後,亦適用本條文,但同居註記不具法律效力,需結婚才受保障。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夫妻一方婚前財產、無償取得財產所生的孳息或運用所得,若他方無貢獻或協力,明確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 主張此修法是將法院實務見解(98則判決引用「無貢獻或協力」)立法化,使財產分配標準更明確,而非僅依賴法官自由心證。
- 認為將此要件提前至排除事由,可促使雙方在訴訟中更積極舉證,有助於財產計算的公平性。
- 強調修法旨在調整夫妻財產制,以更趨公平,並非否認家庭主婦的貢獻。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確認同性婚姻亦適用此條文,但同居註記不具法律效力,需結婚才受保障。
- 質疑夫妻間若有私下約定財產分配方式(非登記約定財產制),離婚時是否仍可回歸法定財產制請求分配。
- 詢問條文中「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的計算方式,以及「下列財產或負債不在此限」中「負債」的定義。
- 關切現行同居註記的同性伴侶,若未結婚是否無法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詢問實務上對於繼承股票所產生股利等孳息的判定方式,以及法官在現行法下是否有斟酌空間。
- 擔憂修法後模糊空間完全消失,連法官斟酌的空間也拿掉,可能造成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法務部對周委員提案有疑慮,認為其有意排除民法第1017條第二項中的婚後財產孳息。
- 指出提案會減少剩餘財產分配「大水庫」的水量,而現行法已可透過法院調整機制處理不公平問題。
- 認為「無貢獻或協力」的認定在實務上可能增加複雜性,且難以認定。
- 確認同性婚姻適用本條文,但約定財產制需登記,同居註記不具法律效力,不適用本條文。
- 解釋「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是指資產減負債的淨額,而但書的負債是指為取得特定孳息所得所負的債務。
- 表示法務部對民法債編進行全面檢討修正,但尚未討論到所有條文,對此案的立場是尊重委員會討論結果。
黃莉雲 司法院少家廳副廳長
- 表示在剩餘財產分配案件中,若有「無貢獻或協力」情況,實務上會依現行第1030條之1第二項「顯失公平」原則酌情調整分配比例。
- 對於周委員提案將「無貢獻或協力」作為排除事由,擔憂會增加當事人舉證困難及事實認定上的歧異。
- 確認婚前財產及繼承或無償取得財產本身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但其婚後所生孳息(如租金、股利)目前依現行法規列入分配範圍,實務上會依第二項衡平調配。
- 承諾在朝野協商前,會統計過往用到第1030條之1第二項調整分配比例的案件資料,並提供給委員會及委員參考。
相關後續
-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提案條文照提案條文通過,並送朝野協商。
- 司法院承諾在朝野協商前,將提供過往用到第1030條之1第二項調整分配比例的案件統計資料給委員會及委員參考。
- 條次及引述條文部分之文字、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3101
- 卷/期/冊
- 109/31/1
- 發布日期
- 2020-05-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