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公信: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選擇與挑戰公聽會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公聽會,聚焦討論國民觀審、參審及陪審制度的差異、優劣與台灣實施條件,以提升司法公信。多位學者專家、立法委員及民間代表就制度選擇、權威效應、實施範圍、司法負荷及兩制並行可行性等議題激烈辯論。會議最終,主席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針對各方疑慮提供書面回應,以利後續法案審查。
討論事項一
「提升司法公信─最符合國人期待之審判制度為何?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應何去何從?」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選擇,包括觀審、參審及陪審制,探究其運作差異、優劣,以及台灣實施這些制度所需的環境與條件。
- 核心關切點在於如何透過人民參與來提升司法信任度、透明度,並確保判決更貼近人民的法感,同時避免司法錯誤與權威效應。
相關爭議
- 制度選擇與民意基礎:司法院主張採行參審制,但部分專家質疑其決策過程不夠民主,且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陪審制的支持度更高,應尊重民意試行兩種制度。
- 參審制下的權威效應:多位律師及學者擔憂參審制中職業法官可能主導審判,使國民法官淪為「花瓶」,無法有效發揮人民參與的功能,導致「冤案製造機」。
- 中間討論的透明度與影響:參審制中的「中間討論」過程不公開、不錄音錄影,引發外界對職業法官可能引導或誤導國民法官的疑慮,影響審判公正性。
- 兩制並行的可行性:部分委員及民間團體主張參審與陪審兩制應同時試行,以評估何者更適合台灣;司法院與法務部則以司法負荷、法制重構成本、違反平等原則及Hung Jury(未能達成一致決)等技術性問題,反對兩制並行。
- 適用案件範圍:司法院提出的參審制草案,將適用案件門檻提高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導致每年僅約500-600件,被批評適用範圍過窄,無法達到全面提升司法公信的目標。
- 台灣實施陪審制的準備度:有學者認為台灣法律人與法律文化尚未準備好實施陪審制,因缺乏完善的證據法則、兩造對抗能力及口語辯論訓練;但也有意見認為這是藉口,台灣社會已具備實施條件。
- 民意調查的可靠性:對於各方引用的民意調查結果,有專家質疑其調查方式與結果的公信力,認為在未充分定義制度下,民眾判斷易受媒體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擔任主席,強調公聽會旨在聽取學者專家意見,要求政府機關代表針對專家意見回應,避免各說各話。
- 對司法院在民調和制度選擇上的轉折表示關切,並要求司法院回應觀審、參審、陪審三種制度的民調數據。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呼籲司法改革應更貼近民意,保障警消醫護人員,並反映其犧牲奉獻,避免「今天公祭,明天忘記」的悲劇。
- 主張對公務員、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犯殺人或傷害罪者,應有加重其刑的規定。
- 建議未來國民法官的組成應保障性別名額及原住民族名額,擴大參審制度的適用範圍。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國民法官的選任應考慮性別與族群因素,例如任一性別比例不應少於三分之一,以落實性別平等與反歧視。
- 指出大法官選任已有女性比例,認為國民法官選任亦應有類似考量,避免刻板印象與歧視。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參審制版本中6年評估期的KPI為何,如何說服國人制度能達到預期目標,以及6年後是否會回頭。
- 認為應信任國人有能力擔任陪審員,但強調陪審制度上路後的配套規劃與實務考量需更明確。
- 建議若陪審制辯論更明確,或可考慮擴大適用範圍,不應僅因總統政績壓力而倉促推動。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將參審制適用門檻從7年以上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導致案件量過少(每年僅500-600件),認為這是「不想讓人民參與審判」。
- 質疑司法院參考日本制度的理由,認為日本制度下判罪率過高,台灣人民難以接受。
- 強調證據開示與調查方法是審判核心問題,認為司法院版本未能充分保障被告權利,且中間討論不公開不透明,恐加劇問題。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表示民進黨團已收到各方意見,並將就相關陪審法案進行審查,歡迎各界提出意見。
- 認為司法改革已討論許久,應盡快起步做決定,不應再拖延。
相關人員回應
蘇永欽 前副院長
- 分析觀審、參審、陪審三種制度,認為觀審和參審在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分工上較接近,陪審則完全不同。
- 指出陪審制在台灣可能不是好選擇,因其不透明、民眾支持度低且在量刑上無權。
- 認為觀審制在透明度和信任度上略優於參審,但考量政治可行性,支持司法院推動的參審制,並建議試行6年評估效果。
- 強調台灣人民對參與審判的支持度高,但未必想深度參與決定。
許玉秀 前大法官
- 質疑國內司法民意調查的嚴謹性與公信力,認為不能作為政策支持基礎。
- 指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陪審制獲得9票,參審制7票,認為應尊重此結果,讓兩種制度都有機會在國會表決或試行。
- 批評執政黨在司法改革上的態度,去年有陪審草案,今年卻完全沒有,認為立法院應保持中立提出兩種草案。
- 個人主張理想制度應是法官獨任制、參審制、陪審制三種並行。
- 認為一般民刑事案件(如殺人、傷害)最需要的是基本邏輯和常識判斷,陪審制更能避免冤案,因人民容易產生同理心。
- 批評立法院公聽會程序安排倉促,給外界造成粗糙印象。
尤伯祥 律師
- 認為引進人民參與審判的唯一正當目的是增加司法的民主控制與問責,是國民主權的展現,而非僅為增加人民信賴或理解法官辛苦。
- 批評司法院在決策過程中排除陪審制,認為其偏好參審制是主政者的個人偏好,缺乏民主理念的落實。
- 指出參審制源於專業官僚控制陪審人員的意圖,最大的問題在於「權威效應」,導致參審員淪為「花瓶」,熱情消退後制度難以維繫。
- 批評司法院草案未能解決權威效應問題,且在訴訟程序(如三階段證據開示、證據調查程序、缺乏訴因制度)存在諸多瑕疵與問題,是「急就章」之作。
鄭文龍 創會理事長
- 強烈反對司法院的國民法官參審制,稱其為「冤案製造機」,並引用日本裁判員制度的高判罪率(99.5%)佐證其效應。
- 主張陪審團制是世界主流,批評台灣學習日本的「怪制度」,指出韓國已採陪審制。
- 強調參審制存在「權威效應」,法官會控制陪審員,使人民淪為「花瓶」背書。
- 質疑民進黨黨綱與過去立場支持陪審,現在卻改採參審,缺乏誠信;並指出去年曾與司法院、法務部協商兩制並行版本。
- 認為司法不信賴源於裁判正確率與公正性問題(司法三病:貪污、恐龍判決、政治干預),參審制無法處理這些核心問題。
- 批評司法院草案隱藏證據、秘密審判,並對國民法官的學歷限制表示不滿。
金孟華 教授
- 對陪審制在理想上雖有信心,但認為台灣目前法律人與法律文化尚未準備好實施,主要憂慮來自技術面。
- 指出台灣兩造對抗不完善、缺乏完整證據法則、法學教育不重視口說能力等問題,不利陪審制運行。
- 認為陪審團不參與量刑,恐無法解決對「恐龍法官」的主要批評(量刑過輕)。
- 肯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有助於法官被迫面對素人而影響決策,認為權威效應是施行後重點,可透過法官訓練與工具彌補資訊落差。
- 對草案中證據開示的部分持保留態度,認為全面開示較佳。
劉芳伶 教授
- 駁斥鄭文龍律師對日本裁判員制度的錯誤說明,強調日本引進該制度是為解決「精密司法」造成的高定罪率(99.9%),而非「人質司法」,且引進後定罪率有所下降。
- 引用日本民調數據,指出裁判員在實際參與後,對制度的體驗滿意度高達95.7%,顯示其運作良好。
- 認為不論陪審或參審,法官若獨立依法律與良知審判,均不會直接與冤案連結。
- 認同金教授觀點,台灣現狀缺乏嚴密證據法則與健全兩造抗辯機能,實施陪審制的風險較大。
- 指出對「恐龍法官」的批評主要針對量刑過輕,而陪審團不處理量刑,因此用陪審制打擊「恐龍法官」是「打擊錯誤」。
林超駿 教授
- 認為人民參與審判是全球趨勢,台灣民智已開,具備實施條件,不應有「尚未準備好」的疑慮。
- 強調陪審制精神是不要求人民具備法律素養,海選人民參與審判有助於彌補職業法官慣性、協助事實認定、提供多元視角、促進人民對法律理解與信任、以及提供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
- 指出司法院目前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傾向「陪審式的參審」或混合制,保有人民海選、一次性審判的優點,且判決書製作要求較低,並可避免二審上訴制度調整的難題。
- 建議適度放寬適用範圍,並應一併考慮上訴制度的調整。
蔡元仕 主任檢察官
- 質疑民調在未充分定義陪審、參審情況下的可靠性,認為民眾選擇常憑藉對影視劇的想像。
- 從務實角度,認為陪審制距離台灣現行法制較遠,過渡到陪審需要整個公民社會和職業法官的學習過程。
- 觀察模擬審判,認為影響素人判斷的並非「權威」,而是「陌生」,素人因不熟悉環境、法律系統、案件而難以判斷,傾向選擇無罪以逃避責任。
- 主張參審制與現制較能銜接,無需重構整個法治工業,且在共同審議中,職業法官能針對素人困擾提供專業說明,有助於克服資訊不對稱。
- 反對兩制並行,認為陪審制需要「法治重造工程」,涉及整個實體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改造,社會成本太高且複雜。
- 指出兩制並行可能導致平等原則問題,如共同被告適用不同制度、或重罪因Hung Jury被釋放而輕罪被判刑的不公。
- 認為不同制度基於不同控制機制,難以評估何者效果較佳,且重罪被告可能傾向選擇陪審制以降低定罪率,導致制度失衡。
劉俊奇 里長
- 分享擔任國民法官候選人經驗,感覺法官對其客氣但過程可能誘導國民法官,使人民成為「背書者」。
- 認為民主社會應允許討論與嘗試,質疑為何只有觀審和參審被試辦,而陪審制未被試辦。
- 主張人民要的是增加公眾參與審判,將非法律專業的評價與觀點帶入審判,改善資訊不對稱。
- 不接受司法院以5票對7票的司改會表決結果作為不能雙軌並行的理由,認為此不具說服力。
- 質疑為何不能同時試辦陪審與參審,以節省國家時間成本,避免未來再次變革。
郭孟佳 老師
- 從公民教育角度,強調法治教育是法律改革的基石,應落實於社會。
- 分享學生對立法院的恐懼和對司法改革的疑惑,認為源於彼此不了解與資訊不對稱。
- 根據帶領學生參與模擬法庭經驗,發現學生在陪審制中擔心判錯或受媒體影響,在參審制中則感到有壓力但能與法官討論,且法官態度會影響學生感受。
- 認為「恐龍法官」一詞有問題,理盲不只人民,法官也可能犯錯,應透過對話讓法官和人民彼此調整和改變。
- 建議不論制度選擇,最重要的是讓人民可以與法官對話,促進彼此理解。
林永頌 董事長
- 肯定司法院將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列為唯一法案,及其帶動司法改革配套處理的意義。
- 質疑司法院只選擇日本裁判員制度,未採行英美陪審制,認為司法院未能提出具說服力的理由。
- 指出司法院報告提及的民調與模擬法庭結果,既然需要6年評估,就應同時試行兩種制度,不應預先排除其一。
- 駁斥司法院反對兩制並行的理由,認為司改會5票對7票的表決結果不具代表性,且Hung Jury、羈押等問題均屬技術性,可透過協商解決。
- 強調去年上半年與司法院協商已接近達成「類雙軌」共識,但因立法院會期等因素未能繼續,批評司法院在溝通上的不誠信。
- 認為司法負荷可透過合理規劃(如案件類型、認罪案件排除)來減輕,不應成為拒絕兩制並行的理由。
- 指出證據法則、想像競合等問題是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共同挑戰,而非陪審制獨有,應帶動整體法制改革。
張永宏 律師
- 認為陪審制對現今台灣是「打擊錯誤」且「過猶不及」的制度,應聚焦提升司法公信,而非僅提升民主。
- 指出司法公信力低落源於判決與人民期待的落差,包括司法人員判斷偏誤及人民錯誤期待。
- 糾正韓國制度並非純粹陪審制,實為「掛著陪審外衣的觀審制」,評決不拘束法官,與司法院當年觀審草案相似。
- 強調陪審制沒有判決書、上訴受限於法律審、可能因少數陪審員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決而導致被告無罪,恐不符台灣社會期待。
- 反對兩制並行,認為將加重司法負擔,且可能因制度複雜而淪為「蚊子制度」。
- 指出陪審與參審來自兩種不同思維,兩者都不完全相信人民,只是控制手法不同,最終是價值選擇問題。
- 擔憂陪審制可能導致「寧可錯放、不要錯殺」的結果,對司法公信力是好是壞,社會需深思。
蘇煥智 律師
- 認為台灣司法改革相對韓國落後10年以上,實施人民參與審判是必然趨勢,強調陪審制歷史悠久,香港、俄羅斯、西班牙、南韓等國家均有實施經驗。
- 駁斥「台灣不適合」或「尚未準備好」的說法,認為這是法律專業者的本位主義,且台灣教育水準不亞於早期實施陪審的國家或地區。
- 批評參審制源於威權體制國家,改革不夠徹底。
- 建議應採兩制並行,如重罪(10年以上)適用陪審制,中度罪(5-10年)適用參審制,5年以下維持專任制,給予更多比較機會。
- 主張勇敢採行陪審制也能對香港民主保障產生連結。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強調司法院以負責任態度採行國民參審制,認為沒有一個刑事審判制度是完美的。
- 指出司改國是會議中兩制並行支持度最低(5票),參審制與授權司法院選擇制度均為7票。
- 反對陪審制主要理由為判決不附理由、上訴機會受限,以及Hung Jury(未能達成一致決)可能導致重罪被告因羈押期滿被釋放,認為人民難以接受。
- 否認司法院曾答應民間團體提出參審與陪審兩個版本,稱此為誤會,認為提出兩種不相容制度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 說明中間討論旨在釐清程序問題,非證據評價,若公開恐妨礙真實發現,因參與者可能受壓力無法自然表達疑慮。
- 強調參審制中國民法官人數是職業法官的兩倍(6比3),評決時具人數優勢,且設計上讓國民法官自主陳述意見,評議秘密在裁判確定後解除,對法官有壓力。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認同所有制度各有長處,應彼此尊重,法務部已提供會銜意見。
- 呼籲各方應放下成見,儘快推動改革,不應因追求一步到位而延宕。
- 認為兩制並行將使司法負荷更重,司法院現有600件已不堪負荷,再加陪審案件會使工程更複雜浩大,不利法案落實。
- 強調法貴執行,應以謙卑心態討論,但機關會銜意見已提供,並將繼續讓不同意見交流。
- 表示法務部對陪審制度從未批評其天生缺陷或不可行,但考量執行層面,認為現階段推動參審更務實。
邱鼎文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說明中間討論目的在於釐清程序問題,如解釋法律名詞、整理問題,而非證據評價,以避免國民法官抱持疑問投票。
- 解釋中間討論不公開是為避免檢辯方利用公開資訊影響證人或被告,扭曲真實發現,強調卷證不併送下,法官與國民法官均未看卷,不可能在中間討論即形成心證。
- 澄清日本最高裁判所民調數據,指出鄭理事長引用的數據來源為媒體轉引,且原始問卷數量龐大,21%認為法官「試圖影響決定」不等於「干預審判」,且僅佔極小比例。
- 說明去年與民間團體協商兩制並行,因Hung Jury等細節問題無法解決,且法務部加入後因檢察官立場有困難,最終未能達成共識。
鄧巧羚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
- 說明去年與司法院及民間團體討論內雙軌、外雙軌時,因Hung Jury、共同被告選擇、表決書問題等制度設計複雜,且未達成共識,法務部最終未接受兩制並行方案。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表示司法院會蒐集並檢視其他版本的證據法則草案,但認為許前大法官提出的證據專法可能與蔡主任檢察官所指的問題面向有所落差。
相關後續
- 主席裁示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人員參考。
- 司法院與法務部同意在下週三之前,以書面形式針對本次公聽會中學者專家的各項問題與疑慮,提出具體回應,以利後續法案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3101
- 卷/期/冊
- 109/31/1
- 發布日期
- 2020-05-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