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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環委員會審查老人福利法修正案及環保署專題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22

LawTrace 法律歷程:老人福利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會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資源回收現況、防疫作為及疫情下網購廢棄物處理進行專題報告,並通過8項臨時提案。隨後,委員會審查「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償、小型機構管理與補助、機構無障礙設施、長照資源分配及評鑑制度等議題,並對相關條文進行逐條討論與修正。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題報告:「資源回收管理推動現況與相關從業人員防疫作為」及「因武漢肺炎疫情影響,網購及外送餐飲大量增加,產生之包裝及一次性餐具廢棄物處理」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旨在探討疫情期間資源回收管理現況、相關從業人員的防疫措施,以及因網購及外送餐飲增加所衍生的大量包裝與一次性餐具廢棄物處理問題。
  • 會議亦討論我國廚餘處理設施不足、垃圾堆置、藻礁破壞、網購包裝減量及森林經營環評標準等環保議題。

相關爭議

  • 廚餘處理設施不足與閒置消化槽:許多廚餘隨一般垃圾焚燒,但八里、鳳山污水處理場的消化槽卻閒置,地方政府拒絕轉用處理廚餘。
  • 垃圾堆置與焚化爐興建:部分縣市垃圾堆置,環保署被質疑失職,未能有效調度處理設施,導致地方有意興建更多焚化爐,有違零廢棄政策。
  • 大潭藻礁受損事件:中油工作船斷纜事件違反環評承諾,造成藻礁及柴山多杯孔珊瑚受損,環保署應責成中油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及因應對策。
  • 廚餘回收成效倒退:2019年廚餘回收量較2018年減少近10萬噸,主要原因為收運機具設備人力及處理設施嚴重不足。
  • 網購包裝減量進度緩慢:環保署「網購包裝減量指引」中可重複循環包裝箱袋的推動目標過慢,應加速試辦與建置。
  • PLA塑膠袋分解檢驗不足:環保署針對可分解塑膠袋的試驗計畫僅進行目視觀測,缺乏分解後土壤成分的化學分析,不利後續政策推動。
  • 森林經營環評標準爭議:環保署將合理森林經營視為「開發行為」,限制森林更新面積,被質疑不利於森林生態系經營,應回歸林業主管機關專業管理。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協調八里、鳳山污水處理場消化槽轉用於處理廚餘,避免垃圾危機。
  • 提案責成環保署強化縣市自主處理設施,妥善調度垃圾處理設施,避免垃圾堆置及興建更多焚化爐。
  • 提案要求環保署責成中油針對大潭藻礁受損事件提出環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
  • 提案補助各縣市建立充足廚餘收運機具設備人力與處理設施,提高廚餘回收再利用率。
  • 提案要求網購包裝減量應於109年底試辦可重複循環包裝箱(袋),110年底達10%使用率。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責成中油針對大潭藻礁受損事件提出環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
  • 提案補助各縣市建立充足廚餘收運機具設備人力與處理設施,提高廚餘回收再利用率。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從生產者責任思維規劃網購包裝循環箱標準及支持措施,2個月內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PLA塑膠袋及容器分解後土壤成分進行實驗分析,以利後續可堆肥塑膠政策推動。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提案協調八里、鳳山污水處理場消化槽轉用於處理廚餘,避免垃圾危機。
  • 提案責成環保署強化縣市自主處理設施,妥善調度垃圾處理設施,避免垃圾堆置及興建更多焚化爐。
  • 提案要求環保署責成中油針對大潭藻礁受損事件提出環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
  • 提案補助各縣市建立充足廚餘收運機具設備人力與處理設施,提高廚餘回收再利用率。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協調八里、鳳山污水處理場消化槽轉用於處理廚餘,避免垃圾危機。
  • 提案責成環保署強化縣市自主處理設施,妥善調度垃圾處理設施,避免垃圾堆置及興建更多焚化爐。
  • 提案要求環保署責成中油針對大潭藻礁受損事件提出環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
  • 提案補助各縣市建立充足廚餘收運機具設備人力與處理設施,提高廚餘回收再利用率。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網購包裝減量應於109年底試辦可重複循環包裝箱(袋),110年底達10%使用率。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從生產者責任思維規劃網購包裝循環箱標準及支持措施,2個月內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PLA塑膠袋及容器分解後土壤成分進行實驗分析,以利後續可堆肥塑膠政策推動。
  • 提案要求環保署研議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涉及森林永續經營之作業回歸林業主管機關專業管理。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網購包裝減量應於109年底試辦可重複循環包裝箱(袋),110年底達10%使用率。
  • 提案要求環保署研議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涉及森林永續經營之作業回歸林業主管機關專業管理。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責成中油針對大潭藻礁受損事件提出環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研議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涉及森林永續經營之作業回歸林業主管機關專業管理。

相關人員回應

張子敬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無相關發言紀錄

葉俊宏 主任秘書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無相關發言紀錄

賴瑩瑩 處長 廢棄物管理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孟裕 處長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宗勇 處長 綜合計畫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健育 總隊長 環境督察總隊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玲儀 處長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顏旭明 參事兼執行秘書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員會

無相關發言紀錄

儲雯娣 簡任技正 水質保護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子欣 組長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委員會

無相關發言紀錄

彭成熹 專門委員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通過臨時提案8項,內容涵蓋廚餘處理、垃圾調度、藻礁保護、網購包裝減量及森林經營環評標準等議題,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相關事項進行協調、責成、補助或研議,並於指定期限內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劉建國等18人、吳玉琴等19人、張育美等18人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修正老人福利法,以強化老人福利機構管理、改善老人保護措施、處理保護安置費用追償問題,並配合長照政策鼓勵小型機構參與多元服務。
  • 主要討論點包括放寬小型老人福利機構接受補助的限制、提升機構服務品質與安全、建立無扶養義務人老人的監督機制,以及優化保護安置費用減免程序。

相關爭議

  • 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償:吳玉琴委員及張育美委員指出,現行制度導致民眾需透過司法訴訟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判決前行政處分仍全額追償,造成民怨及司法資源浪費。
  • 小型老人福利機構法人化與補助:林淑芬委員質疑,放寬小型非法人機構接受政府補助,可能導致個人經營責任有限、財務監督透明度不足的風險。
  • 長照機構無障礙設施標準:莊競程委員反映,現行建築法規對長照機構無障礙空間標準不夠嚴謹,日間照顧機構甚至被排除在外,影響行動不便長者權益。
  • 長照資源分配不均:高嘉瑜委員指出,全國長照機構有2成空床閒置,但臺北市等都會區卻一床難求,優質機構等待時間長,政府50億元投資未能有效改善分配問題。
  • 長照機構稽查與評鑑漏洞:高嘉瑜委員質疑現行稽查評鑑流於形式,存在造假、委外代辦等問題,未能有效發現實際照顧品質與安全隱患。
  • 原住民老人年齡定義爭議:陳瑩委員提案將原住民老人年齡定義下修至55歲,以縮短與國人平均餘命差距,但衛福部堅持國際多數定義為65歲,態度僵化。
  • 健保住院28天限制:楊瓊瓔委員質疑健保限制住院28天,導致重病患者需頻繁轉院,治療未到位即出院,增加家庭負擔,且缺乏有效中繼銜接服務。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重點在於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償問題,建議透過行政審查減輕或免除安置費用,而非司法程序。
  • 建議將安置費用追償對象增加老人自身及其配偶,考量其資產狀況。
  • 建議強化機構管理,配合長照服務法規範,防止機構規避檢查,並加強對擴充、遷移、停業、歇業的管理。
  • 建議新增條文,授權主管機關結合民間單位監督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入住機構的服務品質。
  • 建議增列條文,讓小型老人福利機構配合國家長照政策,在許可下可接受補助,鼓勵其參與居家式、社區式服務資源布建。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強化老人福利機構、住宿機構的品質與安全,以因應火災事件對避難弱勢長者的威脅。
  • 建議放寬非財團法人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為配合國家長期照顧政策,辦理指定或公告項目者,得免受不得接受補助的限制。
  • 建議提升老人福利機構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應以不預先通知方式進行檢查,以了解機構實際照顧及管理情形。
  • 建議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入住老人福利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老人,得導入第三方力量監督服務品質,培力老人維護自身權益。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關切衛福部急難紓困方案的實施狀況,質疑「1957」專線服務量能及各縣市發放標準不一的問題,要求衛福部加強稽核。
  • 建議衛福部應針對疫情影響下,未被其他部會計畫涵蓋的民眾,提供最後一道社會安全網的協助,並主動發掘潛在需求對象。
  • 支持老人福利法修正案,認為小型C型照護站能深入社區,應放寬補助限制,並建議補助標準應考慮服務品質,做得好應多給予補助。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福部對無家者防疫措施的快速反應,但對急難紓困計畫仍有疑慮。
  • 強調紓困經費應給予最脆弱的人,衛福部應主動協助民眾領取,而非被動等待申請。
  • 質疑衛福部急難紓困預算不足,且地方公所仍堅持需失業證明,未落實簡便措施,要求衛福部督促地方從寬認定。
  • 建議衛福部協調內政部民政系統,讓村里長、村里幹事加入主動觸及弱勢的行列。
  • 要求衛福部盤點可能需求對象的樣態與數量,以有效發揮主動紓困精神,避免民眾因資訊不足而無法獲得資源。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應主動協助國防部處理敦睦艦隊疫情的疫調工作,利用專業經驗與人員,並強調個資保護,鼓勵官兵如實陳述。
  • 關切八大行業因疫情停業導致的黑數問題,建議衛福部應採取有效措施,提供這些弱勢職類活路,避免成為防疫破口。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在紓困方案中,應將重大傷病者納入補助對象,因其長期就醫需求及照顧者收入受疫情影響,生活雪上加霜。
  • 指出犯罪事件導致的重傷被害人,在進入長照系統前有6至12個月空窗期,且長照服務資訊對接不足,要求衛福部跨部會協助。
  • 建議針對重傷被害人提供專案式服務,協助他們復健回歸正常生活,並加強資訊對接及通報檢討機制。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醒衛福部應儘快規劃重症、社區醫院及診所分流分級的防疫體系,以因應疫情持久戰,並超前部署長照機構防疫。
  • 關切長照機構住民的醫療需求,建議衛福部發展視訊醫療,並重新思考簽約醫療院所與長照的互動,善用社區醫療群功能。
  • 支持老人福利法修法方向,鼓勵更多社會利益參與長照服務,並建議未來主管單位推行老人醫學及安寧緩和醫療照顧。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提出個案,指出子女因從小被遺棄,卻被追討陌生母親的保護安置費用,造成二度傷害,要求衛福部修法避免此類悲劇。
  • 建議衛福部應透過行政審查方式,處理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後的安置費用追繳問題,而非一律要求興訟,並應追溯既往案件。
  • 關切疫情下社福團體募款減少,經營困難,要求衛福部提供紓困措施,並建議與勞動部橫向聯繫,提高庇護工廠身心障礙員工的薪資補助。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關切長照機構無障礙設施標準不一,日間照顧機構被排除在外,要求衛福部加速與營建署協調修法,確保長者無障礙環境。
  • 指出衛福部補助居住長照住宿機構民眾的方案,有4成民眾未申請,要求加強宣導,並延長申請截止日。
  • 建議衛福部應重視疫情期間老人關懷據點暫停服務造成的孤獨感,指導地方聘請失業年輕人加入電話關懷服務。
  • 建議衛福部應參考老人福利法,賦予縣市政府免除或減輕安置費用的職權,透過專案會議解決免除扶養訴訟案件增加的問題。

廖婉汝 立法委員

  • 質疑老人福利機構床位過剩與不足並存,特別是屏東縣床位大量閒置,要求衛福部說明核准標準及淘汰機制。
  • 關切小型安養機構品質良莠不齊,部分設於農地鐵皮屋且多由外勞照顧,要求衛福部加強管理、查處不合格機構並建立退場機制。
  • 建議政府應普設公立養老機構,以提升照顧品質並降低費用,解決民間機構品質參差不齊的問題。
  • 質疑老人福利法修正案放寬小型機構接受補助的條件,可能導致公安消防等基本設備不足的機構尋求補助,標準模糊,要求嚴格把關。
  • 建議衛福部應強化照護員訓練,提高中年婦女及男性投入意願,以提升整體照顧品質。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敦睦艦隊返台後,船上人員未接受原船14天檢疫,且未遵守登船篩檢等防疫規定,要求衛福部向疫情指揮中心反映並提供說明。
  • 關切健保財務虧損,但反對提高癌症新藥部分負擔,認為癌症屬重大傷病,依法免部分負擔,此舉不公平且有違立法精神。
  • 建議衛福部應思考外籍家庭看護工14天強制檢疫期間,不應扣除家庭照顧者每年4萬8,510元的喘息服務補助額度。
  • 質疑防疫津貼發放效率低落,承諾每日1,000元補償卻要等到6月後才發放,要求衛福部加速處理已申請案件。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關切居家服務員可能因案主居家隔離或檢疫而成為防疫破口,要求衛福部加強防疫措施及勾稽系統,並提供居服員獎勵金。
  • 指出居服員數量增加速度快於案量,導致派案量減少、收入降低,建議衛福部應檢討長照基金,協助受疫情影響的長照機構、社工及居服員。
  • 要求衛福部未雨綢繆,考慮協助非營利社福組織,因疫情影響募款減少,確保其能持續協助社會安全網。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急難紓困預算僅追加7,800萬元,服務人數有限,要求衛福部承諾不論案件量,只要符合資格都會受理,並從寬認定。
  • 建議衛福部結合企業或電商平台,協助受疫情影響的社福團體進行募款或產品行銷,以增加收入。
  • 關切兒少安置結束後回歸社會的追蹤輔導問題,建議衛福部投入更多資源與人力,特別是針對未回原生家庭的青少年,應強化自立宿舍及租屋補貼,並增補社工人力,確保一案到底關懷。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醒衛福部應將戴高樂艦染疫案例訊息帶回檢驗國家隊,並確保醫檢師能領取防疫津貼。
  • 要求衛福部提供居家檢疫者資訊予社工及居服員,以避免不知情訪視風險,並處理社工因防疫隔離請假權益受損問題。
  • 質疑衛福部急難救助金門檻高,八大行業等無勞保黑數難以領取,要求衛福部在紓困2.0中確保急難救助金足夠且易於申請。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數量減少,要求衛福部確保平時輔導查核能落實,比定期評鑑更為重要。
  • 關切澎湖部立醫院新建長照大樓進度,要求衛福部應由中央負擔主要經費,考量離島醫療社福機構的福利化性質及醫院經營困難。
  • 建議衛福部應檢討評鑑簡化方式,避免文書壓力,並確保評鑑功能彰顯。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嚴正指出衛福部將無勞保者紓困問題導向急難救助,與行政院及其他部會的說法不一致,且急難救助與紓困目的不同,可能造成民眾混淆與誤解。
  • 強調急難救助應是因變故陷入困頓者可申請,不應與紓困補助重疊或擇一,衛福部不應承擔所有無勞保者的紓困責任。
  • 要求衛福部釐清急難救助與紓困的差異,明確告知行政院,並檢討現行急難救助認定標準,避免讓民眾感覺「要死給你們看才領得到」。
  • 提醒衛福部,其網站已將「受疫情影響之急難紓困」納入急難救助申請資格,這已超出傳統急難救助範圍,恐將導致處理不完。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老人福利法修法,放寬小型非法人機構接受政府補助,可能導致個人經營責任有限、財務監督不透明的風險,要求衛福部提出明確配套措施。
  • 回溯小型養護機構從地下化到三不政策的歷史脈絡,強調個人經營機構在發生意外時難以承擔風險,政府不應輕易放寬。
  • 要求衛福部明確說明,針對非法人化的小型機構加入長照2.0,將如何確保財務透明、責任歸屬及補助款的有效使用。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醒衛福部應注意偏鄉地區口罩發放點減少的問題,確保衛生所口罩供應量足夠,並考量偏鄉長者不使用手機的現實,勿以都會區眼光看待。
  • 再次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將原住民老人年齡定義下修至55歲,並每五年檢討一次,以縮短與全國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但衛福部仍堅持反對。
  • 批評衛福部在立法院備詢時提供錯誤資料,且對原住民老人年齡定義問題缺乏彈性與同理心,要求衛福部會後應有誠意討論。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指出長照2.0面臨資源分配不均問題,臺北市等都會區住宿式長照機構嚴重缺乏,優質機構等待時間長達5年以上,衛福部50億元投資未能有效改善。
  • 質疑長照機構稽查與評鑑制度漏洞百出,要求衛福部建立無預警稽查制度,並加強執行,避免官樣評鑑流於形式。
  • 要求衛福部社家署應儘速整合托嬰中心違規紀錄、評鑑報告等資訊於網站上,方便家長查詢,避免虐嬰事件發生後業者改名規避追查。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老人福利機構評鑑項目繁冗,導致機構為應付評鑑而委外代辦,形成黑市,要求衛福部專案討論簡化評鑑制度,並將檢討結果書面回覆。
  • 關切健保住院限制28天的規定,導致重病患者需頻繁轉院,家屬痛苦,且缺乏中繼銜接服務,要求衛福部專案討論調整此限制。
  • 指出長照床位分配不均,優質機構一床難求,而部分機構卻空置,導致民眾找不到合適床位,要求衛福部重新盤點並加速興建偏遠地區機構,以實現區域平衡。

相關人員回應

蘇麗瓊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衛福部設有急難救助紓困計畫「1957」專線,主動發放弱勢加發,並簡化急難救助程序,採從寬、從速認定,但承認地方執行可能仍有差異,將加強稽核與溝通。
  • 同意將國防部敦睦艦隊相關疫調資料移交指揮中心統一處理,並將精進疫調方法,但八大行業黑數問題需等確診後再行動。
  • 說明紓困認定以經濟狀況為主,重大傷病者若符合中低收入或身心障礙條件即可獲得補助;長照服務不需身心障礙鑑定,出院前可進行需求評估。
  • 表示長照機構防疫已建立管控經驗,提供口罩、工作指引、隔離及物資盤點等,並有抽查制度確保落實。
  • 同意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可接受補助以配合長照政策,但需有嚴格篩選條件、財務透明及責任歸屬配套,並加強評鑑與查核。
  • 說明健保新藥部分負擔議題仍在評估中,將請健保署深入評估,考量重病保障;外籍看護工檢疫期間可申請居家隔離補償,喘息額度問題將與勞動部評估。
  • 承諾防疫津貼發放將加速處理已申請案件,並將提醒地方政府加快撥款。
  • 說明對原住民老人福利措施會採降低年齡方式處理,但老人年齡定義仍維持65歲,鼓勵在福利措施上努力,而非修改母法定義。
  • 承認長照機構床位總量足夠但區域分配不均,已盤點資源不足地區並鼓勵設置,投入50億元興建偏遠地區機構,預計112年完成,以達區域平衡。
  • 承諾將向勞動部反映庇護工場薪資補助問題,並加強社會福利機構紓困措施,包括預撥經費及提供維持費、薪資貸款、加班費等補助。

祝健芳 司長 衛生福利部長照司

  • 說明長照機構防疫措施包括與社區醫療群診所合作、指定醫師、後送醫院機制,並補助視訊設備,鼓勵住民在機構內獲得服務,減少外出交叉感染風險,規劃5月推動。
  • 說明已函文營建署建議將長照機構納入無障礙設施法規,涵蓋各種類型,並督促臺中市政府處理日間照顧機構無障礙設施問題。
  • 說明長照住宿機構補助申請已延長至6月30日,原因為部分民眾不清楚資訊或不符合排富、入住90天等門檻,將透過機構及地方政府加強宣導。
  • 說明衛福部已公布長照資源不足區有88區,臺北市信義區亦在列,已編列50億元經費補助興建公共化長照機構,並輔導國防部松山分院興建,但信義區目前仍無人提案。
  • 說明部立澎湖醫院長照大樓規劃將納入前瞻2.0計畫,目前尚無具體補助比例,但會將澎湖醫院需求帶回評估,考慮由中央負擔主要經費。
  • 說明小型老人福利機構若要轉型成長照機構,仍須轉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但若提供居家或社區式長照服務,可依長照2.0規範與地方政府特約並獲得補助,且會加強公安消防等設備補助。

簡慧娟 署長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

  • 說明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已簡化,將部分項目移至平時輔導查核,以讓評鑑更聚焦專業發展及照顧品質,平時查核不定期、一年至少一次。
  • 說明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已改為4年一次,與長照機構及醫院一致,並已通知地方政府參照修正辦法。
  • 說明公立、公設民營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由中央評鑑,小型機構在地方,但大部分小型機構都是49床以下。
  • 說明老人福利法第36條修正案,放寬小型機構接受補助,主要針對公共安全計畫,協助改善設施設備,提升公安品質,項目會嚴格審查。
  • 說明社區發展協會辦理老人送餐若符合長照2.0規範,可向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衛福部會將經費撥給地方政府。
  • 說明托嬰中心違規裁罰紀錄已上傳社家署網站,將要求地方政府將相關資訊整合至網站上,方便家長查詢。

林學晴 法官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說明地方安置費用的求償,目前實務上認定為行政事件,是主管機關基於行政處分而為的請求。

王志強 行政執行官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 說明行政執行署接收主管機關移送執行時,需有行政處分作為執行名義,支付命令為民事訴訟程序。
  • 說明民眾對行政處分有訴願、行政訴訟救濟程序,對執行程序本身有聲明異議制度。
  • 解釋行政執行原則上不會因民眾提出扶養義務訴訟而停止,但執行署會基於協助立場,告知民眾可循法定程序主張權利。

郭彩榕 副司長 衛生福利部保護司

  • 說明老人福利法第41條修正案,將參採委員版本,追償對象增列老人本人與配偶,並增訂減輕或免除保護及安置費用情形,由地方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
  • 承諾在寄發保護安置費用通知書時,會一併告知義務人減輕或免除申請程序,並會強化家屬會議功能及教育訓練,以期在社政系統解決問題,避免興訟。
  • 說明行政執行過程中,若有新事實、新事證,行政執行署會反映給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仍可啟動審查程序。

高宗賢 參事 衛生福利部

  • 建議老人福利法第36條第七項修正文字,將「規定」二字拿掉,使條文更精簡,修正為「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情事者」。

林豐文 參事

  • 提醒衛福部應在行政處分之前,給予被處分人表達意見的機會,避免弱勢民眾不了解申請程序,導致民怨,並建議可參考吳玉琴委員版本,在收到費用通知60日內可提出申請。

相關後續

  • 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老人福利法第34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之1、第42條、第46條、第47條、第49條、第50條等條文照案通過。
  • 老人福利法第36條、第41條、第45條、第48條、第51條等條文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增訂第37條之1,針對未立案機構,主管機關可派員檢查,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照案通過。
  • 通過吳玉琴委員等所提附帶決議,要求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老人福利法第41條修正施行前尚未移送行政執行之案件,依職權審查是否得減輕或免除費用。
  • 授權衛福部全面檢視說明欄,配合修正文字,提出完整的說明註解。

原始資料

公報
1093301
卷/期/冊
109/33/1
發布日期
2020-05-2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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