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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審查:聚焦參審制與陪審制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27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民法官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刑事陪審法草案」,會議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適用範圍、國民法官資格、證據開示方式、中間討論機制及死刑評決門檻等關鍵議題進行逐條討論。委員們就參審制與陪審制的優劣、被告防禦權保障、國民法官權責與義務等提出多項質疑與修正建議,行政部門則回應制度設計考量及實務運作挑戰。多數爭議條文經討論後保留,將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刑事陪審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確立台灣刑事審判制度中人民參與審判的模式,主要討論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版及委員周春米等提出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參審制),以及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刑事陪審法草案」(陪審制)。
  • 討論重點涵蓋兩種制度的違憲疑慮、適用案件範圍、證據開示程序、國民法官的資格與義務、審判長職權、中間討論設計、死刑評決門檻,以及相關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選擇:司法院主張融合陪審、參審優點的「國民法官」制,認為陪審制有違憲疑慮、易生評決不能、判決不附理由等缺點;時代力量黨團則力推陪審制,質疑司法院參審制限制過多、證據開示倒退。
  • 適用案件範圍:司法院會銜版將適用範圍限縮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初估每年約600件;周春米委員版希望擴大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建議納入原住民族文化相關案件;吳怡玎委員則提出可經司法院許可擴大至5年以上之罪,但司法院傾向由國會立法擴充。
  • 證據開示模式:司法院會銜版原採三階段證據開示,遭質疑不利被告防禦權,可能造成資訊不對稱;周春米委員版及法務部建議採起訴後「即時全面開示」卷證,但對檢察官的限制權及法院審核機制仍有爭議。
  • 被告程序選擇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賦予被告選擇陪審團或法官審判的權利,但司法院與法務部均不贊同,認為可能導致制度枯死化、違反平等原則及鼓勵投機應訴。
  • 國民法官年齡限制:司法院建議23歲,參考公職人員被選舉權年齡,認為過年輕不宜;但有委員主張應下修至18或20歲,與刑法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及公民權概念一致,並質疑參考日本法例卻未採日本20歲規定。
  • 國民法官義務與罰則:對於國民法官的義務與責任(如洩密、拒絕陳述、維持秩序)及相應罰則(如6萬元罰鍰、1年以下有期徒刑),委員普遍認為過於嚴苛,可能降低民眾參與意願,並建議重新檢討罰則的合理性與刑度。
  • 死刑評決門檻:周春米委員版建議死刑科處須經國民法官及法官全體同意,以示審慎;法務部與司法院則認為此舉可能不符社會期待,並涉及刑事政策與廢死議題,傾向維持多數決。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旨在引進國民參與審判,提升司法信任度,並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以避免預斷。
  • 建議其提案版本適用範圍能維持上一屆討論,讓適用範圍較大,以利研究採樣可行性。
  • 認為國民法官職權應與法官同,但在特定事項上可有例外規定。
  • 建議死刑科處應非經國民法官及法官全體同意不得為之,以示審慎。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刑事陪審法草案」,主張延續英美陪審制精神,反對司法院參審制有違憲疑慮及限制過多。
  • 質疑司法院參審制將適用案件範圍限縮至10年以上重罪,且證據開示模式有倒退之嫌。
  • 認為國民法官年齡限制23歲不合理,應下修至18歲,與公民權概念一致。
  • 擔憂檢察官限制被告閱卷權會導致控辯資訊不對稱,嚴重影響被告防禦權,建議由法院行使限制權。
  • 質疑中間討論機制易產生權威效應,建議應公開進行,而非不公開的小房間討論。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法官年齡限制23歲不合理,應下修至18歲,並指出多國以18歲為標準。
  • 認為第13條第11款「有事實足認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勝任其職務」具歧視性,建議刪除或修正文字。
  • 主張國民法官公假應給薪,因勞基法規定公假工資照給,反對「得不給薪」規定。
  • 質疑第14條第13款「不具聽說國語能力之人員」的國語定義,認為應符合國家語言發展法精神,避免歧視。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第6條裁定不行國民參審的排除事由過於模糊,可能削弱制度意義。
  • 關注國民法官年齡和居住地限制可能造成偏鄉選任困難,影響代表性。
  • 認為國民法官公假應給薪,並質疑「適當之延展」在證據開示上的效率問題。
  • 對第85條評議秘密在裁判確定後可公開表達顧慮,擔心引發對號入座的社會壓力。
  • 建議將成效評估委員會相關條文改為由司法院另訂辦法,無需以法律明定,以避免法律內容與國民參與審判核心無關。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第6條排除國民參審的標準模糊,可能使司法院提出的參審版本範圍更小。
  • 對第8條國民法官職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的例外條款表示擔憂,認為可能導致國民法官淪為背書角色。
  • 質疑第13條將「破產宣告」列為消極資格的理由,認為在疫情影響下,不應僅以社會觀感排除。
  • 對第14條排除消防員的理由提出質疑,認為與警察職務調動邏輯不一致。
  • 建議第9條國民法官保密義務應明確規範範圍與期間,避免對國民法官造成過重且不可預測的責任。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第5條和第6條先行保留,待釐清其他細節後再討論其連動性。
  • 主張國民法官既然職權與法官相同,其責任與義務亦應相同,罰則應從重,比照職業法官。
  • 建議刪除第13條第11款「身心障礙」的排除條款,認為其認定困難且可能造成歧視標籤。
  • 建議第18條審核小組刪除「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因其定義模糊且可能成為爭議來源。
  • 對第16條國民法官拒絕被選任的理由彈性過大表示擔憂,尤其在面對集體抵制時,恐影響制度運作。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支持起訴狀一本主義,認為是司法改革進步方向,可避免法官預斷。
  • 質疑起訴狀一本主義與偵查中羈押閱卷程序可能產生扞格,擔憂被告防禦權受損。
  • 認為第94條國民法官收受賄賂的罰則訂得比公務員輕,無法理解,應比照貪污治罪條例處理。
  • 對第97條「曾任」國民法官者洩密仍受刑罰表示疑慮,建議卸任後除個資外應可自由發言。
  • 關切第96條報復性犯罪行為的規範範圍,擔憂未能涵蓋非犯罪性的騷擾行為,且客體範圍可能過於限縮。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建議第14條第12款學歷限制應改為「已完成國民教育者」,以考量不同年代國民教育年限差異。
  • 建議第14條第12款及第13款(學歷與國語能力)不應列於身分迴避條款中,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拒絕被選任。
  • 對第102條國民法官違反秩序命令處罰鍰的規定感到不妥,認為將國民法官視為被管理者,而非受尊重的審判者。
  • 認為罰則章節過於嚴苛,建議先通過,待6年成效評估後再行檢討修正。
  • 對第104條至第110條成效評估章節的立法目的表示肯定,認為有助於督促制度施行與檢討。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秘書長 司法院

  • 強調司法院選擇融合陪審、參審優點的「國民法官」制,認為陪審制在台灣有違憲疑慮、易生評決不能等問題。
  • 主張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為嶄新變革,初期適用案件範圍不宜過寬,可於施行後逐年評估檢討。
  • 回應國民法官職權與法官同,僅證據能力、訴訟程序裁定、法令解釋專由法官決定,但會聽取檢辯意見。
  • 說明第9條國民法官保密義務,評議秘密在裁判確定前嚴守,其他職務上知悉的個人隱私則永久保密。
  • 對於第13條將破產宣告者排除,是考量社會觀感及與法官法、律師法等法規一致性。
  • 解釋第14條排除對象是基於職務特性(如軍警)及避免影響審判公正性(如法律專業人士)。
  • 說明第24條被告到庭權,原則上保障,但若有不適當行為或造成心理壓力,法院得限制或禁止其在場。
  • 闡明第25條選任程序不公開是為保護候選國民法官個人隱私及避免突發性敏感資訊公開。
  • 支持起訴狀一本主義,認為第43條旨在處理法官與國民法官間資訊平等及預斷排除,證據開示問題應於後續條文討論。
  • 解釋第83條有罪認定需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達2/3以上,且至少需有一位法官同意,旨在謹慎判決重罪,並融合法律專業。
  • 對死刑一致決的建議表示尊重立法院及法務部權責,強調司法院設計量刑仍為多數決,避免外界誤認支持逐步廢死。

彭幸鳴 廳長 司法院刑事廳

  • 說明第5條適用案件範圍,若納入原住民文化案件,每年約220件,選任具一定比例原住民國民法官有困難,現有原住民專庭及專家證人制度較妥。
  • 解釋第6條裁定不行國民參審的標準,如銀行法等涉及高度專業知識案件,或被告認罪且不爭執量刑者,可排除。
  • 說明第12條國民法官居住期間以戶籍登記為準,並透過後續選任程序自我申告機制解決實際居住地與戶籍不符問題。
  • 解釋第13條將破產宣告者排除,是因信用問題與法官法、律師法等規定一致,以維護判決公信力。
  • 說明第24條被告到庭權,在選任程序中若被告造成不當影響,法院可限制或隔離,透過視訊保障其與聞權利。
  • 解釋第45條中間討論的必要性,旨在提供素人國民法官解惑、釐清法律術語與訴訟節奏,確保其充分理解與參與,避免在公判庭上公開提出疑惑造成尷尬。
  • 說明第43條起訴狀一本主義下,起訴書不得記載預斷之虞內容,例如前科,以確保法官與國民法官資訊平等。
  • 解釋第44條起訴後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由未參與本案審理法官處理,被告與辯護人有閱卷權,對法官則有不得接觸無關卷證的限制。
  • 說明第57條證據開示爭議的救濟機制,若檢辯一方未開示證據,另一方可聲請法院裁定命開示,法院可要求提出證據清冊或證據,並可裁定駁回調查聲請或命立即開示。
  • 解釋第77條將證據證明力意見合併於辯論時為之,可避免重複冗長,加速訴訟進行。
  • 說明第85條評議秘密守密期間與法官法一致,至裁判確定前,確定後可公開討論審判感想,以彰顯制度良意,但個人隱私仍受個資法保護。
  • 解釋第92條二審發回原審審理的情形,主要考量被告審級利益,避免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時,被告喪失上訴三審機會。

蔡碧仲 次長 法務部

  • 支持起訴狀一本主義,認為是國民參審制度的必然,能避免檢察官過度詳實的起訴書誤導國民法官。
  • 強調檢察官在起訴後「即時全面開示」卷證,可確保被告與辯護人獲得完整資料,並非分階段隱匿。
  • 說明檢察官限制開示卷證的理由(如與事實無關、妨害另案偵查、涉及隱私、危害生命身體),是將現行實務中不給閱覽的資料明文化,並非刻意限制。
  • 指出第57條及第58條設有救濟機制,若檢察官限制不當,辯護人可聲請法院裁定命開示,確保公平性。
  • 同意第79條科刑辯論前,應予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等陳述意見機會,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邱鼎文 法官 司法院刑事廳

  • 解釋第9條國民法官保密義務,評議秘密指第85條內容,其他職務上知悉秘密則指個資、營業秘密、國家機密等,違反者有罰則。
  • 說明第13條將「受破產宣告」者排除,是考量社會信任度及與法官法等規定一致,並非歧視。
  • 解釋第13條第11款「身心障礙」排除是針對「致不能勝任職務」者,為避免身障者奔波,可自我申告,並非全面剝奪參與機會。
  • 回應第43條起訴書不得記載預斷之虞內容,若違反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為不受理判決,未來起訴書將僅記載犯罪事實與法條,不含前科等資訊。
  • 說明第51條檢辯雙方相互聯絡及法院協商機制,旨在準備程序前充分交換意見,達成爭點整理,配合書狀先行與證據開示制度。
  • 解釋第83條有罪認定需包含法官意見,是為確保法律專業納入共同決定,避免僅由素人意見決定重罪判決。

李慧芬 專門委員 勞動部

  • 說明勞動部立場,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國民法官公假應給薪。

相關後續

  • 第2條、第10條、第18條、第24條、第25條、第27條、第35條、第36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66條、第69條、第80條、第83條、第85條、第90條、第94條、第97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2條、第103條等條文經討論後保留。
  • 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等條文經討論後保留,將送黨團協商。
  • 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7條、第38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50條、第51條、第52條、第54條、第55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63條、第64條、第65條、第67條、第68條、第70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4條、第75條、第76條、第77條、第78條、第79條、第81條、第82條、第84條、第86條、第87條、第88條、第89條、第91條、第92條、第93條、第95條、第96條、第99條、第100條、第104條、第105條、第106條、第107條、第108條、第109條、第110條、第111條、第112條等條文經討論後通過。
  • 第39條關於國民法官公假給薪部分,經修正動議通過刪除「得不給薪」字樣。
  • 第113條關於施行日期,經修正動議通過,除第17條至第20條及第33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93501
卷/期/冊
109/35/1
發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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