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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陪審法草案審查:聚焦適用範圍、被告選擇權與上訴制度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29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民法官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刑事陪審法草案」,主要討論該法案與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在適用案件範圍、被告選擇審判制度的權利、職業法官與陪審團的角色分工、判決理由呈現方式及上訴制度設計等方面的差異。會議中委員與行政部門就陪審制的核心問題進行辯論,多數條文因爭議較大或需進一步釐清而保留,全案審查完竣後將提請院會公決並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陪審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刑事陪審制度在台灣的建構,探討其適用案件的刑度範圍、陪審員的選任與職權行使,以及與現行司法體系及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在訴訟程序、上訴機制上的銜接與差異。
  • 核心爭議點在於陪審制的獨立性(特別是判決不附理由)、陪審團與職業法官的權責劃分、被告選擇權的影響,以及如何確保司法公正性與效率。

相關爭議

  • 適用案件範圍:時代力量版本建議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適用,案件量預估 3,700 至 6,400 件;司法院版本則限縮於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案件量預估約 600 件,此差異影響制度評估樣本多樣性及公眾參與度。
  • 被告選擇權:時代力量版本賦予被告選擇是否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法務部及司法院則認為此權利可能違反平等原則,導致共同被告適用不同制度而產生不公,並造成司法體系紊亂。
  • 判決理由:司法院質疑陪審制判決不附理由將使被告難以提起上訴,且不符公平審判原則;時代力量則認為可參考其他國家案例附具理由,或強調陪審團審理過程的公開性已足以讓被告了解判決依據。
  • Hung Jury (僵局陪審團):司法院擔憂陪審團無法達成一致決時,尤其在重罪案件可能導致被告羈押期滿獲釋,損害司法公信力;時代力量認為此為可透過制度設計(如 8 票制或法官判決)解決的細節問題。
  • 權威效應:時代力量主張陪審制能避免職業法官對素人陪審員的權威影響,使人民獨立判斷事實;司法院則認為參審制下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討論,能確保法律適用正確性,且權威效應在任何制度中都可能存在。
  • 上訴制度:時代力量版本設計了二審、三審上訴機制,但二審採法律審,與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差異大,且陪審團判決難以被上訴審查,引發上訴權益保障與審級利益的疑慮。
  • 陪審員選任程序公開性與保密:時代力量主張陪審員選任程序應公開進行,但有委員及行政部門擔憂公開可能對陪審員人身安全造成威脅,且與陪審員的保密義務產生矛盾,另對候選陪審員資料提供檢辯的時間長短亦有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時代力量版陪審制更能達成人民參與審判目標,因其適用案件範圍廣(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能提供更多樣的案件類型供制度評估。
  • 認為司法院版參審制將適用門檻提高至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導致案件類型單一,不利於制度成效評估。
  • 強調陪審制能有效避免職業法官的「權威效應」,讓素人陪審員獨立判斷犯罪事實,符合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 駁斥司法院對「僵局陪審團」及「判決不附理由」的擔憂,認為這些是可透過制度設計解決的細節問題,並非拒絕陪審制的根本理由。
  • 同意將被告納入書狀送達範圍,並認為在案件量與被告選擇權之間應取得平衡,以舒緩案件壓力。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同司法改革應超越政黨立場,廣納民意,並建議司法院在討論陪審制時暫採中立立場,以利條文順利出委員會。
  • 質疑司法院反對陪審制的部分理由,例如認為法官與國民法官不進行不公開溝通反而是好事,且「僵局陪審團」符合無罪推定原則。
  • 指出陪審制在成本上可能更低,因僅需 1 位職業法官,且全球仍有 50 多個國家實施陪審制,並非式微制度。
  • 強調被告選擇權的重要性,認為被告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陪審團審判,且制度設計應將此納入考量。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建議司法院應考慮「兩軌並行」的試行方式,讓陪審制與參審制同時運行,以便進行比較與評估。
  • 批評司法院版參審制適用案件範圍過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無法有效回應人民對食安、性侵等社會矚目案件的改革期待。
  • 指出韓國等國已成功推行陪審制並持續擴大,台灣應以更開放透明的態度面對國民參與司法。
  • 呼籲司法院和法務部應放下本位主義,務實回應委員對陪審法條文設計的疑問,並提供模擬審判的經驗值報告。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對在已審查參審制後再討論陪審制提出程序性疑問,認為行政部門已傾向參審制,討論陪審制效率不高。
  • 擔憂時代力量版陪審制將適用案件範圍擴大至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能造成司法能量負擔過重及社會爭議。
  • 質疑賦予被告選擇審判制度的權利,可能違反平等原則,導致共同被告間適用不同制度而產生不公,並使司法體系紊亂。
  • 建議應以理性角度討論條文,而非僅主張某種制度的優劣,並強調立法過程應尊重各方意見,避免對外造成不必要的政治對立。
  • 提出陪審員選任期日的通知應由「法院」而非「審判長」發出,以確保公文書的正式性與行政救濟程序。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陪審制適用案件範圍擴大至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涵蓋食安、性侵、兒少等社會關切案件。
  • 關切若採兩制並行,被告有選擇權時,可能導致制度混亂,並詢問若被告拒絕陪審制,是否必須轉入參審制。
  • 建議陪審員備位人數應有彈性,並指出即便人數再多,仍可能出現不足情況,重點應是如何處理不足時的後續程序。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陪審制在台灣成文法體系下,審判長向陪審團「指示」犯罪構成要件及重要爭點時,恐易產生「專業領導」或誤導陪審團的疑慮。
  • 詢問陪審團評決書與最終裁判書之間的關聯性,以及制度運作上的實踐方式。
  • 建議若採陪審制,上訴制度應更符合其價值,例如二審若推翻一審陪審團決定,應發回一審重新組建陪審團審理,而非由職業法官逕為判決,以維持國民參與審判的整體價值。
  • 提出應認真面對目前法庭中書記官打字速度影響開庭節奏的問題,建議可考慮採用錄音或速記員制度,事後製作逐字稿,以提升效率。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秘書長 司法院

  • 不贊同採陪審制,主要理由為判決不附理由將使被告難以提起上訴,且「僵局陪審團」可能導致重罪被告獲釋,國民難以接受。
  • 建議「刑事陪審法草案」第一條的立法目的應修正為「為強化無罪推定原則,提升司法透明度,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特制定本法」,移除「建立刑事陪審制度」等字眼。
  • 指出時代力量版陪審制若適用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案件量將高達 6,400 件,遠超現行司法體系負荷。
  • 對陪審員選任期日通知時間過長(20 日)表示擔憂,認為可能導致有心人士接觸候選陪審員,建議縮短為 2 日。
  • 質疑「評議前指示」用語定義不明,且陪審團原則上不參與量刑,其職權用語應更精確。
  • 認為第 36 條訴因制度與現行刑事訴訟法不相容,且未排除相關條文適用,恐造成實務爭議。
  • 對上訴制度採嚴格法律審及許可上訴制,認為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差異大,且陪審判決難以審查,影響上訴權益。

蔡碧仲 政務次長 法務部

  • 強調司法改革應循序漸進,不應執著於特定制度,若執著於陪審制,恐十年也無法決定。
  • 認為「權威效應」在觀審、陪審、參審制度中都可能發生,應建立在對制度的信賴基礎上。
  • 反對賦予被告選擇審判制度的權利,認為這會違反平等原則,導致不同制度下判決結果或量刑差異,造成體制紊亂。
  • 指出台灣被告在刑事審判實務中並無選擇權,美國聯邦憲法雖有規定,但仍需檢察官和法官同意。
  • 認為第 45 條檢察官故意隱匿證據即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邏輯上存在謬誤,且法律效果過重,應回歸證據開示制度本質。
  • 質疑第 24 條公開選任程序與第 25 條陪審員保密義務相互矛盾,建議兩條文一併保留再議。

邱鼎文 法官 刑事廳 司法院

  • 認為被告選擇審判制度不符合我國法體制,協商判決亦非被告單方面選擇,且美國被告放棄陪審審判也需檢察官及法官同意。
  • 指出共同被告適用不同制度可能導致判決結果或量刑差異,損害司法公平性與公信力。
  • 擔憂案件數不確定將影響預算評估及成效評估。
  • 對第 18 條備選陪審員名冊由內政部造具提出疑慮,認為由地方法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造具更為適當。
  • 對第 70 條審判長對陪審團進行「法律適用及其他應注意之事項」教示的範圍及方式提出疑問,認為可能產生誘導或權威效應。
  • 對第 72 條審判長「指示」陪審團進行評決的設計提出質疑,認為可能使陪審團降格為單純的事實認定者,損害國民正義情感融入司法判決的制度目的。
  • 對第 74 條定罪與量刑程序二分可能造成被害人反覆出庭、陪審員負擔增加及受外界影響的風險提出擔憂。
  • 指出第 78 條判決理由僅以評決結果及科刑建議代替,恐影響上訴審查,且與歐洲人權法院判例不符。
  • 認為罰則部分(第 116 條至第 125 條)與參審制版本類似,建議一併通盤檢討。

晁成婷 專門委員 戶政司 內政部

  • 支持司法院意見,建議備選陪審員名冊應由地方法院向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製作並提供,而非由內政部直接造具,因內政部對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不了解,且戶籍資料提供辦法規定單一直轄市、縣(市)資料應向其申請。

張道周 法官 司法院

  • 說明陪審制上訴制度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差異大,採法律審,事實認定難以審查,導致上訴翻盤機會低,可能伴隨有罪判決後羈押即視為刑罰執行的問題。
  • 指出陪審判決缺乏理由,將使上訴審難以檢驗原審判決。
  • 對第 79 條職權上訴制度的範圍提出質疑,認為其限定特定事項而非全面審查,與傳統職權上訴不同。
  • 對第 83 條規定不得對事實認定錯誤上訴提出擔憂,認為若判決後發現新事實或證據,將僅能透過再審救濟,影響權益。
  • 指出第 84 條被告死亡仍可上訴的規定與目前最高法院見解不符。
  • 對第 88 條「可得為證據之證據」用語不精確,擔心二審法院直接斟酌可能對當事人造成突襲。
  • 質疑第 101 條第三款「牴觸國際人權公約」作為上訴三審事由的必要性,因現行已透過憲法及大法官解釋實踐。
  • 對第 102 條許可上訴制度未規定聲請期間提出疑問。
  • 指出第 106 條裁定與通知用語不一致,且許可上訴制度下,卷宗證物送交第三審時,可能影響羈押期間計算。

彭幸鳴 廳長 刑事廳 司法院

  • 解釋目前死刑及無期徒刑案件依職權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可自為判決,維持二審判決亦屬最高法院判決。
  • 說明司法院版參審制與現行刑事訴訟法接軌,二審仍為事實審,三審則回歸刑事訴訟法規定,採法律審。
  • 指出第 95 條若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但上訴理由為「無害瑕疵」,是否仍需重新進行繁複程序,提出疑慮。
  • 說明開庭紀錄雖需製作,但未來可研擬速記員制度或聽音辨字技術,以提升效率,避免書記官打字速度影響開庭節奏。

李淑娟 局長 法制局 立法院

  • 建議第 129 條第二項修正為:「本法施行三年後,陪審團審判制度評估委員會應向立法院提出綜合報告,重新檢討陪審團審判制度之適用範圍及制度設計。」

相關後續

  •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等 2 案已於週一審查完竣,今天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陪審法草案」案。
  • 「刑事陪審法草案」經逐條討論後,多數條文因爭議或需進一步釐清而保留,包括第 2、3、5-8、11、13-16、18-22、24-25、27-30、33、36-38、40、44-50、53、55、58、65、69-75、77-84、87-88、92、94-95、100-107、109、111、114、116-125、127-129 條。
  • 部分條文經修正文字後通過,包括第 1、4、10、12、17、23、26、31-32、34-35、39、41-43、51-52、54、56-57、59-64、66-68、76、85-86、89-91、93、96-99、108、110、112-113、115、126 條。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93501
卷/期/冊
109/35/1
發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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