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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修正案審查:履約爭議調解與MIT優先採購及公共工程流標課責機制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30

LawTrace 法律歷程:政府採購法

交通委員會審查《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履約爭議調解機制納入仲裁機構的適法性與影響,以及是否將MIT微笑標章產品納入優先採購條款。行政部門對前者表達反對,對後者則支持方向但建議另以實體法規範。會議最終決議兩項法案均保留。此外,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工程會檢討履約爭議調解機制、盤點優先採購產品項目,並於6個月內訂定公共工程流標的具體規範及課責機制。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在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處理上,是否增訂允許廠商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並探討此舉可能導致的強制仲裁效果,以及在仲裁體制下增設採購履約爭議調解委員會的適法性。
  • 核心問題在於如何平衡爭議解決的多元性與仲裁法合意原則,並確保不同調解機制間的法律體系一致性與公正性。

相關爭議

  • 仲裁法合意原則與強制調解的衝突:工程會與法務部指出,仲裁法規定調解需雙方同意,但修正草案將使機關不得拒絕廠商申請仲裁機構調解,恐違反仲裁法的合意原則。
  • 強制仲裁效果的疑慮:提案可能導致仲裁機構調解不成立後,進一步產生強制仲裁效果,造成同一機構主導調解與強制仲裁,恐權力獨大且有違憲之虞。
  • 現行申訴會公正性與效率:行政部門(工程會)強調現行申訴會調解公正性高(去年實體程序達成率逾8成,滿意度逾9成),認為無須增訂仲裁機構調解。
  • 法律體系混亂:法務部與司法院認為,在仲裁法已有調解機制下,於採購法中增訂特殊調解機制,恐混淆仲裁體系並與仲裁法主管規則產生衝突。
  • 民間機構公權力與確定判決效力:司法院質疑,若民間仲裁機構未被賦予公權力,卻被賦予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在學理及法理上均屬罕見,且缺乏法院介入審查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認同工程會對仲裁機構納入調解的疑慮,建議將本案先行保留,以彙整更多看法或交由黨團協商。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建議擴大採購申訴委員會的調解範圍,將勞務與財務採購納入,並要求調解單位應主動提出方案供雙方討論,以提高調解成功率。

相關人員回應

蘇明通 主任秘書 工程會

  • 採購法不需增訂仲裁機構調解,因仲裁法已規定爭議一方可申請調解,但需他方同意,而提案將使機關不得拒絕,違反仲裁法合意原則。
  • 擔憂提案將導致仲裁機構調解不成立後產生強制仲裁效果,使同一仲裁機構權力獨大,與現行不同機構處理爭議的機制相悖,並有違憲之虞。
  • 強調行政部門設立申訴會處理調解的正當性與成效,去年達成率逾8成,滿意度逾9成,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認為第八十六條之一關於仲裁體制下增訂採購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規定,應由仲裁法而非採購法規範,以避免法律體系混亂。

劉英秀 參事 法務部

  • 贊同工程會意見,建議不修正第八十五條之一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
  • 反對提案可能產生強制仲裁效果,因仲裁應以當事人雙方合意為基礎,強制仲裁將擴大其適用範圍,與仲裁本質相悖。
  • 認為在仲裁制度中另設新的調解機制,將導致仲裁機構出現兩套不同調解機制,混亂仲裁體系。

林俊廷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民事廳

  • 尊重委員提出多元紛爭解決途徑的立法意旨,但對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保有保留意見。
  • 指出現行政府採購法賦予行政機關調解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已屬例外,若將此效力賦予不具公權力的民間機構,在學理與法理上更為罕見。
  • 提醒仲裁法雖賦予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但前提是雙方合意,且強制執行仍需法院裁定介入審查,與提案直接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規定有所不同。
  • 建議委員斟酌第八十六條之一可能與仲裁法授權訂定的仲裁機構、調解程序等行政命令產生衝突的問題。

相關後續

  • 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的「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兩案均保留,另擇期繼續審查。
  • 公共工程委員會需針對現有申訴及仲裁機制提出檢討及相關因應,並與提案委員加強溝通。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討論是否將取得MIT微笑標章使用許可的產品,比照環境保護標章,納入《政府採購法》第96條的優先採購條款中,以鼓勵台灣製造、支持本土產業並提升國家競爭力。

相關爭議

  • 立法位置與目的:王定宇委員主張將MIT標章列入程序性的《政府採購法》第96條,作為政府支持本土產業的「政治性立法宣示」,認為不影響公平性且符合國際趨勢;工程會則認為採購法應維持程序面規定,相關優先採購產品項目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實體法中規範。
  • 法規體系與實務運作:工程會承諾將盤點相關機關優先採購產品項目,檢視相關法令不足處並進行修法,但傾向不在採購法中直接明列。王委員則強調在程序法中加入此規範,能向社會傳達政府重視MIT的價值,並作為後續實體法修正的依據。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九十六條,將MIT微笑標章產品納入優先採購範圍,以鼓勵台灣製造、保障本土就業,並作為政府支持根留台灣產業的明確態度宣示。
  • 強調此舉為「政治性立法宣示」,不影響採購公平性,不違反GPA規定,且能搭配國際局勢鼓勵本土業者。
  • 希望條文不要「打死」,能出委員會後繼續協商,並期望工程會能思考在程序法中加入此規範的價值。
  • 願意配合工程會在下個會期將各實體法應對修正的部分彙整送審,但仍期盼能在採購法中體現政府的態度。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支持王委員提案,認為將MIT微笑標章產品列入優先採購條文,是政府支持根留台灣產業的明確態度。
  • 指出在疫情期間,根留台灣的廠商對國家應對危機貢獻良多,政府應有更明確態度支持這些產業。

相關人員回應

吳澤成 主任委員 工程會

  • 肯定並支持王委員推動MIT產品的方向,但認為採購法應維持程序性規定。
  • 承諾工程會將盤點相關機關有需要優先採購的產品項目(包括MIT產品),檢視相關法令,不足之處該立法就立法、該修法就修法。
  • 已與經濟部開會,經濟部同意優先檢視相關法令並納入,工程會將全面檢視、輔導其他機關法令,作為優先採購依據。

相關後續

  • 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的「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另擇期繼續審查。
  • 公共工程委員會需加強與提案委員溝通,並對現有優先採購MIT相關產品的實務運作進行檢討。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精進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機制

核心議題

為精進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機制,要求工程會邀集相關機關與廠商聽取意見,以檢討改進調解機制並提出精進策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吳澤成 主任委員 工程會

  • 同意此臨時提案。

相關後續

本案照案通過,要求工程會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機關、廠商,聽取履約爭議處理意見,作為調解機制檢討改進參據,並提出精進策略。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檢討修正優先採購法規

核心議題

要求工程會參考國內外優先採購立法例,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協商,檢視《政府採購法》及現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中優先採購產品或項目(包括MIT標章等)的完備性,如有不足應予檢討修正,並於本屆第2會期送立法院審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吳澤成 主任委員 工程會

  • 原則同意此臨時提案,並建議在「政府採購法」後加上「或」字進行修正。

相關後續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要求工程會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協商,檢視《政府採購法》或現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令中優先採購產品或項目(包括MIT標章等)的完備性,如有不足應予檢討修正,並於本屆第2會期送立法院審查。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公共工程委外設計規劃責任規範

核心議題

  • 鑑於公共工程因委外設計規劃與市場脫節導致流標與延宕,要求工程會訂定規範,對設計規劃後導致工程流標2次以上的廠商,規定1年內不得再設計規劃,以避免國家建設空轉。
  • 核心問題在於如何建立對委外設計規劃廠商的課責機制,以解決公共工程頻繁流標的問題,並提升國家建設效率與競爭力。

相關爭議

  • 處罰機制與流標原因的複雜性:工程會認為流標原因眾多,不應僅以流標次數決定處分,且需全面檢討計畫擬定、預算編列、評選執行等生命週期各環節的責任。
  • 規範的明確性與時程:傅崐萁委員要求工程會訂定明確的規範與罰則,並給出明確時程,避免提案淪為建請案;工程會則希望有更多時間(6個月)進行全面檢討與研議,並與相關機關及業界討論。
  • 課責對象與範圍:傅委員主張針對委外設計規劃廠商應有相對責任,例如限制投標;林俊憲委員則認為流標原因不完全歸責於設計者,可能涉及公務人員或預算不足,應整體檢討。
  • 資訊公開與廠商履歷:魯明哲委員建議建立設計廠商履歷,公開其招標過程中的預算超越、招標次數等資訊,以供公共單位參考。

立法委員發言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工程會訂定規範,對設計規劃後導致工程流標2次以上的廠商,規定1年內不得再設計規劃,以解決公共工程流標問題。
  • 強調流標問題已存在數十年,工程會應明確訂定遊戲規則和罰則,不能僅是「研議」或「建請」,且應有明確時程。
  • 質疑委外設計規劃廠商賺取國家預算卻導致無法發包執行,卻無任何責任,不符比例原則,並指出綁規格、預算與市場行情脫節是流標主因。
  • 強調此舉能提升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公共工程效能,避免公務員不勝其擾,並解決預算無法保留的問題。
  • 接受工程會提出的6個月研議時間,但要求必須訂定「明確的規範及罰則(後修正為課責機制)」。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認同傅委員關注公共工程流標問題,但認為流標原因複雜,不完全歸責於設計者,可能涉及綁標、公務人員失職或預算編列不足。
  • 建議工程會應做整體檢討報告,統計流標原因比例,並提出改善方案,而非直接處罰設計者。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支持傅委員提案方向,認同地方工程設計確實存在流標狀況,建議工程會研議訂定相關規範,針對導致流標的廠商應限制其再設計規劃的方案,至於具體次數可再研究。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支持傅委員提案,指出地方政府常遇到設計規劃超前預算或廠商以低價搶標後再塞入追加項目等問題。
  • 建議未來規劃資訊應公開,並為設計廠商建置履歷,公開其招標過程中的預算超越、招標次數等資訊,供公共單位參考,以提升透明度與課責性。

相關人員回應

吳澤成 主任委員 工程會

  • 承認公共工程流標是長年問題,已親自逐案了解原因,發現部分是設計責任,但也有計畫擬定、預算編列、評選執行等整個生命週期各環節的問題。
  • 表示已在進行全生命週期的檢討,並著手訂定設計者的責任歸屬,方向上正在進行。
  • 請求將提案中「1個月內」的時間限制放寬至「6個月」,以便有足夠時間與相關機關、業界討論,研訂出周延的規範及課責機制。
  • 同意將提案文字修正為「爰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於6個月內檢討,並訂定相關規範及課責機制,以避免類似情形一再發生。」

相關後續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於6個月內檢討,並訂定相關規範及課責機制,以避免公共工程流標情形一再發生。

原始資料

公報
1093601
卷/期/冊
109/36/1
發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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