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農田水利法草案:聚焦改制、紓困與水資源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29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經濟部多項預算凍結案及「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並重點討論「農田水利法草案」。會議圍繞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的必要性、員工權益、資產處理、水資源調度及對農民的影響展開激烈辯論。另有委員針對疫情下農民紓困、肥料補助與水情等議題提出質詢。最終,多項預算凍結案及天然氣事業法草案獲通過,農田水利法草案則將持續審查,並將召開公聽會。
討論事項一
處理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共12案)
核心議題
審查經濟部商業司、工業局、標準檢驗局、能源局、投資業務處、國際貿易局及水利署等單位共12項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之預算凍結書面報告,以評估其動支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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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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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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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第二案至第十三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處理經濟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技術處「科技專案」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共8案)
核心議題
審查經濟部技術處、礦務局、國營事業委員會、投資審議委員會及能源局等單位共8項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之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評估其動支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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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部長
- 就相關預算凍結案進行報告並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八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旨在完善天然氣事業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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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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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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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委員議瑩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田水利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農田水利法草案」,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旨在強化農業水資源管理、擴大灌溉服務範圍、確保糧食安全及提升水利設施經營效率。
- 討論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對員工權益、資產處理、水資源調度、農民用水保障及公權力行使的影響,以及疫情期間農民紓困、肥料補助與水情因應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農田水利法與水利法競合:委員質疑農田水利法通過後,廢圳等土地處理權責可能混淆,分屬農委會與經濟部,建議統一事權;農委會表示會與水利署協調,並同意以農田水利法為尊。
- 員工權益保障:委員關切原水利會員工轉任公務人員、雙軌制職掌分工及基層員工稱謂等問題;農委會承諾子法將百分之百保障員工工作權、升遷及退休金,並將「職員」改為「人員」。
- 弱勢農民紓困:多位委員質疑政府未比照勞動部對自營業者提供農民現金補助,認為現行紓困方案多針對產業或富農,未及於基層弱勢農民;農委會表示會盤點並考慮一體適用於農保資格者及實際從農者,但前提是疫情確實造成衝擊。
- 農田水利會改制正當性:委員質疑在水利會運作良好下,改制為公務機關的必要性,恐違背農民參與灌溉管理潮流,且可能造成組織膨脹、官僚化及政治酬庸;農委會則強調改制可解決弊端、提升效率、擴大服務、確保水質與水資源調度。
- 資產處理與財產權:委員擔憂水利會資產被收歸國有,侵犯農民捐贈的私有財產權;農委會澄清資產將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業務,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並非侵占民產。
- 灌區擴大與水源供給:委員擔憂在氣候變遷導致水庫水量吃緊下,擴大灌區可能排擠原有用水,影響供水穩定;農委會表示將與水利署密切配合調度,並確保農民權益,必要時提供休耕補助。
- 基層組織運作:委員質疑小組長改為遴派制將使基層組織失去民主正當性及與農民的連結,影響用水分配協調;農委會表示小組長仍會維持運作,並會加強與基層溝通,確保服務品質。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要求農委會召開公聽會審慎處理「農田水利法草案」,避免倉促通過,並將公聽會報告納入朝野協商參考。
- 質疑農委會對弱勢農民紓困不足,應比照勞動部發放現金補助,而非僅針對產業紓困。
- 質疑擴大灌區數據不實,且解決農地污染應是環保署職責,與農田水利法無關。
- 關切水利會改制後新增公務員的未來、薪資、職等不明,及私人財產轉為公有的徵收問題。
- 建議農委會與考試院協商,為水利會職員辦理特考轉任公務員。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農田水利法與水利法在水利用地處理上的競合問題,建議應以農田水利法為尊,水利法配合修法,統一事權。
- 關切農田水利法通過後,子法未公告前過渡期的基層運作依循問題。
- 詢問原水利會員工轉任公務人員的可能性、公務人員與原員工的職掌分工,並建議保留「農田水利事業職員」稱謂。
- 擔憂中南部水庫蓄水不佳,水情恐影響一期稻作灌溉,要求農委會提出因應措施,不宜過於樂觀。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所稱非灌區擴大服務的實際效益,認為許多灌區內農地仍吃不到水,抽地下水導致地層下陷。
- 強調水利會升格公務機關後,應重新思考水資源調配、灌排分離及排水溝臭味等長期問題。
- 指出雲林水利會高度依賴政府補助,要求農委會向農民說明水利會改制後政府將承擔的重擔,並解決過去千瘡百孔的問題。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詢問肥料補助進度與農民缺肥問題,並建議提高小農的肥料補助金額。
- 建議農委會應積極利用電商平台促銷農漁產品,以穩定價格並增加農民收入,比現金紓困更具實質幫助。
- 建議中央管河川地、林務局及國有財產署租地給農民的租金應比照河川地全數減免,並免收行政勘查費。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呼籲農委會積極向財政部爭取林班地及國有財產署山區土地租金比照河川地全免。
- 強調農田水利法子法對現有水利會員工工作權、升遷及退休金的保障至關重要,要求農委會說到做到。
- 關切38名因勞基法適用與改制過渡期而退休權益受損的技工、工友及駕駛人,建議農委會協助溝通,爭取延至65歲退休。
- 要求確保水利會資產處理能創造「一加一大於二」成效,且水利小組運作絕對不能因改制而有任何變動。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未先修組織條例即修作用法,認為組織人力未到位恐難提高灌溉效率。
- 認為將保障水質作為改制重點缺乏正當性,因現行水利署執法仍需警方配合,與水利會維護水權差異不大。
- 質疑水利會改制為行政機關是走回頭路,違背國際倡導農民參與灌溉管理的潮流。
- 關切子法未公布,農田水利法等同空白授權,無法保障員工工作權。
- 質疑肥料實名制實施門檻過高,讓無租約農民無法購買肥料,且限制農民用肥自主權,如同「共產制度」。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肯定農委會將農田水利服務擴充至灌區外原住民地區,並要求持續關心信義鄉羅娜、地利水圳等問題。
- 質疑水利會資產並非完全公有,若全數納為國有恐侵犯人民財產權,要求農委會說明處理方式。
- 反對水利會長官派,認為應維持農民選舉產生,並要求未來農田水利署分署在原住民地區應有原住民代表參與諮詢。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肯定漁民比照勞動部紓困方案獲得補助,但質疑農民為何沒有類似的現金紓困方案,造成差別待遇。
- 建議農委會不應只依產業類別紓困,應將所有農保資格者及實際從農者一體適用現金補助,不設條件。
- 指出農家綜合貸款未納入免息範圍,僅延繳本金,要求農委會檢討並修正。
- 質疑經濟部水電減免規定要求「用電減少」才能減免,對飼養活物業者不合理,建議農委會認定活物業者可直接減免。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漁民有生活補貼但農民沒有,建議農委會應實質照顧有耕作的農民,如先納入投保農保職災的25萬人。
- 建議農委會利用肥料實名制登記資料,認定實質耕作者,解決嘉義山區赤司農場、圖南地農民因無書面租約而無法獲得補助的問題,並希望5月底前盤點完畢,6月實施。
- 關切青農因服兵役領取退職金被認定為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導致無法加入農保及農民退休儲金制度,要求農委會加速修法解決。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詢問農田水利會改制分署後,是合署還是分署辦公,並關切未來預算編列是否足夠照顧農民。
- 要求農田水利署對作業基金的土地處分應從嚴把關。
- 質疑農委會紓困執行績效不佳,申請審核時間過長,要求加強紓困進度。
- 詢問第二階段薪資補貼的標準,要求農委會儘速公布並宣導。
- 關切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預告後仍未上路,要求儘速核批。
- 詢問肥料實名制目的與實施期限,並建議提高補助金額。
- 要求農委會與漁業署在3個月內提出「北高雄綠色漁港轉型計畫」,並推廣至全國漁港。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重申農民與漁民應一體適用紓困補助,不應有兩種標準,要求農委會主動替農民爭取權益。
- 支持農委會提出的提高農民補助、照顧所有農保資格者及實際從農者,並簡化發放流程的方案。
- 建議漁民紓困不應「一刀切」以2萬4,000元為標準,應考慮分級距發放補助,並排富。
- 要求林務局及國有財產署土地租金應比照河川地全免,並提醒農委會下午會議應重視務農者的權益。
- 建議武漢肺炎貸款應比照天然災害貸款辦法,取消年齡限制,對高齡耕種者更有利。
- 認為肥料實名制補助應「第一次最多,再慢慢減少」,而非逐步增加,以減輕農民初期負擔。
- 轉達農民對勞工有紓困、漁民有紓困,但農民卻沒有的不滿,要求農委會儘速提出具體方案。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轉達農民對政府紓困方案「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不滿,要求農委會主委儘速提出具體農民紓困計畫。
- 諷刺農委會強行通過農田水利法草案,將使農委會成為「獨大機關」,質疑其擴大組織與行政院精簡政策背道而馳。
- 質疑水利會長做得很好為何要改制,認為改為公務機關後恐失民主監督,導致官僚心態,違背民意。
- 批評政府將公法人水利會改為公務機關是「多數暴力」,且將水利會資產與私人土地收歸國有是「掠奪人民財產」。
- 質疑農委會將來會長由事務官擔任的說法,認為仍可能涉及政治酬庸,且服務範圍擴大與休耕政策矛盾。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肯定農田水利會改革是為解決過去賄選、工程貪瀆、人頭會員等弊端,並擴大正面效益。
- 指出國民黨執政時期也曾修法推動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強調應以國家長治久安為考量,不因執政與在野立場不同而改變。
- 建議未來應思考如何透過國家統籌調配,解決都市型與鄉村型水利會資產落差問題,避免貧富差距擴大。
- 強調改制後資產公開透明、民意監督力量更強,可減少弊端,並使農水調配更專業,避免搶水紛爭。
- 肯定農田水利署分署長由公務員任職,可避免政治酬庸疑慮。
- 詢問農田水利署組織法何時送立法院審議。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肯定農委會擴大灌區服務政策,但質疑在水源未增加及極端氣候影響下,持續擴大灌區是否會排擠原有用水,造成供水緊迫。
- 關切台商回台投資的用水需求,要求農委會與經濟部超前部署,掌握規劃,並提供詳細書面報告。
- 質疑工廠廢水排入農田灌溉渠道造成污染,詢問農委會灌排分離政策進度,以及水利會改制對此的具體幫助。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執政黨在防疫紓困期間強推「農田水利法草案」的心態,並引述前民進黨立委陳昭南的批評,指該草案「粗製濫造、權責劃分不明、無法承諾農民保障,為少數人政治利益服務」。
- 詢問農委會如何擴大灌區,強調水源問題是關鍵。
- 質疑農委會急於推動改制,恐因會長任期自動延長後會官派,認為此舉有政治操作之嫌。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肯定農田水利法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目的在於因應氣候變遷、糧食安全、灌溉水質保護,並擴大服務範圍及賦予公權力。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農田水利法立法目的提升至「農業水資源是公共財且與農業經營密不可分」,並確保農業永續發展、穩定灌溉用水、擴大服務區域及提升農地利用價值。
- 關切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雙軌制的人事管理應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中規範,並詢問人事行政總處意見。
- 建議未來農田水利署組織法應納入「以地養老、包租代管」模式,結合離農基金和水利設施改良,提升農地利用價值。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疑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官制後,如何更有利於處理灌溉事務,要求農委會具體說明。
- 關切水利小組長由遴派產生,恐在實務上造成距離與問題,影響基層組織運作。
- 建議草案第8條「申請人負擔費用」應檢討,第11條私有地照舊使用恐侵犯人民財產權,第16條後半段應單獨列條,要求農委會慎重考慮修正。
- 指出水利會資產中私有地比例高,改制後如何兼顧相關利益與權益。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所列的四大好處,認為現行公法人體制下透過強化法律或機制協助,也能達到同樣效果。
- 指出農田水利會無償使用土地中,私有土地佔比高達49%,顯示農民對水利會的互信基礎,改制政府機關恐破壞此信任。
- 主張政府不應透過法律手段強行規定私有土地「照舊使用」,應徵詢地主同意,否則侵犯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詢問農田水利會作為公法人,其資產究竟屬公產或私產,並澄清並無侵占資產問題。
- 關切南科工業區等未來水源調度機制,要求確保農民用水優先地位,並讓剩餘水源能充分利用。
- 建議農委會應健全農田水利會財務,輔導經營狀況不佳者,而非變相懲罰營運績效好的水利會。
- 關切農田水利會員工從勞基法納入公務體系後,公兼勞問題及選擇權,要求農委會確保員工權益。
- 反映偏鄉農會肥料配送問題,要求農委會簡化配送條件,將不同品項肥料加總計算運送,避免農民等待過久。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關切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對員工工作權益的保障,強調子法應確保其福利不變、升遷管道維持,以減少反彈。
- 要求農委會仔細思考並回應反對陣營對改制的批評,如「雲端管理」、「農民財產充公」、「選舉綁樁」等,並確保農民用水權益。
- 提醒農委會改制後對農民的服務應比以前更好,特別是解決春耕缺水、灌溉設施不足及農水路泥濘等問題。
- 建議農委會應積極爭取更多預算,改善老舊灌排設施及農水路,並協助非灌區農民解決農業設施問題。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詢問農田水利會賣水給企業的費用處理方式,以及未來賣水收入是否納入基金管理。
- 關切農田水利法草案未見巡守或管理禁止行為的條文,要求納入子法規範。
- 質疑農田水利法未將農民大量抽用地下水納入管理,建議政府在法規中明定,並協調經濟部水利署共同管理。
- 建議農委會應修訂法規,讓農業單位能進行農地重金屬總量檢測,以確保農產品安全。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澄清農委會對水利會的補助主要用於代繳農民會員費及委託施作灌溉設施,實際會務補助僅5億多元,並非如外界所稱五、六十億元隨便做。
- 質疑在農業部及農田水利處未升格為農田水利署之前,如何將17個水利會改制為分署並派人上路,要求農委會保證有相關組織架構。
- 要求農委會儘速公布11個子法及施行細則,並派員到辦公室詳細說明人事、基金及組織運作等重要內容。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強調防疫固然重要,但產業振興更為關鍵,並指出農民收入多來自非農業部門,疫情對其造成雙重打擊。
- 肯定農委會主委對農民困境的理解,但質疑政府在紓困方案中對農民整體生計的照顧不足,應大力支持。
- 建議農委會應規劃針對所有實際從事農業的農民,不論有無農保,核發現金補助,不設條件,以照顧最基層農民。
- 指出農委會對產業紓困迅速,但對農民整體紓困規劃速度較慢,要求加快速度。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關切火鶴花等花卉產業在疫情中受損嚴重,建議農委會研議「老植株更新示範區計畫」,在防疫期間剔除老植株,降低產量,平衡供需並提供員工工作機會。
- 詢問康乃馨交易量與花價下跌問題,要求農委會提出具體刺激消費、搶救花價措施的成效報告。
- 指出西瓜跌價嚴重,瓜農賠本,質疑農委會建議茶飲店收購成效不彰,要求考慮比照農損補貼方式處理。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農委會主委簡要解釋農田水利法草案對農民、組織結構、資產及員工工作權的影響與效益。
- 指出漁民有勞保可領紓困金,但未保勞保的漁民及農民卻無,要求農委會儘速提出應變方法照顧更多農漁民。
- 質疑花卉、種苗業非勞保受僱員工有薪資補貼,但西瓜瓜農及葉菜類合作社場員工卻無,要求農委會盤點後儘速上路補貼方案,並在5天內完成。
廖婉汝 立法委員
- 詢問水利會改制後資產處理方式,要求農委會保證756億元現金及土地不會流向其他政府機構,而專用於農田水利。
- 肯定水利會改制為農田水利署可事權統一,解決基層水利溝、中排問題,並建議未來農民可直接找農田水利署處理。
- 建議在草案通過前,禁止水利會在中排加蓋或架設太陽能板,應留待農委會裁決,並反映地方反彈意見。
- 質疑農委會只替漁民爭取紓困,未照顧廣大農民,認為農民最苦,應比照勞保局標準,為107萬農民爭取紓困補助。
- 批評衛福部急難補助辦法繁瑣且各縣市標準不一,對農民緩不濟急,要求農委會主委積極為農民爭取紓困,而非僅「有多少錢做多少事」。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附和農民紓困問題,指出農保缺乏類似勞保的紓困方案,農家非農業所得受景氣影響,要求農委會儘速研議。
- 指出農委會對農田水利法草案下鄉溝通不足,農民普遍不了解,連小組長遴選方式都不清楚。
- 質疑水利會改制後,小組長由遴派產生將使基層組織失去與農民的連結,影響用水分配的自治權威性。
- 擔憂改制後,農民的水權無法被確保,因草案條文未交代,且歷史上農民對水權有貢獻。
- 質疑水利會財產中包含農民涓滴匯集的私有財產,概括承受如同徵收充公,農民未獲實質保障,改制正當性存疑。
- 要求農委會在法案通過前,應到全國各基層與農民溝通,說明未來具體作法,並聽取農民聲音,確保制度性保障。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詢問農委會對目前17個農田水利會的運作評價,認為其與農委會合作無間,做得不錯,質疑改制必要性。
- 質疑主委在回答委員質詢時,曾提及水利會產生「太多弊端」,要求澄清。
- 質疑改制後爭取更多前瞻計畫經費的說法,認為未改制前身為主委也應能爭取。
- 關切農業部尚未成立,農田水利署及17個分署的人事名額與總控管人數限制問題。
- 質疑水利會資產中2,910公頃為人民捐贈的私有土地,改制為公務機關後,未經同意即「照舊使用」是掠奪人民土地,要求農委會三思。
相關人員回應
陳吉仲 農委會主任委員
- 說明農田水利法是作用法,旨在確保農民、水利設施及員工福利,並提升公權力執行效率。
- 強調改制可擴大服務範圍至灌區外37萬公頃,提升水資源運用效率,平衡城鄉發展,並解決灌溉用水重金屬污染問題。
- 承諾農田水利會2,600名員工及3,400多個小組長的工作權益將百分之百保障,人事採雙軌制,子法將詳細規範升遷與福利。
- 回應農田水利法與水利法競合問題,表示將與水利署協調,並同意以農田水利法為尊。
- 針對農民紓困,表示會盤點疫情影響,考慮將所有農保資格者及實際從農者一體適用現金補助,不設條件。
- 承諾農家綜合貸款將納入免息範圍,並會向經濟部反映活物業者水電費減免不應設用電減少限制。
- 說明肥料實名制目的在解決囤積問題,確保實耕者權益,並計畫提高肥料補助金額至每包30元、40元。
- 澄清水利會資產並非收歸國有,而是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不受國產法限制。
- 承諾農田水利署將是三級機關,下轄17個分署,分署長由事務官擔任,並無政治酬庸問題,組織法將於6月配合行政院組改提出。
- 同意將灌區擴大、灌排分離等政策納入考量,並與經濟部水利署合作,確保農業用水品質與供應。
- 回應青農無法加入農保問題,表示已與國防部協商修法,並會書面回覆進度。
- 承諾農委會將儘速研議農民紓困方案,不設定資格門檻,以照顧所有實際務農者,並將加速盤點西瓜、葉菜類等受衝擊產業的補貼方案。
謝勝信 農委會農田水利處處長
- 說明水利用地若無灌溉功能,由農水法停止,若有排水功能則回歸水利法由地方政府決定。
- 表示農田水利法約有11條子法,預計5月中下旬完成並隨母法公告。
- 回應水質污染問題,指出環保局訂定放流水標準,農田水利法著重灌溉水質標準,兩者不同。
- 針對私有土地照舊使用,表示將試著與會長溝通,對未到65歲退休者以臨時人員方式繼續僱用。
- 說明未來農田水利署分署將有17個作業基金,土地處分將從嚴把關,優先維持灌溉使用。
- 承諾將與孔文吉委員勘查信義鄉灌溉水圳問題。
王藝峰 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
- 表示滿足產業及農業用水是經濟部任務,水利署推動開源、節流、調度備援等政策。
- 承諾會依產業特性充分供應用水,並透過區域調度滿足台商回流及防疫用水需求。
- 同意提供台商回台投資用水需求、資源配給及產業先後順序等詳細書面報告。
王佳玉 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 說明正式公務人員編制會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中呈現,而農田水利法作為作用法,規範現行基層運作的從業人員,並不妨礙基準法與未來組織法的規定。
相關後續
- 朝野協商決議,農田水利法草案將暫照既定議程,於今日進行詢答及宣讀條文,禮拜四進行廣泛討論及逐條審查完成,有意見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
- 下個禮拜將由廖國棟委員於5月6日召開公聽會,公聽會報告將交付朝野協商參考。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主席宣告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已宣讀完畢,明天早上繼續進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3601
- 卷/期/冊
- 109/36/1
- 發布日期
- 2020-05-2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