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草案審查:聚焦改制、資產與水權爭議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30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繼續審查「農田水利法草案」,會議聚焦於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後,涉及的資產歸屬、人事權益、水權調度及灌溉制度等核心議題。多位立法委員就草案條文的空白授權、農民權益保障及財產處理方式提出激烈質疑。最終,部分條文經協商修正通過,但第4條、第22條、第23條等關鍵條文因爭議較大,保留送院會處理。會議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要求農委會於子法制定過程邀請委員參與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農田水利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農田水利法草案」,核心議題圍繞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後的組織轉型、資產權屬問題、人事權益保障、水權調度管理及灌溉制度的建立與運作。
- 討論亦聚焦於草案中大量子法授權的合理性、農民參與決策機制、原住民族地區權益,以及特定人員如技工工友的退休保障等關鍵面向。
相關爭議
- 改制目的與合法性:在野黨委員質疑改制是執政黨「巧取豪奪」、綁樁,侵犯水利會財產權及會員用水權益;執政黨委員則強調為確保糧食安全、農業永續發展及統一水權調度。
- 財產歸屬與處理:多位委員質疑農田水利會資產(現金約 700 多億元,不動產市價約 1,200 億元,含農民無償捐獻)全數納為國有,侵犯人民財產權,形容為「掠奪」;農委會則強調資產將分設 17 個分基金專款專用,且改制後更具公益性。
- 子法空白授權問題:多位委員質疑草案中多達 14 條條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子法,形成「空白授權」,要求子法需送立法院審查而非僅備查,以確保民主監督與農民權益。
- 地方主管機關定位 (第2條):部分委員認為應納入縣市政府作為地方主管機關以利基層運作,但農委會強調水資源跨區域治理應由農委會統一主導。
- 灌溉制度與農民參與 (第4條):委員質疑農委會未具體說明新的灌溉制度內容,且改制後農民參與決策機制不明,擔憂影響農民權益與土地價值。
- 營業稅減免年限 (第22、23條):在野黨質疑為何將原永久免徵營業稅改為僅免徵 5 年,認為此舉不利農民,要求維持永久免徵。
- 水利小組長及成員組成 (第17條):委員擔憂改制後小組長由遴派取代選舉,影響基層自治精神與農民參與意願,並質疑小組成員定義不明。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認為農田水利會改制是執政黨「巧取豪奪」,侵犯水利會財產權與會員用水權益。
- 質疑農田水利會資產納為國有財產的合法性,要求區分公有與民有財產。
- 建議第4條應納入原住民族地區的特殊考量,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 建議第17條應確保原住民族地區水利小組成員有一定比例的原住民擔任。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強調農田水利法草案修正迫在眉梢,應盡快通過,並保障員工權益、財產公開透明及水權加成。
- 主張應儘速進行逐條審查,而非停留在廣泛討論,以加速立法進程。
- 關切技工工友退休權益,特別是 109 年 7 月 16 日屆齡 60 歲的 11 位技工工友,主張應有回溯機制處理之前已退休的 27 位陳情者,確保其權益。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對草案倉促、強迫立法過程不以為然,認為農田水利會制度具百年歷史,應維持農民自我管理模式。
- 質疑將資產納歸國有是「沒有道德的法案」,要求在改制與討論上不應操之過急。
- 強調原住民地區的特殊性,要求在法律訂定時更細膩考量,特別是水利小組成員應有原住民擔任。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認為水利會是臺灣經濟的貢獻者,應是「改革」而非「改制」,質疑改制原因與急迫性。
- 關切 2,600 多位員工的公保或勞保轉換問題,以及水利會龐大資產(如臺中水利會不動產逾 2,000 億元)的處理方式。
- 主張將農民捐獻的土地應先歸還民眾,並反對第 22 條空白授權,要求還權於民。
- 反對水利會享有特權的說法,強調其貢獻,並要求釐清民眾捐獻土地的權屬問題。
- 質疑為何將原永久免徵營業稅改為 5 年,認為此舉不照顧農民,要求維持永久免徵。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指出農田水利會改革問題早在 30 年前國民黨執政時期就已提出,且民國 82 年曾修法要求改制為公務機關。
- 強調立法院已於 107 年 1 月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為改制奠定共識基礎。
- 建議會議應盡快逐條審查,並支持將子法訂定過程納入委員意見的附帶決議。
- 認為第 2 條主管機關維持農委會符合組織通則及其他法規慣例,可單一事權指揮運作。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強調改制後對現職人員的權利保障不變,不具公務人員銓敘資格者也保障至屆齡退休。
- 主張改制為公務機關後,水權調度將統一化,確保灌溉區及非灌溉區均有水可灌溉,實現水權國有化。
- 支持將 17 個水利會資產分為 17 個分基金專款專用,但認為應允許國家統一調度與流用,以照顧南部弱勢農業地區。
- 提議在第 34 條明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確保法律適用明確性。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質疑在組織法未修正前,先修訂作用法的不合理性,擔憂農委會與水利署無法平起平坐。
- 批評修法程序未給農民充分表達意見與參與決策的機會,與國際潮流由農民共同管理水源的概念不符。
- 質疑農委會將訂定的灌溉水質基準值是否比環保署更嚴格,以及其稽查人力與具體方案。
- 支持將子法訂定過程納入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而非僅備查。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認為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官派是執政黨「掠奪」又肥又多汁的公法人團體,以壯大實力。
- 批評草案法律條文空洞,「空白授權」過多,多達 14 條「由主管機關定之」,權力過大。
- 主張農田水利會運作良好應維持現狀,質疑改制後公務人員服務農民的積極性。
- 堅決反對將水利會資產收歸國有,認為其中包含民間財產,是「土匪強取豪奪」、「小偷政府」,要求第 22、23、26 條財產處分條文保留送協商。
- 質疑為何將原永久免徵營業稅改為 5 年,認為此舉不照顧農民。
- 要求第 4 條、第 17 條子法訂定後須送立法院審查,以確保民主監督。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批評改制過程未納入農民意見,許多資產來自農民無償捐獻,將其收歸國有侵犯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
- 認為政府不應完全從政治角度看待水利會存續,應尊重其已建立的民主機制。
- 主張改制應有良好溝通,讓當事人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強調改制應為農民用水權益及資產合理運用,但擔憂子法內容不明確,基層農民權利義務未清楚交代。
- 質疑第 4 條「灌溉制度」的具體內容,認為其取代水利會自治團體與會員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應在法律層級具體規範。
- 認為將水利會資產「概括承受」過於簡略,未釐清財產多元來源及性質,可能引發憲法爭議和農民剝奪感。
- 關切第 22、23 條將原永久免徵營業稅改為 5 年的理由,認為這不是特權,而是政策選擇。
- 主張第 26 條應將「照舊使用」的私人土地直接改為租用或分年價購,不應無償佔用。
- 對第 17 條水利小組的組成及成員定義不明確表示擔憂,認為其影響基層自治與農民參與。
- 要求農委會應下鄉與農民溝通,清楚說明改制對農民的好處。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主張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若分為 17 個基金且彼此獨立不挪用,將是對臺灣歷史重北輕南的不公平。
- 認為都市發展犧牲農地,產生增值,這些價值應回饋給真正守護土地的農民,特別是南部灌區的建設。
- 堅持農田水利會有錢應真正幫助農民做好灌溉溝渠,解決灌區無水可用的問題。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認為農田水利會資產收歸國有是歷史共業,改制後由 17 個分署基金管理是最好的處理辦法。
- 質疑以前公法人水利會享受太多特權,例如永久免徵營業稅。
- 支持將第三章章名從「灌溉管理」修正為「灌溉排水管理」,認為更符合實際運作。
- 主張技工工友退休權益應保障 109 年 7 月 16 日屆齡的 11 人,但不宜回溯至之前已退休的 38 人,以免衍生更多爭議。
- 肯定農委會同意子法制定過程邀請委員參與,認為這是很大的讓步。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建議第 1 條應加入「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發展」等文字,提升立法格局。
- 建議第 1 條應刪除「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等文字,使立法目的更宏觀。
相關人員回應
陳吉仲 主任委員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稅損,需考量財政。
- 強調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旨在確保糧食安全、農業永續發展,統一水權調度,並保障現職人員權益。
- 承諾改制後對不具公務人員銓敘資格的職員,政府將保障其工作權益至屆齡退休。
- 說明農田水利會資產將分為 17 個分基金專款專用,確保用於農田水利設施。
- 同意第 2 條主管機關維持農委會,因水資源調度涉及跨區域治理,地方政府參與可能造成扞格。
- 承諾母法通過後,農委會組織法將設立農田水利署,底下設 17 個分署,並於 10 月 1 日運作。
- 解釋第 4 條灌溉制度將從內規轉為母法明定並公告,將依各地區特性公開透明執行。
- 同意第 14 條將灌溉水質基準訂定會商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第 15 條亦修正通過。
- 同意第 17 條水利小組仍有必要性,並將在子法中明定小組成員資格與運作方式,但小組長將由遴派取代選舉。
- 承諾針對 109 年 7 月 16 日屆齡退休的 11 位技工工友,將以附帶決議保障其工作權益,並尊重其意願。
- 針對子法制定,承諾將在公告前邀請經濟委員會委員參與或提供意見,確保公開透明。
- 同意第 22 條楊瓊瓔委員提出的修正,即基金應依各農田水利事業分別設置專戶。
- 同意第 29 條蘇治芬委員提出的修正,將罰鍰上限提高至 2,000 萬元以下。
林秀玲 簡任秘書 國有財產署
- 說明第 11 條土地照舊使用涉及多機關,國有土地撥用有償或無償需依相關原則認定。
- 建議保留「徵得管理機關同意」文字,以避免未來管理變更後實務執行上的窒礙。
王藝峰 副署長 水利署
- 說明第 6 條逕流分擔是流域概念,對農田水利灌溉區域的防洪扮演重要角色,與灌排分離政策不衝突。
- 解釋農田水利設施與水利設施管轄權不同,但若農田水利設施位於河川區域等,需會商水利主管機關,以考慮水資源調度及防洪功能。
- 強調會商過程將提供意見,達成共識後,主管權責歸屬農委會或未來農業部,不涉及主管權限爭議。
洪嘉蘭 專門委員 國稅局
- 不建議照林文瑞委員修正第 22 條,將營業稅優惠擴大適用且永久免徵,認為會造成不公平競爭。
- 建議若要擴大租稅優惠,應訂定實施期限,並召開公聽會及製作稅式支出評估。
周文樹 副主任 內政部
- 說明第 23 條但書中關於農地重劃條例規定無償取得土地的抵充,若刪除將使公有土地無法抵充,對農民不利。
張學文 執行秘書 法規會
- 針對第 4 條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建議在第一項「亦同」後加上「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
- 說明第 10 條「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通常搭配處罰規定,若無強規制性,院版「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較符合立法習慣。
- 解釋第 34 條明訂「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可避免兩部法律競合,並與廢止程序同時作業。
謝勝信 處長
- 說明第 4 條灌溉制度將公告供農民知悉,並依各地區特性完整公開透明執行。
- 解釋第 6 條逕流分擔是宣示性作用,農田水利事業結合水利法概念,共同承擔洪水,不影響灌排分離政策。
- 說明第 17 條小組長改制後將由工作站推舉熱心地方事務者擔任,需具備會員身分,並將在子法中明定其範圍、業務及成員資格。
- 澄清技工工友退休問題,指出 109 年 7 月 16 日屆齡 60 歲的 11 位技工工友,因現行合約規定需退休,但 10 月 1 日實施新法後將適用勞基法 65 歲退休。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二章章名、第三章章名、第四章章名、第五章章名、第六章章名、第七章章名照案通過。
- 第1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經協商修正後照案通過。
- 第4條文字修正後,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14條、第18條、第25條、第29條、第34條經修正後通過。
- 第22條將楊瓊瓔委員與廖國棟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兩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23條將行政院版本與廖國棟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兩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委員蘇治芬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11條之1不予通過。
- 附帶決議第1案修正通過,並與第5案合併,要求農委會於農田水利法衍生子法及辦法制定過程中,邀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相關委員參與或提供意見。
- 附帶決議第2案照案通過,要求農業委員會針對新建或改善農田水利設施所需工程用地,對於私有原住民族保留地部分應從優補償。
- 附帶決議第3案修正通過,要求農委會針對農田水利地區之劃設或變更後,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其水利小組長及成員應有原住民擔任。
- 附帶決議第4案照案通過,要求主管機關應協調各農田水利會保障 109 年 7 月 16 日屆齡退休技工、工友之工作權益。
- 附帶決議第6案修正通過,要求農委會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加壓供應灌溉用水,其計收之操作及設施維護費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附帶決議第7案照案通過,要求針對現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照舊使用之民地,於辦理設施更新改善時應徵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以租用、徵收方式辦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3601
- 卷/期/冊
- 109/36/1
- 發布日期
- 2020-05-2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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