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及相關法規配套審查會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4-30
LawTrace 法律歷程: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將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並統一訂婚及結婚年齡。會議中,立法委員們普遍支持此修法方向,強調符合國際趨勢、解決現行法律混亂及權責不符等問題。法務部對此表示贊同,並承諾將積極盤點相關配套法規。同時,委員們也針對修法可能衍生的權益影響、社會溝通及施行緩衝期等提出質疑與建議,要求行政部門儘速提出具體評估報告與修法計畫。此外,會議也短暫討論了鐵路警察案判決與外役監制度等議題。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條文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將民法成年年齡從現行20歲下修至18歲,並同步修正民法總則施行法與親屬編施行法,以期統一法律規範、符合國際趨勢並解決年輕人在權利義務上的不一致。
- 修法亦涵蓋將男女最低訂婚年齡統一為17歲,最低結婚年齡統一為18歲,以促進性別平等及兒童權利保護精神。
相關爭議
- 權益影響:下修成年年齡可能導致18至20歲年輕人在勞工保險、所得稅、軍人撫卹等給付行政方面權益受損,需各部會盤點並提出配套措施。
- 法律盤點複雜性:涉及235部法律、503個條文,其中許多使用「成年」、「未成年」或特定年齡用語,盤點與修訂工程浩大。
- 修法順序與邏輯:有委員認為應先修憲法公民權,再修個別法律,最後修民法;亦有委員認為民法應優先修正,以作為其他法律的基礎。
- 社會衝擊與保護:部分民眾擔憂年輕人過早獨立承擔經濟責任(如貸款、投資、賭博)可能面臨詐騙或財務風險,社會安全網需有更完善的配套。
- 修法進度與行政態度:委員質疑法務部過去對此議題態度保守,且修法進度緩慢,要求行政院與法務部應更積極主動,並提出明確時程表。
- 緩衝期長短:對於修法後的施行緩衝期,委員們提出2至4年不同建議,法務部需提出專業評估與具體版本。
- 法律用語統一:討論是否將所有法律中「20歲」等明確年齡改為「成年」或「有完全行為能力」等概括性用語,以避免未來重複修法。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主張現行20歲規定已不合時宜,造成18歲年輕人有義務無權利。
- 要求法務部盤點與成年概念相關的235部法律,並加速提出影響評估報告及未來修法計畫。
- 指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在成年年齡下修後可能產生條文衝突,需一併檢討。
- 舉例說明19歲年輕人在擔任警察、保全、市場擺攤、證券業務員、農會會員等職務上的法律矛盾。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民法第12條,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強調這是世界潮流與趨勢。
- 指出18歲年輕人已負刑法完全責任、可服兵役、考駕照、參與公投,卻無法獨立申辦手機、申請貸款、開立銀行帳戶或租賃契約,造成實務困境。
- 關切鐵路警察案判決引發的社會安全網問題,要求衛福部、法務部、司法院提出配套,並釐清精神疾病患者免刑責與社會保障的實務運作差異。
- 追問法務部對公益信託修法的態度,主張應避免淪為財團避稅工具,建議以「總信託資產」而非「總支出」作為支出比率計算基準。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提案降低民法法定成年年齡至18歲,強調此舉符合國際私法秩序,因多數國家已將成年年齡定為18歲。
- 指出臺灣教育普及、資訊發達,現代青年智識能力早熟,社會現象與生活需求已與1929年民法制定時大不相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民法第12條完全行為能力下修至18歲,批評臺灣相較其他國家已慢太多,應順應世界潮流。
- 指出18歲仍限制行為能力會導致學貸、手機門號、租賃契約等生活問題。
- 質疑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假釋案,包括其為何能進入外役監、縮刑計算爭議,以及在未繳回貪污所得情況下是否符合悛悔實據。
- 揭露外役監中貪污治罪條例收容人比例過高(約20%),遠高於全國收容人中貪污犯比例(0.8%),質疑存在「官官相護」現象,要求法務部檢討。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支持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強調年輕人權利意識及決策能力不輸年長者,應與時俱進。
- 關切結婚與訂婚年齡的統一,主張應拉齊男女平等,將訂婚年齡定為17歲、結婚年齡為18歲。
- 提醒法務部在勞動法規中,應區分成年年齡與童工保護概念,避免因成年年齡下修而影響勞工保護或結社權益。
- 建議在盤點法律時,應參考日本經驗,對抽菸、賭博、喝酒等禁止行為維持20歲限制,並關注損害賠償責任對家長的影響。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民法、民法總則施行法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核心為調降成年年齡、統一男女結婚年齡、避免法律混亂。
- 強調成年年齡下修是國際趨勢,且可避免18至20歲年輕人在生活上(如服兵役、投公投票卻不能買車、開戶、租屋)的不便。
- 主張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使其一致,並關注對弱勢族群權益(如漁會會員資格、家暴受害者申請創業貸款、紓困金申請)的影響。
- 要求法務部儘速研議並提出民法修正法案,並加快與各部會盤點相關配套法規,以確保法制完整且無差錯。
- 質詢法務部應加速檢討刑法中具威權色彩的條文,例如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侮辱國旗與侮辱死者罪、以及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罪。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法定成年年齡從20歲降到18歲,認為此修法方向已具高度共識且不能再拖延。
- 指出18至20歲的年齡差距造成諸多法律矛盾(如可任公職、負刑事責任、服兵役,卻無法開戶、簽約、申請信用卡),限制了日常生活必需的行為。
- 建議法務部在盤點時應通盤檢討,避免因「未成年」定義改變而剝奪原有權益,特別是涉及勞工保險、軍人撫卹等給付行政部分,應有配套措施。
- 強調修法應賦予年輕人權利同時也讓他們負起責任,促使青少年獨立自主,符合世界潮流。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的態度轉變,從2015年的保守反對轉為現在的全力配合,並引用民調數據指出民眾對權利義務差異的考量。
- 關切修法後對軍眷遺族年金等權益的影響,詢問是否會尊重個別部會將年齡維持在20歲,或有緩衝期避免衝擊。
- 要求法務部查處公務員及國營企業任職者可能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反滲透法》赴中案件的掌握情況。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議題長期不作為,直到府院指示後才開始盤點,質疑其工作效率與態度。
- 指出法務部在2015年和2016年委外民調數據完全相同,質疑其真實性與客觀性,並批評其民調標準不一。
- 強調法律上已取得的權利應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不應因修法而剝奪。
- 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保護措施,以保障新入社會的年輕人在面對刷卡、貸款等經濟活動時不致因無經驗而受害,避免被逼向地下錢莊。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18歲公民權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是複雜且牽涉廣泛的議題,認為修憲與修法應分開處理。
- 建議修法步驟為:憲法公民權先行,其次修正非民法相關法律中「未成年」用語,最後再修正民法,以避免權益受損。
- 關切下修成年年齡對失能勞工、軍人遺族、公教人員遺族等福利補助的負面影響,強調這些權益不應被剝奪。
- 以運動彩券為例,說明部分現行法律對20歲的限制有其合理性,旨在保護年輕人避免沉迷賭博,不應盲目隨民法調整。
- 強調對福利性條文應設定明確約束,避免未來年齡限制無止盡上調。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認為若憲法公民權下修至18歲,邏輯上應民法先行,否則18歲年輕人若能參與國家大事卻無法獨立管理自身經濟生活,將產生荒誕矛盾。
- 舉例說明18歲與20歲在買菸酒、創業、擔任公司董事等方面的法律矛盾,強調現行規定與社會現實脫節。
- 質詢法務部對跨國同婚議題的處理進度,建議可援引柬埔寨案例,透過法務部解釋而非僅依賴修法來解決跨國同性伴侶因他國不承認同婚而無法在台登記的問題。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支持調降成年年齡並修正相關法規,強調修法旨在解決現行法律亂象,統一權利義務,而非僅依賴民調結果。
- 指出臺灣法律對年齡限制存在諸多矛盾(如國家公園登山領隊、大樂透與運彩、性自主權與限制級影片、便利商店與免稅店菸酒),顯示法制紊亂。
- 強調現代年輕人因科技與資訊普及,公民素質高,應賦予其權利並使其承擔責任,以解決客觀社會現狀的問題。
- 呼籲法務部在社會溝通時,應著重說明修法是為了解決問題,而非僅依民調行事。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關切鐵路警察李承翰遇刺案被告一審無罪判決,要求法務部請檢察官慎重處理並上訴,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 質疑法務部在總統已表態支持18歲公民權多年後,仍遲至去年10月才召開會議討論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認為行政院對此議題不夠積極。
- 強調民法成年年齡下修應與權利義務對等,批評現行18歲可任公職卻20歲才負民法責任的矛盾。
- 要求法務部儘速提出民法修正版本,並就修法後的施行緩衝期提出具體年限建議。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支持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建議修法時應將法律中明確的「18歲」或「20歲」用語統一改為「成年」或「有完全行為能力」,以避免未來重複修法。
- 要求法務部在盤點時,明確列出哪些權利義務依18歲成年調整,哪些為例外,並解釋例外原因。
- 強調權利與義務應等同,政府不應只給予權利而忽略義務的平衡。
- 關切《少年事件處理法》與《健保法》等法規在成年年齡下修後的配合調整問題,並詢問法務部對毀損國旗罪的檢討應更廣泛參考國際做法。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支持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指出時代力量黨團已提案,且各黨派與行政院皆有共識,要求儘速推動。
- 建議矯正署設置吸菸室,以避免監獄內吸菸與二手菸問題對收容人及管理者健康造成影響。
- 關切環保與金融犯罪案件中,檢調單位在缺乏環保局或金管會鑑定報告時,是否有足夠預算進行重金屬檢測等調查,並建議檢討調查費用不足問題。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支持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要求法務部全力支持並爭取行政院同步調整相關法律。
- 對於鐵路警察李承翰遇刺案被告一審無罪判決,表達震驚與不滿,要求法務部請檢察官慎重處理並上訴,並探討如何從根本上修改法規以保障公務人員執法安全。
- 要求法務部專案討論如何協助社會、保障受害者,並檢討調整相關制度,以安定民心。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對於鐵路警察李承翰遇刺案被告一審無罪判決表示遺憾,並支持嘉義地檢署的看法,質疑判決是否超出法律合理認知。
- 關切精神障礙者回歸社會後的社會安全網問題,認為法務部應主動承擔責任,而非僅推給衛福部。
- 建議法務部將緩起訴處分金或檢察官要求被告捐款的款項,集中用於犯罪預防、照顧被害人、輔導精神異常者等領域,避免成為檢察長的小金庫或被濫用。
- 強調法務部應有政策目標來面對精神異常者回歸社會的問題,確保他們能得到完整醫療與輔導,減少社會困擾。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法務部肯定與贊同將成年年齡降低為18歲,並統一結婚年齡為18歲、訂婚年齡為17歲。
- 說明行政院已由羅秉成政務委員統籌各機關盤點235部法律、503個條文及相關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地方法規的配套問題。
- 指出修法可能對人民權益(如特定資格、被害保護、兒少權益、撫卹權益、國籍事務、補助救助、居住權益、年金給付)及政府機關(如稅捐稽徵)產生影響,需各部會檢討與說明。
- 表示若法律僅規定「成年」或「未成年」,在政策上可配合下修至18歲而無需修改;若規定特定年齡(如20歲),則需視情況修法或維持原有規定以保護權益。
- 承諾將與教育部、勞動部盤點18至20歲年輕人的就業、就學人數、年收入及獨立經濟能力等狀況,並在2週內提出影響評估報告與未來修法計畫。
- 同意將委員建議的法律用語統一化(如將「20歲」改為「成年」)納入行政院檢討會議討論。
- 說明勞動法規中童工保護與成年年齡概念不同,勞動部會考量CRC公約精神進行規劃。
- 回應日本修法經驗,指出其4年緩衝期旨在讓各部會檢討主管法規,並非全面放寬所有限制(如抽菸、賭博、喝酒仍維持20歲)。
- 表示法務部對鐵路警察案判決不便評論個案,但會請檢察署慎重處理並考慮上訴,強調維護公權力與保障執法者安全。
- 說明對於精神障礙者判決無罪後,現行法有保安處分中的監護處分,需經法院裁定,並表示行政院社會安全網由衛福部負責。
- 強調緩起訴處分金現已全數繳庫,並有審查機制用於犯罪預防、被害人保護、更生保護等特定範圍,不會成為檢察官私庫。
- 承諾法務部將提出民法修正版本,並規劃在9月下個會期開議前將需修正的法案送至立法院,同時將影響評估與因應對策一併提出。
王漢章 司法院民事廳副廳長
- 說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婚姻成立依當事人本國法,司法院已針對跨國同婚問題召開多次專家諮詢會議,並委託研究。
- 預計在今年6月進行初步審查,8月做出比較完整的政策決定與修法方向。
- 表示若適用外國法結果有違中華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可不適用,但需視具體個案而定。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承諾於2週內(5月14日前)提出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的影響評估報告與未來修法計畫,並將提供給委員會及相關委員。
- 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統籌各部會盤點相關法律,預計在9月下個會期開議前將需修正的法案送至立法院審議。
- 對於鐵路警察李承翰遇刺案被告一審無罪判決,法務部將請檢察署慎重處理並考慮上訴,同時相關單位將注意被告交保後社會安全網的介入與協助。
- 法務部將持續檢討刑法中具威權色彩的條文,並考慮將已完成檢討的章節先行送交立法院審議。
- 本次會議中未審查完畢的個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93801
- 卷/期/冊
- 109/38/1
- 發布日期
-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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