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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制委員會議:民法、刑法、信託法修正與精神疾病犯罪處遇討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0-05-04

LawTrace 法律歷程:行政法院組織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司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宣誓條例、中華民國刑法、信託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包括民法成年年齡下修、配合懲戒法院設置的組織法規修正、刑法重利罪定義以及信託法特留分扣減權。會議重點聚焦於嘉義殺警案引發的精神疾病犯罪處遇爭議,委員們質詢司法機關在精神鑑定、社會安全網連結及司法精神病院設置方面的不足。最終,多項法案另定期審查,並通過數項臨時提案,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跨部會研議精神疾病犯罪處遇及司法精神病院可行性,並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及「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項民法、民法總則施行法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草案,主要涉及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及其對其他法律(如撫卹權益、年金給付)的連帶影響。
  • 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涉及結婚年齡的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以上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委員鍾佳濱等提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影響評估報告與未來修法計畫 (提案)

核心議題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牽涉除民法本身外,亦連帶影響其他關於撫卹權益、年金給付等法律,直接影響人民基本生活,其餘使用「20歲」用語之法律亦應一併檢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議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應一併檢討連帶影響的其他法律,如撫卹權益及年金給付等。
  • 要求法務部於2週內提出影響評估報告與未來修法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法務部需於2週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的影響評估報告與未來修法計畫。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法院組織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司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宣誓條例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後,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名稱變更為「懲戒法院」等相關用語的一致性修正。

相關爭議

  • 法官法修正草案第2條第1項第2款漏列「法官」二字,司法院建議增列。
  • 相關法案的施行日期應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法時程增訂,以避免法律上落差或組織不存在。
  • 劉世芳委員質疑在立法程序上,是否可採用等待法官法三讀通過後再一併修正相關用詞的方式,避免重複修法浪費立法資源。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曾任簡任法官、檢察官」,司法院建議將「簡任」修正為「實任」,因現行法官職稱僅有候補、試署、實任三種。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將相關名詞修正案等待法官法三讀通過後再一併處理的立法程序,認為可能浪費立法資源。
  • 強調未來相關名詞修正應能一起併進,避免先修一個,後面再修的狀況。

相關人員回應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指出法官法修正草案第2條第1項第2款漏列「法官」二字,應予增列。
  • 建議相關法案的施行日期應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法時程增訂,以符合法條用語一致性。
  • 解釋第一項至第六項的條文修正旨在彌補當初提出公務員懲戒法時未一併提出相關條文的不足,以確保法條用語一致。
  • 同意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第3款的「簡任法官」應修正為「實任法官」。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同意將「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第2項涉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用詞修正為「懲戒法院」,但建議俟相關法案通過後再配合修正,以符合法條用語一致性。

內政部

  • 書面意見表示贊同李委員貴敏等提案修正宣誓條例第2條,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修正為「懲戒法院法官」,以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修正。

相關後續

  •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交院會公決,不須黨團協商。
  • 法官法第2條第2款修正為「懲戒法院法官」,第4條第2項第2款「智慧財產法院」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4條第2項第3款「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修正為「全國律師聯合會」。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第3款的「簡任」修正為「實任」。
  • 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

討論事項四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 修正刑法第344條重利罪的構成要件,刪除「顯不相當」之要件,並將「重利」定義為取得之利息、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與對價等超過法定利息上限。
  • 討論重利罪的認定標準,以及現行實務運作與法律修正的影響。

相關爭議

  • 修正草案將「重利」定義為超過「法定利息上限」,委員蔡易餘及鍾佳濱認為此舉可能過度限縮法官個案裁量空間,且對法定利息上限的解釋存在歧異(民法5%、20%或當舖業法30%),恐與社會常情相違,並滋生困擾。
  • 法務部與司法院認為現行實務對「顯不相當之重利」認定並無困難,若貿然修正可能導致當舖業等合法業者被認定為重利罪,且重利罪的重點在於「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而非單純利率高低。
  • 主席李貴敏委員質疑現行實務上,利息未達40%不被科以重利罪,使經濟弱勢者背負過重負擔,並指出檢察官在「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的舉證困難,導致地下錢莊問題難以有效遏止。

立法委員發言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正條文拿掉「顯不相當」要件,直接以「超於法定利率上限」認定重利茲事體大,需要更多討論。
  • 指出民間普遍借貸利率20%以上尚未到達傳統重利認定情況,修法可能限縮過窄。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正條文完全限縮法官就個案裁量空間,且對法定利息定義有歧異(5%、20%、30%),應保留斟酌。
  • 建議本條保留,另排議程討論,以確保討論周延性。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對法官、司法信任度待重建,應考量經濟弱勢者向地下錢莊借貸困境。
  • 認為「顯不相當」概念模糊,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應明訂法定利息上限(20%)。
  • 質疑法務部和司法院對40%以下利率不算重利的態度,認為這讓窮困人民背負過大負擔。
  • 質疑檢察官在「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舉證上的實務困難,導致地下錢莊問題難以有效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指出法定利率(民法203條)是5%,約定利率(民法205條)是20%,法定利息上限的定義存在狀況。
  • 強調「顯不相當之重利」在司法實務運作上沒有問題,法官會依個案審酌利率、時期及經濟狀況判斷。
  • 認為貿然設定超過法定利息上限為重利,恐與社會常情相違,滋生困擾,且對重利罪未遂犯處罰過嚴。
  • 表示重利罪關鍵在於「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等要件,而非單純利率高低。
  • 提到當舖業普遍利率超過20%,若修法未能妥善盤整恐引發民怨。
  • 說明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法機制下會主動偵查,並舉證急迫、輕率、無經驗等事實。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刑法實體法涉及刑事政策,本院尊重立法院及法務部權責。
  • 指出重利罪在實務上運作沒有問題,法院會依個案審酌利率、時期及經濟狀況判斷是否顯然有特殊超額情形。
  • 建議若以民法第205條法定利率作為唯一判斷標準,需再斟酌。

相關後續

  •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要求法務部及司法院下次審查時,提供刑法第344條科處重利罪的實際案例,並比對歷年案件數與當時經濟狀態的落差,提出確實資料。

討論事項五

審查「信託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

核心議題

  • 增訂信託法第5條之1,明定以遺囑為信託時,若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應得特留分之人可從信託利益中按不足之數扣減,若仍不足則可從信託財產中扣減。
  • 討論特留分扣減權的行使對象應向信託受益人及受託人行使。

相關爭議

  • 法務部認為現行實務及學說已認遺囑信託侵害特留分時可扣減,但草案內容仍有疑義。
  • 草案僅規範遺囑信託,若被繼承人同時併用遺贈、死因贈與等方式處理遺產,致侵害特留分時,適用上恐有疑義。
  • 若遺囑信託無具體受益人(如捐作公益),扣減權難以比例行使,且若信託關係長達數十年,恐導致特留分權利人遲遲無法行使扣減權,罹於時效。
  • 信託受益人類型眾多,草案是否足以涵蓋或處理所有類型(如收益受益人、原本受益人、附條件給付等)尚有疑義。
  • 吳玉琴委員質疑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規定公益信託不列入遺產總額,若遺囑信託為公益性質,家屬是否仍有特留分問題,概念上需釐清。
  • 鍾瑞蘭司長澄清遺囑信託仍需繳遺產稅,與遺贈人死前已成立的公益信託不同,且公益信託受益人不明確,難以執行扣減,並擔心此法可能阻卻大家成立公益信託的意願。
  • 主席李貴敏委員認為草案意旨與國外做法雷同,扣減權是從信託利益中扣減,不影響信託財產本身,且稅務問題與此無關,認為法務部對條文理解有誤,並質疑其不願讓法案通過的政治立場。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對法務部對信託法修法持保留意見表示疑慮。
  • 質疑若遺囑信託捐助公益且無具體受益人,繼承人是否仍可主張扣減權,以及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規定(公益信託不列入遺產總額)的衝突。
  • 擔心若法律修正反而阻礙公益信託的成立,應審慎評估條文。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為賴委員提案已清楚說明,特留分被侵害可從信託利益中扣減,不影響信託財產。
  • 指出遺贈仍需繳稅,與逃稅無關。
  • 認為公益信託受益人按比例扣減是正常作法,無需判斷具體金額,法務部對條文理解有誤。
  • 批評法務部對此條文的意見缺乏實質針對性,僅為不願讓其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指出目前實務及學說見解已認遺囑信託內容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時,應得特留分之人得行使扣減權。
  • 認為草案內容恐有適用疑義,例如未處理遺贈、死因贈與等其他侵害特留分方式。
  • 質疑若遺囑信託無具體受益人(如公益信託),扣減權如何比例行使。
  • 指出若信託關係長達數十年,可能導致扣減權罹於時效。
  • 認為信託受益人類型眾多,草案是否足以涵蓋所有類型尚有疑義。
  • 建議免予增訂此條文,由司法實務視個案具體情節處理,以維護個案公平。

鍾瑞蘭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澄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與遺囑信託不同,遺囑信託仍需繳遺產稅。
  • 認為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可能不確定,或每年計畫不同,難以計算扣減比例,導致條文難以執行。
  • 指出若扣減權需待信託關係消滅後才行使,恐因時效過長而無法主張。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93801
卷/期/冊
109/38/1
發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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